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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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2019)

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2019)

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2019)现将《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陕西省国资委2019年11月8日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省属企业法治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总法律顾问工作,保障总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关法律专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对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总法律顾问岗位设置写入企业章程。

企业应明确总法律顾问待遇及职责权限。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职业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2年以上;2.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3.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担任处级职务3年以上。

第六条总法律顾问实行回避制度。

与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该企业担任总法律顾问。

第三章职责及规范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合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列席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三)出席经营班子重大决策会议,对企业投资、改制、重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建议并存档备查,充分发挥合规审核把关作用;(四)负责健全完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管理制度和法律风险预警应对机制。

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依靠职工、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并完善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处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总工会的意见。

第五条县级以上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产业工会负责本产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基层工会,负责本区域、本单位、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0年9月2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三章厂务公开第四章平等协商第五章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

企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平等协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制度以及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国有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依法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市、区县总工会、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本系统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

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活动,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30•【字号】陕发改财金[2009]1470号•【施行日期】200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09]1470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依法及时对合格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加强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规范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根据《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条件和要求(一)申请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经营范围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2、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3、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不能多个投资者以某一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创业投资企业股份或份额。

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4、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5、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章程

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章程

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章程时间 2009-8-26 11:07:27 :作者:来源: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是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高层次的松散型的决策咨询机构。

第二条省决策咨询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通过调查研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的问题进行论证,为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决策的实施提供咨询。

第三条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路线,为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把陕西建设成西部经济强省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省决策咨询委员会主要承担如下任务:1、对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重大部署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等,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建议和方案,供省委、省政府决策参考。

2、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建设性意见。

3、对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的实施和经济社会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4、对陕西走在西部大开发前列的思路和措施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可资省委、省政府决策参考的意见和建议。

5、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机构第五条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主要聘请有实践经验,有研究能力,热心决策咨询工作,身体状况较好的离退休的省级、厅局级干部;年富力强、长于宏观经济管理、具有较强综合分析能力、在本学科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在市场竞争中能有效进行经营管理和资本运营的企业家。

第六条设置特邀咨询委员。

主要聘请在陕两院院士,中央部门退下来的、对决策有影响的负责同志,以及在省内外、国内外有影响的名专家、企业家。

第七条省决策咨询委员会聘任咨询委员、特邀咨询委员,由拟聘委员所在单位推荐上报;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征求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省决策咨询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确定;省决策咨询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发聘书。

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发文字号】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8.04【实施日期】2000.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2000年8月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股份合作企业。

第三条股份合作制经济,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以合作制为基础,兼有股份制特点,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股份合作企业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其合法权益和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涉。

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实行股份合作的企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职工全员入股,资本与劳动相结合;(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职工股东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四)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职工股东不少于五人;(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三万元;(三)有股东共同制定的企业章程;(四)有企业名称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经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并折合为股份。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法规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企业工会章程(3篇)

国有企业工会章程(3篇)

国有企业工会章程(3篇)国有企业工会章程(通用3篇)国有企业工会章程篇1第一条凡在本公司工作的正式职工,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只要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第二条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

第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3、对公司生产生活中的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福利。

6、在工会会议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努力学习政治,学习经济,学习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2、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津,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同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职工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会员有退会自由。

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提出。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活动,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

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

第七条本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1、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2、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3、工会委员会成员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八条工会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 1 名独立 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 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 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 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 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 表决。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2
第二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设立专门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
事务。
常事务。协调、督办各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董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鉴于公司近期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内部治理,加强董事 会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现结合实际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 主要将党建内容加入了议事规则,并对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会议内容以及会议审 议程序等进行了修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情况一览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依据
1
第一条 宗旨
第一条 宗旨
《中共陕西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做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好监管企业公司章程党建部分修改工作
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8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协商代表第三章协商内容和程序第四章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第五章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和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指职工方与企业方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依法进行商谈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收入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工资集体协商依法有序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培训,并将企业签订、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情况列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帮助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组织可以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企业方代表组织应当加强对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建设,推动本区域内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协调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1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依法设立,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其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分、发布、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信用评价以法人公司为单位。

