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重大赋税改革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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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税收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双月刊) 2006年第1期(总第81期) 中国古代重大赋税改革及其启示
杜丽雯
(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连 116025)
[摘 要]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曾经有过许多次的赋税变革,唐朝中期的“两税法”、明朝中后期的“一条鞭法”、清朝前期的“摊丁入亩”是这些赋税变革中力度最大的三次。它们的实施对后来的社会经济发展、赋税制度变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堪称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变革的三大里程碑。本文概述了这三次赋税改革的内容与影响,并揭示了其对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税费改革具有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赋税改革;启示
[中图分类号]F8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6)01-0043-03
[收稿日期]2005-11-14
[作者简介]杜丽雯,女,山东济南人,东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实践。
在中国封建社会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曾经有过许多次的赋税变革,其中唐朝中期的“两税法”、明朝中后期的“一条鞭法”和清朝前期的“摊丁入亩”是其中力度最大的三次。其所揭示的规律和经验教训无疑对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税费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古代重大赋税改革的内容与影响分析(一)唐朝中后期的“两税法”
1.“两税法”的主要内容
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正月,唐德宗接受宰相
杨炎的建议,下令正式实施两税法。“两税法”的具体内容包括:(1)“以资产为宗”:即按土地、财产的多少来确定应纳税额。户税的征收办法是以户为征税单位,户不论主客,一律在当时居住的地区登记,编入户籍,各户按资产多少交纳户税,多者多交,少者少交;地税的征收办法是按田地多少征收地税,行商须交纳其收入的1Π30的税。(2)把当时混乱繁杂的税种和各类收费合并统一起来,归并为户税与地税两种。(3)“两税法”改变过去以实物为主的征税办法,以征收钱币为主。两税法规定除田亩税以谷物形式交纳外,其它一律折合成钱币交纳。(4)统一了征收的时间。过去的征税时间不确定,可随意征收
发。两税法规定每年纳税时间分夏秋两季,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
2.“两税法”的作用与影响从财税管理的角度看,“两税法”至少有四个方面值得肯定:(1)简化了征收手续,归并了收费项目,集中了纳费时间,抑制了滥收费,改变了过去“科敛之名凡数百”及百姓“旬输月送无休”的状况,使人民得到了便利,体现出“便利”和“经济”的原则。(2)通过归并收费项目,规范收费管理,控制了收费的范围和数量。(3)“两税法”实施之后,中央统一控制了税费征收大权,强化了中央财权的集中性和控制力,抑制了地方为所欲为的乱收费和滥收费行为。(4)扩大了税源,增加了中央的财政收入。
“两税法”的实施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挽救了唐朝中期以后的经济危机,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唐朝政权。更重要的是其实施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长期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开始向以土地、资产为本转移。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西汉的“编户制度”、北魏的租调和徭役制及隋唐的租庸调制都是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而“两税法”首开以土地、资产为本赋税制度的先河,为赋税制度确立了一个合理的、新的征收标准。“两税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演变的起点,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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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次赋税改革。
但其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贫富核定标准不确定、税外加征等一系列的弊病,衰败得非常之快。正如陆贽所说,两税本以大历以来农民负担最重的一年为标准,把大量临时杂派并入其中,而本来这些杂派财政如果好转是有可能减免的。如今并入常税,已是“采非法之权令以为经制,总无名之暴赋以立恒规”。然而很快,两税之外又出现了“急备、供军、折估、宣索、进奉”等等临时加派,成为经常的附加税。而且代役税已并入两税,很快又另有以召雇为名的征役,以和市为名的科配。仅十年左右时间,“两税法”的弊端即已丛生,最终以失败结束。
(二)明朝中后期的“一条鞭法”
1.“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
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张居正下令清丈全国土地,使纳税田亩增加了280万顷,改变了过去“小民税存而产去,大户有田而无粮”的现象。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张居正又于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将嘉靖以来由大学士桂萼首先提出、海瑞等在东南部分地区试行过的新税制“一条鞭法”颁行全国。
“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化繁为简,赋役合一。把各种徭役、田赋和各种杂费,如杂泛、均徭、力差、银差等并为田赋一种,一律按田亩核算,减化手续,一次征收,故称为“一条鞭”。(2)按银两征收田赋。征课的田赋一律折合成银两交纳,“两税法”是以铜钱定税。并允许被征调的差役出银雇人代役。开始了由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过渡。(3)国家直接征收。税费统一改为交银后,不再由地方的“里长”、
“粮长”办理征税管理,而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后上缴国库,防止豪强富绅勾结作弊,避免了代收、代征的弊端。
2.“一条鞭法”的作用与影响
明朝“一条鞭法”的推行是中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赋税制度改革,它上承唐朝“两税法”,下启清朝“摊丁入亩”,改革一度取得显著成效,在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史上又竖起了一块里程碑。
首先,“一条鞭法”简化了赋税的征收手续,改变了以往赋与役分开征收的办法,使两者合而为一,并出现了“摊丁入亩”的趋势,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一条鞭法”的推行在当时起到了减轻农民负担,抑制各级封建官吏、豪强地主对农民的勒索、盘剥的作用,经过改革,加强了中央集权,缓和了阶级矛盾,做到了“既不减额,亦不增赋,贫民之困以纾,而豪民之兼并不得逞”,且“小民得无扰而事亦易集”,增加了国家税收收入,财政情况好转。
再次,特别重要的是一概征银,使封建时代的实物税制转向了货币税制,使封建国家的赋税征收基本货币化。扩大了社会的商品市场和货币流通的范围,
最后,劳役用银代替,农民照定额纳税,不另服役,使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农民的生产时间有了保证,可以合理安排生产,也为农民脱离土地、进行商品交换创造了条件,对明朝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起到了催化的作用。
但是,由于“一条鞭法”按亩征银,损害了大地主的利益;以白银定税,百姓要将铜钱换成白银,又受到了双重剥削;再加上明朝末年为了镇压农民起义,军费开支猛增,税负在原来基础上又增加了“辽饷、剿饷、练饷”三大征,且加派不断,改革的措施逐渐被破坏。
(三)清朝前期的“摊丁入亩”
1.“摊丁入亩”的主要内容
“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或称地丁银制度,是“两税法”和“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实行的一种赋役制度,即将应出徭役之数折成银两,平均摊入土地之中,与田赋一同缴纳。其改革分两步完成:第一步,清政府于康熙五十年(1712年)宣布,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全国的丁银额为准,以后新增人丁不再加赋,称“盛世兹生人丁,永不加赋。”把全国征收丁税总额固定下来。但行之既久,各地人口生死迁徙,原定税额与实际不符,出现许多流弊。第二步,清政府于雍正元年(1723年)下令,将康熙末年已在四川、广东等省试行的“摊丁入亩”办法推广全国,把康熙五十年固定下来的丁银额全部摊入地亩,与田赋一体征收。历经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四朝一百余年,除盛京外,全国各地基本完成。
2.“摊丁入亩”的作用与影响
“摊丁入亩”的实行,是中国赋税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它对清朝的统治和以后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首先,“摊丁入亩”简化了税收原则,只按土地的单一标准收税,土地多者多纳税,从而体现了按负税能力纳税的思想。到雍正末年,国库存银已由康熙末年的800万两增加到6000多万两,不但稳定了清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助于封建统治秩序的正常运行,而且还减轻了劳动人民的负担。
其次,这项制度使徭役彻底归于田亩,削弱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行之两千年的徭役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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