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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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鄂人社奖〔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鄂人社奖〔2021〕5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省监狱局,省戒毒局,省司法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机构)单位:党的十九大以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履行“一个统筹、四大职能”,忠诚担当,攻坚克难,为服务平安湖北、法治湖北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推进法治湖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广大司法行政工作者、全省监狱戒毒人民警察以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开拓创新,拼搏进取,苦干实干,为全面依法治省和司法行政工作做出了新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省广大司法行政工作者、监狱戒毒人民警察践行初心使命、主动担当作为,不断推动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服务湖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鄂评组函〔2020〕2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决定,开展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做好此次评选表彰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联合成立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以下简称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政治(警务)部组培处。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首届“湖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首届“湖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首届“湖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21•【字号】鄂人社奖〔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首届“湖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鄂人社奖〔2023〕2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行善举,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首届“湖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具体工作由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组织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对象评选表彰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下统称2018年至2022年),在全省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本通知所称慈善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表彰名额和评选条件首届“湖北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荆楚慈善楷模、优秀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爱心捐赠企业(个人)、优秀慈善组织。

表彰名额总计不超过100个。

其中:荆楚慈善楷模,原则上不超过10个。

表彰在我省慈善志愿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志愿服务团队。

评选综合考虑慈善行为和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

对从事慈善工作的专职人员,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干部不参与评选,且县处级干部、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比例分别控制在评选总数的20%、10%以内。

优秀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原则上不超过30个。

表彰在我省公益慈善领域社会影响广泛、受助群体反响良好、项目运作规范,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和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包括慈善服务、“五社联动”服务项目)和慈善信托。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2009-2010年度全省民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2009-2010年度全省民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2009-2010年度全省民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民政发[2010]5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0.11.10【实施日期】2010.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2009-2010年度全省民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0〕55号)各市、州、县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创先争优活动的总体部署和年初工作安排,为倡导和鼓励广大民政干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出优秀调研成果,推动民政工作科学发展,省民政厅和省政策研究会决定联合开展2009-2010年度全省民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评选活动由省民政厅和省政策研究会共同举办,由省民政厅办公室具体承办。

邀请省委政研室、省委宣传部、《中国民政》、《政策》杂志社等单位的领导,组成优秀调研成果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

二、参评对象参加优秀调研成果评选对象是:全省民政系统的集体或个人的调查研究成果。

第一作者限报1项成果。

副厅级以上领导和厅办公室干部的调查研究成果不参加评选活动。

三、申报条件1、申报成果的文体必须是调查研究报告,其他文体和纯理论研究成果不予受理;2、申报成果必须依法享有著作权;3、申报成果产生时间必须在2009年1月1日至今。

四、申报办法以市州和处室为单位,于11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向厅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的纸质和电子版:1、2009-2010年度全省民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申报情况一览表(见附件)一式2份;2、调研报告各1份;3、调研成果获奖、报刊杂志刊发、领导批示、产生年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并将上述情况备注在调研文章的文尾;4、为保证评选公平公正,厅办公室将对各地各处室报送的调研文章的文头、文中和文尾,作适当文字处理,隐去作者单位、姓名等信息,按报送顺序随即编号后,报送专家评委评选。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鄂民政函[2009]345号•【施行日期】200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鄂民政函[2009]345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147号)转发给你们。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民政系统基层单位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建立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各业务处(科、股)室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民政系统上下联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开展民政系统基层单位行风建设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民政系统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树立民政部门良好形象。

二、强化措施,抓好落实。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创建工作方案,从作风优良、依法行政、服务优质、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等方面指导基层单位开展行风创建活动。

已确定的12家试点单位和各地推荐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民政部的相关要求,对照创建内容,逐项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民政系统基层单位的行风建设。

三、规范创建,动态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在省、部考核验收前,要按照民政部和省厅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办好试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使创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

省厅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湖北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考核办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统计局关于评选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统计局关于评选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统计局关于评选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2.04.26•【字号】鄂人社奖[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统计局关于评选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鄂人社奖[2012]21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统计局,鄂州市、咸宁市公务员局:为了充分调动全省统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巩固创先争优活动成果,激励统计系统干部职工在本职岗位建功立业,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决定,今年联合评选表彰一批在全省统计系统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并根据人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评选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9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评选全国统计系统先进个人的通知》(国统字[2012]28号)精神,从中遴选部分先进集体和个人上报人社部、国家统计局进行表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乡镇及乡镇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地方农村、城市、企业调查队均可参加全国和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

