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行政主体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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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脱密期限;③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人继续处理;④正接受 审计、纪检、刑事审查 ➢ 2、辞退 ➢ (1)特点:国家单方面决定,被辞退后按照失业处理 ➢ (2)应注意问题:辞退的两种特殊情况:①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 职(一年不称职仅降一级任职);②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累计旷 工30天以上 ➢ 3、退休 ➢ (1)特点:因客观原因丧失职位,可获得退休金和其它待遇 ➢ (2)应注意问题:下列情况可提前退休:①工龄满30年;②距规定 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龄满20年;③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
直接领导,不能直属同一领导;不能一方当领导,另一方干组织、人事、纪 检、监察、财务、审计
➢ (2)地域回避——县乡两级主要领导不能在原籍任职 ➢ (3)执行公务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近亲属利害关系的
➢ 近亲回避示:
市公安局长(弟弟)

×

招生办主任(弟弟) × 市教育局长(哥哥) × 市长(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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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务员公职的履行
(一)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1、执行公务的标志——公务员为了向行政相 对人表明自己的身份,使行政相对人易于识 别,而在行为时设置的一种外形标记。 2、公务员执行行为的识别 (公务员既是除是国家公务人员,他同时也 是公民) 识别公务员的公务执行行为的考虑要素有: 时间因素、岗位因素、职责因素、命令因素
年1月转正 ➢ C.办事员张某辞职离开县政府,单位要求他在离职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 D.县财政局办事员田某对单位的开除决定不服向县人事局申诉,在申诉期
间财政局应当保留田某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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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行政主体
➢ 第一级 ★地方各级政府 ★中央主体派驻地方的 机构
➢ 第二级 ★ 派出机关★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议事协调机构 办公机构
办事机构
➢ (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下属部门与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无下设部门与机构)
➢ 第三级 ☆某些第二级主体的内设机构 ☆某些第二级主体的

仲裁生效 申请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强制执行
聘任合同争议 (60天)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服仲裁(15天) 提起民事诉讼
人事仲裁委员会一般由人事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法律专家\聘员 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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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 1、下列哪种做法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 ➢ A.某卫生局副处长李某因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被降低一个职务
不得涨工资 ➢ (3)处分解除——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职务不再受影响,但
解除降级、撤职不视为官复原职
➢ 公务员的抵抗错误命令权:命令有错可抵抗;上级坚持应执行;执行后 果上级负;明知故犯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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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务员公职的履行(续)
➢ 4、交流 ➢ (1)调任——从其它国有单位或团体调入机关担任公务员 ➢ (2)转任——在公务员队伍内变动职务 ➢ (3)挂职——人事关系在原单位,但在其它单位短期工作 ➢ 5、回避 ➢ (1)近亲回避——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不能相互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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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务组织
(1)公务组织的含义 公务组织是指从事某种公务活动的组织(排 除国家行政组织)。 (2)公务组织的类型 工商业公务组织、职业公务组织 (3)公务组织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它是公务管理的一种形式,是管理国家公务 活动的组织,享有一般社会组织所不具有的 公共权力,但要接受设立机关的监督。

×

教育局组织科(人事科)、纪检组(监察组)、财务科、审计科工作人员
如果两者之间相差一个及以上的级别则情况就会有 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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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职的丧失
1、辞职 ➢ (1)特点:公务员自己提出,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下类情况不得辞职: ➢ (2)应注意问题:①未满最低服务年限;②担任涉密职位或未满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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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纠纷解决机制
➢ 1、一般公务员的申诉程序
➢ (30天)(30天) (15天)(60/90天)

原机关复核
上一级机关或同
人事处理
级人事机关申诉

再上一级机关

再申诉(60/90天)

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事机关申诉 (限初次申诉由省级以下

机关处理的情况)
➢ (30天)
(60/90天)
➢ 2、聘任制公务员的仲裁程序
层次任职 ➢ B.某市税务局干部沈某到该市某国有企业中挂职锻炼一年 ➢ C.某市公安局与技术员田某签订的公务员聘任合同,应当报该市组织部门
批准 ➢ D.某地环保局办事员齐某对在定期考核中被定为基本称职不服,向有关部
门提出申诉 ➢ 2、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 A.县公安局法制科科员李某因2002年和2004年年度考核不称职被辞退 ➢ B.小王2004年7月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市法制办工作,因表现突出于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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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职务关系
1、公务员接受国家委托,担任国家行政职务,即 与国家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国家职务关系), 主要表现为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公职的取得
A、取得身份(录用) (1)适用范围——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 (2)录用程序 ——发布公告-资格初审-笔试面试-资格复审-政 审体检 (3)试用期限——试用期1年,合格者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 B、取得职务(任职) (1)选任制——适用于通过各种选举而获得职务的领导职位 (2)委任制——适用于经录用取得公务员身份的非领导职位 (3)聘任制——适用于专业性或辅助性职位,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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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公务员的义务
➢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 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 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 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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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 一、行政组织的法律意义
➢ 行政组织的法律意义在于其在法律上的主 体地位,及行政组织能否作为一个行政主 体对外行使职权,并履行管理职能。(各 种各样的行政机关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 有的可以作为法律上的主体,有的则不能 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主体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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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 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自身 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资格 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 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 名: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
责: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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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
派出机构
➢ 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 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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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政府行政主体
➢ ★被授权的企业组织 ★被授权的事业单位
➢ (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 (如高等院校)
➢ ★被授权的社会团体
➢ (如某些行业协会) 会)
★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
(如村委会村委会、居委
➢ 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 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 无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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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委托、行政授权与公务组织
1、行政委托、行政授权 行政授权
行政委托
对象 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 依据 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予 后果 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其它机关、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个人
没有明确依据,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
(一) 中央行政主体
第一级
★国务院
第二级 ★组成部门 ★直属(特设)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议事协调机构 办公机构
办事机构
(只有组成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他国务院可 自主决定)
第三级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某些国务院下属单位 的内设机构
(只有司级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须经国务院批准,其他各部委可自主决定)
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 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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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
➢ 关于国家行政机构,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 确的?
➢ A.国家粮食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 ➢ B.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是主管台湾事务
的办事机构 ➢ C.财政部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由财政部
审核,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 D.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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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公务员的权利
➢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 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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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务员公职的履行
➢ 1、考核 ➢ (1)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但以绩为重 ➢ (2)考核类型——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 ➢ (3)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 2、奖励奖励 ➢ (1)对象——公务员个人;公务员集体 ➢ (2)奖励形式——精神物质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 (3)奖励等级——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 3、处分 ➢ (1)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处分后果——处分期间不得升迁;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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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公务员与《公务员法》
➢ 一、公务员的概念 ➢ 1、05年颁布,06年开始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法》——依
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 利的工作人员。 ➢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各学者的界定 ➢ 2、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大公务员制) ➢ 公务员(非打杂人员)——行政、司法(法院、检察)、 人大、人民团体(工会、妇联、工商联、共青团、政协)、 国家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 ➢ 3、公务员法是国家公务员制度中的一部分,主要针对一 般非领导岗位的公务员,特别法优先(《法官法》、《检 察官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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