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规范药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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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标准考核细则

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标准考核细则

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标准考核细则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标准考核细则一、机构与人员1、医疗构构的主管药品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保证本单位严格执行,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质量负领导责任。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建立药事管理组织;一级医疗机构视规模设药事管理小组或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3、一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剂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担任。

4、医疗机构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应及时调离岗位,并做好记录。

5、医疗机构药品从业人员除每年参加药监部门组织的统一培训外,应定期(每半年或每季度)进行药品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药品管理等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二、管理制度根据《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药品管理制度,包括:1、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度;2、药品从业人员体检管理制度;3、药品采购验收制度;4、药品出库复核制度;5、药品质量问题报告及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制度;6、药品调配和复核制度;7、药品保管养护制度;8、药品有效期监控制度;9、药品质量信息管理制度;10、设施设备检测使用管理制度。

三、药品的采购与验收1、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记录必须注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等。

2、购入的中药饮片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批号、生产日期、供货单位名称。

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须标明批准文号。

3、对发生业务联系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进行资质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建立审核记录和购药档案。

档案包括:①、药品生产或批发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药品生产或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③、药品销售人员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一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规范药房建设标准

一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规范药房建设标准

附件2一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规范药房建设标准一、人员与制度1、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士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

2、医疗机构必须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制度应包括:药品购进的管理规定;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药品储存的管理规定;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使用的规定;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等。

以上制度,可根据内容相近的原则合并制定。

3、医疗机构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二、设施与设备4、设置与诊疗业务相适应的并与其他科室分开的独立的药房和药库。

药房及药库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地面、墙壁、顶棚等光洁平整不起尘不挂尘;库房内不能有污染药品的设施和物品。

5、药房及药库应避光、通风;有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有保持药品与地面有一定距离的设施。

三、药品管理6、在库药品实行色标管理;药品按制剂或用途陈列或摆放。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中药饮片分开存放,并贴有标签;易串味药品专柜存放;特殊药品管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应从有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并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

8、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供货方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①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许可证复印件;②注明质量条款的质量保证协议书;③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④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⑤合法票据。

9、药房必须凭医师的处方调配药品。

拆零药品应在包装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

10、药房在调配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的,应当立即封存,并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管理要求

永德县医疗机构规药房管理要求为加强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人体用药安全、合理、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省药品管理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永德县实际,永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医疗机构规药房管理要求,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疗机构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开展诊疗的科目、容、围和执行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进行监督管理。

辖区医疗机构药房必须按此要求进行规管理。

一、组织与人员的管理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下设药品质量管理组,负责本医疗机构规药房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它医疗机构成立药事管理组,设置质量负责人或者质量管理员,负责医疗机构规药房管理的具体工作;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和企事业单位医务室设置专职质量管理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执业药师或者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药品质量管理经验;一级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企事业单位医务室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具药学或者医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采购、验收、养护、保管、处方调剂的人员应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其它医疗机构的同类人员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还应当接受县级 (含) 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药事法律法规、药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培训,并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4、医疗机构对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发现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必须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5、医疗机构必须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

一级医院药房管理制度范本

一级医院药房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医院药房的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药房的所有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药房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药房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2. 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学专业知识考试;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药房工作人员应接受以下培训:1. 药事法律法规、药品管理政策及专业知识培训;2. 药品采购、验收、保管、调配、养护等业务操作培训;3. 医院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培训。

第六条药房工作人员应建立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学历证明、资格证书、培训记录等。

第三章药品管理第七条药品采购:1.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制度,从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2. 购进药品应保证质量,符合国家药品标准;3. 建立供货单位档案,包括供货单位资质、药品质量情况等。

第八条药品验收:1. 验收人员应具备药学专业知识,严格按照药品质量标准进行验收;2. 验收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包装、标签、说明书等;3. 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应及时退回供货单位。

第九条药品保管:1. 药品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存放,保持干燥、通风、避光;2. 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定期清点库存,确保药品数量准确;3. 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储存。

第十条药品调配:1. 调配人员应严格按照处方要求进行调配,确保药品名称、规格、剂量准确;2. 调配过程中,应执行“四查十对”制度,确保药品质量;3. 调配完成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用法、用量等信息。