(二)在乡镇及乡镇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地方农村、城市、企业调查队从事统计调查工作满四年以上的在职工作人员均可参加全国和全省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的评选。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全国统计系统先进个人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三)表彰名额。

全省拟表彰先进集体50个,先进工作者10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推荐条件(一)先进集体推荐条件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奉公,为统计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鄂民政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15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7〕29号)和省人事厅、省民政厅《关于湖北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2009〕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岗位职责(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民政事业单位。

其他行业事业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岗位职责。

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单位等提供帮困扶弱、情绪疏导、心理抚慰、精神关爱、行为矫治、社会康复、权益维护、危机干预、关系调适、矛盾化解、能力建设、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的服务。

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工作职业任务要求,结合自身需求与特点,明确和规范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

二、岗位设置要求按照鄂人〔2009〕3号文件关于岗位类别设置和结构比例的要求,通过岗位调整、合并转换等方式,在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核定总量范围内,设置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

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两者享受同等效力。

负责社会工作业务管理、具体组织推进社会工作服务开展的管理岗位可设置为社会工作管理岗位。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表彰推荐工作的公告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表彰推荐工作的公告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表彰推荐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表彰推荐工作的公告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21〕72号)要求,现将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表彰推荐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表彰名额此次表彰共分配湖北名额7个,其中省本级社会组织4个,省级以下社会组织3个。

二、评选条件(一)党的建设突出。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部署。

社会组织党组织把党的建设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全过程,严格执行各项党建工作制度,组织、引导、团结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践行初心使命,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作用发挥突出。

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中发挥出色作用。

对在脱贫攻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社会组织,予以重点倾斜。

(三)法人治理健全。

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健全,具有完善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

(四)社会形象良好。

模范遵纪守法,坚持非营利属性,诚信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品牌影响力大,社会公信度高。

评估等级为4A、5A的社会组织优先参评。

(五)运作规范合法。

2016年至今,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参加年度检查结论皆为合格,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秘书长未因本组织的职务行为接受刑事处罚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问责。

三、评选安排(一)通知公告。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表彰2009-2010年度全省民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的通报-鄂民政发[2010]70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表彰2009-2010年度全省民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的通报-鄂民政发[2010]70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表彰2009-2010年度全省民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的通报正文:----------------------------------------------------------------------------------------------------------------------------------------------------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表彰2009-2010年度全省民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的通报(鄂民政发[2010]70号)各市、州、县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倡导和鼓励广大民政干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出优秀成果,推动民政工作科学发展,省民政厅和省政策研究会联合开展了2009-2010年度全省民政系统调研成果评选活动。

在这次评选活动中,全省各级民政部门高度重视,推荐了一大批质量较高的调研成果。

这些成果对促进科学决策、推动民政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经过省委政研室、省政府研究室、省委宣传部政研室、《政策》杂志社等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成的评选委员会严格评审,共评出获奖调研成果65名,其中一等奖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15名,优秀奖35名。

