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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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合同范本。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一、引言。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后,由于外部环境、市场条件或者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合同履行的情况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变更原则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以应对不可抗力或者合同履行环境的变化。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各类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情势变更,当事人可以依据该原则进行协商和处理。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内容。
1. 不可抗力的情势变更。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势变更,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协商和处理,以减轻受影响方的责任和损失。
2. 市场条件的情势变更。
当市场供求关系、价格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协商和调整,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3. 法律法规的情势变更。
当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根据新的法律法规进行协商和调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情势变更原则的处理方式。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情势变更,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协商和沟通,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
可以通过修改合同条款、延期履行、提前终止等方式进行处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重要的一项原则,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对变化情势的法律依据和保护。
合同当事人在面对情势变更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处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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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一)8篇篇1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订立时的情势发生变更,使合同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当事人根据情势变更的情况,解除或变更合同关系。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防止因不可预见的情势变化而导致的不公平结果。
在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些规定为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情势变更的发生必须与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无关,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变化。
如果情势变化是由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那么该方当事人就不能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
2.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情势变更必须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这意味着,如果情势变更只是轻微地影响了合同的履行,或者双方当事人都能从中受益,那么就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 及时通知和协商: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合同履行问题。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情势变更发生后未及时通知对方,或者拒绝与对方协商解决,那么就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情势变更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情势变化:例如,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政府政策调整、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浅谈我国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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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西方的法律体系,这一原则包含了各国及国际上处理契约在经济领域、法律和相应的商业实践中发生变更所应当遵守的一些法律原则。
这一原则在各个国家广泛地适用,例如在美国,依照商业不现实理论,在德国,遵循交易基础废止理论,法国则实行的是不行预见的学说等。
随着商业的进展,市场中经济状况变动猛烈,很多合同无法依据原来的商定履行,为了寻求公正的解决方法,情势变更原则就被法院的法官所接受,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
我国的司法裁判中在早期就承认了情势变更原则,但在《合同法》的订立过程中,立法者担忧这一原则与不行抗力、商业风险难以区分,在司法实践中会存在操作上的很多问题,法官简洁滥用这项权利,这一原则没有纳入新《合同法》的条款中。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进展,各种经济纠纷的日益增多,很多合同的履行消灭了与当时的客观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不公正现象。
2021年最高院依据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将情势变更原则写入条款中,规定了当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初无法预见、非不行抗力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连续履行会对当事人显失公正,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恳求,依据公正原则,作出是否变更或解除的判决。
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得以正式确立下来。
一、中国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关于情势变更的概念,在台湾法上有过明确的规定,所谓情事,必需是影响涉及社会全体或局部的客观环境,所谓变更是指,包括国家法令的变化、社会经济状况变化的不行抗力事变。
依据台湾学者彭凤至的观点,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是取决于它的适用。
台湾民法第227条其次条规定,(1)发生情事变更;(2)情事非当时所预料;(3)依据当时的效果会消灭显失公正。
这里的情事和情势是一个概念的不同表述,笔者认为用情势更能体现这一原则。
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第26条就规定了这一原则,赐予了符合中国时代特色的含义情势,是指作为合同的法律行为所依据的客观环境,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和商业方面的各种客观状况,变更是指情势发生了客观上的特别变动。
我国《合同法》之情势变更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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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合同法》之情势变更原则的研究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关系消灭前,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作为该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的变化,如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因而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的原则。
也就是说,在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无关的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并导致其中一方当事人遭受了重大损害,此时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重新协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裁判机关来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突出表现为法律对于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的干预,如果对其适用范围不加以严格限制,则极易被滥用。
情势变更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一些情况:(1)履行不能的情况,如法律、法令、国家经济政策和经济计划的发布、修改和取消;战争爆发;自然灾害;经济巨变;国际市场的异常变化;当事人丧失特定行为能力等。
(2)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要根据具体合同具体认定。
应当注意的是,此种情况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目的达成共识,否则不能适用。
(3)履行确实困难的情况,如物价的暴涨暴跌;币值或汇率的异常变化;标的物意外灭失;政府的行政干预等。
(4)履行不切实际的情况。
另外,对情势变更标准的判断,还应当从具体合同的种类、性质、目的等方面加以认定。
同时,以上情况在某个具体合同履行中还可能交叉出现,这也需要在具体判断情势变更时予以注意。
为了避免在适用中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解不一而出现不当干预合同履行的情况,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当加以类型化,这样更有助于裁判时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从而有效发挥情势变更原则的制度功效而不至于恣意滥用。
当然,情势变更的类型化并不排斥个案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类型还应结合个案进行判断,并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不断加以丰富和总结。
二、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一)须有情势变更。
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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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 事件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2、政策法规的调整导致合同无 法按照原定计划履行;
