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7.09.12•【文号】民函[2007]263号•【施行日期】2007.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近年来,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推动了社会团体健康发展。
但我部在登记审核、年度检查和执法监督过程中也发现部分社会团体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为改进和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规范社会团体章程的修订及核准。
社会团体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
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应擅自发布。
二、加强社会团体民主程序的监督。
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领导成员的任期都应遵照章程规定。
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社会团体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三、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
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根据《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鄂民政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15号省直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决定在全省社会团体中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时间从2020年7月6日开始,10月31日结束。
二、整治内容社会团体涉企收费专项治理,突出四个方面:一是社会团体会费情况。
1.会费标准是否经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2.是否考虑疫情影响,降低会费标准;3.是否合理设定会费上限和会费标准档次,额度是否明确;4.是否依法向全体会员公开。
二是服务性收费情况。
1.服务活动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2.是否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收费标准并公开;3.是否签订相关服务协议;4.是否存在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及出国考察等活动。
三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
1.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或代行政府职能的依据;2.是否经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定价;3.是否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四是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发证收费情况。
1.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否经省评比达标表彰领导小组审核立项;2.是否收取相关费用;3.所发的各种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属于国家2019年公布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目录”内容,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政府职能部门委托。
三、整治方法和步骤(一)自查自纠(2020年7月)各社会团体对照此次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内容,逐条逐项查摆问题,填报社会团体收费自查情况表(附件1)并报登记管理机关,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逐一进行整改。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质量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质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鄂民政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质量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3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全国民政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新时代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质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现结合民政部门职能,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
2019年机构改革后,承担社会组织党建职能的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切实落实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
没有承担社会组织党建职能的民政部门,要会同社会组织登记机构切实履行社会组织党建的部门责任,全面做到“三个纳入”。
一是纳入登记审查内容。
在开展社会组织章程核准时,要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载入章程。
在办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要指导发起人签订党建承诺书。
拒签的,依法依规不予登记。
二是纳入年检内容。
在社会组织年检时,要重点检查党组织建设和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建未建的,年检结论原则上不定为“合格”等次。
三是纳入评估内容。
在进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时,提高党建工作评估分值。
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建未建的,评估时原则上不定为3A以上等级。
二、严格登记审查。
一是严格落实登记会商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机构在社会组织登记审查阶段,要书面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有关管理部门和利益相关方意见,督促社会组织落实党组织建设承诺。
二是强化责任人审查。
要利用信息化手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资格审查。
三是建立社会组织登记信用承诺制度。
湖北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湖北省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示范文本。
二、本文本为我省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制定章程的范例。
三、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制定的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本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不设常务理事的可删去有关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会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为选择事项,不是正文。
五、主要以企业为会员的联合会、促进会、研究会应参照本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缩写:。
[名称中应表明其所属行业,冠以“行业协会”或者“同业公会”、“商会”等字样。
被依法注销、撤销的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商会)的名称三年内不得使用]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的性质表述:“本会是湖北省内从事行业生产(或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 [异地商会的性质表述:“本会是由省的投资者在湖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是-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
[须载明湖北省市区街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工作任务参照省政府令第284号第二十条填写,并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增减。
异地商会应根据自身能力、会员及政府的需求来确定业务范围。
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的业务范围应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0.12.27
•【文号】民政部公告第193号
•【施行日期】2010.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第19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开展了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经2010年12月20日我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章33件,废止的规章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30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72件。
现将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2: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民宗委、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
湖北省民宗委、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宗委,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03.28•【字号】鄂民宗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信仰正文湖北省民宗委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民宗发[2019]7号各市、州、县民宗委(局)、民政局: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印发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省民宗委、省民政厅制定了《湖北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宗委湖北省民政厅2019年3月28日湖北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单位登记规范指引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包括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一、成立登记(一)申请办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单位登记的条件1.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2.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3.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4.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5.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
(二)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单位登记,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法人登记申请书;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经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核准的法人章程草案;4.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审查同意的文件应当载明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拟任法定代表人、管理组织成员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单位登记的流程1.申请人向所在地宗教团体提出法人登记申请,并取得同意登记的书面意见。
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最新)
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1】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Xx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为指导,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核心,逐步实现学校建设标准化为目标,以加大投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效益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建设目标总体目标:通过一年的努力,使学校环境和条件更加完善,技术装备全面达标;教师队伍配备整齐合理,专业化程度大幅度提高;教育内涵得以提升,教育质量全面提高;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校园更加平安和谐,力争步入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先进行列。
具体目标:(一)办学条件明显改善。
