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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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
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
【标 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0-12-07
【实施时间】201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受理和认定,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及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受理和认定管理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级国家税务机关或者同级别的税务机关(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四条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经营期是指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第五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开业的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
人。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本款所称“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和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是指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总帐、日记帐采用订本式。
二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
三是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本款所称“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具体为:
一是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项目发生变更的,能按规定及时办理税务变更等手续;
二是增值税纳税申报及时、完整、准确;
三是已领购发票的,有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按规定使用保管发票,安全措施得当; 四是已使用税控设备的,按规定使用、保管税控设备。
第六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非企业性单位是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一)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需要,可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附件1),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2),告知纳税人“同意其认定申请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等事项”。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附件3),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由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证件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能在征管档案系统和资料中查阅的,可免予提供。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全、填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将有关资料原件退回给申请人。对免予提供上述资料的,必须从征管档案系统和资料中进行查对核实。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不予受理,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四)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