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鄂民政规[2010]5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鄂民政规[2010]5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十一五”期间,我省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蓬勃发展,全省“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社会化养老服务进程明显加快。
为了落实国家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进一步规范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工作,提高养老服务标准化、专业化水平,现将《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并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提高认识。
标准化、专业化是社会福利机构规范管理的必由之路。
《规范》是指导新形势下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基础制度,对于养老服务机构更好地实践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老年人提供人性化、标准化的服务,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实施《规范》,推进标准化建设,将有利于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效率,降低管理和服务成本,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升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各地要通过办班培训、学习宣传、知识和技能竞赛等方式,持续不断地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规范》,熟练掌握养老服务的项目内容、质量控制和相关要求,在养老服务机构中营造学习应用的良好氛围,形成依靠《规范》提高质量、增强效益的现代管理意识,大力提升老年人福利机构的服务管理水平。
二、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规范》要求。
各地要以学习《规范》和开展创优争先活动为契机,以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竞赛、评比表彰优秀养老服务集体和个人等活动为载体,在养老服务机构中掀起贯彻落实《规范》的热潮。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鄂民政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42号各市、州、区(市)民政局:经征求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人社厅意见,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湖北省民政厅2021年10月20日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所辖街道的社区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包括符合前述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社区党组织书记除外)、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区(市)统一招聘、街道统一管理、社区统一使用的社区工作人员。
综合考虑社区规模、人口密度、服务半径、辖区单位数量及特定人群服务对象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工作者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员额管理。
第三条区(市)建立由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综合协调,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政法、财政、人社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机制。
街道负责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承担下列基本工作职责:(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居民自觉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抓好社区党的建设,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鄂民政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15号省直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决定在全省社会团体中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时间从2020年7月6日开始,10月31日结束。
二、整治内容社会团体涉企收费专项治理,突出四个方面:一是社会团体会费情况。
1.会费标准是否经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2.是否考虑疫情影响,降低会费标准;3.是否合理设定会费上限和会费标准档次,额度是否明确;4.是否依法向全体会员公开。
二是服务性收费情况。
1.服务活动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2.是否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收费标准并公开;3.是否签订相关服务协议;4.是否存在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及出国考察等活动。
三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
1.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或代行政府职能的依据;2.是否经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定价;3.是否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四是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发证收费情况。
1.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否经省评比达标表彰领导小组审核立项;2.是否收取相关费用;3.所发的各种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属于国家2019年公布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目录”内容,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政府职能部门委托。
三、整治方法和步骤(一)自查自纠(2020年7月)各社会团体对照此次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内容,逐条逐项查摆问题,填报社会团体收费自查情况表(附件1)并报登记管理机关,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逐一进行整改。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公告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1.08.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公告经调查,湖北省中华文化促进会等154家社会组织存在未按照规定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形。
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7月中下旬,本机关已分别向上述社会组织登记的办公地址,以邮寄信函的方式送达《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事先告知书》,社会组织无回应或无人签收并退回信函。
因其他方式方法无法送达,现
如以上单位对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有异议,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399号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邮政编码:430079
联系电话*************、************
湖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1年8月18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5.21•【字号】鄂民政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10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现将我厅研究制定的《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2020年5月21日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湖北省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及政府采购、彩票公益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年度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服务和社会组织培育引导资金,支持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为特殊群体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社区治理相关服务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
第三条用于项目的省级财政拨款补助和福彩公益金,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安排使用原则。
第四条项目要立足于满足特殊群体最基本、最紧迫、最现实的需求,有利于促进民政部门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