以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为契机,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使教育教学仪器及现代教育技术装备全面达标,使学校布局更加趋于科学合理,专用教室建设更加规范、标准,校园环境更加优雅整洁,学校文化建设品位得以提升,整体办学条件明显改善。
(二)学校管理科学规范。
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把强化学校管理作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以法治校,实施科学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三)教师队伍更加专业。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促进整体素质全面提升。
通过外出学习和校本研修,打造专业化教师队伍。
(四)教育质量全面提高。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德育为首”,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开齐开足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促进教育质量全面提高。
三、具体规划(一)具体规划学校力争到20XX年底,完善教学楼的改建工程,水冲式厕所20XX年秋投入使用,配置教育设备,对教师进行培训。
(二)阶段推进目标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从2009年10月底启动,至20XX年12月结束。
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9年10月——20XX年4月)1、学习有关文件,理解标准化建设内涵。
2、对照标准,严格自查,摸清底数。
3、统计数据,及时上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7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正文:----------------------------------------------------------------------------------------------------------------------------------------------------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7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规范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2015年9月29日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成立登记规范指引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1.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必要的场所。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直接面向基层、社区开展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在市州、县级民政部门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核准时需提交的材料。
1. 设立申请书(附件一)。
鄂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
审批单位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办事
时限
收费标准
备注
4
财务清算报告编制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鄂州市
公安局
社会专业安防检测机构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15
非金属采矿权储量核实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16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依据
审批单位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办事
时限
收费标准
备注
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6)22号)
鄂州市
发改委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2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
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函[2014]204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各社会团体:现将《湖北省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2014年5月23日湖北省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我省决定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事项。
为改进和加强我省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社团分支机构的名称可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以其他名称出现。
确定分支机构名称,一般遵循以下原则:按行业、领域、人群特点设立的,称分会;按学科分支设立的,称专业委员会;按工作项目设立的,称工作委员会;管理使用专项基金的工作机构,称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社团分支机构的全称中应包括社团名称,如:湖北省××学会××××专业委员会。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的名称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社会团体内部应按统一的标准设立分支机构,以避免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重复与交叉。
学术性社团分支机构可按本学科所设专业名称设立;行业性社团分支机构可按本行业所包含的小行业名称设立;其他类别社团分支机构可按业务活动的分类或会员的组成特点设立;全省性社团拥有专项基金50万元、省以下社团拥有专项基金30万元的,必须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民政发[2015]19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民政发[2015]19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现将《2015年省民政厅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2015年7月1日2015年省民政厅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民政标准化是将标准化的理念、原则、方法运用到民政管理与服务中,通过制定标准并付诸实施,达到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管理精细化,从而获得最佳服务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是构建现代民政的必然要求,是提升民政部门管理与服务水平的必然选择,是推动民政事业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
根据厅党组工作部署,现制定2015年省民政厅标准化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系统梳理本领域国家、行业标准,结合工作实际,突出重点,研究制定处室标准(工作规范),成熟的上升为厅级标准(工作规范),成效明显的申报上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同时开展试点示范,组织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在实践中检验、完善标准,初步形成工作有标准可依、按标准办事、凭标准考核的机制,提升民政管理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研究制定民政业务管理标准(工作规范)1.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湖北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范指引》《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湖北省基金会登记规范指引》《全省性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标准》。
责任单位:厅民间组织管理处。
完成时限:2015年底之前。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6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正文:----------------------------------------------------------------------------------------------------------------------------------------------------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6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规范我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创新,促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公开,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2015年9月29日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成立登记规范指引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对象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湖北省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其中,成立行业性协会商会的,其单位会员不得少于本行业企业的30%。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6.不低于3万元注册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直接登记的社团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以下同)。
9.社会团体会员地域分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10.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1.发起人咨询社团成立相关政策问题。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鄂民政函〔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函〔2020〕114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因素,现就2019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一)2019年12月31日前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2019年6月30日前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提交2019年度年报资料。
二、年检时间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9年度年检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延后至8月31日。
三、年检内容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参与脱贫攻坚情况等。
四、年检程序根据省政府有关政务服务“一张网”要求,所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备案、年检等事项统一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办理。
为方便全省社会组织网上办理年检,登记管理机关对年检系统进行了优化,在“湖北政务服务网”首页添加年检入口。
社会组织年检填报路径:(一)搜索。
百度搜索“湖北政务服务网”(/),在首页下部“湖北省特色服务栏目”中,按社会组织类别选择“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或“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对话入口。
(二)登录。
进入用户登录界面后,选择法人用户登录,账号为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密码为原年检密码,初始密码:123456。
社会团体筹备第一届一次会议(成立大会)须知
社会团体第一届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规范指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社会团体第一届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规范指引》。
一、召开第一届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程序1.社会团体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民政部门报送社会团体名称核准相关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并下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申请登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应以发起人或发起单位为基础及时组建社会团体筹备工作组;2.社会团体筹备工作组应按照规定完成发展会员、拟定社团章程、会费标准及财务管理办法、内部管理制度和筹备工作报告,理事、监事和负责人的选举办法并推荐理事、监事、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适用于设立监事会的社团,下同)候选人名单等工作。
