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10-24卫医发〔2007〕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局,各保监局:为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风险控制与管理,现就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引导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有效化解医疗风险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
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推动创新,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引导保险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点,以“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加强与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协商合作,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
要指导保险企业推进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增强保险为医疗卫生事业服务的意识。
要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充分利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加强沟通合作,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一)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尚未开始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可以选择部分地区或者部分医疗机构先行试点,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已经启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要努力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医疗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水平相适应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责任保险化解医患矛盾纠纷的实践与问题

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责任保险化解医患矛盾纠纷的实践与问题医患纠纷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人民内部矛盾,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很定。
近年来,各地探索多种模式,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通过“第三方人民调解平台+医疗责任保险”有效化解医患纠纷,取得不少经验,也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就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几种模式优劣进行对比,提出相对中肯的建议。
标签:医疗责任保险;矛盾;纠纷;调解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城乡居民医疗健康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医患矛盾纠纷也逐年上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于2005年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与规范化运行,进一步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卫生行政部门积极组织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依托人民调解机构处理涉及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赔案,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积极预防与化解医疗责任风险隐患。
2014年,卫计委、司法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作用,要求各部门积极配合,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医疗责任保险的参保率和保险服务水平。
省、市、县三级机构在推进医疗责任保险与第三方人民调解工作中,探索总结了不省经验,形成了一些“模式”与“做法”。
一、政府主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责任保险河北省、上海市、江西省等采取政府全面主导,司法部门负责组建医调委,经费保障由财政全额支付,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医调委的设立坚持“四个独立”,即独立的机构,医调委是人民调解员协会发起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不隶属于政府机关,不行使行政权力;独立的办公场所,不设在医院、不设在卫生局、司法局,由政府提供公共办公场所;独立的工作经费,不需要医院出钱,不需要当事人资费、不从保险机构提成,工作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由财政保障;独立的调解人员,从医疗、法律、心理、基层工作等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调解员队伍,专兼职都有,保证了调解的公平公正。
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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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环境 , 拓展发展空间。 ( ) 三 各级卫生 、 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 门要加强 沟通与交流 , 积极探索促进卫生行业和保险业深层次合作的
有效方式 , 逐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是要
通过 召集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人员座谈 等多种方式 , 协商解
、
充分认识 医疗责任保 险的重要性 。 引导 医疗机构树
二、 强化管理 。 推动创新 。 充分发挥保 险功能作用
立正确的风险意识 。 有效化 解医疗风险
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
展。 引导保险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创新 , 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服 务的特点, 公平公正、 以“ 保本微利” 的原则, 加强与卫生、 中
少危及医疗安全事件的发生 , 降低医疗风险。 ( ) 四 各级卫生 、 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
( ) 一 各级卫生 、 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 部门要本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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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使用范围包括: 社区 卫生眼务机构牌匾、 灯箱、 标牌、 旗帜、 文件、 服饰、 宣传栏、 宣
传材料 、 办公用品、 网页等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1.09•【文号】国卫基层发〔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5〕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有关要求,优化参合农民跨省就医费用结报流程,提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服务水平,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现就做好新农合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目标和原则(一)主要目标以维护广大参合农民的利益为根本,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服务流程,健全协作机制,提高新农合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管理服务水平及效率,维护基金安全,方便群众结报,逐步实现新农合跨省就医费用直接核查和结报。
2015年,选择部分统筹地区和定点医疗机构,依托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开展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试点;2016年,全国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工作机制初步建立,跨省就医结报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2018年,全国大部分省(区、市)基本实现跨省就医费用核查,跨省就医结报工作进一步推进;2020年,全国大部分省(区、市)要在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跨省就医直接结报。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为民。
本着以人为本、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服务参合群众作为开展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简化程序,规范制度,为参合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2.建立机制,形成长效。
开展新农合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关键在于建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19•【文号】国办发〔2018〕6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19日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改革的必要性。
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医疗卫生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民生事业。
按照我国医疗卫生体制,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主要包括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等四个方面。
目前,我国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划分体系不够完整,缺乏系统的制度规范;部分事项财政事权划分不明确,地方执行缺乏依据;部分事项财政事权划分不科学,职责交叉重叠;存在多种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部分项目分散、多头管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需要通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以解决。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挥中央统一领导、地方组织落实的制度优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要求,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支持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医疗责任保险方案3篇

