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纠纷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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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纠纷业主答辩状

答辩人:***,男,**岁,住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区*栋***房。

答辩人就长沙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答辩人物业管理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不能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违约在先。

原告主要存在以下违反物业管理协议的行为:

1、原告开展管理经营活动时,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获取不正当收益。

根据原告被告双方于2003年9月6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第一条第1点

约定“甲方……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物业使用人)的

合法权益,获取不正当收益。

事件一:被告于2004年7月对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进场前到物业公司处办

理了有关手续,交纳了装修保证金、公用设施使用维护补偿费、装修垃圾清运费。被告于2008年8月上旬按物业公司规定的标准在香樟路一不锈钢制作站

制作了不锈钢防护窗,上午九点左右被告和安装人员运护窗进入小区时被保安

堵住不准进入小区,同时被堵住的还有b区一位业主,保安不能告知理由,只

说在外面做的不能进入安装。10点左右,我和b区那位业主找到物业公司讨要

说法,当时是*经理接待的,答复是要求我们每户交纳60元管理费才能进入,

我们要求提供交费的依据,原告不能提供,并说如果是在洞井路边(a区6栋东

头洞井路对面位置)那家制作店做的就不要收取,被告和另一位业主都不同意,

b区那位业主打电话请来了政法频道的记者,要求物业公司就此事给出理由,

物业公司不能给出合理的说法,但坚持让保安不让被告的护窗进入。11时左右,正在僵持时,洞井路边那家不锈钢店的老板出现在物业公司,说只有在他那做

的就不用交管理费,不在他那做的肯定装不了,当时另一位业主的老母亲在场,听到这时情绪非常激动,突然倒在地上。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的保安才默

许被告和那位业主的护窗进行安装。原告的这种行为耽误了被告的时间,给被

告造了一定的经济和精神损害。

事件二:2004年10月,被告到物业公司办理安装固定电话和开通有线电视业

务(这两项业务当时由物业公司代办)。被告知只能安装铁通电话,安装费是300元送话机一部。而当时铁通公司对居民安装电话实行免费(即预存100至300

元话费就可安电话并送话机一部),被告当时就跟物业公司提出安装费是不是作

为预存话费,得到否定回答。然后被告到铁通公司香樟路营业厅咨询,要求在

营业厅办理安装电话业务,营业员得知被告是住在***小区时,说只能在物业公

司办理,不过一般的小区至少会把其中100元钱给业主作为预存话费(如***小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只能到物业公司办理安装固定电话业务,但没有享受

到任何把安装费作为预存话费的优惠。原告的这一作法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2、原告履行共用设施、环境卫生、交通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管理的义务时不及时或不到位。

原告被告双方于2003年9月6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第一条第3点明确

约定“甲方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护卫、交通等项目进

行维护、修缮、服务的管理。”但是,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好义务。

事实一:不及时维修电子对讲门。2005年上半年、2006年上半年,被告所在

的单元电子对讲门出现故障后,业主到物业公司反应后,原告没有及时维修,

两次都过了近三个月才维修好,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不便并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业主平时都是进门后门自动关上,来客人时可以在自家房内控制开门,电子对

讲门出现故障后,原告迟迟不修复,致使电子对讲门形同虚设。由于被告是双

职工,夫妻每天很早就外出上班,晚上六点以后才到家,电子对讲门不能正常

工作,担心自家被盗,来客人时每次都要从三楼走到一楼去开门非常不方便。

被告和其他几户业主多次到物业公司催促其抓紧时间修复,但物业公司的工作

人员答应就会修好,但迟迟未修。在2006年上半年,被告找到物业公司负责人,要求物业公司要尽快把门修好,当时的负责人竟说不及时修好业主拿物业公司没办法。在电子对讲门没有维修期间,被告家于星期天的上午10点左右有小偷撬锁入室,所幸被告岳母、妻子在家,被告为了提高安全系数,只得花260元请李文锁城的师傅上门更换了自家防盗门锁芯。

事实二:长时间不能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转,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也不到位。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协议》,原告应当保障消防设施设备运转正常。被告与2004年10月入住到***小区,发现本单元楼梯间每层楼的消防栓没有连接管,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这种状况持续到2007年才改变。但是,不知何时所有消防栓的铁门没有了,造成被告和其他业主担心小孩去玩耍有危险。原告没有履行好该项法定义务,整个房屋的消防安全得不到保障。

事实三:没有向业主开放公用停车场停放小车,而是出租经营,也没有指挥车辆有序停放。原告被告双方于2003年9月6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第一条第3点明确约定原告“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秩序,疏导、指挥车辆行驶和停放。”原告对没有车库的业主停车每月收费90元,在a区8栋和7栋之间,地面没有划停车位,也没有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物业公司没有向业主开放位于a区9栋西侧的地上公用停车场,只是把其中很少一部分有偿提供给业主停放电动车摩托车,把公用停车场的大部分场地出租给个体经营户开为社区诊所、休闲按摩地所、南食店等。这些原因导致小区车辆经常无序停放在楼下人、车必经通道上。由于被告所在单元下面的车库过去几年是做菜生意、现在是做水果生意,店外经营,在过道上经常停有车,导致被告及家人通行不便,常常要绕道通过。被告的私家车也经常不便通过,也不好停放。

事实四:楼道等共用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不到位。原告被告双方于2003年9月6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第一条第3点明确约定原告“承担本物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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