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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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
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鄂民政规[2015]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
(鄂民政规〔2015〕6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规范我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创新,促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公开,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
2015年9月29日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
成立登记规范指引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对象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湖北省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其中,成立行业性协会商会的,其单位会员不得少于本行业企业的30%。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6.不低于3万元注册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直接登记的社团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以下同)。
9.社会团体会员地域分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10.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
1.发起人咨询社团成立相关政策问题。
2.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社团登记申请材料,对于符合社团成立条件并与业务主管单位达成初步意向的(直接登记的除外),登记管理机关发出《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附件一)。
3.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前置审查并获得审查同意成立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4.登记管理机关对社团登记有关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5.发起人在《社团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附件一)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经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并下达《关于准予召开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告知书》(附件二)后,召开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6.发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材料。
7.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作出准予成立登记的决定,下发《社会团体准予成立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8.发起人持《社会团体准予成立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9.社会团体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开设的银行帐户、刻制的印章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在开设银行帐户后,把承诺认缴的注册资金打入银行帐户,将银行进账三联单交登记管理机关查验、留一联存档后,办理会费收据购领手续。
四、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时需提交的材料
1.三个以上发起单位或五个以上发起人签字(或盖章)的成立登记社团申请书。内容包括:
(1)拟成立社团名称;
(2)社团性质及宗旨;
(3)成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4)拟成立社团的业务范围、活动方式与活动区域;
(5)会员分布情况;
(6)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
(7)注册资金及经费来源;
(8)组织机构;
(9)拟任负责人;
(10)党组织情况;
(11)办公地点。
2.发起人和拟任社团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本人工作简历、职务职称、在本行业(学科、领域)是否具有代表性说明、在其他社会组织兼职情况、奖惩情况、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材料应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社区居委会等相关单位(组织)盖章予以确认。
3.单位发起的,应提供发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登记证书、性质、注册资金、从业人数、业务范围、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4.筹备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等内容。
5.依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的章程草案。
6.拟发展的会员名单。单位会员须具有法人资格。单位会员名单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7.少数社团有名誉会长、顾问的,须提交名誉会长或顾问名单及其个人简况。
五、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需提交材料
1.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字或盖章的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3.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字或盖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纪要中应载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
4.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5.《会员名册》,理事会应明确标注,有常务理事会的也应明确标注;
6.党政机关在职及退休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审批表(附件三);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附件四);
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件五),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附件六),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少数社团有名誉会长、顾问的,须提交名誉会长或顾问名单及其个人简况;
10.《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附件八);
11.《社会团体用房证明表》(附件九)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明;
12.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字或盖章的注册资金认缴承诺书。
变更登记规范指引
一、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的范围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须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范围包括: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