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修订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8.15•【字号】琼建质函〔2024〕176号•【施行日期】202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工作,通过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释法,不断推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水平提升,现将我省202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案例一:三亚市查处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案2023年9月,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三亚市海棠区南田居海棠湾六和悦城(二期)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未按照装配式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擅自将3#楼进行实地现浇筑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棠分局于2024年3月对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海口市查处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2024年3月,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紫竹园二期(二标段)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临边防护缺失、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等事故隐患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于2024年5月对承建该项目的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白沙黎族自治县查处东方市建筑工程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案2023年2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白沙黎族自治县芭蕉湖商贸中心(一期)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物料提升机司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执法建议书。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5-4 中国投资咨询网【收藏此页】【大中小】【打印】【关闭】中投顾问提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石化等专业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国家有关专业工程管理规定,并能够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编制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具体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
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简化,并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各环节的造价计价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施工企业的管理费及利润、工程措施费、规费和法定税费;(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费用;(三)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勘察测量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四)工程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七)国家及本省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它费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13•【字号】琼建定函〔2022〕265号•【施行日期】202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各有关单位: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新冠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统筹我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护建设项目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疫情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建设工程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
二、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按照项目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所产生的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
防控措施费的内容及计取方式如下:(一)防控措施费包含防控物资费、防控人员费、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等费用。
1.防控物资费:包括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测温器具、防疫宣传、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等费用。
2.防控人员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劳务费用。
3.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房、改(扩)建工人宿舍及人员隔离等增加的费用。
(二)防控措施费的计取方式:发承包双方根据实名制入场原则,以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为准,疫情期间增加的防控费用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实签证进行调整,此项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该费用除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发承包双方应做好施工现场人员名单的登记,临时突发项目无法落实实名制的,双方做好施工人员和相应天数(班数)的签证工作。
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豫交集团工〔2013〕194号)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所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工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豫交〔2011〕42号)精神,本着公平、合理、风险共担和规范操作的原则,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高速公路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拟约定进行材料价差调整时,应结合本项目工程特点确定参与材料价差调整的材料品种,但材料品种、风险幅度、基准价和调整价取定方法、调整周期等内容,原则上不应超出豫交〔2011〕42号文件相应要求范围。
由于项目特殊性需超出以上范围的,应经项目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上报集团,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条 仅对主体工程进行材料价差调整,房建、机电、交安、绿化工程不予调整材料价差。
第四条 材料调整价原则上应采用河南省交通工程定额站发布的当期指导价。
对于仅发布出厂价和未发布指导价的材料,项目公司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共同调查核实料场、出厂价、运距、运价等,计算工地材料价格,并书面确认作为材料调整价。
确定料场应按就近原则,必须采用运距较远的料场时,应事先由项目— 2 —公司批准,并书面说明。
第五条 对于仅发布出厂价和未发布指导价的材料,项目公司应于每月25日至月底组织进行一次调查、核实、计算和书面确认,每半年将各月确认的材料价格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条 材料价差调整应按季度进行。
调整价应采用总监签认的计量支付证书时间所在季度的材料价格。
需经调查核实计算并书面确认的材料价格,按季度内各月算术平均取定。
材料价差不计税金等其他费用。
第七条 调差材料数量应按实体工程数量分析计算,不计损耗。
计算原则如下:(一)钢材数量按计量数量计算。
(二)水泥混凝土、水泥砌筑砂浆、底基层、基层中的水泥、砂石、生石灰、片石等和沥青混合料中的砂石等地材数量按实体计量体积,以施工配合比分析计算。
其中,沥青路面用碎石与普通碎石分别分析计算。
琼价协[2015]003号《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
琼价协[2015]003号
