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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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暂行办法
为了增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透明度,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弄虚作假,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是指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材料的公示。
第二条公示对象是指申报晋升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其申报材料必须在推荐之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者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
第三条公示内容主要是申报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标准,包括学历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合格证书、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公开发表过的论文、著作等。
第四条对申报者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在申报者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10天。在公示期内,如果对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有异议的,应署真实姓名、单位,用书面材料向公示单位反映。
第五条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经核实,申报者的申报材料如各类证书、论文等材料系伪造、剽窃他人的,两年内不允许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其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况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对群众如实举报申报人员的有关问题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同时,对诬告行为也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公示后,公示单位要在评审表中“基层单位推荐意见栏”内填写公示结果意见,对单位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或当事者的责任。
第八条凡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材料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准参评。
第九条本办法由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职称办法通知
抄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成员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0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