医疗责任保险方案3篇篇一:甘肃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卫生厅、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符合我省医疗执业风险特点的风险转移与纠纷处理相结合的新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我省医疗执业风险社会分担机制,采取多种渠道和手段,有效化解医患矛盾和纠纷,建设平安医院,特制定本方案:一、为了构建甘肃和谐平安社会环境,加强全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省卫生厅成立甘肃省医疗责任保险领导小组,下设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二、医疗责任保险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和保险经纪人专业辅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全省统保制度的优势,引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处理援助机制,建立将医疗纠纷由院内转移到院外的调处渠道,有效防止医患纠纷和医疗赔偿纠纷等问题,切实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做到医院和患者双方都满意。
三、甘肃省医疗责任保险将按照保本微利、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招标、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市场方式确定承保公司和保险费率。
保险到期续保时,保险费将根据上年度保险赔付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四、按照本方案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用,可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
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记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经费中列支。
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
五、省内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于20XX年内全部参加医疗责任险统保,已自行投保类似医疗责任保险的,应于保险到期后,参加全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
省内民营医疗机构、对社会开放的驻甘肃省军队医疗机构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医疗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意外险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布日期】2017.09.21【实施日期】2017.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意外险管理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各相关保险机构:目前,我市大部分公立医疗机构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医责险),部分医疗机构在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科室引进了医疗意外险,对化解医疗纠纷、维护良好就医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但也发现,个别医疗机构、保险机构在开展医责险、医疗意外险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群众的就医感受。
为规范医责险和医疗意外险管理服务,保护医疗机构与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保监会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理性认识不同保险对于化解医疗纠纷的作用由于医学的局限性、疾病发展的不确定性,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医疗意外。
对于这些医疗意外,有的是因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引起的,有的是医疗机构完全遵循有关规范、没有任何过错情况下发生的。
对于医疗机构存在差错的,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和《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卫医〔2016〕162号)要求,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应通过购买医责险予以赔付,购买医责险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全额承担;对于医疗机构没有过错的,患者可通过自愿购买医疗意外险来获得相应补偿,以减轻或缓解继续治疗的经济压力。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城镇居民基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社[2015]229号【发布部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0.29【实施日期】2015.10.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流程,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现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修订如下:一、财政补助标准和资金到位要求经报国务院批准,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80元。
其中,基数120元部分中央财政按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增加的260元部分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补助80%,对中部地区补助60%,对东部地区按一定比例补助。
对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医保,中央财政继续按照所在地规定的学生参保财政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比照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中部六省243个县(区、市)、江西省赣州市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央财政按照西部地区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名单见附件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22•【文号】法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4月22日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性加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是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会建设工程。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
一段时期以来,个别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0.25•【文号】财社[2001]60号•【施行日期】2001.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有关政策,推动医疗机构改革,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关于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29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医疗机构改革,现就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医院的补偿作用(一)坚持和完善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目前尚未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区,必须在2001年底以前开始实施。
已经实施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有关药品收支结余的核定上交和合理及时返还的操作办法。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当地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和部分专科医疗机构各类别医疗机构平均药品进销差价率(药品平均加成和平均折扣水平)扣除某类别医疗机构平均药事成本后合理确定该类别医疗机构药品收支结余上交水平。
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是当前社会医疗领域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医疗责任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旨在保障医务人员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维护公众利益。
下文将从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保险制度、加强监管与执法、提高医务人员素质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
首先,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基础。
应建立与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对应的法律法规,并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解决过程较为复杂,耗时较长,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医患双方的协商与解决。
因此,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建立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并促进医疗纠纷的快速、公正解决。
其次,完善保险制度是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关键。
应该制定明确的保险责任范围与赔偿标准,降低投保门槛,提高保险的可负担性。
同时,应加强保险机构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医疗责任保险产品的质量与可靠性。
此外,还应鼓励发展第三方责任保险机构,增加保险产品的多样性,以满足不同医务人员的需求。
第三,加强监管与执法是保障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管,提升监管力度与效果,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罚与整改。
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评估,提高其医疗质量与管理水平。
此外,还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与医疗责任意识,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
最后,提高医务人员素质是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根本任务。
医务人员是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主体,他们的素质与业务能力直接关系到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效果。
因此,应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培训与素质提升,加强对医疗风险管理与医疗事故处理的培训,提高其责任感与专业素养。
