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药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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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五氯酚钠是有杀虫作用的,因为其具有毒性,可用作落叶树休眠期喷射剂,以防治褐腐病,也用作除草或杀虫剂。但其存在健康危害,本品对眼和呼吸道有刺激性。人长期接触,偶见周围神经炎。对粘膜有刺激作用,溶液浓度超过1%时,对皮肤有刺激作用。主要因皮肤接触或误饮污染的水引起。症状有乏力、头昏、恶心、呕吐、腹泻等;严重者体温高达40℃以上,大汗淋漓、口渴、呼吸增快、心动过速、烦躁不安、肌肉强直性痉挛、血压下降,昏迷、可致死。皮肤接触可致接触性皮炎。国外资料报道长期接触者可有周围神经病。五氯酚钠在环境中残留期长,对土壤和沉积物均有很高的吸附性,鱼体对它的蓄积作用也很强,将金鱼置于含100ppm五氯酚钠的水中72h,组织中检出的五氯酚钠浓度为水体的900倍。
五氯酚钠为触杀型灭生性除草剂,主要防除稗草和其他多种由种子萌发得幼草,如鸭舌草、瓜皮草、水马齿、狗尾草、节节草、马唐、看麦娘、廖等。对牛毛草有一定抑制作用,还可消灭钉螺、蚂蟥等有害生物。也可作木材防腐剂,蛋白质和淀粉型粘结剂及水基油漆的杀菌剂。本药剂对鱼、贝类有毒,水田施用7~10天后,光照下药害将逐渐消失。本药剂在以渔业为目的的河川、湖泊、水田等地域不得施药,施药的水田在10天内不得排水,拌药、洗刷药械得水或残液不可随便倒入河川内。中毒时,可用湿毛巾缠身,酒精擦浴降温;切勿用阿托品、巴比妥类药物。可用25~30mg氯丙嗪溶于500ml葡萄糖盐水中,静脉滴注,必要时输氧。心力衰竭、肺水肿对症治疗。
抗生素属大环内脂类广谱抗菌药物,常用的有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庆大霉素、强力霉素等,在养殖上常被用作治疗剂和生长促进剂,但存在毒副作用,尤其是一些新型抗生素,在人类使用初期,若通过食物链传递给人,将使人产生耐药性。又如四环素产生于金色链丝菌,其毒副作用可涉及多方面,如对肝脏有损害,破坏菌群正常平衡,继发二重感染等,其残留对人类的毒副作用较大,可在骨骼中沉积而抑制其生长。再如庆大霉素属于氨基甙类,鲤鱼试验表明,庆大霉素在鱼体内残留时间很长,对人体有不同程度的肾毒和耳毒;氯霉素能破坏人的骨髓造血机能,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其它诸如青霉素、甲砜霉素、强力霉素、新霉素、烟曲霉素、多粘菌素等,毒副作用均很大,残留期长,有的可在动物体内残留3个月以上。
磺胺类药物用于鱼虾蟹细菌性疾病的防治,但能破坏人的造血系统,可引起人的过敏反应,甚至诱发癌症;使用不当极易产生抗药性。试验表明,以含磺胺量为30mg/kg鱼体重的投饵连续投喂10d,水温10℃以上,排出期为60d,水温较低时,其残留物将在水中和鱼的皮肤及组织内保留数月,对鱼有毒害作用。
呋喃类,可有效防治肠炎等疾病,能干扰微生物氧化酶系统的正常功能,抑制糖代谢,起到杀死细菌、霉菌和原生动物的作用,同时也能影响单胞藻类的生长繁殖,药性剧烈。此类药物有致癌、致畸和致突变效应,长期使用会引起肝肾损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所涉及的各个主体的责任和各种基本制度,对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的界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什么是三品?定义是什么?
答:三品是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无公害水产品是由政府推动的、使用安全的投入品,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使用特有标志的安全水产品。
绿色食品是指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
有机食品是指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即在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化肥、农药、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并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
3、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需由申请人在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材料审查、现场检查、水质检测、环境评价、产品检验、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证书。
4、什么样的水产品不得销售?
答:五类,一是含禁用渔药的;二是有毒有害物质(药残和重金属等)不符合标准的;三是生物方面(含有致病生物或生物毒素)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四是防腐剂等不符合国家其强制性规范的;五是其它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5、发现水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怎么办?
答: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停止销售,告知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使用的保鲜剂等材料必须符合什么标准?不符合怎么办?
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不符合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水产品进行无公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7、水产品包装或标识的内容有哪些?《产品标签》的注明内容有哪些?
答:水产品包装或标识的内容有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等级、保质期等。《产品标签》的注明内容有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8、国家对水产养殖生产在保护环境上有什么规定?
答: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9、国家对有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投入物有什么规定?
答: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10、水产养殖场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养殖场周围没有工业“三废”及生活、医疗垃圾等污染源。养殖池塘底质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养殖场内要交通方便、路面整洁;池塘规划整齐、成片、规范;管理房规划统一,具有现代气息,方便养殖工具及物资的存放;生活场所卫生、整洁、美观。
11、水产养殖对水源、水质有什么要求?
答:应保证水源充足,水质清新,排灌方便。水质要符合农业部《渔业水质标准》、《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等标准。
12、从事水产养殖是否应该领取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答: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领取养殖证。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3、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由谁核发?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养殖证的批准、核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14、生产水产苗种应当办理苗种生产许可证吗?
答: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15、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