评出组织奖10名。

现对这些获奖成果和获奖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与时俱进,再创佳绩。

各级民政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政策理论研究工作,进一步深入研讨“十二五”时期民政工作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不断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和水平,为推动民政工作创新、破解发展难题提供新思路、新构想和新对策,为新时期民政事业的科学发展贡献力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2009-2010年度全省民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获奖名单一等奖(5个):1、创新机制找准民政事业新定位武汉市民政局刘志海2、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背景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以湖北省大冶市为例大冶市民政局张绪文3、着力推进“三个最大化”努力实现民政工作新跨越宜昌市民政局王庆玉4、十年探索结硕果“江汉模式”誉全国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陈新祥、徐昌洪、桂洪波5、推行省管县市:湖北科学发展的战略抉择厅区划地名处孙平二等奖(10个):1、武汉市探索建设新农村示范片的实践与思考武汉市民政局王献良2、建设养老新平台构筑服务新模式--黄石市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的探索与实践黄石市民政局刘凤山、柯其宏3、宜都市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和思考宜都市民政局覃万科4、关于全市推进“三会治事”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调查报告襄阳市民政局李焕珍、叶建斌5、把城市养老产业和为老服务培植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消费热点荆门市民政局张立杰6、黄冈市社会养老体系建设的调查与思考黄冈市民政局白家松7、社会组织党员队伍建设现状调查及思考厅民间组织管理处邓宏、王斐遒、涂才江、罗卫国8、湖北省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现状与对策厅救灾处刘四海、吴斌祥、崔鹏飞9、积极探索努力构建民政业务工作经费预算自然增长机制厅规划财务处陈锴、谢芳10、湖北省福利彩票销售网络建设与优化研究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俞远汉、周鹏、喻长咏、王冰阳、程荣三等奖(15个):1、武汉市福利彩票投注站经营状况调查报告武汉市福利彩票管理站孙国武2、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十堰市民政局曹芳明3、关于松滋市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与思考松滋市民政局肖绍平4、关于创新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的实践与思考宜昌市民政局杨建群、徐伟宇5、鄂州市优抚安置政策城乡一体化问题初探鄂州市民政局徐继武6、创新城市流浪乞讨救助管理与服务的有益探索-- 对荆门市构建城市流浪乞讨“四救”网络的调查与思考荆门市民政局钱红祥、王昌勇7、建立五种机制加快实现“五化”孝感市民政局李春元8、孝南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调研报告孝南区民政局魏玉华、董义、高少锋、李解9、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实践与思考潜江市民政局袁作振10、天门市小城镇社区建设的实践与思考天门市民政局程志雄11、加快培养社会工作人才推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厅人事处隗新旺、姚韦伟12、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管理工作的思考省军休办叶华江13、关于乡镇民政组织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省低保办刘辉厅人事处刘昶14、福彩终端经营之蓝海渴求宜昌市福利彩票管理站王长江15、湖北省荣军医院赴河南、安徽省优抚医院学习考察情况报告省荣军医院胡庆平、李玲优秀奖(35个)1、五位一体城乡统筹加快建设我市养老服务体系武汉市民政局刘友华2、关于我市推进“两型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武汉市民政局孙家同、屈家斌、徐诗卫、田华纲3、武汉市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调研报告武汉市民政局李中辉4、新时期殡仪馆建设与发展方向定位的思考蔡甸区民政局 XXX毅、宋明红、尹业平5、关于棚户区还建小区如何实施物业管理的调研报告青山区民政局陈晓冬6、关于我市农村居民区名称的调查黄石市民政局费加新7、信息化管理在儿童福利机构应用与实施的几点思考黄石市儿童福利院罗克池、冯兴琳8、人口老龄化严峻形势下的几点思考--黄石市“十二五”时期人口老龄化趋势、挑战分析及对策建议黄石市老龄办金爱荣、余雷9、和谐社区建设的实践与思考十堰市民政局邢德广10、十堰市复员退伍军人不稳定因素原因及对策十堰市民政局孙章华11、关于十堰市民政工作涉及民生方面主要困难和问题的调查十堰市民政局尹骅12、关于推进两竹百公里城镇带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调查与思考十堰市民政局王世国13、殡葬执法的难点及对策研究宜昌市民政局高明金、柳明强14、关于对贯彻湖北省委7号文件精神的调查思考宜昌市民政局唐爱民15、星光如此灿烂 --关于宜昌市“星光工程”建设的调查宜昌市委政研室、宜昌市民政局覃世斌、李万新16、宜都市乡镇民政组织建设现状与建议宜都市民政局何文明17、夷陵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实践与思考夷陵区民政局袁昌柱18、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之我见宜昌市社会福利院曹义隽19、东宝区、掇刀区部分乡镇殡葬改革情况的调查报告荆门市民政局王景美、马文霞20、荆门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现状与对策荆门市民政局傅永学、李德育、李广志21、创建“农民工市民化”新型社区加速推进城市化、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掇刀区民政局陈中国、苏凡22、孝感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情况调研报告孝感市民政局何燕、吴耀武23、对恩施州福彩终端现状调查的思考恩施州福彩管理站黄晓棠24、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探析咸丰县民政局黄兴贵、毛启胜25、新形势下应大力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湖北省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现状调查厅民间组织管理处王斐遒26、湖北省孤儿福利保障状况的调查与思考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曾新平、姜帆27、关于全省婚姻登记工作的调查与思考厅社会事务处魏国祥28、湖北省涉台婚姻情况研究省涉外婚姻登记中心王应龙原厅社会事务处浦庆萍29、浅谈婚姻档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厅社会事务处钟宁30、关于组织和引导老干部发挥作用的调查与思考厅休干处程良波31、贫困地区农村低保工作的调查与分析省低保办周发福32、应对网络社会政府还需努力厅后勤中心高建洲33、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促进福利彩票可持续发展--关于湖北省福利彩票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调查与思考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周鹏、程荣34、关注福彩销售终端,推动我省福彩事业不断发展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王冰阳35、农村网点即开票市场开发要素分析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余劲松组织奖(10个)武汉市民政局黄石市民政局十堰市民政局宜昌市民政局恩施州民政局潜江市民政局宜都市民政局厅民间组织管理处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结束——。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第十五次全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第十五次全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第十五次全省民政会议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1.11.30【实施日期】2011.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第十五次全省民政会议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鄂州市、咸宁市公务员局:第十四次全省民政会议以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在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认真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奋力拼搏,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推动了全省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

