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体系的思考--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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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体系的思考

王延会

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既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核心问题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此前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要求推进相关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资源配臵、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不是指某一个具体制度,而是一个制度体系。这种制度体系的建立,是当前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和核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狭义的利益冲突,是指发生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中公私利益冲突行为。这方面的利益冲突也是普遍存在的。比如,一些领导干部的家属、子女在其领导的地区、行业工作,该领导干部就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家属、子女在职务职级晋升和经济利益等方面给予额外关照的可能性。又比如,某些特殊行业(如债券)的管理人员,存在因为知道“内部消息”而为自己或家人、亲友牟取私利的可能性。再比如,一些领导干部的家属子女都在国外生活,自己一个人在国内为官

(即群众所说的“裸官”),一旦其家属子女所在国与我国利益发生冲突时,该官员就存在为谋求家属子女受到对方关照而牺牲我国利益的可能性。还比如,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存在为自己家属、子女、亲友所办私营企业关照生意、牺牲国有企业利益的可能性。

这里所切入的利益冲突,是从反腐倡廉建设角度分析的,是指狭义的利益冲突。

事实上,上述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在少数领导干部中已经变为“现实”。面对大量的利益矛盾,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不惜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自己牟取私利,包括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任用私人等,与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冲突,影响很坏、危害很大。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其针对性和出发点正在于此。

从一定意义上讲,反对腐败的过程就是防止利益冲突的过程。所谓反腐倡廉就是反对用公权牟取私利,保证廉洁从政;而狭义的利益冲突,正是指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私人利益侵害公共利益)行为,其结果就是腐败。从这两者的定义可以看出,防止利益冲突正是反腐倡廉的关键所在。因此,“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既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核心问题。

防止公权私用。防止利益冲突,实际上就是防止公权私

用。事实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资源配臵、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简称“三公”领域)最容易产生利益冲突,是现实中发生腐败现象的重灾区。所以,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要求推进相关改革,完善公共资源配臵、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

由于凡涉及具有公共属性的资源配臵、资产交易和产品生产领域,包括能够交易和可以交易的环节,都存在严重利益冲突和腐败风险,着力完善其市场运行机制,对于更有效地预防腐败、遏制腐败易发多发势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完善“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要义是必须让事关公共利益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所谓公共资源,是指属于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来源,主要配臵方式可分为行政配臵、特许经营和市场化配臵,可以市场化配臵的领域主要集中在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所谓公共资产,主要是指可以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公共资产;所谓公共产品,一般是指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产品,在公共产品生产上,既通过公共财政体系直接提供,又对具有混合性质的准公共产品允许民间参与投资,后者是完善市场机制的重点。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决定》提出完善“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其要义就是把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运作的

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和公共产品放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之中,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权力寻租的机会,逐步形成公共权力良性运行的体制机制。

完善“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关键是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近年来,各级政府不断转变经济管理职能,在建立“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方面进行了不懈努力,一些地方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对某些领域公共资源探索市场配臵机制;更多国有产权进入市场转让,以市场行为和制度执行代替行政审批,使国有资产在企业改制、结构调整中保值增值;垄断行业改革逐渐深化,公共产品生产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取得初步进展。但还有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部分地区市场配臵公共资源的法规和运行、收益、监督机制不健全,公共资源被低估贱卖;国企重组改制、国有产权流动主要靠行政审批,未全部进场交易;一些公共产品生产管理权与经营权不分,运行效率低下,有些“三公”领域成为腐败易发多发区。《决定》重申“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要求推进相关改革”,强调完善“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就是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创新公共产品资源的生产、交易和配臵方式,营造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环境。

完善“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可以把有效预防腐败

体系建设关口前移并不断加以巩固。按照《决定》的要求,完善“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的着力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从公共资源配臵看,在政府投资领域须合理界定投资范围,健全项目决策机制,规范资金管理,在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方面,增强竞争的公平性透明性,在企业投资领域,政府要切实转变管理职能,严格执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从公共资产交易看,要明确交易市场监管主体,完善交易制度支撑体系,推进交易市场整合,加强市场中介机构监管,通过扩大产权交易制度覆盖面,继续扩展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范围。从公共产品生产看,要加快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准公共品生产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探索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生产模式多样化,同时进一步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加快部门预算改革,完善公共部门行政执法,使公共产品生产供给处于全程监督之下。通过制度创新,切实把涉及“三公”领域预防腐败关口前移,不断筑牢防止利益冲突、反腐倡廉的制度防线。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如果说“三公”领域是当前防止利益冲突的重点领域,那么,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就是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环节。因为狭义的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正是权力寻租、公权私用。

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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