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的精神,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在放开后的咨询成果质量,减少企业间的恶性竞争,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在参考琼发改收费[2007]170号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这些年物价上涨和企业运作成本大幅提高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当前社会提高了对造价咨询服务深度和质量的要求,经深入调研,反复斟酌,拟定了《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计价基数》。
今后,凡是在海南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在不低于此基数80%的前提下,本着“公开透明,规范收费”的原则,根据不同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深度及服务质量要求,自行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行制订的收费标准须到协会进行告知性备案,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和社会的监督。
对于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行业约定,在收费标准外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将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并与信用评价工作一起联动。
附件:《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计价基数》
2015年11月20日。
安徽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安徽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皖交基『2008』47号各市交通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高速公路总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省港航投资建设集团公司:经研究,现将厅定额站《关于安徴省交通建设项U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十二日安徽省交通建设项U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稳定和发展,指导我省交通丄程材料价差调整工作, 结合皖交基(2003) 84号、皖交基(2004) 9号、皖交基(2007) 88号等文件的材料价格调整意见的实施情况,经研究,对交通建设项LI主要建筑材料结算价格调整提岀如下指导意见,供建设各方参考。
一、调整原则(-)2008年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II,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二)2008年在建的交通建设项LI,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在2008年以前完成的工程量,可继续按皖交基(2007) 88号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完成的丄程量或材料供货数量,可参照本指导性意见提出的调整范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三)国内经济组织以BOT或总价承包形式建设的项U,按合同办理,不在调价范围。
(四)利用世行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1_1,按世行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的规定办理。
(五)国省道、农村公路分别山省公路局、市交通局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价差调整方案。
二、调整范围(一)公路工程:指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下列材料:钢材、水泥、沥青,柴(汽)油、重油、钢绞线、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半成品)。
但临时工程、临时设施的材料消耗及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圉。
(二)水运工程:指水运工程建设项口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水工特殊材料:钢轨、橡胶护舷(梯)、止水铜材。
但对非结构用材、一般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粤交基〔2008〕563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8〕563号2008-6-26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
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二○○八年六月十六日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抄送: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2008年 6月 25日印发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2—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海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修订
海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修订稿)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建设项目的正常工期和质量,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转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66号)、《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2〕245号)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精神,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和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时,招标文件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条款,可按本指导性意见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执行。
工程中标签订合同后,价差调整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明确价差调整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阶段不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一、价差调整范围及方法(一)调差范围1.适用范围:指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含水中钢护筒),但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范围。
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的调差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2.材料品种价差调整的主要建筑材料是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所列的主要建筑材料。
具体如下: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油料:沥青油代号851~853、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水泥:代号832~834;地材:砂代号897、中(粗)砂代号899、碎石代号951~971;半成品及成品: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
(二)风险幅度(r%)基准价(Co)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承包人所承担的风险,不予调差且不列入结算。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琼建规〔2021〕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建规〔2021〕9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交通运输和海洋局、市政管理局、人事局、经济发展局,各园区管委会,省公路管理局,各有关企业和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效解决施工企业“结算难”,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1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点划分指导原则第三章招投标与合同约定第四章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效解决施工企业“结算难”,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采购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01--根据省厅新颁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01--根据省厅新颁变更管理办法-修订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分类第三章设计变更的职责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审查第五章设计变更的审批第六章设计变更的实施第七章设计变更的责任第八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部令2005年第5号)、《海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以下简称省交建局)承担项目法人管理的项目,其他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设计变更应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符合省交通运输厅和省交建局有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已批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维护其严肃性,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遇以下情况可以进行设计变更:2(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及设计明显不合理;勘察设计资料不详,设计图与自然建设条件(地质、水文、地形)不符。