为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各级民政部门和广大民政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决定表彰一批全省民政工作先进乡(镇、街道)和全省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全省民政工作先进乡(镇、街道)评选范围为: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全省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为:全省民政系统各级行政机关、民政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曾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先进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本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全省民政工作先进乡(镇、街道)共87个,以县(市、区)个数为单位分配表彰名额(具体名额分配表见附件3)。

全省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共110名(具体名额分配表见附件5)。

二、评选条件(一)全省民政工作先进乡(镇、街道)评选条件具体评选条件见附件2。

(二)全省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全省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鄂民政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19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在坚持现有标准、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制定。

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罕见病患者,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参照“单人户”施保的重残人员给予全额保障后一般不再实施重点救助,重病患者由各地按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额度给予救助。

对基本生活困难的长江流域等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渔民,凡符合条件的,及时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范围。

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民政部关于确定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社区和单位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确定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社区和单位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确定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社区和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11.03•【文号】民发〔2016〕194号•【施行日期】2016.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确定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社区和单位的通知民发〔2016〕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民政部启动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创建活动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申报,经过地方推荐、专家评审、部内审核、对外公示等程序,现确定北京市海淀区等35个地区为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综合示范地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等7个地区为全国社会工作服务专项示范地区、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街道左安浦园社区等117个社区为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社区、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等136个单位为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名单附后)。

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引领各地社会工作服务全面深入发展的重要手段。

希望各示范地区、社区和单位再接再厉、深化实践,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夯实服务平台、发展人才队伍、强化资金保障,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民政部将加强工作指导,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示范创建活动可持续开展。

