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火灾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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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欢坨矿业分公司矿井2017年度火灾风险评估报告
东欢坨矿业分公司
生产技术部
一、评估风险的对象
本评估报告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相关要求,对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欢坨矿业分公司矿井生产过程中火灾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补充措施和建议。本次安全预评估的对象为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欢坨矿业分公司矿井井下有火灾风险的工作场所。
根据2016年7月2日唐山冀东矿业安全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对矿井不同采样地点最新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自燃倾向性等级自燃煤层。
因此,火灾列为矿井的危险有害因素。
四、识别评估对象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
火灾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灾害事故,可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矿井火灾分为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外因火灾是由于外界引火源引起火灾;内因火灾是煤炭在一定条件和环境下自身的物理化学作用引起的火灾,即煤炭的自燃。
1.矿井发生火灾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高温度和足够能量的热源。在煤矿井下,瓦斯煤尘爆炸、爆破、机械摩擦、电气火花、吸烟、烧焊和各种明火等均能引起矿井火灾。
(2)存在一定的可燃物。煤炭、坑木、各类机电设备的可燃部分、各种油脂(润滑油、变压器油、油压设备油等)、炸药等都是可导致火灾的可燃物。
(3)有新鲜空气。燃烧是剧烈的氧化反应,发生火灾必须有足够的新鲜空气。
2.发生内因火灾的条件
⑴有自燃的煤炭存在。
⑵有含氧量较高的空气流过。
⑶风速适当,煤氧化生成的热量能不断积聚。
上面的三个必备条件同时存在且保持一定时间,才会发生内因火灾。
3.煤炭自燃(内因火灾)发生的原因:煤的回收率低、采空区漏风、采煤工作面推进速度慢或未采取灌浆防火等防止煤的自燃措施。
发生煤炭自燃的地点:采空区或煤炭裂隙发育的煤层。
4.煤炭自燃(内因火灾)的危害: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导致人员的中毒或死亡;煤炭资源受到损失,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烧毁生产设备、材料;引起瓦斯爆炸。
5.发生外因火灾的原因
(1) 存在明火。如吸烟、电焊、喷灯焊及用电炉、大灯泡取暖等都可能引燃可燃物而导致火灾。
(2) 出现电火花。由于电气设备性能不良、管理不善,如电钻、电机、变压器、开关、插销、接线三通、电铃、打点器、电缆等出现损坏、过负荷、短路等,引起电火花、引燃可燃物而导致火灾。
(3) 违章爆破。由于不按放炮规定和放炮说明书操作,如放明炮、糊炮、空心炮以及用动力电源放炮、不装水炮泥、炮眼深度不够等都会出现炮火,引燃可燃物而导致火灾。
①瓦斯、煤尘爆炸引起火灾。
②机械摩擦及物体碰撞产生的火花引燃可燃物,进而引起火灾。
6.外因火灾的地点与危害
地点:井下各个工作地点、机械与电气设备存在的场所等;危害: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导致人员的中毒或死亡;煤炭资源受到损失,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烧毁生产设备、材料;引起瓦斯爆炸。
因此火灾列为矿井的危险有害因素。
五、风险至灾因素的分析
东欢坨矿业分公司经过唐山冀东矿业安全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对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试验,均属自燃煤层。
通过对东欢坨矿业分公司煤尘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估法”对矿井发生煤尘危害的危险程度进行评估。
一般危险6项,占85.7%;
重大危险1项,占14.3%。
六、风险等级确定
通过火灾风险至灾因素分析,确定火灾为矿井重大风险。
七、火灾重大风险清单
八、风险管控措施
(一)井上防灭火管控措施
1、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2、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3、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对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4、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开采下部水平时,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5、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6、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7、井口房内严禁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特殊情况时,必须有批准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8、井上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它用。
9、每季度应对井上消防材料库和和其它重要场所的消防器材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井下防灭火管控措施
1、井下必须建立健全消防供水管路系统。消防供水管路可与防尘用水管路共用,但在发生火灾时必须保证消防用水,并在矿井的水平、采区、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同时投入使用。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进回风道、胶带运输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掘进巷道、煤仓口、溜煤眼口等地点均应设置消防管路。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2、井筒、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道、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子。
4、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5、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煤油、汽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也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6、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7、应在每一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设井下消防材料库,并应装备消防列车。库内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8、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和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9、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组织井下工作人员参加救灾演习,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10、每季度应对消防管路系统、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1、必须装设防雷电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