3、市场环境的变化导致合同继 续履行将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4、其他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原定权利义务的平衡状态受到破坏。
在判断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是否适用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4、合理期限: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告 知受影响的程度。同时,受影响方应在通知中明确合理的恢复期,以便其他方有 足够的时间做出应对措施。
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在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们不仅可以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还可以维持合同的稳定 性,减少因突发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
1、及时收集证据:在出现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事件时,当事人应及时收集 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处理纠纷时使用。
2、协议优先:在处理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事件时,当事人应首先尝试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文件。
3、法律程序:若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采取仲裁或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4、注意法律时效:当事人应当注意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原则的法律时效规 定,以免超过时效期限而失去相应的权利。
总之,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两项原则,它们 能够合理分配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了 解这两大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及时行使权利,积极协商处理,减少损失。也 应当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及法律时效的规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 到保障。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情势变更原则 和不可抗力原则将会得到更加广泛的适用和重视。
法学论文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7篇
![法学论文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7篇](https://img.taocdn.com/s3/m/45550972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93.png)
法学论文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7篇篇1一、引言在法学领域,情势变更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的情况。
本文将从理论上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及其在合同法中的适用,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1. 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的一种法律理念。
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合同成立后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变化;二是该变化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三是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
2. 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行为。
公平原则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有显失公平的行为。
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如果继续按照原约定履行会导致一方当事人承受不合理的负担,那么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是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
1. 我国合同法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是通过对合同解除和变更的规定,可以间接地适用该原则。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虽然未直接提及“情势变更”,但是实际上也包括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的情况。
2. 具体适用中的注意事项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区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和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二是要判断变化是否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三是要考虑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是否对双方当事人都公平。
四、结论与建议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探讨和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是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
情事变更原则法律规定(3篇)
![情事变更原则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b00817b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ed.png)
第1篇一、引言在合同法领域,情事变更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它是指在合同成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事变更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合同关系的动态调整,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
本文将围绕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情事变更原则的定义与特征(一)定义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律原则。
(二)特征1. 不可归责性:情事变更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即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
2. 重大变化:情事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得原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3. 显失公平: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可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一)合同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致使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合同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致使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合同目的等因素,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部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情事变更原则也作出了规定,如《北京市合同法实施条例》等。
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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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发生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其对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在当事人间实现公平交易具有突出的作用。
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各种经济贸易与世界联系越来越紧密,交易量正逐步增大,如何维护经济有序的发展、维护交易的安全,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为了满足保障交易安全与维护交易秩序的需要,我国应将情势变更原则贯彻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中,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
【关键词】:^p :情势变更原则;公平交易;诚实信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①需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
“情势”是指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基础或环境,“变更”的意思是合同据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订立合同时的基础或环境已经不复存在了,因此导致合同履行发生困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客观情势的变化时刻存在,必须有重大的异常变动致使合同的法律基础丧失时才可适用。
一般认为属于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事由包括:“a.商品经济的本质和市场所固有的风险;b.物价大幅度上升;c.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和对经济的调整;d.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措施;e.国际市场发生大的变化;f.外国货币大幅度贬值或者升值。
谈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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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前言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合同的效力及其变更。
具体来说,在合同生效后,因各种原因,参与方可能会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而合同法对这种情况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进行探讨。
什么是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指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各方原来约定的条件不能够履行,因此需要对原有合同条款进行修改。