第四章药品使用第十一条药房应定期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包括药品使用量、使用频率等;第十二条药房应积极参与医院临床用药指导,为医生、护士提供用药咨询服务;第十三条药房应严格执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__(建标[2008]142号)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__(建标[2008]142号)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1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等综合性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培训等。

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1—20床和21—99床卫生院三种类型。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宜控制在100床以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6—1.2张床位。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宜按以下规定确定:1.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

《徐州市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徐州市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徐州市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发《徐州市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徐卫基层〔2022〕11号)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计生)委员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基层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档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2年)的通知》(徐政办发〔2022〕5号)要求,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乡镇卫生院、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家庭医生工作室)5个规范化建设标准。

现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此标准,对标找差,加快推动基层医疗机构的规范化建设,确保2022年建设达标率100%。

附件:1、徐州市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标准2、徐州市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规范化建设标准3、徐州市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标准4、徐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规范化建设标准5、徐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全科医生工作室)规范化建设标准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3月4日附件1:徐州市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标准一、设置原则以农村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设置。

每个建制乡镇设立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二、机构科室设置科室设置应坚持精简效能、因地制宜、便于管理的原则。

乡镇卫生院一般可设置以下科室:(一)办公室:负责人员、财务、信息、设备、后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门诊部:负责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康复医疗和建立健康档案,下设急诊(抢救)室,内、外、妇(计生)、儿、中医等诊室(也可根据需要设置综合诊室),慢病门诊、感染性门诊、治疗观察室、换药室、输液室、日间病房、康复治疗室、某光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中西药房、消毒供应室、健康档案室等。

可根据需要设置少量床位。

(三)住院部:负责常见病、多发病的住院治疗。

按照每千服务人口0.6-1.2张标准配备住院床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0张,根据需求及规划设置康复床位。

高青县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库”建设标准

高青县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库”建设标准

高青县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库)”建设标准(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说明:
一、本标准分为六部分,共34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12项,一般项目22项。

二、现场验收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并作出符合或不符合标准的评定。

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称为一般缺陷。

三、结果评定:
1、严重缺陷O项,一般缺陷W6项,整改到位后认定为符合评定要求,不能整改到位的,认定为不符合评定要求。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评定要求:严重缺陷O项,一般缺陷>6项;严重缺陷21项,一般缺陷20项。

一级医院药房规章制度

一级医院药房规章制度

一级医院药房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一级医院药房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一级医院药房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药房是医院提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物品的专门场所,负责对患者进行合理、安全的药物供应。

第四条药房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药房的组织管理第五条药房设立药剂科,由合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管理。

第六条药房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药品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七条药房应当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确保药品供应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药房应当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和药品检查,确保药品质量和有效期。

第九条药房应当建立药品信息管理系统,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十条药房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保障患者突发病情的用药需求。

第三章药品的存储和保管第十一条药房应当建立药品存储区域,按照药品的种类、剂型和特性进行分类存放。

第十二条药房应当定期清理库房和货架,保持干净整洁,防止灭活药品受潮、受热、受污染。

第十三条药房应当定期对药品进行温度和湿度监测,确保药品质量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药房应当建立药品库存台账,及时记录进货、销售、报废等情况。

第十五条药房应当制定药品报警制度,避免药品过期、被盗或丢失。

第四章药品的配制和发放第十六条药房应当建立药品配制室,配制液体、外用药等药品。

第十七条药房应当配备专业的药师,进行药品配制,并严格按照医嘱和标准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药房应当制定药品发放政策,确保发放的药品与医嘱相符。

第十九条药房应当建立用药咨询服务,解答患者对药品的疑问。

第二十条药房应当建立用药登记制度,记录患者用药情况。

第五章药品的退换和报废第二十一条药房应当建立药品退换制度,规定患者如何进行药品的退换。

第二十二条药房应当建立药品报废制度,对过期、损坏或不合格的药品进行妥善处理。

第六章药房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药房应当建立门禁系统,保障药品的安全。

一级卫生院药房管理制度

一级卫生院药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一级卫生院药房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一级卫生院药房的所有药品管理活动,包括药品采购、储存、调剂、使用、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药房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有效、合理、经济”的原则,确保药品供应及时、质量可靠、价格合理。