附件: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社区和单位名单民政部2016年11月3日附件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社区和单位名单一、综合示范地区北京市:海淀区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吉林省:图们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南京市雨花台区、南京市浦口区、无锡市梁溪区、常州市武进区、昆山市、海门市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州市西湖区、温州市、德清县、金华市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铜陵市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门市海沧区、泉州市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青岛市市北区、潍坊市、威海市环翠区、博兴县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深圳市龙华区、佛山市禅城区重庆市:江北区、南岸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云南省:昭通市二、专项示范地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瑞安市(医务社会工作)、海宁市(儿童社会工作)、平湖市(老年社会工作)、嘉善县(企业社会工作)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扶贫社会工作)四川省:郫县(社会救助社会工作)三、示范社区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街道左安浦园社区、朝阳区三里屯街道白家庄西里社区、朝阳区大屯街道亚运新新家园社区、海淀区紫竹院街道魏公村南区社区、大兴区林校路街道建兴社区、顺义区旺泉街道牡丹苑社区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朝阳里社区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兴华苑社区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义井街道义井社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前进巷社区、包头市昆区东亚新华社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达尔罕社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王府路社区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街道敦煌社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永昌街道牡丹园社区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街道(社区)、黄浦区五里桥街道(社区)、杨浦区五角场街道(社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美湖社区、无锡市新吴区太湖花园第二社区、苏州市姑苏区石路街道彩香一村南区社区、张家港市锦丰镇滨江社区、张家港市金港镇德丰社区、淮安市淮阴区营北社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夏意社区、杭州市上城区小营巷社区、杭州市上城区上羊市街社区、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街道东新园社区、宁波市海曙区西门街道胜丰社区、宁波市江北区湖西社区、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宁城社区、乐清市盐盆街道盐城社区、海宁市硖石街道南关厢社区、平湖市当湖街道北河溇社区、嘉善县魏塘街道魏中村、长兴县龙山街道齐北社区、长兴县龙山街道龙山社区、长兴县雉城街道所前社区、长兴县雉城街道台苑新村社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滨湖明珠社区、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沁心湖社区、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淝南社区、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南园社区、合肥市包河区方兴社区、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金湾社区、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清苑社区、马鞍山市花山区杨家山社区、铜陵市铜官区阳光社区、黄山市屯溪区昱中街道跃进路社区、黄山市屯溪区阳湖镇柏山社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前埔北社区、厦门市思明区开元街道深田社区、厦门市海沧区嵩屿街道海发社区、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金安社区、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街道金尚社区、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禾山社区、晋江市梅岭街道竹园社区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家店街道南苑社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街道历山名郡社区、青岛市市南区八大湖街道高邮湖路社区、滕州市龙泉街道滨江花苑社区、潍坊市奎文区东关街道工福街社区、潍坊市奎文区大虞街道孙家社区、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北仓社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堤街江欣苑社区、蕲春县蕲州镇郦公园社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阳明山庄社区、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马王堆社区、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银东社区、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街道莲花池社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街道耀华社区、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道梅花社区、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花果山社区、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东海社区、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街道将军山社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园社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湖社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兴社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村、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街道甘化社区、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街道侧贤社区、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街道范罗冈社区、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泰社区、东莞市南城街道袁屋边社区、东莞市南城街道亨美社区、东莞市虎门镇新湾社区、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东莞市莞城街道罗沙社区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上清寺路社区、渝中区上清寺街道学田湾社区、渝中区朝天门街道白象社区、渝中区解放碑街道临江门社区、渝中区大溪沟街道华福巷社区、渝中区大坪街道佛图关社区、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古渡社区、大渡口区八桥镇龙都社区、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渝州路第一社区、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渝州路第二社区、九龙坡区华岩镇民安华福社区、九龙坡区九龙镇广厦城社区、九龙坡区九龙镇彩云湖社区、南岸区花园路街道南湖社区、南岸区南坪街道东路社区、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华光社区、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海社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保和街道和顺社区、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梁胜社区、攀枝花市东区红星社区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月社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王家桥社区、昆明市西山区金碧街道复兴社区、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广福小区社区、曲靖市麒麟区文华街道学苑社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街道环东社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街富华社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福海县福海镇西城区社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向阳街道二十三社区四、示范单位北京市: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北京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阳光休养所、北京同理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城区助人社会工作事务所、西城区悦群社会工作事务所、西城区睦友社会工作事务所、西城区睦邻社会工作事务所、朝阳区亲邻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丰台区中鼎社会工作事务所、大兴区助兴社会工作事务所、延庆区鹏鲲社会工作事务所天津市:天津市儿童福利院、天津开发区泰达社会服务中心河北省:石家庄市救助管理站、石家庄德正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保定市善和社会工作事业发展中心、保定市至真社会服务发展中心、保定市恒爱家园社会服务中心山西省:山西铸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太原市救助管理站、太原市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睿联凯舟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包头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包头市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包头市青山区弘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社会工作协会、乌兰察布市儿童福利院辽宁省:沈阳市慈恩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沈阳市铁西区乐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沈阳市沈北新区青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大连市社会福利院吉林省:长春市竹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希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大庆市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上海市:上海市第三社会福利院、上海市第四社会福利院、第二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长征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东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上海市杨浦区救助管理站、上海市嘉定区关爱残疾人康复培训中心、上海浦东公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晓平社会工作发展中心、无锡市梁嫣红社工服务工作室、无锡市锡山区乐助社工事务所、无锡市滨湖区金邻居社工事务所、徐州市鹏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徐州市云龙区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常州市福利院、常州市武进区尚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苏州市救助管理站、苏州市汀斯社工师事务所、张家港市暨阳青少年发展事务所、淮安市清河区心苑社会工作服务社、扬州市扬帆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浙江省:杭州市儿童福利院、杭州市社会福利中心、杭州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杭州市第三社会福利院、宁波市海曙区社工协会、温州市新联源社工事务所、温州市龙湾区真馨家庭服务工作室、乐清市一心社工服务中心、嘉兴市第一医院、嘉兴市孝慈社会创新发展中心、嘉兴市青鸟社会服务中心、嘉兴市芯悦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嘉兴市南湖区管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海宁市紫薇社会工作服务站、平湖市三叶草社工服务中心、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睦邻服务发展中心、桐乡市社会福利中心、德清县乾元镇蒲公英社会工作服务社、金华市乐福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金华市悦欣社会工作服务发展中心安徽省:安徽省社会工作(者)协会、合肥市爱邻社会工作服务社、蚌埠市社会福利院、淮南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安庆市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福建省:福州市海都公众社工服务中心、厦门市湖里区开心社工服务中心、厦门市湖里区合携社工师事务中心、厦门市湖里区培善社会服务中心、厦门市湖里区博爱社工服务中心、漳州市致尚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小桔灯服务社山东省:济南社会工作协会、济南山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青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八服务管理中心、威海市助力社工服务中心河南省:河南省洛阳荣康医院、郑州市金水区同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湖北省:武汉市博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宜昌市社会福利院湖南省:湖南省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湖南省长沙市培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湖南省常德市救助站广东省:新家园社会服务中心、广东省第三荣军医院、广州市北斗星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州市中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深圳市阳光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江门市江海区天健社会工作综合服务中心、肇庆市西江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惠州市惠民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社会福利中心、东莞市殡仪馆、中山市益群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海南省:海口市友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重庆市:重庆市救助管理站、重庆市儿童福利院、重庆市第二社会福利院、重庆仁怀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四川省:四川省革命伤残军人大邑休养院、成都心家园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成都市同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成都市朗力社工中心、成都市锦江区华仁社会工作发展中心、成都市成华区543社工中心、郫县明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泸州市社会福利院、广元市救助管理站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创新蔚蓝社会工作服务社云南省:昆明市西郊安置所、昆明市精神病院陕西省:榆林市青少年社工协会、陕西慧灵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甘肃省:兰州市酒泉路街道综合为老服务中心青海省:西宁市儿童福利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阳光正茂社会工作发展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乐龄社会工作服务社、新疆新翼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3.14•【文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竭诚为民,开拓创新,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支持和促进国防建设,发展和提供社会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取得了新的辉煌业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发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决定,授予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等200个单位“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张洋等82名同志“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杨洪达等117名同志“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被授予“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同志,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更好地发挥先进示范作用,为民政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再立新功。

