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报告管理相关要求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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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泻病的管理
发现霍乱、细菌性痢疾、伤寒、甲肝及其它感 染性腹泻等肠道传染病应及时报告,并做好相 应登记。
每周一上午填写《腹泻病周报表》,统计上一 周相关科室每天腹泻病人的就诊数、霍乱弧菌 培养人数及肠道传染病的报告人数,以电子邮 件形式发送至疾控中心。
脊髓灰质炎及AFP监测
所有15岁以下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症状 的病例,和任何年龄临床诊断为脊灰的 病例均作为AFP病例。
死亡,均须及时进行死亡报告。
Q .疾病名称: “法定传染病”列表中选择具体病名 ; “其他传染病”的“其他” 需明确填写具体病 名;
R. 报告人:指填卡医生,必填项; S. 填卡日期:不能早于发病日期和诊断日期; T.备注:字数限制放宽至 30 个汉字;
七、一些病例的报告要求
麻疹、风疹
肺结核
放射科摄片登记本上要记录摄片结果,对肺结 核病人及可疑肺结核病人在可疑肺结核病人放 射科登记本上进行登记。
检验科痰检结果应在实验室登记本上登记,阳 性结果用红笔标注。
放射科、检验科应将检查结果为肺结核或疑似 肺结核的情况告知开单医生或填写传染病报告
卡报送至防保科。
腹泻病的管理
适用于每年的5月1日-10月31日 在此期间腹泻病人在肠道门诊和儿科门诊就诊
1.4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 其他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开展应急监测报告的其他 传染病。
2.其他传染病。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 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 传染病。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 点监测疾病。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B. 报卡类别:初诊病例直接标识“初次报告”对 已填报过卡片的病人,在订正诊断或因传染病发生 死亡时,必须再次填报,标识“订正报告”;
C. 患者姓名:和门诊日志或出入院登记本上登记 的姓名一致;
D. 身份证号:必填项, 15或18位数字,须符合居 民身份证校验规则。
不能有汉字。
无身份证号人员,可填写监护人身份证号,在备注 栏写明为监护人身份证号。
民工、教师、医务人员、工人、干部职员必 须填写发病时所在工作单位名称。
学生、幼托儿童填写所在学校名称及班级。
I .联系电话: 14 岁以下儿童、肺结核病人、幼托、 学生、干部、工人、民工、教师、医务人员等的必 须填写;
J病人属于: 在相应的类别前打√,用于标识病人现 住址与就诊医院所在地区的关系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 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 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报哪些
1.法定传染病
1.1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2种) 1.2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
尖锐湿疣
尖锐湿疣病例报告分类为临床诊断病例 和实验室确诊病例。
生殖器疱疹
生殖器疱疹病例报告分类为临床诊断病 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
法定传染病病例分类表
诊断与分类
2006版 疑似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 实验室确诊病例 病原携带者 阳性检测
2015版 疑似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 确诊病例 病原携带者
常见的AFP病例包括以下疾病:
1.疑似脊髓灰质炎;
2.格林-巴利综合症(GBS,感染性多发性神 经根神经炎);
3.横贯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急性神 经根脊髓炎);
4.多神经病(药物性多神经病、有毒物质引起 的多神经病、原因不明性多神经病);
5.神经根炎;
6.外伤性神经炎(包括臀肌药物注射后引发 的神经炎);


