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电动汽车市场准入制度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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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作为国际主流汽车市场之一,欧盟对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建立了十分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技术法规体系。

其汽车技术法规体系被国际绝大部分汽车市场承认,并成为全球其它国家和地区汽车技术法规发展的“风向标”,许多技术内容也被其它国家和地区“梯次”跟进采用。

欧盟在电动汽车的技术立法和标准化战略上,也坚持了一贯的多方协调性和技术严谨性,相关机动车立法部门和标准制定机构率先开展了电动汽车的技术立法和标准化工作。

本文通过分析欧盟电动汽车主要技术法规和标准化情况,给出了欧盟电动汽车市场准入相关措施和要求,为我国电动汽车标准化工作提供方向指引,同时也为我国电动汽车企业用户等相关方了解技术性贸易措施提供帮助。

1 欧盟电动汽车市场准入制度概述
欧盟的电动汽车市场准入制度整体上沿用了其对于传统汽车产品的法规体系,即在欧盟范围内对电动汽车产品制定和实施统一型式批准制度,主要仍是基于欧盟EEC/EC(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欧洲共同体)指令(欧盟成立前称为EEC指令,欧盟成立后称为EC指令)和UNECE (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等技术要求。

1.1 欧盟EEC/EC汽车技术指令
EEC/EC指令以原欧洲经济共同体和目前的欧盟以原欧洲经济共同体1957年签订的基本法律《罗马条约》以及1991年欧盟成立时通过的修正案《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为依据制定的统一的、强制执行的指令,欧盟委员会按照这些技术指令实施了欧盟汽车产品认证制度。

EEC/EC指令为依据的批准涉及整车、子系统和零部件,型式批准制度的运作依托各个成员国,由成员国自行确定一个负责的政府主管机关,大部分为该国主管交通运输的部门,如英国车辆认证局(VCA)、德国机动车辆管理局(KBA)、荷兰机动车辆认证中心(RDW)等。

根据EEC/EC指令做车辆型式批准需进行车辆检测和工厂审查,经型式批准后可使用e-mark,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比如德国的TUV、荷兰的TNO、法国的UTAC、意大利的CPA等。

发证机构是各国确定的
欧盟电动汽车市场准入制度简析
相升林 王益群 白莹杰 索 娅
(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摘 要:本文简要介绍了欧盟电动汽车市场准入中相关的技术指令、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析了电动汽车与传统车的主要
技术差别,给出了欧盟电动汽车市场准入的技术贸易措施,为我国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标准研制等提供参考。

关键词:电动汽车市场准入 EEC/EC 指 令UNECE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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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型式批准制度主管机关。

1.2 UNECE汽车技术法规
UNECE法规为WP29(原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车辆结构工作组,现更名为: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以《1958年协定书》为法律框架制定的法规。

截止2013年5月,正式颁布的UNECE法规共计128项。

UNECE汽车技术法规在所有《1958年协定书》的缔约方中实施,目前共有50个缔约方,包括欧洲绝大多数国家(只有冰岛、安道尔、列支敦士登、摩纳哥、神马力诺等少数国家未加入)。

UNECE汽车技术法规只涉及汽车零部件和系统,在缔约方中采取自愿实施的原则。

UNECE 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与EEC/EC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的运作程序和形式基本相同,大部分欧盟成员国负责EEC/EC汽车产品型式批准的政府主管机构与负责UNECE汽车产品型式批准的主管部门是相同的,主管部门所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也基本相同。

UNECE汽车技术法规的内容与EEC/EC指令基本相同,但部分内容领先于EEC/EC指令。

在2007年1月1日欧盟新颁布的汽车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2007/46/EC中规定了46项EEC/EC指令与UNECE法规相等同(参见EC 1060/2008),即按照相应的UNECE法规所做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等同于欧盟整车型式批准框架中的相应的汽车零部件产品的型式批准。