全国民政系统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榜样,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淡泊名利、竭诚奉献的“孺子牛”精神,锐意进取,奋发拼搏,创先争优,着力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书写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篇章,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9.19•【文号】人社部函〔2018〕123号•【施行日期】2018.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近年来,全国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团结奋进,拼搏奉献,在民政事业改革发展中作出了新的业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弘扬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无私奉献的“孺子牛”精神,激发全国民政系统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强大动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决定,2018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民政系统机关,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民政系统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和民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国民政系统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基层民政工作者等人员。

(二)表彰名额。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200个;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100名、劳动模范100名。

评选表彰采取好中选优、差额评定的方式组织实施。

各地根据分配的推荐名额进行推荐(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在此基础上,通过专家评审、集中审核、逐级审批等程序,评选确定表彰对象。

二、评选条件(一)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优秀调研报告评选结果的通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优秀调研报告评选结果的通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优秀调研报告评选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优秀调研报告评选结果的通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019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各项决策部署,紧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围绕关系改革发展全局性、关键性问题,围绕人社领域热点难点问题,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了一批调研成果。

一些调研成果转化为推动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推动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在人社领域落实落地,促进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经各地人社部门推荐申报,省厅对收集的45篇调研报告从调查研究、问题分析、对策建议、成果运用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出一等奖2篇,二等奖4篇,三等奖6篇,优秀奖12篇(具体名单附后),现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各地、各单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2020年度省厅调研计划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加强调研成果运用,通过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推动改革实施、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促进湖北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2019年度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优秀调研报告获奖名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9月3日附件2019年度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优秀调研报告获奖名单一等奖(2篇)1、关于武汉市东湖高新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调研报告(武汉市人社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吴卫东、吕益民、吴博甲、郝豪)2、襄阳市2019年企业薪酬调查数据分析报告(襄阳市人社局杨曦、郭克宇)二等奖(4篇)1、打造荆工巧匠助推荆门高质量发展——关于荆门市工匠队伍的调查与思考(荆门市人社局方永旭、罗海燕、钟许、李加军)2、“引凤归巢”需多方合力——荆州市返乡人员就业创业情况调查报告(荆州市人社局)3、宜昌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现状调研报告(宜昌市人社局张宏劬、陈崇娥)4、黄冈市“我选湖北”实习实训情况分析报告(黄冈市人才服务局吴华钊)三等奖(6篇)1、关于武汉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思考和建议(武汉市人社局黄松如、徐良俊、屈文峰、吴继军)2、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便民服务满意度调查(襄阳市人社局)3、襄阳市就业形势监测与预警分析(襄阳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姜敬、沙鸿)4、促进孝感劳动力就近就业创业问题研究(孝感市人社局谢东安、陈坤周)5、广水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调查思考(广水市人社局汪维浩、李友霞、邓晓东)6、“按项目参保”的实践与思考(秭归县社保局杜丽丽、徐弘藩)优秀奖(12篇)1、中美经贸摩擦背景下稳就业的风险及对策——基于湖北荆门市的样本分析与思考(荆门市人社局李本全、高斌、全本艳)2、天门市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的调查分析(天门市人社局马满意、张志高、张庆)3、实施就业优先政策促进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若干思考(鄂州市人社局叶祥明、章丹、汪洋、丁国丰、严宝兰)4、黄石市“招工难”成因与对策研究(黄石市劳动就业局李象、高鑫)5、鄂州市外出务工人员调查分析报告(鄂州市劳动就业中心余胜利、江婷)6、咸宁市企业用工形势调查——以湖北奕宏等10家企业为例(咸宁市人社局陈金鹏、张桓、汤建书)7、推进政策落实落地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人社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几点思考(黄石市人社局胡贤林)8、守初心担使命他山之石助发展——赴宜昌、荆门、潜江、荆州社保经办机构考察调研报告(恩施州人社局冯晓骏、向恩)9、关于提升党建工作质效助推人社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调研报告(神农架林区人社局齐辰辰)10、关于全市重点企业用工情况的调研报告(仙桃市人社局彭湃、雷平仿)11、如何更有效推进根治欠薪(十堰市人社局蔡星生、杜星辰、袁成功)12、整合部门资源破解就业难群体“难就业”问题——远安解决农村大龄剩余劳动力就业增收问题的几点思考(远安县人社局乔蓉、陈美蓉)。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第二次高级社会工作师委托评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第二次高级社会工作师委托评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第二次高级社会工作师委托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7.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第二次高级社会工作师委托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印发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社工评〔202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第二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社工评〔2021〕3号)精神,现将湖北省2021年度第二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在湖北工作和在湖北报名参加考试的,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颁发的2019年及2020年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二、评审形式此次评审委托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开展。