外省物业服务企业在陕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物业服务的,以分支机构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评价方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信用行为实行综合打分评价,实施量化评定信用分级、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各设区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信息平台,动态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条各设区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使用、动态更新等工作。

第六条各设区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市场监管、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协同联动,加强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联系,加快推进信用评价系统信息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信用评价信息成果共享。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建立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助处理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信息评价的重大事项和重大疑难问题,并出具相关意见。

评价管理委员会由各设区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专家等代表组成。

厂开办11号关于学习宣传贯彻《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通知

厂开办11号关于学习宣传贯彻《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通知

陕厂开办〔2012〕11号关于学习宣传贯彻《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通知各市、杨凌示范区,各省级产业、省直各企业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5月29日由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为了营造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推动《条例》在基层全面落实,现就有关学习宣传贯彻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颁布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企业民主管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具有综合性、普适性和很强的指导性。

《条例》对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平等协商等企业民主管理制度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不仅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参照执行。

《条例》明确规定职代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区域、行业职代会是小型微型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授予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管理荣誉称号时,应当将企业是否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作为重要依据。

《条例》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里程碑,必将有力推动我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认真把握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指导思想要通过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大力宣传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先进典型,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设,指导、帮助和督促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的强大舆论氛围,提高企业民主管理水平和企业管理者的法制意识,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全省厂务公开、职代会建制率,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三、周密部署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工作流程《条例》宣传贯彻活动从6月开始到10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04•【字号】陕政办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4日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

第三条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及退出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基金的相关资金,社会捐赠(捐助)资金及社会资本等。

引入社会资本,需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认缴制,分期出资。

省级财政根据财政状况和引导基金的投资进度分期出资,资金投向按年度投资计划和政策导向统筹安排。

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等方式,与其他出资人合作发起设立基金或增资已设立的基金。

引导基金投资的各类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单独出资设立子基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投资决策机构批准,引导基金可以直接投资项目。

第六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运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陕国资改革发[2005]16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省级各有关部门、省属各企业:现将《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国有企业改制通知抄送:省政府,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各市国资委(经贸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6月29日印发打字:梁春艳校对:黄峰共印350份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试行)为确保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应依照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及有关规定,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国有企业在改制时发生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或国有企业改制致使国家失去控股地位时,应按照本程序操作。

一、成立工作机构。

国有企业改制时,应成立以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为主,或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指定有关部门作为改制牵头单位(以下统称产权持有单位),组成由改制企业领导、财务主管、职工代表等方面的人员(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参加的企业改制工作小组,负责企业改制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改制方案也可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负责制订。

二、改制立项。

国有企业改制,应向其国有资产出资人申请改制立项。

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省属国有企业逐步建立外部董事制度,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外部董事的选聘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省国资委依法聘用、由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

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

专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若干家所出资企业中专门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不再在其他所出资企业和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指定所出资企业中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同时在其他所出资企业或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外部董事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 遵规守法,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有良好的职业信誉;(二) 了解任职公司经营管理及主营业务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四)具有10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金融等方面的专长,且履行职责记录良好;(五)一般应具有在企业领导岗位担任副职以上或在机关、事业单位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任职经历;(六)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七)外部董事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八)身体健康;(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任兼职外部董事的,其本人所在单位应出具同意其兼任外部董事并在时间上予以支持的有效文件。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外部董事:(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近两年内曾在任职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二)2年内曾与任职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三)本人持有任职公司或公司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四)在与任职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兼、任职的人员;(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条件。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2•【字号】陕办发[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06〕22号)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关于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6月2日关于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问题的意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需要,逐步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行为,为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做大做强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逐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保证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的制度安排。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做大做强过程中,省属国有企业都要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要进一步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逐步形成董事会成员内外结合的格局;进一步强化监事会工作,逐步形成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逐步扩大董事会聘用经理层人员的范围和权限,首先在聘用经理层副职人选时试行,从而形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失职问责的法人治理结构。