第二章药品采购第四条药品采购应严格执行国家药品采购政策,选用合法、合规的药品供应商。

第五条药品采购前,应进行市场调研,了解药品价格、质量、供应情况,确保采购到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药品。

第六条药品采购应实行公开招标、询价采购或直接采购等方式,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七条药品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合同内容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药品储存第八条药品储存应按照药品说明书要求,分区域、分类存放,确保药品质量。

第九条药品储存区域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防止药品受潮、变质。

第十条药品储存应设立药品库存账目,定期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第十一条药品储存区域应设置明显标识,标明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第四章药品调剂第十二条药品调剂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药品调剂应严格执行处方审核制度,确保调剂药品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药品调剂过程中,应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量、批号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药品调剂完成后,应及时将药品发放给患者,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五章药品使用第十六条药品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临床用药规范。

第十七条医疗人员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选择药品,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药品使用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患者用药反应,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第十九条医疗人员应向患者或家属详细讲解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六章药品销毁第二十条药品销毁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执行,确保销毁过程安全、环保。

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创建与管理

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创建与管理

规范药房验收标准•1、“三个标准”(一)县级医疗机构;(二)乡镇医疗机构;(三)村所(室)、个体诊所。

•2、内容:(1)人员与管理制度(2)设施与设备(3)药械购进与验收(4)储存与养护(5)药械使用一、人员与管理制度•必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从事药械管理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从事药械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相对固定。

•从事药械采购、验收、保管、养护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以上人员须经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应建立人员继续教育档案。

•直接接触药品、医疗器械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发现患有传染病或其它不符合岗位要求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械的工作。

有碍药品安全疾病指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亦称“五病”。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药械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从业人员管理,药械购进、验收、储存与养护管理,处方调配的管理,特殊药品的管理,不合格药械的管理,一次性无菌器械使用的管理等。

•药房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地面、墙壁、顶棚等光洁平整,不起尘不挂尘;门窗结构严密,无污染源,有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药房面积应与所陈列药械的规模相适应。

有保证药械正常陈列、存放的货柜货架,以及防尘、防鼠、避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

•使用生物制品、抗生素、诊断试剂、粘合剂等需低温存放药械的,应配备冷藏设备。

•使用中药饮片的,应配备临方炮制的设备。

•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备相应的安全保管设施。

•★应从合法的企业进货,进货前须确认供货企业的合法资格,并保留其资质证明材料;进货时做到账、票、货相符。

需索取资料:《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GMP》证书或者《GSP》证书;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乡镇卫生院规范药房考核标准

乡镇卫生院规范药房考核标准

杭州市乡镇卫生院“规范药房”验收标准
一、为规范杭州市乡镇卫生院药房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杭州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杭州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验收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乡镇卫生院“规范药房”的现场验收,同时也是各乡镇卫生院自查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管的依据。

三、《杭州市乡镇卫生院“规范药房”验收标准》分为六部分,共34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12项,一般项目22项。

四、现场验收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并作出符合或不符合标准的评定。

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健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称为一般缺陷。

五、结果评定:
1、严重缺陷0项,一般缺陷≤2项,通过现场检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

(1)严重缺陷0项,一般缺陷>2项;
(2)严重缺陷≥1项,一般缺陷≥0项。

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规范药房”按此验收标准执行。

七、实施时间:2006年6月30日。

某卫生院规范化药房建设制度

某卫生院规范化药房建设制度

某卫生院规范化药房建设制度某卫生院规范化药房建设制度随着社会发展和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医疗保健的需求越来越高,对于卫生院来说,如何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医疗安全水平成为重要的问题。

而规范化药房建设是提升卫生院服务质量的重要一步,本文就某卫生院规范化药房建设制度进行探讨。

一、建设规划卫生院规范化药房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并尊重医疗实践的特点,根据卫生院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规划方案。

药房要具备充足的面积和通风设备,药品进货和储存区域要与处方审核、药品配制和药品发放区域进行物理隔离,以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二、药房管理规范化药房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整个流程应该是闭环式的管理。

