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基金保证金质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本编码:
最高额质押合同
(小微企业互助基金)
编号:个高质字第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额质押合同
出质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质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为了确保甲方“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业务下会员(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签署的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以其合法所有的财产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
第1条本合同项下的主合同为: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主债权的发生期间)签订的所有合同(该类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
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下的乙方全部债权(包括或有负债)。
第2条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
最高债权额为尚未清偿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具有以下含义: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第3条主债权的发生日应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内,但履行期限不限于该期限。发生日在借款业务项下是指借款发放日,在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函业务项下是指丁方承兑、贴现或保函开立日。
第4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进入质押清单内所列保证金账户内的全部款项。质押设立在本合同签署后的,双方同意以其担保包含质押设立前主债权的本合同第1条的全部主债权。
质押财产详情见以下附件:单位保证金账户内存款质押清单。
第5条本合同生效后,如因甲方原因未办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移交手续,乙方可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收取违约金:被担保主债权金额的 %。
第6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本合同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8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乙方及各执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部分
第9条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期限依主合同项下每笔具体业务的借款凭证或电子数据或具体业务合同之约定。
第10条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办理具体业务签订借款凭证或电子数据或具体业务合同时无须征得甲方同意也无须再通知甲方。
第11条甲方的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上述范围中的其他应付款项,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第12 条主合同债务人擅自变更贷款用途的,除非乙方与其恶意串通,否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以及因挪用贷款而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均承担担保责任。
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13.1 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
13.2 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14条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
14.1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14.2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11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第15条在主债权确定前,乙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债权,乙方全部或部分转让债权的,甲方同意丁方可将本合同项下质权一并全部或部分转让。乙方部分转让
质权、抵押权的,具体转让份额由乙方通知甲方,无需取得甲方的同意。
第16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保证金账户内存款,则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在乙方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约定的存款已完成质押财产的交付。乙方有权将上述保证金账户内存款冻结,除乙方依本合同约定扣划该账户中款项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情况外,该冻结直至本合同项下债权全部得到清偿之后解冻。
第17条甲方以保证金账户内存款质押,存款在质押期间按银行相应存款利率计息。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18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保证金账户内存款,乙方有权直接扣划相应的存款以抵偿债务。
第19条乙方因行使本合同项下质权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其债权:(1)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2)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复利;(6)罚息;(7)利息;(8)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20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0.1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签订本合同,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
20.2 甲方保证自己享有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所有权,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如为共有,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20.3 甲方保证设立关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
20.4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20.5 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税费、财产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过户、保管等费用有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协商确定;
20.6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被查封、扣押、监管和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20.7 甲方保证其没有亦不进行任何有可能使质权人受到损失和使质押财产减值的行为;
20.8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及/或质押担保),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甲方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及/或质权、变更抵押权及/或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权及/或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20.9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时,应当在变更后五日内通知乙方;
20.10在贷款存续期间,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提供的信用信息及相关担保情况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也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征信机构查询本人的信用信息;
20.11 主合同项下借款可用于借新还旧,甲方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20.12 主合同债务人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的,除非乙方与其恶意串通,否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以及因挪用贷款而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均承担担保责任。
第21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 乙方有权收取质押财产所生的孳息;
21.2 乙方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款项清偿其债权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21.3 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21.4 在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