省属国有企业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为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创造条件,对于已经和今后实现产权多元化的企业,也要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陕政办发[2008]139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3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设立和运作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设立并按企业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主要作用:一是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和政府公信力,引导省内外社会资本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发展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增强其资金实力。

二是创新政府投资方式,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转变为通过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机制筛选项目、投资项目和管理项目,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率。

三是发挥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向创业前期和重建期的中小企业投资,提升我省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四是吸引战略投资者、先进的投资管理理念和管理团队,通过创业投资企业的专业化、市场化运作,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和资本增值服务;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服务优势,培育和壮大一批中小企业,促进一批中小企业尽快上市。

西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西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西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正文:---------------------------------------------------------------------------------------------------------------------------------------------------- 西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1999年5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维护私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和工会组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自主经营,承担风险责任,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私营企业工会是私营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私营企业工会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发展。

私营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自上一级工会批准之日起具备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从开业之日起一年内依法组建工会。

上级工会组织应当帮助和督促私营企业支持职工组建工会,指导成立工会筹备小组。

第六条私营企业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在企业工作六个月以上的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工会。

第七条私营企业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主席、副主席,主持工会工作。

有会员二百人以上的,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或者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

陕西省股份制企业试行办法

陕西省股份制企业试行办法

陕西省股份制企业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4.22•【字号】•【施行日期】1992.04.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陕西省股份制企业试行办法(1992年4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股份制试点,确立股份制企业的法律地位,保障股份制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持公有制的主导地位,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设立的股份制企业。

第三条股份制企业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通过多方投资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企业承担相应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股份制企业遵循入股自愿、股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五条股份制企业以其注册资金认缴和募集的方式,分为以下两种:(一)向社会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二)不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股份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股份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设立程序第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是法人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

采取招股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首期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三十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设立股份制企业的发起人须提供下列文件,报陕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批准:(一)申请设立股份制企业的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股份公司章程;(四)招股说明书和招股方案;(五)发起人的企业法人证件(批准设立的文件、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法律证件;(六)发起人的资信证明;(七)发起人的合同书;(八)原有企业申请改组为股份公司的,还应提交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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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章程陕西省企业联合会陕西省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章程(陕西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陕西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英文名称:Management Consulting Committee of Shaanxi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 ,英文缩写MSC)是陕西省企业联合会的专业委员会,是在陕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非营利性的全省性专业社会团体。

是由有志于推进中国管理咨询事业健康发展的社会团体、管理咨询机构和个人联合组成。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英文名称:Management Consulting Committee of China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MCC)陕西地区的唯一代表。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国际惯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陕西管理咨询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管理咨询业的竞争能力;团结和教育会员献身咨询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管理;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现代咨询理论与实践研究,促进陕西管理咨询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及与国内外管理咨询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管理咨询人员的业务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培育和发展管理咨询市场,推动陕西管理咨询事业的发展;为促进我国经济建设,提高决策与管理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服务。

第四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中国企业联合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西安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组织会员学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国际规则与惯例和有关专业知识,进行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二)研究和探讨管理咨询行业的市场环境、发展方向、政策支持、从业资格、行业规范、内部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三)协助政府做好管理咨询行业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咨询师考试的各项事务,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关于管理咨询执业违规的投诉;(四)组织、制定行约、行规,以约束行业行为。