如有党政干部拟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须按规定办理党政干部兼职的相关审批手续;根据规定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的,须提供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3.社会团体筹备工作组向民政部门报送第一届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材料,经民政部门初审通过后召开第一届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须征询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4.社会团体筹备工作组协调登记管理机关派人参加社会团体第一届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监督社会团体按规定规范完成大会表决和选举程序。
二、召开第一届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提交的材料社会团体筹备工作组应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召开第一届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下列材料:1.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议程;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批文(直接申请登记的除外);3.筹备工作会议纪要;4.筹备工作报告;5.选举及表决办法;6.《章程》草案及起草说明;7.会费标准的测算方案及财务管理办法;8.参会会员(会员代表)名单;9.推荐的理事、监事名单,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姓名、年龄、单位、职务或职称)及其简介。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9
《关于解决“事实收养"子女落户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民政发〔2005〕81号
40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民政函〔2006〕115号
41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鄂民政函〔2009〕346号
鄂民政函〔2004〕233号
13
《关于印发<湖北省民间组织登记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民办函〔2005〕22号
14
《关于加强社团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民政函〔2006〕105号
15
《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鄂民政函〔2006〕126号
16
《关于印发<湖北省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鄂民政函﹝2010﹞132号
36
湖北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落实测算“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工作的通知》
鄂民办函﹝2006﹞77号
37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村低保保障面和提高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对象救助标准的通知》
鄂民政发〔2011〕5号
38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低保特困家庭给予特别救助的通知》
鄂民政函〔2011〕434号
21
《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鄂民政函〔2013〕251号
22
《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转发〈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88〕鄂民安字第3号
23
《省民政厅省计委省公安厅省劳动厅省粮食局关于回农村有特殊困难的退伍军人安排工作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3.06•【字号】晋民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晋民发〔2023〕13号各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全省性社会团体:现将《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2023年3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换届选举机构第三章会员资格审查第四章会员代表推选第五章候选人产生第六章财务审计第七章选举准备第八章换届选举和审议表决第九章备案登记第十章提前或延期换届第十一章届中增补第十二章附则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有关工作,保障社会团体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依法自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61号)、《山西省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晋办发〔202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换届选举”)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依照程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的过程。
第三条换届选举应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尊重社会团体会员的民主权利,反映社会团体会员的意愿。
第二章换届选举机构第四条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
第五条理事会可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委员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
一般由理事会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代表、会员代表、监事代表组成,成员数量由理事会决定,一般为单数。
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民发[2000]256号
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2月1日民政部民发〔2000〕256号)为了认真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部分社团不登记和可以免予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进行社团登记。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有: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三、上述可以免予登记的团体,如果愿意按《条例》规定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和参加年检的,可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不愿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在这次社团清理整顿中不再更换新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已经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和已刻制的印章等应退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四、除了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团之外,其他全国性社团和省级及其以下地方性社团都应该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c29165--010315zjk ——结束——。
湖北省社会组织登记流程规范
湖北省社会组织登记流程规范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方便当事人,提高社会组织登记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社团〔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名称预先核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了书面审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第四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设立政务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统一办理社会组织登记事宜。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建立社会组织登记或网页,方便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材料、查询社会组织登记办理情况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等。
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代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申请社会组织登记,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政务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提交书面材料,特殊情况也可以邮寄方式提交。
申请人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明载明受权委托事项或授权范围。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中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建立网上审批系统的,申请人可通过网络提交电子文档申请预审,登记管理机关要及时审核,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三章受理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人员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申请人依照社会组织登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0•【字号】省政府令第217号•【施行日期】2001.12.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张国光2001年12月10日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
除依照国家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团体外,其他社会团体均应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必须符合规定。
社会团体开展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社会团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会团体具备法人资格。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对于积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突出的社会团体,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表彰。
第四条社会团体不得以自身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社会团体可以投资设立与其宗旨相适应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的经营机构。
社会团体设立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的经营机构,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社会团体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章管理机关第五条对社会团体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10.08•【字号】鄂民政规[2015]5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5号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湖北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鄂办发〔2015〕42号)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2015年10月8日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湖北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鄂办发〔2015〕42号)、《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湖北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参加脱钩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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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团管理【发文字号】鄂民政规[2015]6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5.09.29【实施日期】2015.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6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规范我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创新,促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公开,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2015年9月29日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成立登记规范指引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对象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湖北省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其中,成立行业性协会商会的,其单位会员不得少于本行业企业的30%。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6.不低于3万元注册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直接登记的社团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以下同)。