(二)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便于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保证或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增进技术进步;或经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可达到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节省工程成本)、节省占地;或方便施工、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期以及减少地质病害、改善施工条件、有利于环境保护。
材料价差调整563号文件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8〕5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
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抄送: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2008年 6月 25日印发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标[1991]79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标[1991]7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币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现将《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告我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
特别是价格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设备、材料价格和人工资的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日益增大,科学并及时地调整价差,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排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时,要坚持量力而行,综合考虑物价、利率、汇率、劳动工资等变动因素,打足投资不留缺的精神,结合当前工程造价价差调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做好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程造价公差及其调整的范围本规定所指的工程造价价差系建设工程所需的人工、设备、材料等费用,因价格变动对工程造价产生的相应变化值、它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动态因素。
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是指从概算、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结算期),因设备、材料价格、人工费等增减变化,对原批准的设计概算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及已签订的承包协议价、合同价,按照规定对工程造价允许调整的范围所作的合理调整。
工程造价价差调整的范围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6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石化等专业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国家有关专业工程管理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编制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具体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
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简化,并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各环节的造价计价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施工企业的管理费及利润、工程措施费、规费和法定税费;(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费用;(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勘察测量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四)工程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七)国家及本省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浅谈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应对措施
浅谈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应对措施摘要:在工程施工中,材料在建设项目的成本中占有较大比例,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成本影响较大,一般在合同中均会约定施工单位在材料价格波动时承担风险,超过部分由业主承担。
目前市场上许多项目合同条款要求施工单位承担材料波动风险,甚至部分合同规定材料不能调差,随着近年来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特别是砂石料价格不断疯涨;部分地区材料信息价与实际市场价不匹配,导致有些项目出现材料采购价格"倒挂"现象;施工期限长,不确定因素多;在施工过程中因材料涨价而导致项目成本压力大,压缩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甚至导致亏损。
为解决材料调差问题,文章对在建工程普遍存在的材料调差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有针对性性地提出了解决建议,为施工单位在进行材料调差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材料价差;分析;措施一、引言随着国家对环保的整治力度逐步加大,环保督查也越来越严,国内各类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砂石料价格更是频频上涨。
材料价格上涨的幅度之大,导致项目成本压力不断加大,为缓解成本压力,结合目前在建项目情况,对工程材料调差现状进行分析,并简要探讨材料价差调整的解决措施。
二、现状分析通过对在建工程材料调差现状调差和分析,导致目前材料调差工作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合同中材料价差调整条款对施工企业不利在业主合同有关材料条款中,有的约定所有材料均不可调差,有的约定主材可以调价差、地材不可调价差;各种不利条款对材料价差调整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2材料价差调整计量工作滞后,与实际采购情况不符以工程为例:材差调整的时间段为从本合同段首次实物工作量计量日起至本合同段最终一次实物工作量计量日止,调差材料的数量以每月计量为准,调整价格按照计量前一个月的市场价或当月的信息价,材料价差调整原则上按月计算,按季度上报支付申请。
由此可见,对于发生材料差的项目,若计量工作不及时,同样导致材料调差额达不到预期效果。
有少数项目业主消极配合等原因,涉及材料价差调整计量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才予以确认。
价差调整的规定(113号文)
4.1 价差调整的规定(113号文)4.1.1价差调整是指基期至概(预)算编制期、概(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结(决)算期对价格所做的合理调整4.1.2 价差调整的阶段划分铁路工程造价价差调整的阶段,分为基期至设计概(预)算编制期和设计概(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结(决)算期两个阶段。
(1) 基期至设计概(预)算编制期所发生的各项价差,由设计单位在编制概(预)算时,按本办法规定的价差调整方法计算,列入单项概(预)算。
(2) 设计概(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结(决)算期所发生的各项价差调整,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充分体现市场价格机制,按合同约定办理。