由于UNECE汽车技术法规具有更大的国际影响力,并被很多国家承认,因此,欧盟各成员国的汽车制造商往往在整车产品按照欧盟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2007/46/EC获取型式批准的时候,对于相应的EEC/EC指令等同于UNECE技术法规的零部件项目则申请UNECE型式批准,这样即满足了2007/46/EC指令中规定的各单项零部件型式批准要求,又能使取得UNECE型式批准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获得更广泛的市场。

1.3 电动汽车技术法规概述
考虑到纯电动及混合动力车辆的要求,EEC/ EC指令和UNECE法规都针对电动汽车的特点与风险设置了特别的技术要求,对相应的指令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使适用于传统车辆的技术法规同样适用于电动汽车。

其中,UNECE还制定并公布了一项专门针对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的法规:UNECE R100《关于在结构和基本安全方面电动车辆型式认证的统一规定》。

对于其他法规,如制动(ECE R13)、噪声(ECE R51)、功率(ECE R85)、转向机构碰撞保护(ECE R12)、燃油消耗量测量(ECE R84)等,WP29的专家组考虑到对电动车辆的要求和试验条件已对法规作了相应的修改。

1.4 其他规定
欧盟的车辆管理制度,不仅有新车的入市型式批准,还制定了覆盖车辆整个生命周期的技术法规,包括在用车的管理、定期检查、车辆的尾气排放、废弃车辆的回收、车身部件的有害物质限值等。

电动汽车也必须符合这些指令和法规,如欧盟于2000年5月24日颁布的2000/53/EC 《关于废弃汽车的技术指令》(即ELV指令)。

ELV指令内容涉及汽车产品的设计、生产、材料、标识、有害物质的禁用期限、分类回收体系的建立等。

此外,汽车产品还需符合相关的2002/96/ EC《报废电气电子设备指令》(即WEEE指令)、2002/95/EC《限制电气电子设备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即RoHS指令)等要求。

2 欧盟电动汽车技术法规
欧盟电动汽车技术法规中,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技术法规主要基于传统汽车,各项目的要求基本适用,而纯电动汽车则涉及更多新的技术安全要求。

2010年4月26日,欧盟委员会在布鲁塞尔讨论并就未来电动汽车指令和法规框架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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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初步一致性意见。

2010年12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电动轿车的法规和标准的发展进程》(Road on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for the Electrification of Cars),总结了电动汽车ECE法规的修改工作和相关62项ECE法规的强制实施进展,提出了相关EC指令的修改提议和行动计划。

2.1 整车型式批准
欧盟整车型式认证是基于EC指令建立起来的整车准入条件。

2007年1月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2007/46/EC《关于机动车辆及其拖车、子系统、零部件及分技术单元的型式批准框架指令》。

该指令适用于任何4轮及以上、设计行驶速度超过25km/h的道路车辆,也适用于电动汽车,指令从2009年4月29日起实施。

2007/46/EC列出了整车通过认证必须满足的各项单独技术指令,共61项,与我国类似,包括了排放、噪声、碰撞、制动等项目的强制性检验要求,但对电动汽车的特殊特性和潜在的风险,如防电击、某些安全问题和对环境的影响等,还没有提出针对性的技术要求。

2.2 安全要求
2009年7月1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EC)No 661/2009《关于就机动车辆和其挂车,以及所使用的系统、部件和单独技术单元的通用安全性的型式批准要求的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法规》,简称《欧盟机动车型式批准通用安全法规》。

该法规列出了燃料箱、制动力、转向等技术要求。

该法规整合了EEC/EC指令和UNECE法规,简化型式批准的技术文件和认证程序,同时强制推广高级紧急制动系统、换挡指示、电子稳定操控系统等新技术。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针对电动车辆的电气安全做了通用规定,颁布了UNECE R100《关于在结构和基本安全方面电动车辆型式认证的统一规定》。

该法规适用于最大速度超过25km/h的M类
和N类的所有类型的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氢气燃料汽车等。