项目应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且纳入省财政厅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具体包括以下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一)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二)为老年人、困难残疾人、困境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流浪乞讨人员、特困人员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关爱服务;(三)通过公益创投方式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公益服务项目;(四)中央和省级有关要求实施的“三区”计划、“牵手计划”等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五)受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影响的重点人群心理疏导与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六)其他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且与民政部门职能相关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购买服务事项。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8.23•【字号】鄂民政发〔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4〕16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2024年8月23日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依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二)年龄未满16周岁;(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第六条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成立湖北省慈善总会知音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批复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成立湖北省慈善总会知音救助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06.12.21
•【字号】鄂民政函[2006]323号
•【施行日期】2006.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成立湖北省慈善总会知音救助基金管
理委员会的批复
(鄂民政函[2006]323号)
省慈善总会:
为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发挥专项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你会的申请。
经研究,同意成立湖北省慈善总会知音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由省慈善总会执行会长何运杰、副秘书长叶上茂、财务人员陈红及知音期刊出版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胡勋壁、常务副总经理雷一大、编辑部主任王仁山等6人组成。
何运杰为主任,胡勋壁、叶上茂为副主任。
管理委员会下设项目办公室,地点设在知音期刊出版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仁山兼办公室主任。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成立省民政厅政风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成立省民政厅政风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04.15•【字号】鄂民政函[2013]167号•【施行日期】2013.04.1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成立省民政厅政风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鄂民政函[2013]167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民政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风办〈关于2013年度全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13〕12号)精神,省民政厅被确定为2013年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强对全省民政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厅党组研究决定,成立行评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领导小组组长:彭军(厅党组书记、厅长)领导小组副组长:刘树生(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赵显富(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杨昌斌(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闵建华(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民管处、优抚处、安置处、救灾处、基政处、区划处、福慈处、事务处、规财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监察室、军休办、低保办、后勤中心、福彩中心、减灾备灾中心、婚姻登记处等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闵建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五川、周友儒任办公室副主任。
成立行评工作专班,由材料宣传组、综合协调组组成。
材料宣传组成员:陈文兵、赵洪涛、夏杨巨添、牟芳芳;综合协调组成员:刘昶、商木林、杜晓林、周绪文。
所有抽调人员与处室工作脱钩,集中精力抓好行评工作。
湖北省民政厅2013年4月15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8.15•【字号】鄂民政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4〕15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现将《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2024年8月15日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我省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保边缘家庭,是指持有本地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条件,人均收入、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家庭。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行在居住地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
第三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动态管理、严格规范、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和初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入户调查和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将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当地4倍年低保标准;(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拥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12倍年低保标准;(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不包括宅基地住房);(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鄂民政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15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7〕29号)和省人事厅、省民政厅《关于湖北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2009〕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岗位职责(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民政事业单位。
其他行业事业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岗位职责。
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单位等提供帮困扶弱、情绪疏导、心理抚慰、精神关爱、行为矫治、社会康复、权益维护、危机干预、关系调适、矛盾化解、能力建设、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的服务。
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工作职业任务要求,结合自身需求与特点,明确和规范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
二、岗位设置要求按照鄂人〔2009〕3号文件关于岗位类别设置和结构比例的要求,通过岗位调整、合并转换等方式,在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核定总量范围内,设置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
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两者享受同等效力。
负责社会工作业务管理、具体组织推进社会工作服务开展的管理岗位可设置为社会工作管理岗位。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表彰2009-2010年度全省民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的通报-鄂民政发[2010]70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表彰2009-2010年度全省民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的通报正文:----------------------------------------------------------------------------------------------------------------------------------------------------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表彰2009-2010年度全省民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的通报(鄂民政发[2010]70号)各市、州、县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倡导和鼓励广大民政干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出优秀成果,推动民政工作科学发展,省民政厅和省政策研究会联合开展了2009-2010年度全省民政系统调研成果评选活动。
