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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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为规范银行的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和《银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采购,是指银行统一的采购职能部门,以确定的程序,采取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原则
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范围
集中采购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大宗物品类:购置办公营业用房、购买动力设备、购买交通运输车辆、电子设备、银行卡设备、银行会计设备、
安全保卫设备、通信设备、办公设备及用品、宣传广告、印刷、纪念品、行服等。
(二)工程类:办公营业用房的施工、装修、软件开发等项目。
(三)服务类:物业管理、设备维修和有关社会服务等项目。
第五条方式
我行凡是采购大宗物品、建设工程和开展大规模的服务项目都须采取统一的集中采购方式,集中采购方式有五种: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询价采购;5单一来源采购;我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根据所要采购物品的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第六条机构
总行成立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由分管行长任组长,后勤部负责人任副组长,办公室、计划财务部、监察室、稽核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集中采购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后勤部负责人担任。
每次集中采购前,办公室要组织好所购物品的相关资料并提交集中采购领导小组。
第七条职责
(一)集中采购办公室职责:
1.负责收集我行已通过有关程序和规定审批确定的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的申请,汇总整理后报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处理;
2.负责向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确定的竞标商发邀标通知,制作标书;
3.按照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定的中标商、采购数量、价格,发中标或不中标通知书;
4.组建全行集中采购订购供货商最低报价查询系统,定期充实、更换订购供货商和商品最低报价等有关信息,使该系统保持反映采购物品质优价低、敏捷的特点,使全行集中采购既符合程序,又简便易行,规范合法、经济效益、工作效率三者得到有机统一;
5.负责集中采购工作中的日常业务。
(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制定我行集中采购政策;
2、负责确定我行每次集中采购所要采取的方式;
3、负责确定每次参加集中采购的竞标机构;
4、负责召集评审会议和组织参加评审会议的人员,参加招投标、评标的人员一般由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后勤部、办公室、计划财务部、监察部、稽核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5、评价和选定每次评审会议的中标商;
6、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我行整个集中采购活动。
第八条资金管理
集中采购资金由我行财务部门统一结算和支付。
财务部门在支付采购资金时,应首先审核采购项目是否已由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并经评审委员会审定确定,并与集中采购办公室制定的采购明细清单、中标价格进行核对,然后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和金额数,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供应商。
第九条登记管理
凡属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类项目在采购完成后,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记帐,后勤部负责分类登记;凡属软件类项目,采购完成后,由科技开发部负责登记。
第十条监督检查
财务和监察、稽核部门按有关规定对集中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实施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