同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考核与评价,以激励他们提高服务质量与专业水平。
综上所述,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保险制度,加强监管与执法,提高医务人员素质等多方面的工作。
只有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够确保医疗责任保险的顺利实施,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公众利益。
国办发〔201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度)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6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精神卫生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对于建设健康中国、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精神卫生工作,先后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发展。
特别是“十二五”期间,精神卫生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被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与支持下,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安排资金改扩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改善精神障碍患者就医条件,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专项支持各地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障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围,依法依规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强制医疗,积极开展复员退伍军人、流浪乞讨人员、“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4]93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1.18【实施日期】2014.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卫生计生委:2009年《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印发以来,各地积极探索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工作,为参保群众提供便捷服务。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本实现,大多数省份建立了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并开展了直接结算,一些地区还进行了“点对点”跨省结算的尝试。
但此项工作与群众期盼还存在差距,异地就医结算手续依然比较复杂,异地医疗服务监管尚不到位。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目标任务(一)总体思路。
完善市(地)级(以下简称市级)统筹,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着眼城乡统筹,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异地住院费用为重点,依托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分层次推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要根据分级诊疗的要求,做好异地转诊病人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要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医疗服务监控机制,在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的同时,严防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广大参保人合法权益。
(二)近期目标。
2014年,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区内就医直接结算,规范和建立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2015年,基本实现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建立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2016年,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

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民发[2017]12号【发布部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17.01.16【实施日期】2017.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各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基础性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两项制度在对象范围、支付政策、经办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衔接,充分发挥制度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保障对象衔接(一)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地要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围。
根据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及个人承担能力等明确资助额度,对于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于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定额资助。
对按规定纳入定额资助范围的人员,要做好参保动员工作,加大保费征缴力度,提高参保意愿,可由其先行全额缴纳参保费用,相关部门再将资助资金支付本人,确保人费对应、足额缴纳、及时参保。
(二)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对经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积极探索做好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884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88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8•【文号】•【施行日期】2020.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884号建议的答复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医疗意外风险分担及赔偿机制,防止因病返贫事件发生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国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医疗风险保障工作,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分担医疗执业风险,促进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平等医患关系。
近年来我委会同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依法维护医疗秩序的意见》《关于军队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等文件,配合《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提出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三调解一保险”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明确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将医疗意外险纳入健康保险范畴,鼓励保险公司发展医疗意外险。
与此同时,积极支持发展医疗责任险、医疗机构场所责任险、医师执业责任险、采供血责任险、药物临床试验责任险等险种,共同完善医疗风险保障和服务体系,有力支持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建设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发挥重要作用。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一)关于政府成为医疗意外风险分担及赔偿机制的主导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4.13•【文号】国卫人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发〔202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医务人员是战胜疫情的中坚力量,是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守护者。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广大医务人员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义无反顾投身疫情防控第一线,为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作出重大贡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医务人员权益,使他们持续健康投入防控救治工作,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保障工作条件(一)切实为医务人员(含疾控人员,下同)提供良好的工作和休息条件。
加强职业暴露防护设施建设和防护设备配置。
完善办公室、值班室和休息室建设,营造有利于医务人员工作的良好环境。
科学预判医用防护物资需求,加强医用防护物资储备。
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加强全员培训,全面落实标准预防措施。
(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加强对防护物资的统筹调配,要重点向防控一线投放使用,切实保障医务人员防护物资需求。
加强生活服务和后勤保障,为医务人员提供良好的休息场所、基础性疾病药物、卫生用品以及干净、营养、便捷的就餐服务。
二、维护身心健康(三)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岗位特点和工作强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配备医务人员,科学安排诊疗护理班次,保障医务人员合理休息休假时间,避免过度劳累。
按照规定为医务人员安排带薪年休假,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3.12.18【实施日期】2013.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卫生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指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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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
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司法局、财政局,各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决策部署,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和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水平。