情势变更可以发生在合同期内,也可以发生在合同期满后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
法律对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法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是可以适用于特定的情况,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时,情势变更也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当合同各方在进行情势变更协商的时候,应该是自愿的,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威胁、欺诈或者其他不公平的手段来达成协议。
这个原则旨在保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协商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 合同一致原则情势变更的协议必须是各方一致的,即协商的结果必须是所有合同各方都同意的。
这样可以保证任何一方都不会因为无法接受协议而受到不公正的损失。
3. 诚信原则当各方进行情势变更协商的时候,应该诚实守信、信守承诺,不能一边达成协议,一边违背协议。
这个原则可以有效的避免各方产生误解和矛盾。
4. 优先原则如果情势变更的协议与其它合同条款相冲突,应该对其进行协调,在有利于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各方合同约定的积极履行义务。
情势变更的意义和作用情势变更是在合同期内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发生了变化,此时合同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以适应变化后的情况,从而促进合同的履行,并保护各方的利益。
由于情势变更的协议是在各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因此其约定可以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并更好的适应市场变化等各种客观情形,为合同各方提供更好的商业资源利用和风险管理方式。
结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是一个特殊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当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各方可以通过自愿、协商、诚信等原则达成新的协议,以适应变化后的情况,从而更好地促进合同的履行,并保护各方的利益。
合同法情势变更法律规定(3篇)
![合同法情势变更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3eb7ce5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1111c1f.png)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合同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履行合同的成本显著增加。
为了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情势变更制度,以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势变更。
本文将从情势变更的定义、适用条件、法律效果等方面对合同法情势变更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情势变更的定义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基础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履行合同的成本显著增加,从而影响合同履行。
三、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如下:1.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预见性:合同成立时,双方当事人无法预见情势变更的发生。
2.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抗力性:情势变更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
3.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归责性: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4. 情势变更具有重大性: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履行合同的成本显著增加。
5. 情势变更具有持续性:情势变更具有持续影响,不是暂时性的。
四、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1. 合同解除:在满足情势变更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2. 合同变更: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内容,以适应情势变更的情况。
3. 损害赔偿: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的,受损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 违约责任免除: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情势变更的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 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否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抗力性、不可归责性。
2. 情势变更是否具有重大性、持续性。
3. 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
4.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合理。
5. 合同履行情况及损失程度。
试论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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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一、引言合同是在商业活动中经常会遇到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书,通过合法的合同交易可以为商务活动提供法律保障,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合同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些突发状况,如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变化、经济危机等,这些情况可能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或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时,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条款就会发挥作用,以应对这些突发情况,维护商务活动的顺畅进行和双方权益的公平性。
本文将围绕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条款展开论述,首先从定义、功能、适用条件等方面深入探讨这两个条款的内涵,随后重点关注其适用范围、适用时效等实际操作问题。
最后本文还将阐述两个条款的相互关系,并加以综合评价,以期为商务活动中的合同交易提供参考借鉴价值。
二、情势变更原则1. 定义与内涵情势变更原则源于法国的民法典,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前,就可能发生的情势变更给出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可能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或无法履行。
情势变更原则的作用就在于对这些情势变更进行合理的规定,达成身体力行或者间接协商的修正或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
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预见到在未来的某一时间段内可能会发生的情况,因此根据对这些情况的预见而设定的一种变更机制。
情势变更原则在保障合同压顶的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并为双方关系的维护提供了特定机制,可增加合同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如下:(1)变更合法性:合法的情势变更应该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双方应该在交易时确定变更合同的合法性,这种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情势变化确实影响合同履行:情势变更的内容必须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上的影响,否则情势变更原则失去作用。
(3)协商必须妥善:情势变更必须经过双方的协商,双方需要达成共识才能生效,并应在协商时间内有所进展。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大多数合同签订时都会考虑到情势变更的可能性,因此情势变更涵盖面很广。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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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合同正义、平衡当事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1.情势变更必须是合同成立后发生的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
如果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订立前,则不属于情势变更范畴。
2.情势变更必须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情势变更应当是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无法预见的。
如果当事人能够预见,则不能构成情势变更。
3.情势变更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不属于不可抗力,即不能归因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情势变更不属于商业风险情势变更不属于商业风险,即当事人应当能够合理预见到的风险。
商业风险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供求关系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的风险。
论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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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履⾏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双⽅当事⼈订⽴的民事合同成⽴并且⽣效的,双⽅当事⼈是需要履⾏各⾃的义务的,但是如果履⾏合同的情况发⽣变化的,是可以向⼈民法院请求情势变更的。
那么,论合同履⾏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合同履⾏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后,因不可归责于双⽅当事⼈的事由发⽣重⼤变化⽽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也即合同成⽴以后,因与双⽅当事⼈⽆关的原因,发⽣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遭受重⼤的损害,这个时候双⽅当事⼈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可以请求⼈民法院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
