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法律权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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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法律权威的路径探析
摘要:法律权威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关键。我国存在着立法未充分体现公意、执法主体法律素养缺失、司法独立举步维艰、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等问题。树立法律权威的意义在于有助于减轻执法负担、树立政府良好形象,有利于司法独立,有利于保护社会主体的权利。完善立法以形成良法之治、加强执法机关法律素质教育、树立司法权威、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树立法律权威的理性选择。
关键词:法律权威立法执法司法
引言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权威是指”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1]顾名思义,法律权威则为法律所具有的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树立法律权威有利于司法独立及保护社会主体的权利。然而,随着社会的演进,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权威的缺失已成为法治建设的瓶颈。立法未充分体现公意、执法主体法律素养缺失、司法独立举步维艰、公民权利意识淡薄。树立我国法律权威势在必行。
一、我国法律权威不足之表现
1.立法未充分体现公意
立法是一国法治建设的基础,也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前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形成了颇具规模的法律体系。但民意体现及法的质量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一方面,立法者在法律制定过程中,未充分听取法案的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和看法,也没有相应的制度来保障公民的立法参与。同时,
很多人大代表在选举完以后并未充分调查了解选民的意愿和看法,其所提议案脱离了选民的要求。如今年第十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许多代表所提出的”雷人”的提案,诸如恢复繁体字等只是从人大代表自己的个人意愿出发,而未认真收集选民的意见和看法,并未真正成为选民的代表。另一方面,立法的质量不够,亲和力不足。有的法律规定得过于笼统、抽象,缺乏操作性,使人在应用和遵守时难以准确把握和理解;有些立法违背了立法规律或者立法技术存在问题,使法不能或者很难在社会中有效实行;有些法律在制定时欠缺对现实情况的考虑,使法的制定和变动缺乏严肃、慎重的态度;而有的法律则以一种晦涩难懂的语言予以表达,使法律成了纯粹的精英游戏。这些立法均与”良法”无缘,因而树立法律权威失去了最起码的前提。
2.司法独立举步维艰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独立则是保证社会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虽然我国司法改革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但目前司法要真正实现独立仍然任务艰巨。行政权力对司法工作的干预、司法系统在财政上依赖于地方政府、司法工作人员的独立性欠缺等均是司法独立的绊脚石。司法不能独立,则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在所难免。当公众刚刚建立起微薄的法律信仰却又遇到一个不公正的审判时,再谈法律信仰便难上加难了。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
源。”[2]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是损害法律权威、侵蚀社会对法律的信仰的重要原因。如果不能建构起遏制干扰司法活动、制约人情观念的良好体制,违法行为难以规范,公民权利难以维护,法律权威难以建立,则纵然有精良的立法也不可能内化为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因此,要树立司法权威,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实现司法独立。
二、树立法律权威的路径探析
1.完善立法,形成良法之治
亚里士多德曾说:”法治应包涵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一部良好的法律首先应该是充分反映与体现民意,并能够为大众所理解与接受的法律。如果我们否决了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这将导致法律权威的彻底丧失。人们崇尚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需要法律;人们亲近法律,是实际感知了法律所具有的神圣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如果法律本身就是不公正的,法律不符合”法”的要求,所制定的法本身就违反了民意,那么,要求人们服从法律、信仰法律只能是天真的幻想。”恶法非法”,不公正的法律是不可能有权威的。只有这些法律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且都是经过大家的讨论,反映了人民愿望的法律,人民当然总是怀着愉快甚至是自豪的心情来执行。良好的法律既应具有内容合理性又应具有形式合理性,只有这样,法律权威的树立才有坚固的基础。
2.树立司法权威
法律权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权威,而司法权威的树立依赖于司法独立和公正司法的实现。
司法独立问题一直是法治建设的瓶颈。它是指司法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司法人员依法办案,不受法律以外因素的干预。就保证司法独立而言,至少应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司法系统在财政上与地方政府脱离,改由中央财政管理;
[3]二是完善司法系统内部的机构设置,加强司法人员个人的独立性;三是规范媒体、权力机关的监督制约,防止司法工作受其不当影响。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本质特征,也是司法赖以存在的基础。当然,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同时,司法公正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保证:一是公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配合与制约须明确界限。在目前的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所侦查的案件并没有进行仔细、严格的推理论证来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冤枉的可能。同时,牢头狱霸现象十分猖獗,无罪推定并未切实实行。再者,检察院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地位上并不平等,法院往往并没有处于居中的位置来予以裁判,而是偏向于检察机关。笔者曾在某地方法院旁听了一刑事审判。法官依程序问被告人对控方的指控有何意见,被告人说他并未做过检察机关所指控的行为。庭审法官立刻怒发冲冠,拍桌吼道:”检察机关都说你有罪了,你还敢说无罪?”虽然这一现象不是每个法院每个法官都会发生,但它折射出了当前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地位严重不平等的状况。由于法院的天平倾向了
公诉机关,被告人的权益无法真正受到重视,因而,不公正的审判甚至是重大冤案都在所难免了。二是应当严防司法腐败。目前贪污受贿、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等司法腐败现象依然大量存在。要解决此现象,笔者提出以下建议:(1)建立严格的法官选任考核制度和法官任职回避制度[4];(2)较大幅度地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3)健全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监
督机制。
总之,司法权威的树立需要司法人员的自觉承认和维护以及外在制约机制与良好的制度安排相结合来保障。只有树立起了司法权威,法律权威才能在民众心中树立起来。
结语
总之,法律必须具有权威,否则便是毫无意义的游戏规则。在追求法治的今天,法律权威的树立是其应有之义。[5] 但正如伯尔曼所说”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又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一部分,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6]因而,笔者认为,在中国要树立法律的权威,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视法律为至高无上的权威的信念,让人们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将法律作为自己的最佳选择,让人们能够认识到法律是帮助自己而不是限制自己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参考文献:
[1]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