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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 构负责拟订本地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 定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政策、措施,具 体组织实施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就当地 重大教育问题向所属人民政府和上级教 育督导机构报告、提出建议。
第十条 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状况; (四)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
教育督导条例(2008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拟订全国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 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监测评估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就重 大教育问题负责向国务院报告、提出建议,定期向社会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 工作的督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 新要求: “服务职能”与“中介评价职能”成为教育 督导的主要职能。
• 困境
• 由于体制问题,我国教育督导目前仍深陷在“官本位 ”的监督检查之中,在教育行政权力外延不断扩大的 “怪圈”里踯躅不前。 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程度低, “学术权威型”督导目标远没有达成。
——李德龙.我国现行教育督导制度的反思〔J〕.当代教育 科学,2004年第16期。34-37。
2.教育行政领导的管理
• 按照有关标准,向政府推荐督导机构的负责人及 督学人选,参与政府实行的督学聘任过程;
• 根据政府及本级行政机关对教育督导工作的要求 ,对教育督导机构制定工作计划提建议,协助政 府审议教育督导机构发布的文件,协调教育督导 机构与本机关其他部门的关系及与学校的关系;
• 审计教育督导经费的使用情况(经费单列) ,或 代管和审计教育督导机构的经费(经费未单列)
第七章 教育督导机构
• 教育督导机构设置 • 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 • 教育督导机构的管理体制及管
理制度
第一节 教育督导机构设置
• 教育督导组织系统的构建; • 教育督导系统的组织形式 • 教育督导机构的人员配备。
一、教育督导组织系统的构建
在中央教育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 局)、地、县教育局内设置四级督学 机构。
#注意:处理关系时要注意的问题
• 终极目标一致 • 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机构是人民政府领导下的
两个独立部门:
教育督导机构:是教育行政管理体系的监控部门,是检 查反馈环节;
教育行政机构及内部职能部门:是教育行政管理体系中 的决策、执行部门。
• 互相沟通、密切合作;(同级政府下分设——职能 部门听谁?——如,美国行政首长兼任督导(学) )
• 制订工作计划时,鼓励成员充分发表 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 制订具体督导评估方案时,吸收有关 专家、领导、实际工作者和督导对象 的意见。
(四)教育督导机构的信息管理制度
• 科学地确定信息种类与类目:根据国家关于统计 和信息管理的法规,教育行政机关关于教育统计 数据统计的规定及督导工作的实际需要定。
• 实施重要督导活动; • 表彰有关对象单位; • 处罚严重违法、违规, • 向社会发布督导公报;等;
必须向其领导机关或领导人请示,经批准后方
可为之。
• 督导机构的人员在工作中对重大问题的处理,必
须向督导机构的负责人请示、汇报,经批准后方
可为之。
(三)教育督导机构决策程序的民 主集中制度
主要包括:
教育督导条例(2008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国家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国家教育督导团由国家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国家督学组成。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由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组成 ,主任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主持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二、教育督导系统的组织形式
• 组织性质分析 • 教育督导机构是“实体型”的政府机构 • 政府设置; • 作为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具有政府行政的性质; • 有编制。 • 教育督导机构是“主体型”的政府机构 • 行政行为日常化(县级以上教育督导具有专门性、稳定性和经常性的特点) ; • 在行政行为中以其在编人员为主体或骨干。
——1983年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教育督学 制度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教育督导机 构,配备专职教育督导人员。
——1988年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 建立教育督导机构问题的通知》
全国当前情况
• 基本形成中央、省、市(地区)、县 四级教育督导网络;
• 部分教委督导(内部教育活动)机构 改建为政府督导(教育的)机构;( 两种隶属关系不一样,但性质一样, 均属于政府督导)
• 中国共产党“十六大”在教育目的中增加了“为人民服 务”这一与时俱进的宗旨,使“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构成今后教育管理的大政方针。
• 转变
教育督导由督政为主的“外延监督”转变为督学 为主的“内涵监督”成为现实。
• 新任务:督学主要是对学校的课程计划执行、教师具 体的教育教学过程、学生的学习评价进行督导。
有关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的有关教育标准和要求进行,严禁以 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政 府有关部门对学校的检查和评估,指导 和规范社会组织对学校的评比。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 导后,应当向社会或者有关部门公布教 育督导报告;公众可以查阅。教育督导 报告公布前应当经教育督导机构所属人 民政府批准。
• 客观数量化信息与文字描述信息相结合。 • 确定存储方式和实效:根据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
法规和已有条件定。 • 逐步建立各自的教育网站,科学、规范地发布信
息。
教育督导条例(2008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 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督学有下列 情形之一并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督学职务:
(一)失职、渎职贻误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滥用职权,影响教育督导工作、干扰被督导单 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 (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
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节 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
•国家教育督导团的职责; •省级教育督导机构主要职责; •案例1:上海市教育督导规定,2000 •案例2:青海省教育督导规定,2004