概念的重点,在“与合同有关”这个限制上。
客观事实的发⽣与合同⽆关或对合同的影响甚微,就不属于“情势”之列。
关于情势的类型,经过多年司法实践,德国法上总结得较为完整,其类型化可资借鉴。
在德国法上“情势”主要被总结为以下⼏类:第⼀,货币贬值。
在以货币作为履⾏标的的长期双务合同中,货币贬值是⼀种影响平衡关系的常见类型。
⼀战以后,德国帝国法院(RG)和后来的联邦最⾼法院(BGH)有很多这种类型的判决。
有这样的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退休后,主张其维持⽣活的费⽤⽐20年前增加了40%,要求法院变更退休⾦的数额。
法院认为,这种情况已经构成了情势变更,⽀持了其主张。
第⼆,法律变动与⾏政⾏为。
法律变动通常为当事⼈所不能预见,往往会构成履⾏不能或情势变更。
主要有以下⼏种情况:其⼀,征收。
其⼆,税法的变动。
德国最⾼法院的基本意见是,除⾮当事⼈对税收的结果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否则税法变动的结果由当事⼈⾃⼰承担。
其三,两德统⼀后的法律变动。
两德统⼀后,货币合并、⼟地私有化等进程导致原来东德境内的合同和许多东、西德之间的合同丧失了原来的基础。
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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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CONTENCT
录
• 情势变更原则概述 • 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 • 情势变更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 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建议与展望
01
情势变更原则概述
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 因,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的重大变化,若 继续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明显不公,此时允许当事人请 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势变更的发生应当是客观的,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 。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由于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履行变得不现实或者极为困难, 使得当事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是情势变更直接导致的,而非其他 原因所致。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例外
80%
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如果情势变更是由国家重大政策 调整引起的,且该政策调整是合 同签订时所不能预见的,则可以 排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鼓励各级法院开展案例研究与交流, 分享对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经验和看 法,促进司法实践水平的提升。
发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典型案例,通 过案例指导的方式规范各级法院对情 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提高司法实践的 可预测性和统一性。
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
加强培训与学习
定期组织司法审判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对情势变更原则 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05
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建议与展望
完善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
01 02
明确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 生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重大变化,以及该变化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 程度。
情势变更原则法律后果(3篇)
![情势变更原则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26fc67b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af.png)
第1篇一、引言情势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迁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其法律后果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 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2. 情势变更须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
3. 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
4. 情势变更须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
5. 情势变更须使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1. 合同解除当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合理分担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2. 合同变更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以适应情势变更后的情况。
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 合同履行不能在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但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 合同解除或变更后的损害赔偿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后,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合理分担因解除或变更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 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在情势变更情况下,如果不可抗力条款适用,当事人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不可抗力条款的具体适用,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四、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某甲向某乙购买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某乙生产该批货物的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导致某乙的生产成本增加。
某乙因此向某甲提出协商变更合同价格,但某甲拒绝。
民法典合同编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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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情势变更原则是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合同编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 不可预见性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一个适用条件是合同的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具有不可预见性。
不可预见性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情势变更的发生,这种不可预见性应当是当事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后仍然无法预见。
如果当事人可以预见情势变更的发生,那么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条款。
2. 不可克服性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二个适用条件是情势变更具有不可克服性。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势变更无法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合同条款的变更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情势变更可以通过协商、合同条款的变更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解决,则不属于情势变更的范畴。
3. 重大变化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三个适用条件是情势变更导致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重大变化是指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
具体来说,情势变更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根本变化,如市场供求关系、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
(2)合同履行成本大幅增加或者收益大幅减少,使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3)合同履行目的无法实现,如项目停工、产品滞销等。
4. 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的第四个适用条件是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情势变更而遭受严重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却未受到相应损失。
显失公平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1)合同履行成本大幅增加,而合同价款未作相应调整。
(2)合同履行收益大幅减少,而合同价款未作相应调整。
(3)合同履行目的无法实现,而合同价款未作相应调整。
论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7篇
![论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7篇](https://img.taocdn.com/s3/m/233a7f46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97.png)
论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7篇篇1一、引言在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当事人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该原则在合同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适用时也存在一定的条件。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进行阐述。