在这次评选活动中,全省各级民政部门高度重视,推荐了一大批质量较高的调研成果。
这些成果对促进科学决策、推动民政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经过省委政研室、省政府研究室、省委宣传部政研室、《政策》杂志社等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成的评选委员会严格评审,共评出获奖调研成果65名,其中一等奖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15名,优秀奖35名。
评出组织奖10名。
现对这些获奖成果和获奖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与时俱进,再创佳绩。
各级民政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政策理论研究工作,进一步深入研讨“十二五”时期民政工作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不断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和水平,为推动民政工作创新、破解发展难题提供新思路、新构想和新对策,为新时期民政事业的科学发展贡献力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2009-2010年度全省民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获奖名单一等奖(5个):1、创新机制找准民政事业新定位武汉市民政局刘志海2、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背景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以湖北省大冶市为例大冶市民政局张绪文3、着力推进“三个最大化”努力实现民政工作新跨越宜昌市民政局王庆玉4、十年探索结硕果“江汉模式”誉全国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陈新祥、徐昌洪、桂洪波5、推行省管县市:湖北科学发展的战略抉择厅区划地名处孙平二等奖(10个):1、武汉市探索建设新农村示范片的实践与思考武汉市民政局王献良2、建设养老新平台构筑服务新模式--黄石市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的探索与实践黄石市民政局刘凤山、柯其宏3、宜都市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和思考宜都市民政局覃万科4、关于全市推进“三会治事”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调查报告襄阳市民政局李焕珍、叶建斌5、把城市养老产业和为老服务培植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消费热点荆门市民政局张立杰6、黄冈市社会养老体系建设的调查与思考黄冈市民政局白家松7、社会组织党员队伍建设现状调查及思考厅民间组织管理处邓宏、王斐遒、涂才江、罗卫国8、湖北省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现状与对策厅救灾处刘四海、吴斌祥、崔鹏飞9、积极探索努力构建民政业务工作经费预算自然增长机制厅规划财务处陈锴、谢芳10、湖北省福利彩票销售网络建设与优化研究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俞远汉、周鹏、喻长咏、王冰阳、程荣三等奖(15个):1、武汉市福利彩票投注站经营状况调查报告武汉市福利彩票管理站孙国武2、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十堰市民政局曹芳明3、关于松滋市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与思考松滋市民政局肖绍平4、关于创新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的实践与思考宜昌市民政局杨建群、徐伟宇5、鄂州市优抚安置政策城乡一体化问题初探鄂州市民政局徐继武6、创新城市流浪乞讨救助管理与服务的有益探索-- 对荆门市构建城市流浪乞讨“四救”网络的调查与思考荆门市民政局钱红祥、王昌勇7、建立五种机制加快实现“五化”孝感市民政局李春元8、孝南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调研报告孝南区民政局魏玉华、董义、高少锋、李解9、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实践与思考潜江市民政局袁作振10、天门市小城镇社区建设的实践与思考天门市民政局程志雄11、加快培养社会工作人才推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厅人事处隗新旺、姚韦伟12、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管理工作的思考省军休办叶华江13、关于乡镇民政组织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省低保办刘辉厅人事处刘昶14、福彩终端经营之蓝海渴求宜昌市福利彩票管理站王长江15、湖北省荣军医院赴河南、安徽省优抚医院学习考察情况报告省荣军医院胡庆平、李玲优秀奖(35个)1、五位一体城乡统筹加快建设我市养老服务体系武汉市民政局刘友华2、关于我市推进“两型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武汉市民政局孙家同、屈家斌、徐诗卫、田华纲3、武汉市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调研报告武汉市民政局李中辉4、新时期殡仪馆建设与发展方向定位的思考蔡甸区民政局 XXX毅、宋明红、尹业平5、关于棚户区还建小区如何实施物业管理的调研报告青山区民政局陈晓冬6、关于我市农村居民区名称的调查黄石市民政局费加新7、信息化管理在儿童福利机构应用与实施的几点思考黄石市儿童福利院罗克池、冯兴琳8、人口老龄化严峻形势下的几点思考--黄石市“十二五”时期人口老龄化趋势、挑战分析及对策建议黄石市老龄办金爱荣、余雷9、和谐社区建设的实践与思考十堰市民政局邢德广10、十堰市复员退伍军人不稳定因素原因及对策十堰市民政局孙章华11、关于十堰市民政工作涉及民生方面主要困难和问题的调查十堰市民政局尹骅12、关于推进两竹百公里城镇带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调查与思考十堰市民政局王世国13、殡葬执法的难点及对策研究宜昌市民政局高明金、柳明强14、关于对贯彻湖北省委7号文件精神的调查思考宜昌市民政局唐爱民15、星光如此灿烂 --关于宜昌市“星光工程”建设的调查宜昌市委政研室、宜昌市民政局覃世斌、李万新16、宜都市乡镇民政组织建设现状与建议宜都市民政局何文明17、夷陵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实践与思考夷陵区民政局袁昌柱18、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之我见宜昌市社会福利院曹义隽19、东宝区、掇刀区部分乡镇殡葬改革情况的调查报告荆门市民政局王景美、马文霞20、荆门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现状与对策荆门市民政局傅永学、李德育、李广志21、创建“农民工市民化”新型社区加速推进城市化、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掇刀区民政局陈中国、苏凡22、孝感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情况调研报告孝感市民政局何燕、吴耀武23、对恩施州福彩终端现状调查的思考恩施州福彩管理站黄晓棠24、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探析咸丰县民政局黄兴贵、毛启胜25、新形势下应大力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湖北省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现状调查厅民间组织管理处王斐遒26、湖北省孤儿福利保障状况的调查与思考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曾新平、姜帆27、关于全省婚姻登记工作的调查与思考厅社会事务处魏国祥28、湖北省涉台婚姻情况研究省涉外婚姻登记中心王应龙原厅社会事务处浦庆萍29、浅谈婚姻档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厅社会事务处钟宁30、关于组织和引导老干部发挥作用的调查与思考厅休干处程良波31、贫困地区农村低保工作的调查与分析省低保办周发福32、应对网络社会政府还需努力厅后勤中心高建洲33、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促进福利彩票可持续发展--关于湖北省福利彩票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调查与思考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周鹏、程荣34、关注福彩销售终端,推动我省福彩事业不断发展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王冰阳35、农村网点即开票市场开发要素分析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余劲松组织奖(10个)武汉市民政局黄石市民政局十堰市民政局宜昌市民政局恩施州民政局潜江市民政局宜都市民政局厅民间组织管理处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结束——。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抽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抽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全省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定于4月上旬至12月中旬开展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对象通过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从全省性社会组织名录库中按照不低于5%比例随机抽取67家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名单附后)。
二、检查人员通过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从省民政厅执法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开展检查。
