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试 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的意见》(国人口发[2005]19号)和《全国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供应管理工作改革实施方案》(人口厅发[2005]86号)精神,根据《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令),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制定《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级人口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认真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的需求为宗旨,规范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供应的计划、统计、仓储、调拨、物资核算和信息系统技术管理工作,形成标准统一、程序规范、运转科学、供应快捷、满足需求、减少浪费、廉洁高效的运行机制,提高药具免费供应工作的管理效率和水平。
二、适用范围
1.在《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全国计划生育药具和国家库存新型计划生育药具的订购计划编制、调整、汇总及统计。
2.全国计划生育药具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的仓储标准和管理规范。全国计划生育药具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的合同调拨、免费调拨计划编制及执行程序。
3.主要包括国家、省、地、县四级计划生育药具业务信息系统的技术管理。
三、基本要求
1.严格执行年度药具免费供应计划和各项药具业务管理规范。
2.各地要制定配套的药具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3.如有超出本规范的事项和问题,须书面报告和请示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
4.本管理规范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目录
第一章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管理规范
第二章计划生育药具调拨、仓储管理规范
第三章计划生育药具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附件:各类单据表样
(1)订购计划表;
(2)统计报表;
(3)出入库单、盘存单,计划调拨单。(参照《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购调存业务信息系统操作说明》中所列表样)
第一章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管理规范
第一条计划编制原则
(一)合同药具计划: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自下而上、满足需求。
(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计划:调剂供应、推广应用、择优编制、符合实际。
第二条需求计划编制依据
(一)合同药具计划
1.《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品种与价格。
2.年度采购经费。
3.政府采购评审结果。
4.上年订购量、实际执行量,当年期初库存量、需求预测量。
5.年.人份标准使用量、库存标准周转量(见本章附件1.2)。
6.已婚育龄群众药具需求情况或变化趋势。
(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计划
1.《目录》范围之外、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产品。
2.年度采购经费。
3.资质审查和审批结果。
4.上年订购量和实际执行量,当年期初库存量、预测需求量。
5.已婚育龄群众药具需求情况或变化趋势。
第三条订购计划编制程序
(一)合同药具计划
1.每年第3-4季度,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中心)下达编制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通知。地方以乡级为起报点,编制本省(区、市)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报药具中心进行审核和汇总。
2.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区域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经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批后,报上级药具管理机构。
3.药具中心组织年度药具政府采购评审会。根据评审结果和地方需求计划,编制年度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审批后,下达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
4.药具中心组织年度计划生育药具订货会,供需双方签订合同。
5.各省级药具管理机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复的年度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和本区域各地(市)上报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编制本地年度分配计划,报同级人口计生委审批。
(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计划:
1.药具中心编制国家库存新型药具需求计划。
2.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审批。
第四条业务统计报表
(一)报表要求
1.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填报、审核和汇总各级、各类统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条理清晰、逻辑合理、报送及时,撰写报表分析报告,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变更内容及表格样式。严格遵守统计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统计档案。
2.《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为年报。
(1)省级药具管理机构报送药具中心的报表:《全省(区、市)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汇总表》(表1)、《省(区、市)本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表1-1)、《地(市)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汇总表》(表1-2);
(2)地级药具管理机构报送省级药具管理机构的报表:《地(市)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汇总表》(表2)、《地本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表2-1)、《县(区)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表2-2);
(3)县级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报送地级药具管理机构的报表:《县(区)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表3);
(4)县级以下的药具报表,由省级药具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3.合同药具统计报表用网络和纸介质报表报送,国家库存新型药具统计报表报送纸介质报表。
(二)报送程序
1.每年2月15日之前,省级药具管理机构,组织本区域各级药具机构填报、汇总上一年度的各类统计报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盖章后,报药具中心。
2.每年2月底之前,药具中心对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和通报,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备案。
3.每年3月底前,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要将各类统计报表整理、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