4.1.3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运杂费、设备费等主要项目基期至设计概(预)算编制期价差调整方法(1)人工费价差调整方法按定额统计的人工消耗量(不包括施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乘以编制期综合工费单价与基期综合工费单价的差额计算。
(2)材料费价差调整方法①水泥、木材、钢材、砖、瓦、砂、石、石灰、黏土、土工材料、花草苗木、钢轨、道岔、轨枕、钢梁、钢管拱、斜拉索、钢筋混凝土梁、铁路桥梁支座、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电杆、铁塔、机柱、接触网支柱、接触网及电力线材、光电缆线、给水排水管材等材料的价差,按定额统计的消耗量乘以编制期价格与基期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
②水、电价差(不包括施工机械台班消耗的水、电),按定额统计的消耗量乘以编制期价格与基期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
③其他材料的价差以定额消耗材料的基期价格为基数,按部颁材料价差系数调整,系数中不含机械台班中的油燃料价差。
(3)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方法按定额统计的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编制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编制期综合工费标准、油燃料价格、水电单价及养路费标准计算)与基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差额计算。
(4)设备费的价差调整方法编制设计概(预)算时,以现行的《铁路工程建设设备预算价格》中的设备原价作为基期设备原价。
编制期设备原价由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和生产厂家的现行出厂价分析确定。
公路工程工程主要材料价差说明
***************改建工程********合同段
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费用编制说明
1、价差费用编制参照****省交通运输厅***交【***】***号文件。
2、调差的主要材料参照***交【***】***号文件,但不包括燃油。
主要材料用量按照JTG/T B 06-02-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并结合施工配合比结合料剂量折算。
3、材料基准价采用招标控制价公示的材料价格,当期调整价采用工程实体形成前一个月****省交通工程定额站(****省交通材料价格调查系统)发布的信息价,并包含运费。
沥青运费不予考虑,其它主要材料运距为***市***路与国道***交叉口到合同段中点的最短运输距离。
(其中****年**月份由于石料价格暴涨,我标段路面工程采用本月当期价格进行材差计算)****合同段运距为****公里(途径***--*****--*****--合同段中点),运费按0.5元/吨·公里考虑。
中(粗)砂、碎石单位质量按照JTG/T B 06-02-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1500kg/m3。
4、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基质沥青按*****元/吨报价。
沥青价差计算不考虑风险幅度系数;***年**月**日之前路面施工采用壳牌进口沥青,沥青价格为***市公路管理局沥青采购询价小组审核的价格。
此后购进的国产基质沥青采用信息价补差,国产改性沥青按照基质沥青计算差价。
5、经计算****年**月至****年**月***合同段价差调整费用共计22222222元(大写:贰仟贰佰贰拾贰万贰仟贰佰贰拾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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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调整
指导性意见(修订稿)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建设项目的正常工期和质量,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转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66号)、《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2〕245号)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精神,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和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时,招标文件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条款,可按本指导性意见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执行。
工程中标签订合同后,价差调整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明确价差调整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阶段不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一、价差调整范围及方法
(一)调差范围
1.适用范围:指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含水中钢护筒),但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范围。
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的调差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2.材料品种
价差调整的主要建筑材料是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所列的主要建筑材料。
具体如下:
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
油料:沥青油代号851~853、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
水泥:代号832~834;
地材:砂代号897、中(粗)砂代号899、碎石代号951~971;
半成品及成品: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
(二)风险幅度(r%)
基准价(Co)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承包人所承担的风险,不予调差且不列入结算。
各主要建筑材料的风险幅度系数如下:
1.钢材、油料,r=±5;
2.半成品及成品,r=±6;
3.水泥、地材,r=±8。
(三)计算原则
超过基准价(Co)风险幅度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或扣回,该部分费用不再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等费用。
计算方法如下:
∆)的计算
1.价差(C
∆-
C=Ca Co
基准价(Co ):指项目招标时,经批复的施工图预算的材料价格;
信息价(Ca ):指材料采购时海南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海南省交通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
2.数量(V )的确定
指实际到工地并经项目法人(代建单位)、监理认定的数量,其中钢材调差总量不应超过预算定额消耗量,水泥、沥青油、地材调差总量不应超过施工配合比计算的消耗量,重油、汽油、柴油总量不应超过预算定额消耗量的80%。
3.价差调整费用(Ct ∆)
()Ct=C Co r%V ∆∆-⨯⨯
二、其他
(一)设计单位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时,材料价格应实地调查并参考海南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海南省交通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信息价确定。
对于政策性材料价格调整费用,应与前一阶段的造价作分析对比,并说明调整情况及原因。
(二)在合同履行和结算阶段,应严格执行合同调差条款的约定,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应及时报请项目业主审批。
经审批增加的材料价差调整费用的97%以计量支付的方式拨付,3%待竣工决算审批后支付;经审批减少的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在计量支付时予以扣除。
有关材料价差调整费用计算的相关资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并整理成册作为竣工资料存档。
(三)在竣工决算阶段,由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可在材料招标节余费及预备费中开支,列入工程竣工决
算费用,由项目管理权属的交通主管部门在竣工决算中一并批复。
(四)材料调差费用原则上在原批复的项目基本预备费或工程招标节余中解决,若调差后工程造价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应向发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由发改部门组织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三、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相关建设单位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材料价差调整办法。
四、本指导性意见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