由专人负责药品的进货、验收、存储、发放等工作,并对药品满足时限、质量、配伍等要求进行监控。

同时,药品的使用要进行严格的记录,包括药品的种类、剂量、适应症、适宜症等信息,以方便监管和评估。

三、用药安全规范化药房建设应注重用药安全,药品的质量、使用方法、放置位置等都要严格执行,尤其是对于高危药品的储存和使用,要有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操作程序。

对于药品过期、漏检、错发、错配等情况,要及时追踪、查找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避免给患者带来不良的后果。

四、资金保障规范化药房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对卫生院来说是一项不小的财务压力,因此,要加强资金保障。

建议卫生院进行合理的财务规划,通过医保支付等多种渠道,获取资金支持,同时加强内部管理,优化流程,提高效率,以降低运营成本,创造更多的资金来源。

总之,规范化药房建设对于提高卫生院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需要注重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广大患者,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一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中医诊所设置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中医诊所设置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中医诊所设置标准精品文档--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中医诊所设置标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docl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单位地址许可证号:人员至少有,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

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法人/负责人:电话号码备注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药房、诊室必须独立。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灭菌剂、消毒剂浓度和配置更换记录标识准确,高压灭菌符合要求,治疗室、处置室空气消毒落实,并有详细记录。

2、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医疗废物,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必须分类存放,统一集中处置。

3、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要求报告传染病疫情,并一律不准接诊传染病患者。

设备消毒隔离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处方、门诊登记记录完整、规范,消毒记录完整准确、传染病登记记录准确及时。

注册资金到位,各类收费标准上墙公示。

1、1 / 56精品文档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临时性任务。

2、按时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组织召开的培训和专题会议。

医疗文书资金情况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任务医庁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巾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2/56精品文档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张以下的乡、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至,,张的纟、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3/56精品文档普通专科门诊部第五部分第六部分第七部分第八部分第九部分第十部分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基本标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护理院、站基本标准卫生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张以上。

医疗机构医院药房基本标准(2023年版)

医疗机构医院药房基本标准(2023年版)

医疗机构医院药房基本标准(2023年版)医疗机构医院药房基本标准 (2023年版)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医疗机构医院药房的基本标准,以确保药房的安全、高效运作,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药房设计与建设1. 药房的位置应与医院主要诊疗区域相邻,方便医务人员取药。

2. 药房应具备足够的面积,以容纳所需药品、设备和人员。

3. 药房内应设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设施,以确保药品质量和操作人员的工作环境。

4. 药品储存区域应分为不同的区域,按照药品类型和特性进行分类存放,以方便管理和取用。

5. 药房应配备必要的冷藏设施,以存放需要冷藏或冷藏保存的药品。

6. 药品储存区域应设置防尘、防潮、防火等设施,以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药品采购与管理1. 药品采购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的采购制度进行,确保采购的药品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2. 药品的存放和管理应按照药品的特性和药理分类进行,确保易混淆药品的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和误用。

3. 药品的储存期限和过期药品的处理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定期清理过期药品。

4. 药房应建立药品调剂和发药制度,确保药品的准确发放和使用。

5. 药房应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及时补充和调整药品库存,避免过多或缺货的情况发生。

人员管理与培训1. 药房应指定专业的药剂师负责药品管理和药房运作,确保合理、安全的药品使用。

2. 药房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药学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药学知识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

3. 药房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合规性和规范性。

安全与应急措施1. 药房应具备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等,保障药品和药房的安全。

2. 药品购进入库时应进行核对和验收,确保采购药品的真实性和质量。

3. 药品的配制和发药应按照规定进行严格核对,避免错误发生。

4. 药房应建立应急演练机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药房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结束语本文档为医疗机构医院药房的基本标准,旨在规范药房的设计、药品采购与管理、人员培训以及安全与应急措施。

