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三个必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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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三个必须(2)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结合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责任
第二条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项目经理为首,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及其他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施工班组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全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项目部安全生产最高决策机构,负责领导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项目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第四条工程部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项目部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施工通
用、专业设备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保障体系、运行机制等,项目部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年初完成项目部与施工中队和项目部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做到明确各级管理者、工作者安全生产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七条项目部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经费,由项目部控制使用,确保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
第八条项目部应为施工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没有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前,不得开工。
第三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九条项目部(由项目经理带队)每月进行1~2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员每天开展安全巡查。
第十条项目部根据季节气候变化、节假日生产的特点以及特殊作业的要求,组织开展不定期的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要求等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
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十二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安全隐
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验收并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项目部要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四条项目部应开展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形式多样的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宣传,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指示,传授安全知识与技术,讲解典型案例。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应包括: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安全思想教育,安全生产理论知识教育及基本(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对项目部不同岗位的员工,安全教育的内容侧重点应有所不同。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日常性安全教育,新员工三级教育, 四新、调岗、复工安全教育,安全活动专项教育。
项目部应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作业人员进行日常性安全教育,项目作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由项目部安全员进行。
第五章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部技术管理、安全管理、施工班组等部门在安全
技术管理中应履行:
1、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交底并监督实施;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督,纠正不安全的做法和行为。
3、施工班组按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严格实施。
第十八条《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及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中应制定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对相应的技术方案进行验算,并经相应的部门审批后才允许实施,确保施工方案的安全。
第十九条项目开工前及分项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层层落实,首先由项目部总工程师向项目部管理人员交底,再由项目部管理人员向施工班组长交底,最后由施工班组长向作业人员交底。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书面交底,并一式二份,分别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保存。
第二十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以三检制的方法进行落实。
1、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要对自己的作业程序、作业方法等进行自检,进行自我鉴定,确认符合安全规定要求。
2、作业班组内不同工序的人员,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进行互检,进行互相鉴定,确认符合安全规定要求。
3、各管理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过程中的偏差问题,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落实。
第六章事故管理
第二十一条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项目经理。
并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二条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对于发生事故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有关责任人应受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应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项目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十五条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
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后,项目部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并按照管理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分级调查处理,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并限期整改。
发生责任事故,无论责任大小都要严肃处理。
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或由于渎职造成重大事故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蓄意破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对事故调查中形成的材料,如现场检查记录,技术鉴定照片、分析化验记录、会议记录、综合调查材料、旁证材料、登记表、报告书、文件等都应存入档案,以便备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框架) 一、监理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该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
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及监理内容,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承包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审核
(1)机构与制度审核: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机构设置、各部门的分工、职责等进行审查,并能适应项目的管理需要。
(2)人员的审核: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均按规定到位且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在监理机构备案。
(3)安全资格的审核:承包单位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有B、C类考核合格证,专职人员人数符合规定。
2、分包单位资格审查
(1)依据的审查:部分工程(不含主体)实行分包必须符合施工合同规定。
(2)分包单位资质审查:专业分包单位的专业与资质等级符合分包工程有关规定。
(3)分包单位驻场人员资质审查:项目负责人持有建造师(或项目经理)证,B类人员合格证,其他管理人员均持上岗证,专业安全员人数符合要求,且持有C类人员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应在监理机构备案。
(4)专项施工方案审查:
①程序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应有承包单位质量、技术、安全部门会签,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施工方案有项目技术负责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有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
②对照强制性标准审查:内容要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不得有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安全技术措施符合要求。
③针对性审查:按该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内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有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有专家论证审查报告。
④时效性:应及时编制和审核,当项目环境有重大变化原编制的内容不能指导施工,应要求承包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重新编制或增补内容。
3、特殊机械设备进场使用报验
1)安装:安装单位资质和安装人员的上岗证备案,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文件报监理。
2)验收:由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设备出租单位及检测单位进行安装、验收、出具合格证明文件,塔吊等需要有安监站备案的文件。
3)审批:符合以上程序和提供有关资料合格可同意投入使用。
4、开工条件报审
1)安保体系报审,应急救援预案报审,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报审均已通过。
2)地下障碍物已清除或查明,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已经审图中心审查通过,并按计划提供齐全。
(二)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
每天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
核查施工现场建筑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设备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
(一)项目监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总体工作程序
1、分析与评价项目所处的安全监理环境
①自然环境(包括气候、地质情况等)
(1)分析②技术环境(指项目的技术要求、如高耸结构物、高压设备安装)
③管理环境(指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较强的管理意识、施工人员是否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与
能力能否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等等)
(2)在了解上述情况后,总监理工程师应该评价项目监理机构在本工程所处的安全环境确定本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管理方略。
2、对有关的监理工作提出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
(1)与安全有关管理①监理工作主要是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方面的方案审查工作。
的两方面的工作②现场监理工作。
(2)总监理工程师对两个方面的工作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安全工作要求
比如审查在基坑施工方案时一定要检查基坑的稳定性、它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检查模板工程时一定要检查验收模板及支撑系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在旁站时除了检查施工质量外,还要注意检查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等等。
3、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分工及职责
①在一般项目的监理机构中应该明确一名监理人员负责安全方面(1)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②在技术较为复杂或规模较大的工程有必要设立一名专职的安全岗位监理人员,以统一管理有关安全方面的监理工作。
安全工作
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
工程师
(2)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分工及职责
a、总监理工程师及的监代表的有关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是整个监理组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首位责任人,其职责有:
1、组织安全工作的形势评估,制定有关安全工作的监理措施;
2、定期组织阶段性的安全形势分析,确定应监控的重大危险源;
3、最终审查有关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要求;
4、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与报告;
5、参与对工程安全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b、安全工作的专职监理工程师职责(在一般项目的监理机构中明确一名监理人员负责安全方面的日常工作。
1、负责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日常工作;
2、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安全方面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3、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工作;
4、提出项目监理机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工作建议与要求,尤其要提出重大危险源监控建议;
5、负责一般性安全隐患的处理;
6、定期向项目监理机构汇报有关本工程的安全情况;
7、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知识学习;
8、负责有关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资料记录与整理工作。
c、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职责
1、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分部分项施工方案时,对技术方案本身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涉及安全技术方面的内容时与安全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共同审查;
2、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现场巡视时,应运用其所掌握的安全技术知识,注重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当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应进行记录,并及时通报负责安全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处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四、监理工作过程中要保存完整的安全资料
不论是质量还是安全工作,监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均要严格地保存全部相关资料,一方面是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便于做好维权和举证工作,防止监理无过错或只有轻微过错而被扩大追究安全责任。
避免在监理工作中已经采取措施,但没有留下记录或记录不全面、不完整而导致错误的被追究责任。
涉及安全工作的监理资料有:
1、监理规划与监理细则中相应部分应具有安全方面的监理内容;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并要记录过程;对一些涉及到重大危险性作业时,应书面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无方案施工要给予坚决的制止,并有书面记录;
3、监理人员在现场巡视或检查后要详细记录有关检查安全方面的监理行为,以证明监理人员确实在注重发现安全隐患,尤其是较大
危险性的作业现场监理人员在加强巡视与现场检查,检查后应详细记录;
4、工地例会中有关安全工作的内容要全部完整地记录;
5、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的处理文件包括:监理通知、指令、暂停施工令和上报业主及建设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报告;
6、监理月报中也应包括反映项目施工安全工作的内容;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监理人员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解出有关监理安全责任的资料。
监理举证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如下方面:
(1)反映监理依据合法性的证据。
证明监理机构是按国家法律法规、合同、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的。
(2)反映监理工作的程序、方法合法性、规范性的证据。
证明监理的具体工作、具体做法是符合有关规定的。
(3)反映监理进行工程协调和处理问题其后果合理性的证据。
如监理过程中没有错指令;发现质量、安全问题,进行了合理的处置;监理的工作成效等。
(4)针对所追究的事故责任,要提出有可信的证据的事故原因分析报告。
五、监理单位的安全工作和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二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工作,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目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
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条例》第五十七条还规定了对监理单位的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条例》第五十八条还规定了对监理单位注册人员的违反规定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