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研究、制定管理咨询质量标准、执业标准、执业行为准则、从业资格、合同范本及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业标准,办理管理咨询执业资格和咨询师注册登记,认定管理咨询机构资质,开展信誉评估,进行咨询业务统计等工作并实施有效的监督;促进会员在管理咨询中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性,维护行业水准和声誉;(五)举办有关管理咨询理论、方法、标准的业务研讨交流活动,开展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水平的业务培训和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前培训,开展与国外、境外咨询界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推动我省咨询的国际化进程;(六)开展现代咨询理论与实践研究活动,开发现代咨询业务的通用知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普及推广现代科学知识和技术在咨询业务中的应用,开拓咨询业务领域;(七)推进管理咨询信息网的建设,设立互联网站,编辑印刷国内外管理咨询信息和市场动态,组织编辑有关管理咨询出版物,开展与咨询业务相关的宣传活动;(八)培育和开发咨询市场,进行现代企业管理技能、先进技术与业务的培训活动;开展促进会员提高业务能力和拓展咨询业务的各种活动;(九)建立行业内部奖励与惩戒制度,实施对会员的奖惩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声誉和形象;(十)在管理咨询活动中,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增强会员的经济活力,协调解决会员间和行业间的有关问题,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和管理咨询人员的建议和意见;(十一)兴办会员的福利事业,发展咨询行业公益事业;(十二)代表陕西省企业管理咨询行业参加国际国内相关会议、机构;(十三)组织完成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委员第七条本会委员为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

第八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成为本会委员。

一、单位委员条件:1、省内从事推进管理咨询业发展的社团组织。

2、在我省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并遵守本行业道德规范,从事管理咨询服务或从事咨询理论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及大专院校。

3、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其他法人组织。

二、个人委员条件: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管理咨询师或高级管理咨询师证书的人员;2、通过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职业资格认证,取得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英文名称:Certified Management Consultant,英文缩写CMC)证书的人员;3、在管理咨询理论研究和实践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4、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九条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秘书处审核,报主任委员会工作会审议、批准;三、颁发委员证书。

第十条本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协助本会开展工作;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形象;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六、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委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委员证书。

委员逾期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委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以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

委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企业联合会批准同意,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委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同意后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二、审议和批准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三、选举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委员会委员;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第十六条本会设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十七条执行委员会由执行委员组成。

经协商、推荐后,由委员代表大会通过,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八条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贯彻、落实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三、批准本会制定的办法和规定。

四、审议、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和提案;第十九条主任委员会由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长1人组成。

经协商、推荐后,由委员代表大会通过,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条主任委员会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代表大会职权,对委员代表大会负责。

主任委员会工作会每年召开二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主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贯彻委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二、制订本会的发展规划,审议、批准本会重大活动;三、审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四、向执行委员会和委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五、审议、批准增补委员;六、审议、批准专业委员会的设立;七、审议本会制定的办法和规定;八、审议、决定本会其它事项和提案。

第二十一条本会可根据服务、自律、维权等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根据业务要求执行相应的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顾问委员会主要由相关机构的领导和省内外资深专家组成。

顾问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对做好本会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陕西省企业联合会咨询部。

主要负责组织和落实本会开展的活动,为委员提供相关服务;办理发展委员事宜;拟定本会相关办法和规定;收集、处理客户投诉;对委员执行职业道德规范和履行章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主要职责:主任全面领导本会的工作,常务副主任、执行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副主任委员主要职责:一、具体落实委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主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二、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三、研究国内外管理咨询行业发展动态和现代管理理论与咨询方法;四、积极维护本会的荣誉与合法权益;五、及时反映与本会发展相关的信息,为本会发展献计献策。

秘书长为专职,主要职责: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秘书处开展工作;二、组织落实委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决定与决议;三、组织起草本会文件、管理规定、年度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四、组织推荐与审核委员代表资格;五、组织筹备本会的会议和大型活动;六、组织开展有关调研活动,了解行业动态;七、组织协调委员的诉求和建议;八、协助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处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二、热爱管理咨询行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经费来源和使用原则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一、按规定收取的会费;二、省内外团体、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三、依据本章程的任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理收入;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挪作他用,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接受有关机构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和办公费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一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任委员会工作会审议后报委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章程部分条款时,须经主任委员会工作会审议后报陕西省企业联合会审定通过。

第七章终止和财产处理第三十三条本会需要终止时,由主任委员会提出动议,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时剩余的资产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委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主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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