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论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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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情势变更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典情势变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日益繁荣,合同关系也日益复杂。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合同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为了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我国《民法典》设立了情势变更制度。

本文将对民法典情势变更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情势变更的概念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一种制度。

三、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预见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情势变更的发生。

2.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克服性:情势变更的发生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合同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3.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归责性:情势变更的发生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所致。

4. 情势变更具有严重性:情势变更的发生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

四、情势变更的法律效力1. 变更合同内容: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以适应新的情势。

2. 解除合同: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以避免继续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五、情势变更的举证责任在情势变更纠纷中,主张情势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情势变更的存在、不可预见性、不可克服性、不可归责性以及严重性。

六、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情势变更制度适用于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

七、情势变更的司法实践1. 情势变更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情势变更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订立时的市场状况;(2)情势变更发生的原因;(3)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4)当事人是否有过错;(5)合同履行地的情况等。

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一)8篇

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一)8篇

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一)8篇篇1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订立时的情势发生变更,使合同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当事人根据情势变更的情况,解除或变更合同关系。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防止因不可预见的情势变化而导致的不公平结果。

在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些规定为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情势变更的发生必须与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无关,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变化。

如果情势变化是由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那么该方当事人就不能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

2.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情势变更必须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这意味着,如果情势变更只是轻微地影响了合同的履行,或者双方当事人都能从中受益,那么就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 及时通知和协商: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合同履行问题。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情势变更发生后未及时通知对方,或者拒绝与对方协商解决,那么就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情势变更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情势变化:例如,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政府政策调整、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情势变更相关法律规定(3篇)

情势变更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情势变更,又称情势不可抗力,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种法律制度。

情势变更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情势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情势变更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重大变化,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特征1. 不可预见性:情势变更发生的原因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2. 不可归责性:情势变更发生的原因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即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

3. 重大性:情势变更对合同基础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履行显失公平。

4. 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三、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一)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法学论文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7篇

法学论文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7篇

法学论文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7篇篇1一、引言在法学领域,情势变更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的情况。

本文将从理论上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及其在合同法中的适用,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1. 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的一种法律理念。

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合同成立后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变化;二是该变化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三是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

2. 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行为。

公平原则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有显失公平的行为。

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如果继续按照原约定履行会导致一方当事人承受不合理的负担,那么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是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

1. 我国合同法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是通过对合同解除和变更的规定,可以间接地适用该原则。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虽然未直接提及“情势变更”,但是实际上也包括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的情况。

2. 具体适用中的注意事项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区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和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二是要判断变化是否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三是要考虑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是否对双方当事人都公平。

四、结论与建议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探讨和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是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

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效力及适用范围有哪些呢

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效力及适用范围有哪些呢

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适⽤条件,效⼒及适⽤范围有哪些呢合同成⽴以后客观情况发⽣了当事⼈在订⽴合同时⽆法预见的、⾮不可抗⼒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变化,继续履⾏合同对于⼀⽅当事⼈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的。

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适⽤条件、效⼒及适⽤范围有那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适⽤条件,效⼒及适⽤范围有哪些呢(⼀)情势变更原则的适⽤条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有以下⼏项条件:(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变化。

这⾥应严格把握对“情势”、“变更”等概念的理解,上⽂已对上述概念作出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所不能预见的。

如果当事⼈在订⽴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的风险,并⽢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就并不适⽤。

(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当事⼈,也就是由除不可抗⼒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

如果可归责于当事⼈,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不适⽤情势变更原则。

(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于合同成⽴之后,履⾏完毕之前。

这是⼀个重要的时间要件。

如果在订⽴合同时就已经发⽣情势变更,就表明相关当事⼈已经认识到合同的基础发⽣了变化,且对这个变化⾃愿承担风险。

(5)还有⼀个很重要的条件,情势发⽣变更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则会对当事⼈显失公平。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72条的规定,⼀⽅当事⼈利⽤优势或者利⽤对⽅没有经验,致使双⽅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只要达到由于情势变更的事实的发⽣,致使合同双⽅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原则的效⼒适⽤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当事⼈来讲主要有两个效⼒:(1)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可以使合同双⽅的权利义务重新达致平衡,使合同的履⾏变得公正合理。

谈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谈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谈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前言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合同的效力及其变更。

具体来说,在合同生效后,因各种原因,参与方可能会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而合同法对这种情况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进行探讨。

什么是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指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各方原来约定的条件不能够履行,因此需要对原有合同条款进行修改。