采集2份
便

2份标本间隔至少24小时

每份标本重>5克


标本需冷冻
九、应该特别关注和审核的病种
九、应该特别关注和审核的病种
十、网络报告
1.审核。
管理人员须对收到的纸质传染病报告卡或电子 病历、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中抽取的电子传染病 报告卡的信息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 查,对有疑问的报告卡必须及时向填卡人核实。
K.现住地址:患者发病时的地址,不是户籍地。
专程至外地就诊,应填写病人的常住地。
外出或至外地工作、出差、旅游等期间患病, 应填写工作地、寄宿或宾馆等地址。
新发传染病的境外输入病例等无法提供本人 现住址的,填写报告单位地址。
羁押或服刑人员患病,填写羁押或服刑场所 地址。
L. 职业:“其他”需明确填写具体职业; M.病例分类:在相应类别前打√。
(2013年) 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 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功能完善和调整需求 传染病报告管理系统及时性报告与审核质量评价统计规则
二、谁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 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 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 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霍乱、脊灰)
八、几种重点管理的传染病
肺结核
医生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咳嗽、咳痰≥2周或有咯血、 血痰的病人最有可能患了肺结核)和肺结核或疑似肺 结核病人,应进行痰涂片检查和胸部X光检查。
检查结果显示活动性或疑似肺结核病人,在医院肺结 核可疑者门诊登记本上登记,同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和三联《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转诊单》, 将病人转 诊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治疗和管理 。
2.订正
发生报告病例诊断变更、已报告病例因该病死 亡或填卡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重 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或抽取电子传染病报告卡, 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对 报告的疑似病例,应及时进行排除或确诊。
(节假日、双休日、中午及晚夜间和在急诊科 就诊),其他科室严禁分流腹泻病人。 填写腹泻病登记本。
腹泻病的管理
做到“逢疑必检”,腹泻病人大便霍乱弧菌 培养率>90%, 对疑似霍乱病例[如剧烈腹泻, 水样便(黄水样、清水样、米泔样或血水样), 伴有呕吐等],必须进行大便常规检查和大便 霍乱弧菌培养。
责任报告人应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卫生计生 行业标准)及时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进行 诊断。根据不同传染病诊断分类,分为疑似病 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和病原携带者四 类。
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 髓灰质炎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结核分型报告; (炭疽分为肺炭疽、皮肤炭疽和未分型三类;病毒性 肝炎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戊型和未分型五类;梅 毒分为一期、二期、三期、胎传、隐性五类;疟疾分 为间日疟、恶性疟和未分型三类;肺结核分为涂阳、 仅培阳、菌阴和未痰检四类。)
身份证号码与出生日期不自动关联。
E. 患儿家长姓名:14 岁以下(含14 岁)儿童的家 长姓名必填;
F. 性别:在相应的性别前打√ ;
G. 出生日期或年龄:只要选择一栏填写即可,儿 童最好填出生日期,从业人员不能为年龄在 14 岁 以下;14 岁以上不能是“幼托儿童”和“散居儿 童”;
H. 工作单位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及时向属地乡 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级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 病报告卡至代报单位。
六、如何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六、如何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六、如何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A.报告卡编号:由报告单位按年度编制并填写,便 于填报单位内部管理,直报时不需录入;
7.单神经炎;
8.神经丛炎;
9.周期性麻痹(包括低钾软瘫、高钾软瘫、 正常钾软瘫);
10.肌病(全身重症肌无力、中毒性或原因不 明性肌病);
11.急性多发性肌病; 12.肉毒中毒; 13.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不明); 14.短暂性肢体麻痹。
脊髓灰质炎及AFP的监测

麻痹出现14天以内采集
慢性病报告原则
艾滋病、乙肝、丙肝、肺结核、血吸虫病
已知该患者本次病程曾经作出诊断并被报告过,则 可不再进行报告。
对患者报告情况不清楚,仅对首次就诊进行一次报 告,再就诊时诊断未发生变更则不再报告。
跨年度的既往病例,如诊断变更或因该病死亡时应 再次报告。
丙肝
• 既往已治愈再次感染的病例需要报告。 • 抗-HCV检测结果阳性,符合临床诊断但未开展HCV
RNA检测的病例,填报“临床诊断病例”。 • HCV RNA检测结果阳性病例,填报“确诊病例”,并
进一步填报“急性”或“慢性”。 • 18个月及以下的婴儿或幼儿,HCV RNA阳性,6个月
后复查HCV RNA仍为阳性者,可诊断为慢性丙型肝炎。 • HCV RNA检测结果阴性的病例,不需要报告。如已按
-N发病日期:病人本次就诊开始出现症状的日 期
不明确时填本次就诊时间。
病原携带者填初次检出日期或就诊日期。
HIV感染者填写首次发现抗体阳性的初筛检测/核酸 检测阳性日期。
艾滋病病人填写本次就诊日期。
O. 诊断日期:必填项目,且必须精确到小时; P.死亡日期:因该种传染病死亡的时间 因意外或非传染病死亡时,不需填报。 艾滋病病人和HIV感染者死亡,不论是否因艾滋病
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血吸虫病分为急性和慢性。
四、传染病报告程序
五、报告时限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 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 炎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时, 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 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 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 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 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 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 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 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 病、血吸虫病、疟疾、 H7N9禽流感。(26种)
1.3 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 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 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 足口病。(11种)
发现麻疹、风疹病例应留取血标本或咽 试子标本,在网络报告之前先电话报告 疾控中心。
疟疾
疟疾病例分为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 要将 “三热”病人(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 疟疾、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疟原虫血检工作 纳入到检验科常规工作当中。
对近一个月内有非洲、东南亚等恶性疟流行地 区旅游或务工经历的发热病人,应明确开具 “恶性疟疟原虫检验单”。
传染病报告管理相关要求新
主要内容
法律依据 谁报告 报哪些 报告程序 报告时限 传染病报告卡的填

一些病例的报告要求 几种重点管理的传染病 应该特别关注和审核的病种 网络报告 传染病报告管理的措施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 传播的措施
一、法律依据
- 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2012年) 国家卫计委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抗-HCV报告为“临床诊断病例”,则订正为其他疾病。
梅毒
梅毒病例报告应按一期、二期、三期、隐性和 胎传梅毒进行,分类为疑似病例与实验室确诊 病例,不报告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病例。
• 胎传梅毒: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非梅 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TRUST )阳性,其抗 体滴度高于生母4倍及以上,或出生后3个月随 访滴度升高。
• 梅毒
• 复发病例不需要报告。
• 年度内或跨年度的梅毒血清随访检测阳性病例 不需要报告。
• 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TRUST )阳性, 而未做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按疑似病例填 报。
淋病 淋病病例报告分类为疑似病例与实验室
确诊病例。 。
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
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病例报告分类为 实验室确诊病例,不报告临床诊断病例 和疑似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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