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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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选择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3.■【多选】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包括:(1)和解;(2)调解;(3)仲裁;(4)民事诉讼。

4.■【单选】仲裁兼有自愿的属性和强制的属性。2013.10

5.■【多选】能够进行诉讼外调解的机构有:2013.10

(1)人民调解委员会;

(2)行政机构;

(3)仲裁机构。

4.■【多选】诉讼的特点:2014.04

(1)存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2)法官居中裁判;

(3)以法律上的争议为审理对象;

(4)按照诉讼法设定的程序进行;

(5)以实体法作为裁判的依据;

(6)用判决作用解决争讼的典型方式。

8.■【多选】民事诉讼法的任务。2011.1

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包括四个方面: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第二章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1.■【多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处分原则;属于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单选】■2013.10

(3)辩论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法院调解原则;

(6)检察监督原则。

8.■【单选】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

10.【多选】检察监督的方式,包括:检察建议和抗诉。

11.■【多选】我国审判的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2013.10

20.■■【多选】决定回避的权限依被申请回避人员的不同而异:2013.10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三章法院主管与管辖

1.■■【多选】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2013.10

答:我国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民事案件。具体包括:

①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

②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③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如因虚假陈述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2)商事案件。指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商案件等。

(3)劳动争议案件。

(4)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和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8.【多选】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

9.■【多选】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协议管辖。

11.【多选】依管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法院裁定确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1)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2)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

12.【多选】依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为标准,可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13.【单选】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具有管辖权。

14.【单选】合并管辖,亦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着牵连关系,而对两个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

15.【单选】合并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将另一原本无管辖权的案件并归自己管辖。如法院对另一诉讼原来就有管辖权,则不发生合并管辖问题。

17.【多选】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1)案件的性质;(2)案件的繁简程度;(3)案件的影响范围。

18.【单选】从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看,一般都是以争议标的的金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我国在司法解释中也用争议标的数额来确定级别管辖。

19.■【多选】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015.04

(1)重大的涉外案件。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这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海事、海商案件;②专利纠纷案件;③著作权纠纷案件;④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⑤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21.【单选】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通行做法是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1)被告为公民,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3.【单选】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通常指不是以被告所在地,而是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如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3)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6)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注意:被告法院无管辖权】★

(7)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注意:被告法院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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