三、抽查内容(一)社会团体1.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法人治理及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包括:是否按期依法换届,理事会重大决策表决及执行情况,有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开展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等。
3.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4.履行登记或备案手续情况,协会公示的负责人与登记或备案负责人一致性情况,实际办公地址与登记地址一致性情况。
5.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及税务登记、银行账户开户情况。
6.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
7.对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及监管情况。
8.参加年度检查情况。
9.党组织建设和开展工作情况。
10.开展涉外活动情况。
11.年检、抽查、审计等登记管理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12.违规开展评选评奖工作情况。
13.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情况。
14.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鄂民政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鄂民政发〔2008〕31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缓解成品油等价格调整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民电〔2008〕112号)精神,现就适当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8年7月份起,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
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原补助范围对城乡低保对象给予适当补助。
同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
各地还要加快建立临时救助制度,通过对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缓解他们遇到的突出性临时困难。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政策的落实工作。
今年6月2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再次预拨了中央城市低保补助资金,随后还要下拨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专项资金。
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7月15日前将提标补助资金落实到低保对象手中。
大中城市要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低保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和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动态补贴机制。
三、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城乡低保的基础管理工作,规范低保范围和操作程序,做好低保政策与促进就业政策的合理衔接,实现和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要根据补助水平的提高相应做好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工作。
要切实做好农村低保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减少中间环节,确保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省民政政务信息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鄂民政函[2009]8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省民政政务信息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正文:----------------------------------------------------------------------------------------------------------------------------------------------------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省民政政务信息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鄂民政函[2009]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2008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民政部、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夯实基础,突出重点,提升质量,构建和谐,圆满地完成了信息报送任务,为服务中心工作和领导决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全省民政政务信息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省厅《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经综合考评,决定对2008年度宜昌市民政局办公室等17个“全省民政政务信息先进集体”、宜昌市民政局李建华等23名“全省民政政务信息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2009年,湖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群的17个市州、15个厅属网站的子网站全面开通运行,信息工作将依据鄂民政函[2008]397号文件进行考评,希望各级民政部门和广大信息工作者与时俱进,创新工作思路,拓展工作方法,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信息工作,要向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学习,努力提高信息质量和服务水平,在服务中央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大局中,为促进中央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和全省民政事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08年度全省民政政务信息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附件:2008年度全省民政政务信息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全省民政政务信息先进集体(17个)宜昌市民政局办公室孝感市民政局办公室荆州市民政局办公室十堰市民政局办公室襄樊市民政局办公室鄂州市民政局办公室荆门市民政局办公室黄石市民政局办公室潜江市民政局办公室黄冈市民政局办公室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厅办公室省低保办厅救灾处省备灾中心厅安置处厅福事处二、全省民政政务信息先进个人(23人)宜昌市民政局李建华孝感市民政局娄志华荆州市民政局廖晓林十堰市民政局陈天华襄樊市民政局张俊鄂州市民政局董江荆门市民政局张清华黄石市民政局朱迎伟潜江市民政局汤洛华黄冈市民政局肖军当阳市民政局曹军艳孝昌县民政局徐胜桥洪湖市民政局孙东平竹溪县民政局郭承桥襄樊市襄城区民政局高克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陈文兵厅办公室马静省低保办周发福厅救灾处崔鹏飞省备灾中心王巍厅安置处戴翔厅福事处XXX厅计财处余劼——结束——。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金会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金会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9.29•【字号】鄂民政规[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金会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8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全省性基金会,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规范基金会登记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服务对象,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基金会登记规范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2015年9月29日湖北省基金会登记规范指引成立登记规范指引一、基金会的定义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简称非公募基金会)。
二、申请设立基金会的条件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帐货币资金。
3.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 有固定的住所。
5.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7.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金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一)基金会名称预核准时需提交的材料。
1. 设立登记申请书(附件一)。
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性质及宗旨,类型,住所,成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原始基金数额及基金来源,举办者简介,单位举办的要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个人举办的要举办个人签字,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4.30
•【字号】鄂民政发[2008]26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