情势变更可以发生在合同期内,也可以发生在合同期满后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

法律对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法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是可以适用于特定的情况,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时,情势变更也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当合同各方在进行情势变更协商的时候,应该是自愿的,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威胁、欺诈或者其他不公平的手段来达成协议。

这个原则旨在保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协商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 合同一致原则情势变更的协议必须是各方一致的,即协商的结果必须是所有合同各方都同意的。

这样可以保证任何一方都不会因为无法接受协议而受到不公正的损失。

3. 诚信原则当各方进行情势变更协商的时候,应该诚实守信、信守承诺,不能一边达成协议,一边违背协议。

这个原则可以有效的避免各方产生误解和矛盾。

4. 优先原则如果情势变更的协议与其它合同条款相冲突,应该对其进行协调,在有利于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各方合同约定的积极履行义务。

情势变更的意义和作用情势变更是在合同期内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发生了变化,此时合同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以适应变化后的情况,从而促进合同的履行,并保护各方的利益。

由于情势变更的协议是在各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因此其约定可以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并更好的适应市场变化等各种客观情形,为合同各方提供更好的商业资源利用和风险管理方式。

结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是一个特殊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当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各方可以通过自愿、协商、诚信等原则达成新的协议,以适应变化后的情况,从而更好地促进合同的履行,并保护各方的利益。

民法典合同编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

民法典合同编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

民法典合同编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让我们先看看情势变更原则到底适用什么条件。

合同签订的时候,双方是有个共同的假设的——大家都是站在一个基本不变的前提下的。

如果外界发生了剧烈变化,这个共同假设就被打破了。

那么问题来了,这样的变化是不是就能成为你改变合同条款的“通行证”呢?嗯,必须得有几个条件才能符合“情势变更”的标准。

首先是,变化必须是无法预见的。

这一点非常关键啊。

你说,如果合同签订的时候,市场已经出现了剧烈的波动,而你当时还忽视了这一点,后面再来拿这个当借口,那可就没法说得通了。

所以啊,要想用情势变更原则,得是变化突然出现,你也无法预料的。

你不能说是你自作聪明,明明知道风险大,但偏偏不当回事。

就像买股票,知道市场有点不稳定,却偏要赌一把,最后亏了再说“行情不行”似的,这可不行!还得是这种变化大到足以影响合同履行的。

就是说,这种变化得让你根本无法按照原定合同的内容继续履行。

比方说,你租了个店铺,本打算开个小餐馆,结果相关部门一宣布要征收这块地。

你是能继续开餐馆吗?不能了吧?这样的大变化就符合情势变更原则了。

再比如,你原本是买了设备准备生产一款手机,结果原材料的价格突然翻了倍,整个生产成本大幅上升。

如果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继续走,几乎等于赔钱卖命,这时候你也可以尝试去修改合同。

不过呀,虽然情势变更原则看起来像是“救命稻草”,但它不是随便能拿来用的。

这可不是大家一有点小事就拿出来作为“借口”的。

法律上有明确要求,不能随便改变合同。

要改变合同,得有合理的理由,并且这种变化必须是非常严重的,不能仅仅因为某个小问题就主张情势变更。

即使符合条件,双方还得进行协商,达成一致。

你不能说,突然之间有了困难就单方面想要改合同。

毕竟合同是两个人(或多个主体)之间的约定,不是你说改就能改的。

否则,那真是“走后门”的感觉了。

说到这,可能有些人会问:“哎,那我如果不想改合同,行不行?”答案是可以的!情势变更原则并不是强制的,最终还是得看双方的意愿。

合同法情势变更法律规定(3篇)

合同法情势变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合同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履行合同的成本显著增加。

为了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情势变更制度,以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势变更。

本文将从情势变更的定义、适用条件、法律效果等方面对合同法情势变更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情势变更的定义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基础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履行合同的成本显著增加,从而影响合同履行。

三、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如下:1.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预见性:合同成立时,双方当事人无法预见情势变更的发生。

2.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抗力性:情势变更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

3.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归责性: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4. 情势变更具有重大性: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履行合同的成本显著增加。

5. 情势变更具有持续性:情势变更具有持续影响,不是暂时性的。

四、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1. 合同解除:在满足情势变更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2. 合同变更: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内容,以适应情势变更的情况。

3. 损害赔偿: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的,受损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 违约责任免除: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情势变更的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 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否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抗力性、不可归责性。

2. 情势变更是否具有重大性、持续性。

3. 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

4.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合理。

5. 合同履行情况及损失程度。

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3篇)