三、评审程序(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于2021年7月30日前登陆https://,注册并填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见附件),并准备与《申请表》相对应的评审证明资料,具体内容包括:1.近五年来的3个直接服务案例(直接面对服务对象,从接案到结案的完整服务过程)完整记录。

如个案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个案工作接案记录表、预估表、服务协议、工作计划表、过程记录表、评估表和结案表;小组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小组工作计划书、单元(小节)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社区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社区工作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鄂民政发[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民政发[2011]74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窗口单位创先争优活动,现将《全省民政系统窗口单位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湖北省民政系统窗口单位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根据民政部《关于在民政系统窗口单位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民发〔2011〕153号)精神,为全面开展我省民政系统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推进窗口单位“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工作,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效能、提升服务能力,树立民政系统良好社会形象,现就全省民政系统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重要精神,落实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真情暖人心、满意在民政”为主题,以“争创群众满意窗口、争创优质服务品牌、争创优秀服务标兵”为主线,通过“三亮”、“三比”、“三评”活动,推进民政管理和服务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人性化,结合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着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服务基层,贴近群众,力求实效,动员和组织民政系统窗口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争创活动,推进创先争优在基层行动,在基层落实,在基层见效,为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7.06•【字号】•【施行日期】201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识产权局,鄂州市公务员局、咸宁市公务员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63号)文件精神,为激励全国广大专利工作者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人社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做好我省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推荐范围和推荐名额(一)评选推荐范围1.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推荐范围:省知识产权局所属处级以下机构、专利代办处,市(州)、县(区)知识产权局、专利中介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及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部门。

2.全国专利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范围:全省专利系统的在职工作人员。

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以及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参加此次评选。

(二)推荐名额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知识产权局可推荐候选单位一个、候选个人一名。

省知识产权局可推荐候选单位一个、候选个人一名。

二、评选条件(一)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领导班子团结有力,作风民主,勇于创新,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勤政廉政,凝聚力和战斗力强。

湖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2008年度《中国社会报》民政宣传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及优秀通讯员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2008年度《中国社会报》民政宣传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及优秀通讯员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2008年度《中国社会报》民政宣传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及优秀通讯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鄂民办函[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2008年度《中国社会报》民政宣传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及优秀通讯员的通知(鄂民办函[2009]37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局:为鼓励先进,进一步加强民政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中国社会报在民政宣传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中国社会报社拟于近期对2008年度《中国社会报》民政宣传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及优秀通讯员进行评选表彰。

请各地按要求认真开展推荐、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表彰项目民政宣传工作先进单位、民政宣传工作先进个人、中国社会报优秀通讯员。