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鄂民政发〔2008〕26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现将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
因战因公致残一级至二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30元;
因战因公致残三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5元;
因病致残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80元。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所需经费由县级民政部门申报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发放方式及所需资金仍按原政策执行。
本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在省荣军医院和各地光荣院集中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不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护理费。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政厅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政厅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9.02•【字号】鄂民政规[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政厅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4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现将重新修订的《湖北省民政厅信访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2015年9月2日湖北省民政厅信访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厅机关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网上信访、走访、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省民政厅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省民政厅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厅机关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厅机关成立厅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厅长任组长,厅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其他厅领导和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全厅信访工作。
第五条建立厅领导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工作制度,重点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完善厅机关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信访督办工作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尽可能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厅办公室下设信访室,承办厅机关日常信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有关信访事项的咨询服务;(三)承办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省信访局等交办的信访事项;(四)向厅机关各处室(单位)、下级民政部门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五)协调、督促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六)定期研究、分析和通报厅机关及全省民政系统信访工作情况,并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七)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指导下级民政部门做好信访工作;(八)向上级机关和省直有关部门定期报送信访工作情况和有关统计数据。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鄂民电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民电发〔2021〕1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电〔2021〕4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安排,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他们度过一个温暖祥和的春节,现通知如下:一、明确任务,落实落细各项救助政策(一)及时足额发放救助金和慰问金。
按月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提前发放。
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发放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
对2020年12月在册低保对象按当月补助水平增发一个月补助金,对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2020年12月份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发放一个月慰问金。
所需资金从各地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全力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
对曾患新冠肺炎的家庭特别是有家庭成员因疫死亡的,以及因疫情防控影响缺乏监护或照料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加强走访探视、摸底排查,做好主动发现、及时救助工作。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对失业农民工等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
加强对已脱贫人口和边缘人口的监测排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确保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不遗漏。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落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落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5.05.26•【字号】鄂民政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落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民政发[2015]14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分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完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发〔2014〕1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军休职工)易地安置落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置计划审核报备湖北省人民政府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湖北省军休办)根据民政部、总后勤部下达的军休职工年度(或批次)移交安置计划,审核军休职工的身份信息、户口登记情况,制发正式文件(附安置计划名单),将计划分解下达各地。
有易地安置军休职工任务的民政部门,应在接到上级民政部门安置计划文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湖北省军休办计划、文件及名单送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移交安置落户申请军休职工办理易地安置手续后,可依规向安置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落户。
申请落户时,原则上应在安置地县(市、区)内有合法稳定住所。
随父母、配偶、子(女)安置的,原则上应在父母、配偶、子(女)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易地安置军休职工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应向公安机关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签名的落户申请(如实说明本人基本情况);2.安置地县级(武汉市为市级)民政部门或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单位出具的易地安置军休职工《户口迁移介绍信》(样式见附件1);3.湖北省军休办签发的《湖北省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通知书》(样式见附件2);4.地方接收单位(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单位)、部队移交单位加盖公章的《军队(武警部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通知书、介绍信回执》(即“三联单”第三联省级民政部门留存部分)(样式见附件3);5.军休职工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6.安置地县(市、区)内合法稳定住所证件或军队师级以上移交单位后勤部门出具的有效住房证明;随配偶、父母、子(女)落户的,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同意落户的书面意见,以及与户主的合法有效关系证明(件)。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修改更新“全国孤残儿童信息系统”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修改更新“全国孤残儿童信息系统”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修改更新“全国孤残儿童信息系统”的紧急通知(2009年)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了建立健全孤残儿童福利保障制度,争取国家财政的投入,民政部决定修改更新全国孤残儿童信息系统。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改更新的主要内容(一)福利机构管理部分1.福利院基本信息中增加“院长信息”页面,设有如下指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学历、专业、职称、是否法人;2.福利机构信息“经费情况”页面的“其他信息”中增加“生活费标准”;3.将“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拆成2个指标,变成“当地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和“当地城镇居民生活水平”,以前的“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数据归到“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指标中;4.在现有的“福利机构类型”选项中增加“农村敬老院”。