乡镇卫生院标准化药房的标准

乡镇卫生院标准化药房的标准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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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验收记录,发现有未验收入库药品 或验收记录不齐全者视情况酌情扣分 查看分发或出库记录,分发记录不齐全 扣2分 视情况酌扣,发出的药品未注明 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的扣 3分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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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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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或医疗器械。 ③伪造药品、器械购进记录。 ④以邮寄的方式销售药品或以义诊、义卖、咨询、试用、验证等名义销售药品。
查看相关资料及 未按要求配备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分 资格证书 查看培训记录和 未开展培训、考核不得分;培训内容及 考核记录 培训人员不全,视情况酌扣
15分
视情况酌扣
2、根据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验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 购进验收记录,归档备查。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有效期1年,并不得少于3年; 医疗器械产品购进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效期产品应保存到有效期满后2年,植入性医 疗器械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3、建立药品、器械从库房分发至药房等使用部门的分发或出库记录。 4、按照调剂的技术规程认真审核处方,细心、准确调配药品,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 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 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 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 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注:1、标准化药房考核满分为100分,总分达到80分以上者为达标。 2、以下行为为一票否决项目 ①未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未实行药品“三统一”及零差率销售。

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

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

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医院类)
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区级以上医疗机构、民营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的规范化建设验收。

2、本标准共分7个部分:管理与制度(15分)、人员与培训(8分)、设施与设备(15分)、进货与验收(15分)、使用与调剂(30分)、储存与养护(15分)及其它(2分),总分100分。

3、验收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现场检查分数达到80分(包括80分)以上的单位为验收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将责令限期整改,如在规定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年月日。

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设置规定及验收标准的通知

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设置规定及验收标准的通知

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设置规定及验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03.18•【字号】兰食药监[2014]75号•【施行日期】201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设置规定及验收标准的通知(兰食药监〔2014〕75号)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设置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了《兰州市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设置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LZ〔2014〕4-SYJ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该设置规定制定了《兰州市规范化药房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本规定和标准是新申请设置规范化药房(药柜)和规范化药房(药柜)复查的现场检查依据,同时也是日常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检查中发现管理滑坡、不符合本规定和标准的,要取消“规范化药房(药柜)”资格。

二、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药柜)验收审批资料要及时、完整归档,对验收审批资料不全的规范化药房(药柜)要按照本规定和标准重新验收。

三、要继续加强百家规范化药房示范单位的巩固提升工作,确保规范化药房示范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

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市卫生局2014年3月18日兰州市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设置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设置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修订)》《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级中医医院设置规范标准[详]

一级中医医院设置规范标准[详]

一级中医医院设置规范标准[详]一级中医医院设置规范一、床位床位在20 张至79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设有急诊科、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骨伤科、中医针灸科或推拿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含西药房、中药房、煎药室)、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 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88 名卫生技术人员。

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4 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5 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

(六)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均不低于60%。

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

四、建筑、设施与环境医院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一)医院应有独立楼房,与同类医疗机构的直线距离不少于2公里。

(二)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2000(基础面积)+床位数100(平方米)。

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 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 平方米,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35%,每100 床位至少配有30 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 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等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院内部各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铺设防滑、防噪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药房规范化建设标准

药房规范化建设标准

附件1:
乡镇卫生院药房(药库)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
说明:1、本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验收。

2、本标准共分7个部分:管理与制度(10分)、人员与培训(12分)、设施与设备(16分)、进货与验收(15分)、使用与调剂(30分)、储存与养护(15 分)及其它(2分),总分100分。

3、验收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现场检查分数达到80分以上(包括
80分)的单位为验收合格,80分以下的单位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责令限期整改,如在规定限期内
未整改到位的,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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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一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规范药房建设标准
一、人员与制度
1、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士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

2、医疗机构必须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制度应包括:药品购进的管理规定;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药品储存的管理规定;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使用的规定;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等。

以上制度,可根据内容相近的原则合并制定。

3、医疗机构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二、设施与设备
4、设置与诊疗业务相适应的并与其他科室分开的独立的药房和药库。

药房及药库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地面、墙壁、顶棚等光洁平整不起尘不挂尘;库房内不能有污染药品的设施和物品。

5、药房及药库应避光、通风;有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有保持药品与地面有一定距离的设施。

三、药品管理
6、在库药品实行色标管理;药品按制剂或用途陈列或摆放。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中药饮片分开存放,并贴有标签;易串味药品专柜存放;特殊药品管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应从有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并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

8、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供货方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①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许可证复印件;②注明质量条款的质量保证协议书;③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④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⑤合法票据。

9、药房必须凭医师的处方调配药品。

拆零药品应在包装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

10、药房在调配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的,应当立即封存,并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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