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冀教财【200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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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
为保证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冀发〔2003〕26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和责任
第一条资助对象为全省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含特殊教育、职业初中学生,下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未入学或已辍学的学生。符合下列情况,品学兼优的贫困生优先资助: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少数民族学生。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孤儿学生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
4、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第二条资助贫困生工作主要由县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主要由县级政府筹集(包括学校减免学生杂费);各市政府要对本区域内资助贫困生工作给予资金补助与指导;中央、省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财力确有困难的县给予适当补助。省对资助工作开展好的县给予奖励。全省各级共同努力,到2007年基本实现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享受免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贫
困寄宿学生生活费目标。
二、资助方式
第三条资助贫困生的方式主要包括免杂费(包括免贫困寄宿生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等。具体资助方式按贫困生家庭经济状况,选择全部或部分项目进行资助。
第四条学生享受免杂费的资金数额不得高于省规定“一费制”的杂费标准;免费提供的教科书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选用经济适用版(黑白版、双色版)教科书。免费提供的教科书扉页上须标明“本书由国家、省免费提供”字样;鼓励循环使用教科书;补助寄宿学生的生活费,小学每生每年一般按300元掌握,初中每生每年一般按500元掌握。“扶志班”学生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省成立由教育厅、财政厅组成的资助贫困生管理工作小组(简称“省资助小组”),具体办事机构挂靠在省教育厅财务处。省资助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资助贫困生政策,制定全省资助规划,管理中央和省资助资金,对全省资助贫困生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市、县也要分别成立相应的管理工作小组(简称“市、县资助小组”)。市资助小组负责制定资助规划;筹措资助资金;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检查、督促资助工作进展;向省汇报实施情况等。
县资助小组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筹措资助资金;确定学校受资助名额和具体资助形式;保证专项资金及时支付;建立贫困生档案库;组织有关学校进行申报工作等。
第七条有关学校在校长领导下,由专人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并成立由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贫困生的申请和初审,研究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形式。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贫困生每年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一般于每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见附表1),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第九条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的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和资助形式,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资助名单、资助形式和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资助小组审核确定。
第十条县资助小组根据财力、本地地域之间差异和各学校上报贫困生情况,制定全县资助贫困生的实施方案,并确定资助名单、资助方式和补助标准,同时通知有关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通知受助学生填写《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领取表》(见附表2),并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班主任签字确认,学校凭资助金领取表到县资助小组报帐,县于10日内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受资助学校。
第十二条县资助小组要对全县资助贫困生情况进行逐人登记造册,填写《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见附表3),同时建立文本和电子档案报市资助小组,市资助小组将全市情况汇总建立电子档案后报省资助小组备案。
五、帐户与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各市、县资助小组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中央、省级资助贫困生专项资金和市县财政资金以及其他用于资助贫困生的资金要实行专帐、专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条免杂费、免费提供教材的资金原则上不发给学生本人。用于免杂费的资金由学校集中使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用于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资金要集中掌握,用于购买教科书;补助贫困寄宿学生的生活费原则上由学校集中掌握,也可分月发给学生。
六、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受资助学生名单、资助项目和金额应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全县受资助学生应在县教育局政务公开栏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建立受资助学生电子档案,并报省、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县资助小组要建立贫困生档案库,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对贫困生学习生活、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定期巡查,建立跟踪问效机制。
第十七条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
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助资金的,要严肃处理。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省资助小组要对各市、县资助贫困生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资助工作开展好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问题突出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将追回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七、其他
第十九条各市、县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资助贫困生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和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捐资,多渠道筹措资助资金,为资助贫困生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发挥学校在资助贫困生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学校继续减免贫困生所应缴纳的杂费,同时学校要通过勤工助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帮困活动,帮助贫困生解决就学困难。
第二十条各县于每年10月下旬前,将本学年资助学生人数、资助形式及金额等有关情况上报到市资助小组,各市于11月底前上报省资助小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