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红油走私系列案”一审宣判主犯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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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红油走私系列案”一审宣判主犯被判死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上午对广州海关缉私局破获的郑洪钧等全国最大的“蚂蚁搬家式”红油走私系列案共6案84名被告人同时进行了一审宣判,分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郑洪钧死刑,被告人郑金宁死刑,缓期2年执行,被告人麦惠芳、郑金强、梁全根、梁伟勤、何建铭、何建国、黄培棠、梁玉桂等8人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分处1年6个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洪钧、郑金宁共谋利用其来往穗港运输水产的船只走私柴油(香港地区专用的添加红色染色剂的免税柴油,俗称红油)回番禺销售牟利。之后,被告人郑洪钧、郑金宁指使被告人郑金强专门负责与香港青山合记石油有限公司、义利有限公司、永华油船公司购买柴油及与上述油公司结算油款。并指使被告人麦惠芳负责记录走私柴油数量、油款收取结算、兑汇付汇、发放船员工资等事宜。被告人郑洪钧、郑金宁、麦惠芳自1998年9月至20XX年9月间,共同利用船只从香港偷运柴油入境,从中获利。
据查,被告人与同案人为了合作走私柴油,购买或租用船只,雇请船员和专门的海上“看水”(即在海上监视执法人员的行动情况,随时向走私分子汇报)人员,利用来往穗港的小型船舶、渔船、“三无”船舶等船只,采用每次走私柴油数量不超过刑事处罚范围的“蚂蚁搬家”方式,从香港沙洲等水域偷运柴油入境,然后运到番禺、中山、东莞等地,销售给被告人梁伟勤、郭明生和周胜、梁任根、梁惠佳(均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欧锐享、麦惠芳收取油款后,通过被告人江银妹非法付汇给香港油公司,从而大肆进行走私活动,牟取暴利。
随着以被告人郑洪均、郑金宁等人为首的走私分子在珠三角一带大肆进行走私柴油入境的违法犯罪活动,又先后有一些被告人与其相互勾结、有分有合、或多或少地参与了走私活动。
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被告人郑洪钧走私柴油2262.222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元。被告人郑金宁、麦惠芳走私柴油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03354733.19元。其他81名被告人均参与走私或直接向走私分子非法收购偷运入境的柴油200余吨至19万余吨不等,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万余元至7320万余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郑洪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郑金宁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麦惠芳、郑金强、梁全根、梁伟勤、何建铭、何建国、黄培案、梁玉桂等8人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分处1年6个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郑洪钧、郑金宁等7人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