现就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作用
医疗卫生事业关系亿万人民的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大民生问题。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分担转移机制、互助共济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
(一)有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责任保险是对医疗机构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依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保险。
运用保险手段为解决医疗责任赔偿问题建立一条第三方的途径和渠道,有利于患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有利于更好地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防范化解医患矛盾,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保险作为“第三方”力量,通过与医疗纠纷调处机制的有效结合,将医疗纠纷处理从医疗机构内转移到医疗机构外,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处置和理赔,有利于预防、化解医患矛盾,保障正常医疗秩序。
(三)提升医疗风险管理水平,健全医疗行业风险管理体系。
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
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利用保险价格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有利于积极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从而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提高医疗风险管理的总体能力。
二、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和保险服务水平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司法行政、财政、保险监管、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成立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联动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
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争取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医疗纠纷调解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要坚持政府引导、有序运作的原则,为医疗责任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统一组织、推动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实现应保尽保。
到2015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各地要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建立适合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推进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积极参保,降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风险;积极鼓励、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保。
同时,大力推动医疗意外保险等有关险种的发展,逐步完善我国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分担机制,发生医疗损害的,要将相关责任与医务人员的考核、奖惩挂钩,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健全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受理、依法调解医疗纠纷,不得以医疗机构未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为由拒绝调解,做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覆盖所有医疗机构;要完善工作制度和流
程,规范调解协议书制作,健全调赔结合的工作机制,切实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做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之一。
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支持,确保医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医疗风险分担作用;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保费可在其医疗支出中列支。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指导保险机构进一步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合理厘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增强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吸引力和适应性;引导保险机构加大对医疗责任保险业务投入力度,引进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练好内功,切实做好风险管控和保险服务工作;引导理性竞争,加强监管,依法严肃处理保险市场的违规行为和损害医疗机构和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险机构应定期开展保险案例回顾,根据医疗机构风险状况进行保费浮动调整;根据医疗机构的风险特点创新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逐步扩大保障内容和范围,满足医疗机构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需求;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等为依据,及时开展理赔工作,简化理赔手续,优化理赔流程,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深入开展
医疗责任保险是我国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司法行政、财政、保险监管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领导、组织和推动力度,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和引领作用,加强合作、周密部署、稳步推进。
要支持保险机构提早、全程介入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多渠道调处医疗纠纷,形成医疗纠纷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
要加强医疗机构、保险机构、第三方调解机构等方面的沟通合作,通过开展事前风险防范、事中督促检查、事后调解理赔等工作,防范和化解医疗纠纷。
要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积极探索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和保险业深层次合作的有效方式,逐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沟通反馈医疗质量安全、保险理赔等数据和信息,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医疗责任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强经验总结,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近年来,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了形式多样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包括公布实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地方法规或政府令,明确要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卫生计生行政、司法行政、保险监管、中医药管理等多部门联合出台配套制度,确定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框架、理赔服务标准等;鼓励医疗机构就其财产、人员等一揽子投保,保险公司提供综合保险保障和风险管理方案;以建立保险共保体等形式分担医疗风险。
这些做法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司法行政、财政、保险监管、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借鉴有关地区成熟经验做法,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建立和完善与当地经济发展、医疗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水平相适应,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协调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医疗责任保险良好社会氛围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司法行政、财政、保险监管、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及医疗纠纷处理政策的宣传和保险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各类医疗机构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和主动利用保险工具应对医疗风险和医疗纠纷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提高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为医疗责任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加强督导考核,确保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落实
各地相关部门要依托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平台,按照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相关要求,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流程,不断健全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各项配套机制,确保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将医疗机构参加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情况纳入“平安医院”考核体系,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考核体系;要建立对保险机构保险服务水
平和服务能力的评价机制,促进保险机构为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规范、高效的理赔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司法行政、财政、保险监管、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要求,不断总结好的经验做法,认真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
司法部
财政部
中国保监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7月9日
来源: /fg/detail5324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