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得体会: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的分类实施(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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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得体会: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的分类实施(最新)

信用监管是一种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同市场准入、价格监管、竞争监管等相比,信用监管更像是一种“软法”。在信用监管所有制度和措施中,信用承诺是这种“软法”性质制度的典型体现。从私法视角来看,承诺似乎有合同、协议的性质。但信用承诺制度下的承诺书又和传统意义上的商业合同相差甚远。商业合同是当事人秉承自由意志签订,履行和实施也是在私法框架下进行。

那么,信用承诺制度下的承诺书内容和实施情况如何呢?商业合同有完善的《合同法》及配套法律法规、民商事法律精神原则作为制度运行的支撑,那么承诺制度的相应支撑又是什么?如何能保障这种承诺制度发挥应有功效?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的总体要求,国家制定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将在多个领域、针对多个主体建立信用制度。

一般来说,信用制度包括信息公示制度、信息归集共享制度、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制度、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等。其中,信用承诺制度在这些信用制度中具有独特意义。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实行宽进严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抓手。

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最早运用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公司的程序之中。在“简政放权”背景下,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制改革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发力点。市场主体在注册公司时,在资料不完备的情况下,只要做出了信用承诺,就可以允许“容缺受理”,以加快注册公司的流程、缩短注册时间。

《X省工商局关于推行市场主体登记登记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登记信用承诺,是指在办理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时,申请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注册登记的规范性要求,自愿作出能够满足某类事项注册登记要求的书面承诺,并保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全面推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该

意见中,登记信用承诺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手段,即使市场主体不签署该承诺书,也不影响其正常的注册登记。

但是笔者发现,并非所有领域的承诺制度均为自愿型。有些部门对市场主体采取的就是强制性的信用承诺制度。比如,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14年11月发布),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为强制实施。短短几年,在全国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下,各地方纷纷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并要求企业参考《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范本制定本企业的承诺书。

由此可见,在不同的领域,承诺制度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并且,除了上述“私法”下遵循自由意志的承诺制度和“公法”下强调国家意志的承诺制度,还存在着介于两者之间的“公私兼顾”的承诺制度。

二、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的分类

笔者在查阅资料的过程中发现,目前信用承诺制度落实最好的是商事登记领域,相关的政策文件、执行情况报道等信息最多;其次是安全生产领域,也有不少相关信息;除了上述两种之外,还有一些行业制定的信用承诺相关规定以及开展有关信用承诺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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