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期末复习资料》继承法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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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力制度之继承权
民事权力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
1、继承的定义
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死者叫做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叫做遗芒,而依法继承遗产的人就是继承人
1985年4月10第6届人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2、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原则上均等
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应适当照顾
对被继承人昼工主蔓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
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案例1
王某•女,58岁,未婚;李某,男,61岁■两人同创办了一公司。李某妻子去世多年,无子女,两人在半年前登记结婚。但因忙没举行婚礼。不幸李某得病身亡。李某的侄子要求继承李某的财产,并指责王某说:"你和李某结婚,没有举行过婚礼,亲朋好友也没请过, 我们不承认你是李家的入,你无权继承李某的财产。我是他亲侄子,才是他唯一的继承人。" 王某认为她才是李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3、胎儿的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案例2
谷某,妻子已亡,有一子谷子、一女谷女,均已成家。谷子已生有一子谷孙,因与其妻金某均为少数民族,经批准生育二胎。1992年4月,金某已怀胎6个月,起名谷弟,谷子在外出时遇事故死亡,留下个人遗产40000元
谷子的继承人:父谷某、妹谷女、子谷孙、妻金某
胎儿谷弟有无继承权?
谷子的遗产继承人应为:
父谷某、妻金某、子谷孙、金某腹中胎儿谷弟
案例3
谷某・妻已亡,子谷子、女谷女,均已成家。谷子有一子谷孙,妻金某。1992年4月,金某已怀胎6个月,谷子在外出时遇事故死亡,留下个人遗产房屋41'可、存款4000元。金某因悲伤过度,孩子胎死腹中。给胎儿留下的一份该如何处理?
由父谷某、妻金某、子谷孙平分,视为谷子的遗产
案例4
谷某,妻亡,子谷子、女谷女,均已成家。谷子已生有一子谷孙,妻金某。金某已怀胎6 个月,谷子遇事故死亡,留下个人遗产5000元。金某因悲伤过度,谷弟出生后非常虚弱,很快无虹给谷弟留下的一份该如何处理?
由金某继承,视为谷弟的遗产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4、儿熄、女婿在继承中的地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案情5
刘某夫妇,子刘子,女刘长女、刘次女。三个孩子先后成家另过,其中刘长女嫁给张某。1985 年刘某夫妇患病,因与儿媳关系不好就搬到刘长女家一块生活。1990年刘长女因车祸不幸身亡。
刘次女、
刘子借口父母偏心拒绝将刘某夫妇接回家,并不给付生活费。女婿张某坚持赡养岳父母。1993年,刘某夫妇双双离开人世.刘某夫妇留下60000元存款。刘次女、刘子认为遗产应由二人平分。
而张某认为刘丁去世后他一直与二位老人住在一起悉心照料老人的生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遗产应有他的一份。
张某享有对刘甲夫妇遗产的继承权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丕分或少分。"
5、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
祀位继承人虽取得了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格,但他们只有权继承其父亲或母亲的应继份额。
代位继承人的数量并不影响代位继承人应得遗产份额。他们只作为一个整体参加遗产的分割
案情6
周父,子周子,女周女,都已成家另过。周子有一子周孙,周女有两个子,李男、李女。周父与老伴单独生活。1995年周女去世,周父不久也去世,死后留下房屋数间,存款10万及名人字画若干。周父生前留有遗嘱,将字画及房屋留给老伴,其余财产未作处理。周母表示放弃继承其余财产。周子认为,母亲放弃继承,周女也嫁旦星已死亡,自己是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欲独吞遗产。周女之夫则认为遗产应由周子和自己的两个儿子三人平分。双方争诉至法院。
周女的两个儿子能否取得对遗产的继承权,遗产是否应三人分?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晩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周女的两个儿子应取得对周父遗产的继承权。但其继承份额是周女的应继份额,应是周子继承一
份,周女的两个儿子共同继承一份。
6、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定义
指公民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立下遗喔,待其死后该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将其遗产由其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按照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由什么人继承,每个继承人继承遗产多少等,均由被继承人在所立合法遗嘱中确定。
遗嘱继承的特征
(1) 遗嘱继承的适用,以被继承人合法遗嘱的存在为要件
(2) 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的继承人,但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
(3) 遗产的分配,不受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限制
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 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遗嘱内容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
遗盒人在神志并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3) 内容合法
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遗嘱中丕趕取消就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4) 形式合法
7、遗赠
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立遗嘱的公民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
案例7
甲某生前立下遗嘱,把自己的遗产分成两分,一份给自己唯一的远在美国的儿子,另一份给一直赡养自己的侄子,此遗嘱合法有效。
答:儿子得到了财产叫继承所得
侄子得到了其叔父的遗产叫遗赠所得
遗赠抚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抚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也享有遗赠的权利”;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遗赠)的权利。”
案例8
刘某,妻子早逝,无儿女。1995年,在他80岁高龄的时候,与表姐的儿子孙某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孙某负责刘某的生养死葬,刘某遗下的钱款和房产归孙某所有。后, 孙某开始还常去探望刘某,可自1998年刘某病重后,孙某便很少前往,刘某基本上是由其侄刘涛照顾。2001年2月,刘某去世,其安葬也是国家负担的。后孙某要求继承刘某的遗产,为此与刘涛发生争执。
案例分析
刘某与孙某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是附有抚养义务的协议,孙某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也必须承担刘某生养死葬的义务。否则,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赠的权利,刘某的侄子刘涛可以向孙某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1,请求取消孙某接受刘某遗赠的权利,要求刘某的遗产按法定程序继承。
8、遗留债务的清偿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案例9
今年5月,我姑父、姑母因车祸身亡,生前遗留下2万元债务。丧事处理后,债权人陈某前来讨债,要求将我表弟继承的遗产折价1万元用于抵债,余款由我表弟成年后再还。我家人对此表示异议,但陈某却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请问,陈某的说法对吗?“父债”是否应由“子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