9.社会团体会员地域分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10.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1.发起人咨询社团成立相关政策问题。
2.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社团登记申请材料,对于符合社团成立条件并与业务主管单位达成初步意向的(直接登记的除外),登记管理机关发出《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附件一)。
3.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前置审查并获得审查同意成立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4.登记管理机关对社团登记有关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5.发起人在《社团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附件一)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经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并下达《关于准予召开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告知书》(附件二)后,召开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6.发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材料。
7.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作出准予成立登记的决定,下发《社会团体准予成立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8.发起人持《社会团体准予成立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9.社会团体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开设的银行帐户、刻制的印章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同时在开设银行帐户后,把承诺认缴的注册资金打入银行帐户,将银行进账三联单交登记管理机关查验、留一联存档后,办理会费收据购领手续。
四、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时需提交的材料1.三个以上发起单位或五个以上发起人签字(或盖章)的成立登记社团申请书。
内容包括:(1)拟成立社团名称;(2)社团性质及宗旨;(3)成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4)拟成立社团的业务范围、活动方式与活动区域;(5)会员分布情况;(6)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7)注册资金及经费来源;(8)组织机构;(9)拟任负责人;(10)党组织情况;(11)办公地点。
2.发起人和拟任社团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基本情况。
包括本人工作简历、职务职称、在本行业(学科、领域)是否具有代表性说明、在其他社会组织兼职情况、奖惩情况、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应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社区居委会等相关单位(组织)盖章予以确认。
3.单位发起的,应提供发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登记证书、性质、注册资金、从业人数、业务范围、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4.筹备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等内容。
5.依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的章程草案。
6.拟发展的会员名单。
单位会员须具有法人资格。
单位会员名单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7.少数社团有名誉会长、顾问的,须提交名誉会长或顾问名单及其个人简况。
五、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需提交材料1.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字或盖章的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3.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字或盖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纪要中应载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
4.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5.《会员名册》,理事会应明确标注,有常务理事会的也应明确标注;6.党政机关在职及退休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审批表(附件三);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附件四);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件五),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9.《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附件六),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少数社团有名誉会长、顾问的,须提交名誉会长或顾问名单及其个人简况;10.《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附件八);11.《社会团体用房证明表》(附件九)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明;12.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字或盖章的注册资金认缴承诺书。
变更登记规范指引一、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的范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须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范围包括: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的变更。
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的流程1.社会团体将相关变更内容报登记管理机关初审;2.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变更事项;3.社会团体将相关变更事项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直接登记的除外);4.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变更材料;5.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依法予以变更登记并更换登记证书。
三、社会团体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1.社会团体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2)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社团名称事项的会议纪要;(3)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及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的《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附件八)(直接登记的除外);(4)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附件九)(直接登记的除外);(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2.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需提交的材料。
(1)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的社会团体章程初审稿;(2)按章程初审稿修改打印的章程三份;(3)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的《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附件八)(直接登记的除外);(4)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的会议纪要。
3.社会团体变更住所需提交的材料。
(1)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住所的会议纪要;(2)《社会团体用房证明表》(附件八)及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3)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附件九)(直接登记的除外);(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4.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的材料。
(1)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会议纪要;(2)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对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3)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附件九)(直接登记的除外);(4)经拟任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件五)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5)如有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须提交审批表(附件三);(6)新任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5.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需提交材料。
(1)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会议纪要;(2)经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附件九);(3)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愿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注销登记规范指引一、社会团体申请注销的情形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自行解散的;3.分立、合并的;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流程1.社团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注销登记事项;2.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资产清算(直接登记的除外);3.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4.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5.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下达《社会团体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书》;6.登记管理机关收回证书、印章、财务凭证并公告。
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注销登记事项的会议纪要;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审查同意注销登记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3.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4.清算后对剩余财产的处理决定,附财产移交和接收的证明文件;5.《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附件十);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印章及财务凭证。
附件一湖北省社会团体申请登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鄂民社准〔201 〕号:你们于201 年月日来我局咨询成立“”事宜,经审核,同意拟设立的社会团体名称为“”。
该社团名称预保留期限为201 年月日至201 年月日。
未在此期间办理社团筹备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该名称的使用权。
本通知仅限于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时使用,不得作为开展其他活动的依据。
201 年月日附件二关于准予召开第届第次会员(代表)大会的告知书:你们于201 年月日提交的会第届第次会员大会的材料收悉。
经审核,符合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你们在两个月内召开第届第次会员(代表)大会。
特此告知。
201 年月日附件三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