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制度的设立,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从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概述1. 情势变更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情势变更的法律特征(1)当事人无法预见: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这是情势变更制度设立的基础。

(2)不属于商业风险:情势变更不属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市场供求关系、价格波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3)重大变化: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4)明显不公平:情势变更使得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明显不公平。

3. 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1)变更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以适应情势变更后的实际情况。

(2)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以避免继续履行合同带来的不公平。

三、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具体分析1. 情势变更的认定标准(1)当事人无法预见:在判断情势变更是否发生时,应考虑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能够预见。

(2)不属于商业风险:情势变更不属于商业风险,应排除市场供求关系、价格波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3)重大变化: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应考虑情势变更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

(4)明显不公平:情势变更使得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明显不公平,应考虑情势变更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合同正义、平衡当事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1.情势变更必须是合同成立后发生的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

如果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订立前,则不属于情势变更范畴。

2.情势变更必须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情势变更应当是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无法预见的。

如果当事人能够预见,则不能构成情势变更。

3.情势变更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不属于不可抗力,即不能归因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情势变更不属于商业风险情势变更不属于商业风险,即当事人应当能够合理预见到的风险。

商业风险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供求关系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的风险。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3篇)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在合同成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致使合同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文将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法律后果以及具体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2. 变更的原因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

3. 合同的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1. 变更合同当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

变更后的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变更后的合同应当能够实现原合同的目的。

(2)变更后的合同应当公平合理。

(3)变更后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解除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1)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致使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2)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致使合同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致使合同继续履行违背公序良俗。

3. 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因情势变更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四、具体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购买原材料合同,约定价格为每吨1000元。

合同签订后,由于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上涨,供应商无法按原约定价格供应原材料。

公司认为,原材料价格上涨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请求变更合同价格。

法院判决,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价格为每吨1200元。

2. 案例二:某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销售设备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19年12月。

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设备出口关税大幅提高,导致公司无法按原约定价格出口设备。

公司认为,关税提高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请求解除合同。

民法典的情势变更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情势变更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情势变更有什么规定在和对⽅签订的合同之后,会对合同的⼀些基本情况作出协商变化,⽐如说⼀些商业合同⾥⾯,因为市场上⾯的变化已经不再适⽤以前的条款,到时候就需要双⽅当事⼈共同对这个合同内容进⾏变更或者解除。

那么情势变更有什么规定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情势变更有什么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三条合同成⽴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了当事⼈在订⽴合同时⽆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变化,继续履⾏合同对于当事⼈⼀⽅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可以与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的效⼒1.变更合同:指当事⼈向⼈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的价值时,通过变更合同衡平当事⼈之间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

其变更措施主要有:增减标的数额的给付、延期或分期履⾏、变更给付物、拒绝先为履⾏等。

2.终⽌合同:⼜称解除合同,指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认为合同的履⾏已⽆意义或通过变更并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则终⽌合同关系,彻底消除不公平现象。

需要注意的是,并⾮情势变更出现后当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情势变更原则是否适⽤于具体案件,适⽤时是发⽣合同变更的效⼒还是发⽣合同解除的效⼒,当事⼈虽有权主张,但由法官或仲裁机构最后决定。

在市场情形发⽣改变之后,如果对合同的另外⼀⽅是有明显的不公平⾏为的,那么这个合同肯定是没有办法继续履⾏的,就需要双⽅当事⼈对合同条款进⾏变更,或者是直接解除。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情势变更法律规定(3篇)

情势变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情势变更,又称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等,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难以履行。

我国《民法典》对情势变更制度进行了规定,旨在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

本文将从情势变更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情势变更的概念情势变更,是指合同订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难以履行。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2. 不可预见因素:如市场价格变动、汇率变动、政策调整等。

3.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如第三人原因、意外事件等。

三、情势变更法律规定1.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2.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困难的,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困难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四、情势变更适用范围1. 合同的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势变更,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合同的订立:在合同订立后,如遇情势变更,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 合同的终止:在合同终止过程中,如遇情势变更,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五、情势变更处理方式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就情势变更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请求变更: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内容,以适应情势变更。

适用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2篇)

适用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2篇)

第1篇一、引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从而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这种现象被称为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平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本文将探讨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情势变更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一)定义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且无法避免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或难以履行。

(二)构成要件1. 不可预见性: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即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到情势变更的发生。

2. 不可克服性: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当事人无法克服的,即当事人无法通过自身的努力或借助外部力量来改变情势变更的发生。

3. 不可避免性: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当事人无法避免的,即当事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来避免情势变更的发生。