UNECE R100法规内容包括电击
保护、可再生储能系统、功能安全和氢气排放测
定要求。

为了保障电动汽车在使用过程中的公共安全性,欧盟委员会决定采纳UNECE R100作为欧盟的
强制性法规。

计划从2013年1月1日起,电动
汽车厂商在申请欧盟整车型式批准时,必须满足UNECE R100/01的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
电动车辆必须满足UNECE R100/01才能注册和上
市销售。

2.3 排放和能耗要求
2007年6月20日,欧盟通过(EC)No 715/2007法规推出了欧5和欧6的总体技术要求
和排放限值(分别于2009年和2014年开始强制
执行)。

该法规对于轻于2500kg和重于2500kg
的车辆排放限值进行了均质化,车辆制造商必须
保证其车载诊断系统(OBD)的有关资料可以随时
提供给独立的汽车维修人员。

2008年欧盟发布的
法规(EC)No692/2008对(EC)No 715/2007的
实施进行了补充,同时引用了UNECE法规中关于
纯电动汽车的能耗和充电里程的测试方法和测试
周期。

UNECE法规中UNECE R83针对车辆污染物排
放和发动机燃油要求做了规定,UNECE R101针对
内燃机轿车CO2排放和燃油消耗量的测定和装备,
以及纯电力驱动结构的M1类和N1类车辆的电能
消耗和里程测量做了统一规定。

2.4 电磁兼容性
2004年11月13日,欧盟发布了汽车电磁兼
容指令2004/104/EC《使理事会指令72/245/EEC
适用技术进步并修改指令70/156/EEC》。

UNECE
R10法规中关于汽车电磁兼容的测试要求与此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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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一致。

根据要求,汽车整车和零部件的电磁兼容测试项目主要包括整车辐射宽带发射、窄带发射、抗扰度、零部件辐射宽带发射、窄带发射、抗扰度、静电放电抗扰度、以及零部件传导抗扰度和瞬态传导发射。

由于电动汽车的驾驶系统与传统汽车有很大的区别,其电助力驱动系统比传统汽车电气系统功率要求更高,因此,对于电动汽车电磁兼容性的测试时需按更有效的方法进行。

在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International Special Committee on Radio Interference,CISPR)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相应的电磁兼容性测试标准中,都针对电动汽车的要求作了适当的修订。

而2004/104/EC指令的测试项目基本是采用CISPR 和ISO的标准。

但是欧盟委员会仍将根据电动车辆的特殊要求,增加和修改相应的测试项目和测试方法。

2.5 乘员保护系统
74/297/EEC是欧盟委员会颁布的针对转向系统和前部碰撞情况下保护驾驶员的技术法规。

该法规内容主要包括障碍物的前部碰撞测试、身体阻力测试和头状物测试。

但在2014年通用安全要求(EC)No661/2009法规生效之后,74/297/ EEC则废止。

UNECE R12法规与74/297/EEC主要的测试规范基本一致,但针对电动汽车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测试必须在助力电池总开关“开”的情况下进行、测试时单层电池模块必须安装在设置位置上以及在测试开始的前一个小时,电解液不允许泄露到乘客舱,允许最多7%的电解液泄露到车厢外。

电动汽车加速碰撞工作组还将对UNECE R12做更多的修订,并计划将UNECE R12与UNECE R100关联起来。

2.6 动力电池
动力电池是电动汽车的关键部件,动力电池的能量密度、功率、充放电要求、安全性能以及可靠性等无疑是电动汽车的关键技术要求,欧盟委员会在相应的法规、指令和标准中都做了详细的要求。

在2007/46/EC指令中,规定了作为启动、点火、辅助动力、主动力电池的电子储能设备要求,规定了电池的类型、工作条件与其实际使用条件应相匹配,尤其是电池的充电条件,充电电路应对电池进行检测和控制。

