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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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建配套绿地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公建配套绿地建设规范有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85—2002)、《城市绿化条例》、《成都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及其它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五城区区域范围内的建设业主与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的单位以及五城区建设局(公建办)、城管局(园林部门)。
二、绿地分类
(一)社区公园:10000—50000平方米,是为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
(二)居住区公园:2000—10000平方米,是为周边居住区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三)街旁绿地:500—5000平方米,是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配建的绿地;
(四)带状公园: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是指沿城市道路、水滨等,具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的配建绿地;
(五)防护绿地: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城市组团隔离带等的配建绿地。
三、方案设计
(一)设计要求
1. 资质要求。设计本方案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并提供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2.现状分析。应分析区域环境和设计场地的自然条件、交通条件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条件;周边区域业态,居住区人员流量情况;简述工程范围和工程规模、场地地形地貌、水体、道路、现状建构筑物和植物的分布状况等。并对项目的区位条件、周边绿化,工程范围、自然环境条件、历史文化条件和交通条件进行现状分析。
3.现状处理。应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对现状生态环境保护、利用和适当改造的方案。应充分保留和利用原有树木。
4.设计依据。配套公建绿地的设计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同时应符合《城市绿地设
2.本次项目设计的总平面图、尺寸比例、鸟瞰图、功能分区图、景观分区图、竖向设计图、园区道路交通分析图。
3.绿化设计图、乔木配置图、灌木配置图、草坪配置图、给排水分析图。
4.城市家俱布置图、照明分析图、主要景点设计图及用于说明设计意图的其它图纸。
(四)经济指标。计算各类用地的面积,列出用地平衡表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表。
(五)设计概算。按工程内容进行分类,分别进行概算并列表。
四、方案审查
(一)初步建议。建设业主和设计单位,按照上述设计要求,将设计方案送区城管局(园林部门)征求意见,建设单位按初步建议,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后,送市公建办评审。
(二)评审工作。由市公建办牵头,组织市建委、市林业和园林局,本项目属地区城管局(园林部门)等相关部门,景观、植物专家各1人,进行方案评审。
(三)评审原则。按照绿地分类范围,依据规划和园林绿化规范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域绿地系统规划要求以及周边绿地景观的风格,对设计的绿地景观方案进行评审。
(四)方案备案。各区城管局(园林部门),应按照市公建办评审公建配套绿地景观方案的会议纪要要求,对建设单位修改后的绿地景观方案进行复核,并对设计方案施工图进行备案审核,建设单位将区城管局(园林部门)审核通过的施工图及设计方案,送市公建办备案。
五、建设要求
(一)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每平方米工程造价400—600元,应配备相应的景观雕塑、景观小品以及规划部门批准的公厕和管理用房。园区游步道原则上采取透水砖铺设,应配套必要的夜间照明和管理用水设施。
(二)街旁绿地、带状公园,每平方米工程造价300—500元,应配备相应景观小品、城市家俱和夜间照明。
(三)防护绿地,每平方米工程造价150—250元,可按实际情况,建设相应游步道或绿地养护道路,相应的夜间照明。
(四)绿地建设期间,由区建设局(公建办)、城管局(园林部门)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要求进行督导、检查,市公建办抽查。
六、绿地验收
(一)公建配套绿地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公建办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施工合同,施工记录和自检文件,业主组织的初步验收评定
结果,施工图、竣工图(1:200—1:500)各一份。由市公建办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到现场验收。
(二)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的验收,由市公建办组织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林业和园林园局,区建设局(公建办)、城管局(园林部门),有关专家,按规划条件和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以及施工图进行验收。
(三)其它公建配套绿地验收,由市公建办组织市建委、区建设局(公建办)、城管局(园林部门),按规划条件和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以及施工图进行验收。
(四)验收标准
1.绿化工程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绿地设计方案、施工图和审查同意的设计变更组织实施;绿带(地)土壤疏松、湿润、平整、清洁;施工完成的总工程量核实率100%。
2.乔、灌木栽植的质量、栽植的品种、株距、株(丛)数、配置形式符合设计要求;栽植全部成活,长势良好,合格率须达100%。
3.草坪覆盖度100%,草坪无杂草,无秃斑,草坪长势良好,修剪整齐、清洁。
4.花灌木长势良好,配置达到设计效果;色块分明,线条清晰流畅。
(五)对公建配套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单位,由市公建办核发绿地验收确认通知书。对验收不合格的绿地建设工程,在整改达到要求后,核发绿地验收确认通知书。
(六)对未按本细则要求,进行方案设计、评审、建设的单位,不予验收。并按相关规定对开发企业进行不良信誉记分,予以公示。
七、移交管理
(一)公建配套绿地建设移交单位,应向所属区城管局(园林部门)(接收单位)提出移交申请报告;市公建办核发的验收确认通知书;管理方案,工程决算,施工图、竣工图(1:200—1:500),主要设施和植物名录(种类、数量、规格)移交清单,移交验收文件。
(二)管理责任,建设业主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管护配套项目绿地1—2年,到期后由接收单位,按照市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维护。
(三)不良信誉记录,绿地建设单位,管护期间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养护,由所属区城管局(园林部门)督促整改。管护到期后不申请移交或管护不力,由市上按相关规定对开发企业进行不良信誉记分,予以公示。同时,对下一个绿地配套项目,不予评审、验收。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