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厂设备外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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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设备外委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设备委外检修管理,提高设备维修质量和效率,降低设备维修成本。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污水厂设备委托外部修理的管理。
3.职责
3.1设备使用单位填报“设备委托修理审批单”。
3.2各水务/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厂)会同设备管理部通过调查,根据不同设备,选择修理质量高、修理周期短、费用相对合理、服务信誉好的单位作为委托修理单位。
3.3设备管理部协助水务/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厂)根据待修设备维修项目、更换配件以及复杂程度和市场价格,拟定维修相关费用,签定委外维修的合同。
3.4财务部对相关费用合同条款进行审核。
3.5设备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维修设备质量进行验收,并填报《设备委外修理验收报告》。
4.工作流程
4.1 委托修理原则
4.1.1凡需委外修理的设备(含零部件加工)应是自身力量不能修复(含不具备条件)或是委外修理成本低于内部修理或是应急情况,除此之外一律自修,不予委外修理。
4.1.2需要委外修理的设备应由所在污水厂填写“设备委外修理单”、经设备部确认和所在水务/污水处理公司领导签字之后,方可委外修理。
4.1.3 委外修理需更换的配件价格较高(2000元以上)时,必须经设备维修部派员鉴定确认后方可更换。
4.1.4如果在修理过程中发现需扩大修理范围时,修理单位必须在修理前告知设备维修部,经过鉴定后,方可扩大修理范围。
4.2费用较高(预计维修费在5000元以上)的委托修理之前,所在市县水务/污水处理公司应与委托修理单位协商签订合同,协商的主要内容是:设备是否要拆运到承修单位,修理的部位、内容、验收的标准、方法,修理费用预算、修理进度等。
4.3通过协商,双方对修理质量、价格、进度及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的事项,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合同。
4.4合同的相关条款,必须包括:
4.4.1委托单位(甲方)及承修单位(乙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及业务联系人。
4.4.2修理设备的编号、名称、型号、规格。
4.4.3修理的部位、内容。
4.4.4修理的时间限定。
4.4.5修理费用总额(预算)及付款方式。
4.4.6验收标准及方法。
4.4.7修理工作地点。
4.4.8合同任何一方的违约责任。
4.4.9双方发生争议事项的解决方法。
4.4.10双方认为应写入合同的其他事项,如保修期、乙方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