4. 重大性:情势变更的发生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或难以履行。

三、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一)合同解除1.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2.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合同:在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解除合同。

(二)合同变更1. 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调整合同内容,以适应新的情况。

2.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合同:在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变更合同。

(三)合同继续履行1. 当事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不会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

2.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在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论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论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论合同履⾏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双⽅当事⼈订⽴的民事合同成⽴并且⽣效的,双⽅当事⼈是需要履⾏各⾃的义务的,但是如果履⾏合同的情况发⽣变化的,是可以向⼈民法院请求情势变更的。

那么,论合同履⾏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合同履⾏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后,因不可归责于双⽅当事⼈的事由发⽣重⼤变化⽽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也即合同成⽴以后,因与双⽅当事⼈⽆关的原因,发⽣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遭受重⼤的损害,这个时候双⽅当事⼈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可以请求⼈民法院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

概念的重点,在“与合同有关”这个限制上。

客观事实的发⽣与合同⽆关或对合同的影响甚微,就不属于“情势”之列。

关于情势的类型,经过多年司法实践,德国法上总结得较为完整,其类型化可资借鉴。

在德国法上“情势”主要被总结为以下⼏类:第⼀,货币贬值。

在以货币作为履⾏标的的长期双务合同中,货币贬值是⼀种影响平衡关系的常见类型。

⼀战以后,德国帝国法院(RG)和后来的联邦最⾼法院(BGH)有很多这种类型的判决。

有这样的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退休后,主张其维持⽣活的费⽤⽐20年前增加了40%,要求法院变更退休⾦的数额。

法院认为,这种情况已经构成了情势变更,⽀持了其主张。

第⼆,法律变动与⾏政⾏为。

法律变动通常为当事⼈所不能预见,往往会构成履⾏不能或情势变更。

主要有以下⼏种情况:其⼀,征收。

其⼆,税法的变动。

德国最⾼法院的基本意见是,除⾮当事⼈对税收的结果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否则税法变动的结果由当事⼈⾃⼰承担。

其三,两德统⼀后的法律变动。

两德统⼀后,货币合并、⼟地私有化等进程导致原来东德境内的合同和许多东、西德之间的合同丧失了原来的基础。

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 用

CONTENCT

• 情势变更原则概述 • 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 • 情势变更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 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建议与展望
01
情势变更原则概述
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 因,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的重大变化,若 继续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明显不公,此时允许当事人请 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势变更的发生应当是客观的,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 。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由于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履行变得不现实或者极为困难, 使得当事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是情势变更直接导致的,而非其他 原因所致。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例外
80%
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如果情势变更是由国家重大政策 调整引起的,且该政策调整是合 同签订时所不能预见的,则可以 排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鼓励各级法院开展案例研究与交流, 分享对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经验和看 法,促进司法实践水平的提升。
发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典型案例,通 过案例指导的方式规范各级法院对情 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提高司法实践的 可预测性和统一性。
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
加强培训与学习
定期组织司法审判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对情势变更原则 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05
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建议与展望
完善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
01 02
明确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 生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重大变化,以及该变化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 程度。

情势变更原则法律后果(3篇)

情势变更原则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情势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迁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其法律后果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 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2. 情势变更须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

3. 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

4. 情势变更须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

5. 情势变更须使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1. 合同解除当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合理分担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2. 合同变更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以适应情势变更后的情况。

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 合同履行不能在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但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 合同解除或变更后的损害赔偿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后,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合理分担因解除或变更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 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在情势变更情况下,如果不可抗力条款适用,当事人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不可抗力条款的具体适用,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四、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某甲向某乙购买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某乙生产该批货物的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导致某乙的生产成本增加。

某乙因此向某甲提出协商变更合同价格,但某甲拒绝。

法律规定调整情势变更(3篇)

法律规定调整情势变更(3篇)

第1篇一、引言情势变更,又称情势重大变化,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平衡当事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适用范围等方面对情势变更制度进行探讨。

二、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司法实践1. 案例一: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者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房价格为每平方米1万元。

合同签订后,由于政策调控,房价上涨至每平方米1.5万元。

购房者以房价上涨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房价上涨属于政策调控,不属于情势变更,驳回了购房者的请求。

2. 案例二:某贸易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合同约定价格为每吨1万美元。

合同签订后,由于国际油价上涨,导致运输成本大幅增加。

情势变更的十大法律规定(3篇)

情势变更的十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我国法律对情势变更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详细解析情势变更的十大法律规定。

二、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1. 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

