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卫生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丘市卫生局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法律依据

(一)法定行政机关:商丘市卫生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六条

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1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放射防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第七条

1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1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1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1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

1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19、•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20、•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2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

2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

2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条

25、•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条

26、•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27、•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放射事故管理办法‣第四条

2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30•血站管理办法‣第四条

3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

3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33、•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三条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

36、•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

37、•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三条

38、•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

39、•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

40、•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第三条

41、•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条

4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五条

43、•河南省中医条例‣第五条

44、•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第七条

45、•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46•河南省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二)受委托执法组织:

商丘市卫生监督所

法律依据:

卫办发[2000]第16号(经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印发)“卫生监督所(局)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和上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指导下,依法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领域,包括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和采供血机构等)和卫生专业人员执业许可,开展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并进行实施。

(二)负责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后证书发放的具体工作。

(三)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上报抽检结果。

(四)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结果。

(五)对卫生污染、中毒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等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六)组织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七)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

(八)负责对卫生监督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的培训工作。

(九)负责对卫生监督执法的投拆、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十)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十一)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二)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原则上以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为主;县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具体执行第一线卫生监督执法任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有关卫生行政执法分级管理的规定,承担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共175项)

(一)行政许可…15项‟

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预评价报告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3、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三)设臵有效的通风装臵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臵自动报警装臵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设臵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4、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立及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设臵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5、医师执业注册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