UNCEC R100专门规定了储能系统的电池安全要求,尤其是对储能系统的过电流保护做了要求。

欧盟关于电池和蓄电池的指令2006/66/EC也明确了电池组、汽车电池等的要求,对电池的安全、有害物质的限值、标签标识等进行了规定。

2.7 其他要求
此外,还有一些欧盟汽车技术指令也针对电动汽车作了相应的修订,如关于汽车操纵件识别和指示器要求的78/316/EEC指令和UNCEC R121法规都针对电动汽车,提出了电池充电的标识控制器或指示器要求。

例如,动力电池充电状态、动力电池故障、电动马达故障、电动马达的激活等操纵件的识别和指示标识。

此外,UNCEC R100中也对电动汽车的结构、功能安全和氢气排放等电动汽车所需的标识要求进行了规定。

关于电动汽车发动机功率的UNECE R85法规对于电助力驱动器进行了要求,规定了电助力驱动器可进行最多30min功率测试。

关于汽车的刹车系统,欧盟的相关要求有71/320/EEC指令和UNECE R13和UNECE R13-H法规。

其中,UNECE R13和UNECE R13-H法规针对电助力制动系统的技术要求、安全要求和性能要求做了更新。

关于电动汽车技术要求更多的更新,欧盟委员会各车辆相关工作组正在制定修订计划。

欧盟关于电动汽车的安全要求和准入制度仍将依旧保持着其传统车辆准入的严谨性、完备性和先进性。

3 欧盟电动汽车标准化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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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盟汽车产品准入管理时,对整车和零部件产品采取协调统一的认证和批准制度,并严格遵循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分立,只在部分法规中少量引用非强制性的标准,主要涉及试验方法、材料、试验设备和仪器等领域。

欧盟与电动汽车相关的标准化组织主要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道路车辆技术委员会(CEN/TC 301,Road vehicles)和CENELEC和CEN的联合机构CEN/CENELEC。

CEN/301已发布的电动汽车领域相关标准有11项,正在制定的电动汽车相关标准有1项,Electrically propelled road vehicles - Connection to an external electric power supply - Safety requirements,预计2016年2月完成。

2011年,CEN和CENELEC作为对M/468指令的回复,成立了CEN-CENELEC电动车联合小组(CEN-CENELEC Co-ordination Group on eMobility,eM-CG)),以支持欧洲电动汽车领域新标准或已有标准的更新等关键阶段的标准化活动,该小组不仅研究各欧洲国家对统一充电设施的要求和条件,还研究电动汽车在欧洲的标准化需求。

截止目前,欧盟发布的电动汽车相关标准共有47项,其中整车标准有10项,关键零部件标准3项,动力电池标准21项,周边设施标准13项。

CEN/TC 301和CEN-CENELEC电动车联合小组将根据电动汽车产品的技术要求和行业的发展,加速相关标准的制修订步伐。

结语
欧盟电动汽车市场准入相关的技术法规和指
令以及标准化工作还处于陆续完善的状态,对于
再充电储能系统、电动再生制动系统、充电机、
充电桩、充电站等充电系统及其它的技术要求都
急需制定新的指令或法规来协调。

但总体上,欧
盟电动汽车市场准入制度仍处于领先地位,相关
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法规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和联
合国ECE法规的对接和对等,在今后的准入过程中,将逐步实现UNECE法规的替代,以简化相关
技术文件和准入程序,并促进其产品的国际化。

电动汽车是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新兴技术
领域,目前各个国家的电动汽车技术整体上还处
于未成熟阶段,各国目前对于电动汽车的市场准
入制度,尤其是像欧盟这样的主流汽车市场准入
体制,其相应的技术法规以及适用标准都值得我
国借鉴和思考,以指导我国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同时提高我国电动汽车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和电动汽车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作者简介
相升林,工程师,现任职于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标准化应用研究
所。

主要从事电动汽车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新能源标准与知识产权联
盟秘书处和广东省电动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科技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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