二、情势变更原则概述1. 定义与性质: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当事人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其性质在于,它是对合同成立后的不确定性的一种合理应对机制。
2. 适用范围: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的情形。
三、适用条件1. 情势变更的发生:首先,必须确实发生情势变更。
这里的“情势”包括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变化,而“变更”则是指这些变化是根本性的、长期的,足以影响合同的履行。
2. 情势变更的原因:其次,情势变更必须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
这意味着,如果情势变更是由于合同一方的过错或疏忽导致的,那么就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 情势变更的影响:再次,情势变更必须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
这里的“合同基础”包括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目的和动机等。
如果情势变更没有影响到合同基础,那么就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4. 当事人请求:最后,当事人必须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那么就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同时,如果当事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也不能适用该原则。
四、适用规则与限制1. 规则: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遵循以下规则:首先,要及时提出请求;其次,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最后,要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
2. 限制:虽然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在适用时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发生了情势变更,如果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应对方式或后果,那么就不能再适用该原则。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1f0e32a83b3567ec112d8a3c.png)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情势变更原则因为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所以其定义没有统一“官方版本”,但提交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曾规定,“由于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在履行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上述草案的规定,即是对情势变更原则规定,虽然在随后该规定被删除,但我们可就此规定看出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来。
学者梁慧星先生把情势变更定义为“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据此,笔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应指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终止之前,因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异常情况,且该异常情况不具有可预测性,若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双方利益根本失衡,因而允许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
情势变更的构成要素:1.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
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时所依赖的客观情况;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这里的“客观事实”,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
客观情势的变化时刻存在,但一般变化不会引起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有重大的异常变动致使合同的法律基础丧失时才可适用。
2.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双方当事人在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
不可预见,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预见且不可能预见,以合同成立之时具有该类合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正常思维在当时情况下不可能预见为准;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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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解除合同。即解除(或终止)原合同关系,并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如果变更合同的内容仍不能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或当事人一方认为合同的变更有悖于合同的目的,或者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时,只有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来消除情势变更带来的显失公平的结果的,该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律救济,解除合同关系。
1、增减履行标的的数量。实践中增减履行标的数量可同时进行,使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都发生变更,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如遇严重通货膨胀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增加应支付的金钱数额并减少自己应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使双方履行标的均发生变动,以分担交易风险。
2、变更履行期限,延期或分期履行。从鼓励交易的目的出发,如果采取延期或分期履行能够消除情势变更所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的,即应采取此种方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能够消除因情势变更所造成的不公平后果,因此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的法律秩序。但情势变更原则不是在
任何情况下都能适用的,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笔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订立合同后,客观情势发生了异常的变化。
(二)情势变更必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即情势变更的发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才可能适用该原则。此种情况下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三)情势变更须于合同成立后,债务关系消灭前发生。如果合同成立之前已经发生了情势变更,则合同的成立是以已变更的情势为基础的,不会发生情势变更问题。
情势变更原则是民事活动的一个基本原则,其起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法,现在在许多国家均有明文规定。我国合同法草案曾经吸纳了这一原则,最终却未被立法机关采纳。但无论如何,情势变更原则作为一项先进的制度,应当在今后适当的时候载入我国《合同法》,特别是随着2001年12月中国迈入世贸组织的门槛,要求国内的经济、法律和文化等方面必须遵守国际社会的“游戏规则”。因此,在未来的立法中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并对其适用加以严格限制合乎历史和现实的潮流。
3、变更标的物。因情势变更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原合同标的物,如果是特定的种类物的,可以允许该当事人以同一类物替代履行。
4、拒绝先为履行。在双务合同中,依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得先为履行,在履行期到来时,相对方因情势变更导致财产状况恶化或信用发生危机等情况,难以做出对待给付,则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没有提供能够按期做出对待履行的担保时,可以拒绝先行履行。
在解除合同后,由于双方当事人都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可能追究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但是存在损害赔偿的问题。依据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受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相对人赔偿损失。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一般学者均主张以相对人现受的积极损害为限,无须填补相对人就契约之存续所应得的利益。
情势变更原则的反面是契约必须遵守原则,维护契约信用,确保契约遵守是契约自由的基本内容,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因此,情势变更是契约履行的例外,必须严格把握其条件,慎重适用,严禁滥用。
(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主张。
三、司法实践中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所产生的效力及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变更合同。即变更合同内容,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到履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和性质
在民法理论上,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原有效力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我国合同法草案曾规定:“由于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可预见。所谓不可预见,是指当事人对客观情势是否发生不能确定性地预知,并且对客观情势的发生及其后果无能为力。
(五)须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发生以后,通常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如果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产生显著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影响,从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