(二)孤残儿童管理部分1.所有孤残儿童信息均需增加“身份证号码”,且为必填项;2.所有孤儿信息均增加:录入人姓名、录入人单位、录入人职务、审核人姓名、审核人单位、审核人职务,均为必填项;3.机构内的艾滋儿童增加“原抚养人情况”指标;4.贫困家庭儿童增加“是否单亲”,监护人姓名为必填项;5.贫困家庭儿童增加“是否同监护人住在一起”,设选项“是、否”;6.社会散居孤儿、贫困家庭儿童增加“致孤原因”指标,选项为:父母双亡、被遗弃、流浪、事实上无人抚养、服刑人员子女。
二、修改更新的程序(一)原有数据的导出省厅已将所有孤残儿童信息数据导出,并将各地信息数据以及原有数据的错误信息发至各市州民政局福事科(处)邮箱,请查收。
福利机构信息的修改可直接在孤残儿童信息系统上进行,不必导出和导入。
(二)数据的修改和导入1.登录全国孤残儿童信息系统,下载儿童信息导入模板,将各地原有数据复制粘贴到导入模板;2.修改原有数据,填报新增孤残儿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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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
鄂民政函〔2014〕50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
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推进我省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创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精神,我厅决定于2014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登记的具体范围
(一)行业协会商会类。
主要是指由同行业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主要为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团体。
异地商会参照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
(二)科技类。
主要是指专门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交流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三)公益慈善类。
主要是指从事扶贫济困、救孤助残、助老扶弱、赈灾救援、助医助学等公益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
主要是指为城乡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服务、慈善救助、文化娱乐、社区协同管理服务的社会组织。
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达到登记条件且提出成立登记申请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受理直接登记。
除上述四类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仍按双重管理体制的要求执行。
二、直接登记的流程
(一)名称预先核准。
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均应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公益慈善类和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名称可以加字号。
社团发起人为单位的,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主要业务属于拟成立社团业务范围内的组织。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是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本领域、本地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权威性和凝聚力的本地户籍居民。
异地商会的发起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为该异地商会冠名地户籍居民。
发起人或举办者须提交《湖北省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并附拟成立组织的可行性方案、举办者简介、章程草案、拟发展的会员名单、拟任负责人名单等相关资料。
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受理核准名称申请并进行审查;需要征询有关主管—2 —
部门意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就拟成立组织的名称、业务范围、会员组成、成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事项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询意见函。
相关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意见,逾期不回复征询函的,视为没有异议。
经初审合格或有关职能部门无异议的,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湖北省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告知成立登记的程序和所需提交的文件材料;未通过名称预先核准的,告知不予通过的理由。
社会组织发起人可凭《名称预先核通知书》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银行开户和验资手续。
(二)申请登记。
社团申请成立登记,仍按筹备和登记两个阶段办理。
行业协会领域适度引入竞争机制,有序实行一业多会。
社会组织登记所需材料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交。
各项材料均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审查,不再需要主管单位(部门)的审查同意。
对申请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派2个以上的登记管理人员对住所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审查,并作勘察笔录,实地考察情况可作为社会组织登记审批的依据。
(三)颁发证书。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制发准予成立的许可文书和登记证书。
许可文书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抄送职能相关的主管部门(单位)。
登记证书仍应使用由民政部制订的标准式样,业务主管单位一栏标注“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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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字样。
社会组织经登记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职能相关的主管部门(单位),建立联系,接受指导,争取支持和帮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
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订方案,扎实推进。
未设立专门登记机构的要尽快设立,配备2个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已设立专门登记机构的,要进一步加强登记机构建设,充实登记管理力量,以承担起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
(二)搞好服务管理。
直接登记不涉及后续服务管理过程中部门职责分工的调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按职能分工做好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要通过制定有关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社会组织自愿成立、自我运作、自聘人员、自理会务,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健康发展。
(三)做好工作衔接。
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其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等均按直接登记的要求办理,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对此前上述范围内已登记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不愿再担任所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可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出具书面意见,其所属的社会组织按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4 —
管理。
对直接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省民政厅反映。
附件:湖北省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湖北省民政厅
201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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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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