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小企业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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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小企业联合会章程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海南省中小企业联合会是本会的中文全称.
简称为:“海企联”。
海南省中小企业联合会的英文全称为:
HAINAN SMALL &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FEDERATION UNION
第二条海南省中小企业联合会是由海南省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自愿组成的跨业联合的企业社团。
第三条本会宗旨为:扶助中小企业进展,促进中小企业繁荣。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海南省经贸厅,登记机关为海南省民政厅,本会在经贸厅和民政厅指导和监督治理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海南省中小企业联合会办公地址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业务范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畴是:
(一)促进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交流,代表和反会员企业的利益与呼声,爱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二)关心会员企业推广产品,拓展国内外市场,增强会员企业的竞争能力;
(三)为会员企业提供融资贷款、招商引资、增资扩股服务;
(四)推动和加强会员企业间的业务交流,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的经贸合作;
(五)通过专家团队,为会员企业提供企业治理咨询、企业会诊、营销策划、法律服务和宣传服务;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企业治理培训,不断提升会员企业治理水平;
(七)为会员企业举办多种交际娱乐活动,关心会员企业扩大交际范畴;
(八)加强会员企业的行为自律,爱护和促进良性竞争,表彰业绩突出的会员企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企业会员、荣誉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八条海南境内合法经营之中小企业,拥护本会章程,经申请核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详细填写入会登记表并交纳会费;
(二)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与牌匾。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益: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之权力;
(三)获得本会服务之权力;
(四)对本会工作批判建议和监督之权力。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之权力;
(六)获得本会书刊资料和文件资料之权力。
第十一条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之义务;
(二)爱护本会合法权益之义务;
(三)协助本会开展工作或完成本会交办工作之义务;
(四)自觉按规定交纳会费之义务;
(五)向本会如实反映企业情形,提供有关资料之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假如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峻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关怀和关心中小企业进展的社会各界精英,经副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将其个人聘请为我会“个人荣誉会员”。个人荣誉会员无须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关怀和关心中小企业进展的与中小企业相关的机构或部门要紧领导人或有关专家,经我会副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将其个人聘请为我会“顾问”。顾问为荣誉职位,不从协会领取薪金。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宗旨、业务范畴、进展方向等全局性问题;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专门情形需提早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治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取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治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形专门的,也可采纳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
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形专门的也可采纳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能够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治理机关批准。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形;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打算;
(二)和谐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依照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
第五章资产治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