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税务政策深度解读(2021020718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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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税务政策深度解读

2017-06-09?

概述: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由合伙人承担所得税纳税义务,合伙企业不承担。同时,

合伙人取得的收入须区分生产经营所得以及股息、红利、所得,适用不同税率。在有限

合伙企业,LP和GP税负是不一样的。

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的核心就是先分后税,合伙企业不缴纳所得税,而由合伙人承担所得税。这里有两大要点要注意,第一,合伙企业虽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但须作为应纳税所得核算主体,在扣除分摊费用后,将应纳税所得分配给合伙人,第二,合伙企业只是不缴纳所得税,但仍然是流转税纳

税主体,也就是合伙企业须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施行先分后税”原则,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合伙人人征税。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合伙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指出,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

所得,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和其它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这里的收入总额包括商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财产出租和转让所得、利息收入(此处的利息收入特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人合伙人对分的的合伙企业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缴纳。

在有限合伙企业,个人普通合伙人与个人有限合伙人税负不一样。上文已经描述,对于普通合伙人

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及财产转让所得按照5%-35% 五级超额累进征税,因此,普通合伙人转让被投资企业股份取得所得按照5%-35%五级超额累进征税,而普通合伙人如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利息及股息红利所得则按照20%比例征税。

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同,很多地方为鼓励股权投资,在转让股份时,对不执行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

财产转让所得”仅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

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上海政策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税率为20%,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税率为5%~35%超额累进税率。《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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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沪金融办通【2008】3号》同时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深圳政策

相关政策与上海类似

北京政策

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率为20%。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

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并未对享受税收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提出约束条件。

新疆政策

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所得税率为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法【2010】187号)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o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法【2010】187号)要求:股权

投资企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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