• 国家教育督导团的职责
; • 上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相互关系。
(一)与国家和地方权力机关的关系
• 执行并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 • 遵守并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
有关教育的条例或决议; • 协助本级权力机关对教育事务的法律
监督。
(二)政府对教育督导机关的管理
• 制订教育督导条例或规定; • 规定或授予教育督导机构的权限,对其工作实行管理; • 任命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和聘任督学,对教育督导机构重要人事任命实行管理; • 明确规定任务,对教育督导机构实行目标管理; • 重视检查与考核,建立对教育督导机构的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发展情况; (五)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秩序、安全管理制度
建设和执行情况; (六)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使用效果; (七)学校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学校教育教学水平、质量情况; (九)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 (十)教师、校长队伍建设及条件保障情况; (十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求开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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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行政领导对教育督导机关的 管理
• 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及其职 能处室关系;
• 教育行政领导的管理。
1.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及其职 能处室关系
• 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 • 与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处室关系; • 与教育科研部门的关系; • 与群众团体之间的关系; • 与地方三级督导之间的关系。
➢观点介绍:现行教育督导职能有待完善
• 背景
随着“两基”的逐步深化,“督政”成为教育督 导的刚性行为。这在我国特殊的政治生态和计划体 制下是合理的;(如监督“普九” )但是,
• 中国加入 “WTO” 之后,教育因应时代经济与政治的 变革已成为必然选择;
• 伴随“普九”目标的基本达成,教育督导的工作重心也 发生位移;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开展教育 督导理论和实践研究,组织督导人员培 训,不断提高督导工作水平。
第三节 教育督导机构的管理体制及 管理制度
总体要求:依法督导
• 教育督导机构的管理体制; • 教育督导的管理制度。
一、教育督导机构的管理体制
• 与国家和地方权力机关的关系; • 政府对教育督导机关的管理; • 教育行政领导对教育督导机关的管理
在教育部领导下,行使国务院所赋予的 教育督导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 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 • 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改革与发展及相关工作,对省级人民
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评估、检查、验收, 向教育部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 制定指导各地教育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 • 组织实施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 宏观指导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 • 组织培训督导人员; • 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二、教育督导的管理制度
• 教育督导制度的内部分工与合作制度; • 重大活动和处理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制
度; • 教育督导机构决策程序的民主集中制度
; • 教育督导机构的信息管理制度。
(一)教育督导制度的内部分工与合作 制度
• 教育督导机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 督导机构与办公机构分设; • 督导机构与办公机构并设。
• 具体组织形式
• 具有相对独立性
• 对政府领导人负责; • 对同级教育行政首长负责; • 独立设置教育督导机构及办公部分。机构的行政级别不低于同级的教育行政
级别; • 教育督导机构的负责人是专职的。
• 组织形式上保持单一性。设立政府教育 督导机构及其办公部门;
• 全国的同一性与地方的创新性结合。
• 教育督导涉及诸多方面对象,范围广、内容繁多;
• 内容:下级政府督导组、同级政府督导组、有关职能部 门督导组、对中等教育的督导组、对初等教育的督导组 ;
• 地区:城区组、农村组等。
• 有关工作的结果需要相互补充、相互验证。
(二)重大活动和处理重大问题的请示
报告制度
包括两个层次: • 督导机构在组织在回答重大活动,如
三、教育督导人员配备
• 专职督学与兼职督学相结合;(工作性质)
专职:中央:总督学、副总督学、督学
地方: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助理督学
• 官员型督学与专家型督学相结合;(专业化要求)
行政督学:以行政干部型督学为主; 教学督学:以专家型督学为主
• 年龄上的老中青结合。
整体年富力强。以中年为主,实行老中青结合。
(四)上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相互关系
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实行指导。
• 根据本级政府和教育行政机关对其工作的要求及时 制定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制定督导评估方案的基本 原则等指导性文件。
• 制定督导机构的工作制度,以此指导下属机构结合 各自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并检查其遵守制 度情况;
• 编印督导工作简报向下属督导机构提供教育和督导 信息,通报督导工作进展。解决其有关困难。管理 其人员岗位培训。
• 省级教育督导机构主要职责 • 对本行政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 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 对本行政区内“两基”的实施和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 • 对本行政区内的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及其他机构实施素质教育进行督导评估和检查 验收; • 制定指导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的工作制度和指导性文件。
• 国家教育部行使教育督导职权;
• 国家教育部设置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教 育督导的具体工作;
• 地方县以上均设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室 )。
地方县以上教育督导的组织形式及其机构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确定。
地方县经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的规模及其他实际情况,确 定教育督导机构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