二、推荐办法采取层层推荐的方法,各市州负责辖区内各县(市、区)的评选、推荐工作,并报省厅审核后统一报送。

三、评选条件1.民政局领导高度重视民政宣传工作,注重宣传实效,积极开展读报用报活动,经常与报社共同策划并组织有分量、有影响力的稿件。

2.注重扩大中国社会报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中国社会报在当地民政事业发展中宣传主渠道、主阵地作用,通过宣传推动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民政工作。

3.积极向当地民政系统及社会各界推广中国社会报,扩大中国社会报在当地的覆盖面。

2009年订报增长率:地市级增长5 0%;县级订阅报纸80-100份或增长5 0%。

4.通讯员一年在中国社会报上发表稿件2 0篇以上;积极组织征订中国社会报5 0份以上。

四、评选要求请各市州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并将申请表电子版汇总后于6月22日前报厅办公室。

联系人:魏丹、牟芳芳,联系电话:************、50657173电子邮箱:************.cn。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国“两基”工作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国“两基”工作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及先进地区推荐评选工作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人社奖[2012]3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2.07.05【实施日期】2012.07.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及先进地区推荐评选工作的紧急通知(鄂人社奖[2012]34号)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及先进地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一)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单位。

对“两基”巩固提高或“两基”攻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主要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社会团体,中小学校。

(二)全国“两基”工作先进个人。

积极参与“两基”巩固提高或“两基”攻坚工作,在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中小学校工作人员。

(三)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地区。

在“两基”巩固提高或“两基”攻坚中成绩突出的地区,对象为县(市、区)。

具体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二、推荐评选条件(一)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作为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单位推荐对象: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高度重视“两基”巩固提高或“两基”攻坚工作,把“两基”巩固提高或“两基”攻坚作为本单位的重要任务;在“两基”巩固提高或“两基”攻坚工作中创造了先进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本地区、本系统走在前列,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2.切实加强对“两基”巩固提高或“两基”攻坚工作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发挥本单位优势,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任务,措施得力,机制创新,在“两基”巩固提高或“两基”攻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申报第三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的通知-鄂民政函[2010]77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申报第三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的通知-鄂民政函[2010]77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申报第三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申报第三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的通知(鄂民政函[2010]77号)有关民政局:为了进一步将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引向深入,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发挥典型引导和示范作用,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在新时期又好又快发展,近日,民政部决定启动第三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下发了《关于申报第三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的通知》。

根据《通知》中关于申报的基本标准和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全省各地工作基础、经济条件、地区平衡、地方积极性等因素,经研究,拟推荐申报黄石市黄石港区、宜昌市伍家岗区、荆门市钟祥市、孝感市孝南区为第三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

3月25日前,请以上单位提交不超过3000字的申报材料报省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民政部将在适当时候召开全国性的经验交流会,对工作成绩出色,开展示范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扬,并要求原已批准的示范单位上报工作总结。

因此,请我省第一批示范单位武昌区、江汉区、沙市区认真总结示范活动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形成不少于3000字的书面总结,并于3月25日前报省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总结报告应突出重点,具有特色,对进一步推动示范活动具有借鉴和启发意义。

附件: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单位申报《基本标准》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单位申《报基本标准》(一)政府高度重视。

地方政府制定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成立推进养老服务事业的领导机构或者工作机构;把养老服务尤其是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失能老人的养老服务提到工作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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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1.07.29
【实施日期】2011.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
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民政局,鄂州市、咸宁市公务员局:
为进一步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弘扬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无私奉献的“孺子牛”精神,有效发挥民政部门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决定,2011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根据《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94号)精神,现就我省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

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省民政系统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民政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二)推荐名额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通知精神,本次表彰分配我省名额为: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9个,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0名(其中劳动模范数量不低于50%)。

全省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限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1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共同审核后确定拟推荐对象上报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领导班子凝聚力强,作风民主,团结和谐;干部队伍素质高,有战斗力;单位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并得到较好执行,社会形象良好;
3.坚持为民服务宗旨,认真履行职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提高惠民济困水平,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大力提升民政公共服务能力,在推动民政事业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准确把握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改善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为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作出突出贡献;
5.切实加强民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近5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纪违规情况,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热爱民政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无私奉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3.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突出,在本职岗位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民政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4.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努力开拓本地区、本单位民政工作的新局面,为民政工作提出新思路,作出新尝试,取得明显成效;
5.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办实事,取得突出效果;
6.近5年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在推荐评选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报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汇总,由领导小组审核。

对推荐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和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审核后拟表彰对象在全省范围内公示。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推荐质量
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

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人事(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见附件4)。

被推荐对象为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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