2. 情势变更必须属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3. 情势变更不属于商业风险。

4.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情势变更的法律效力1.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 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四、情势变更的举证责任1. 当事人应当证明情势变更的存在。

2. 当事人应当证明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产生了重大影响。

3. 当事人应当证明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1. 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数量、质量等发生重大变化。

2. 合同标的物的产地、用途、性能等发生重大变化。

3. 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4. 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信誉、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情势变更的审查标准1. 情势变更的客观性。

2. 情势变更的严重性。

3. 情势变更的不可预见性。

4. 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七、情势变更的法律责任1. 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2. 当事人故意隐瞒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当事人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八、情势变更的救济途径1.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2. 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3. 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

九、情势变更的司法实践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情势变更,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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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论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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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
情事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上的意义,在于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事变更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一经适用即产生法律效力,也就会产生影响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果。

具体而言,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解除合同
情事变更的事实出现后,如果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变更合同的权利,仍不足以排除情事变更给自身造成的不公平状态,则可以进一步行使合同解释权,从根本上消灭失去平衡的合同关系。

一般而言,因情事变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成为不可期待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丧失意义的场合,一般就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如雇佣、租赁、借贷等继续性合同,因情事变更即得终止合同。

又如当事人一方的给付为长期的分次给付,而对方的给付为不可分者,则得解除合同。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情事变更情形下受其影响的一方当
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往往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此项损失是否应当由主张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赔偿,大陆法系各国法律均没有做出明文规定。

对此,一般是按照合同法中关于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定予以解决。

我国学术界认为,情事变更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除权仅系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务中才确认。

但是,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在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

对于当事人因行使此项权力解除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应当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7 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在我国即便在情事变更情形下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其对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依法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是指维持原合同关系,仅是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从而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之上依约履行。

具体说,变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变更标的物。

依据合同法原理种类物之债一经确定就要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原则上不能变更。

但因情事变更而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合同约定标的物,应允许债务人变更,以同种类的其它标的物代替原标的物。

但是,如果造成特定物不能交付的,由于特定物不能以其它物替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采取变更标的物的方式。

第二,增减标的的数额。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存在着对价关系,而且其中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

如果因情事变更导致比例关系极大失调,应当增加或减少履行标的的数额,使双
方的履行都发生变更,从而使双方利益平衡。

在运用这一方
法时必须要注意增减的限度问题,要确定出一个合理的标准
来准确评估双方的价值比例关系,以消除显失公平的现象。

在确定合理标准时,应当考虑合同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交易风险,如货币贬值承担的风险。

第三,延期或分期履行。

此种情况实际上是指履行期限的变更,其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了情事变更而阻碍合同如
期履行,当事人希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只是通过变更履行期限
达到合同的目的,以避免不公平的结果。

因此,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延期或分期履行。

第四,拒绝先为履行。

这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
行合同的义务,而在履行期到来时,他方当事人因情事变更
导致财产明显减少、信用发生危机或其它情况,难以做出对
待给付,则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没有提供能够按期做出对待履
行的担保时,可以拒绝先履行合同。

但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对方因情事变更发生难以对待履行情况的确切证据,否则应对此造
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在探讨因情事变更引起的变更合同问题时,不能不探讨
当事人行使变更权的对象问题。

应当说情事变更情形下,一
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权的行使对象是合同条款。

关于合同条款的范围,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如匈牙利、前南斯拉夫等国家的民法典规定,受情事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变更的条款,可以是合同中的任何条款。

第五,变更标的物。

依据合同法原理种类物之债一经确定就要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原则上不能变更。

但因情事变更而致使当
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合同约定标的物,应允许债务人变更,以同种
类的其它标的物代替原标的物。

但是,如果造成特定物不能交付的,由于特定物不能以其它物替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采取变更标的物的方式。

而希腊等国家的民法典规定,受情事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变更的条款,仅限于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327-328.
第三,变更标的物。

依据合同法原理种类物之债一经确定就要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原则上不能变更。

但因情事变更而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合同约定标的物,应允许债务人变更,以同种
类的其它标的物代替原标的物。

但是,如果造
成特定物不能交付的,由于特定物不能以其它物替代,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采取变更标的物的方式。

对此,笔者认为,
从情事变更原则的精神来看,当事人所变更的条款,应当是存在于合同中的那些因情事变更的作用,若继续履行会对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但经过变更后又能使其避免的条款。

因此,从事实状态看,属于这类条款范围内的并不仅限于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但却只能是其中的某些条款,而决不是任何条款。

如前所述,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同的效力表现在上述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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