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反洗钱协查管理办法20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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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协查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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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协查工作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有效配合人民银行、司法机关和有权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商业银行反洗钱义务,规范洗钱协查内部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及辖下所有分支机构。

3.职责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和有权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商业银行反洗钱义务,及反洗钱协查工作。

4.工作程序4.1.定义反洗钱协查是指我行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对有关可疑交易、案件线索或敏感信息等所涉及的客户或业务情况进行调查和反馈的有关活动。

我行协助中国人民银行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司法机关等部门(以下称有权机关)进行反洗钱调查的行为。

4.2.原则反洗钱协查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运营管理部负责反洗钱协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部门负责涉及本业务管理范围内的协查工作。

4.3.协查的接洽在接洽有权机关开展反洗钱调查时,各机构应按照《反洗钱法》及相关规定核实调查行为及调查程序的合法性,调查机构违法规定程序的,我行有权拒绝调查。

应注意以下几方面4.3.1.应当确定调查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及应核实证件的合法性。

实际到场进行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4.3.2.调查通知书是否符合规定4.3.3.在进一步核实中,调查机构在查阅、复制、封存有关文件和资料时,都需要我行工作人员的在场协助。

4.4.协助实施反洗钱调查反洗钱管理部门应组织协调xx银行内部可能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落实现场调查事项。

现场调查事项包括询问各机构有关人员,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封存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

4.5.协助实施临时冻结措施4.5.1 临时冻结流程我行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临时冻结通知书后,应立即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协助办理临时冻结措施,同事确保临时冻结手续的有效性。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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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我行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总行各部(室),各分、支行(部)(以下简称各级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以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制度,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简称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反洗钱保密等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各级行应当遵循本办法,依法合规履行反洗钱职责。

各级行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防止本机构发生反洗钱操作风险事件。

第五条反洗钱培训实行逐级培训制。

总行负责对总行本部,分、支行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分、支行负责对本级及所辖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各级机构应做好全体员工反洗钱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签到等记录工作,建立反洗钱培训档案,并按规定保存档案。

凡与反洗钱有关的岗位,相关人员在上岗前都应当接受反洗钱培训。

新行员入行培训必须包括反洗钱法规和我行反洗钱规章制度等基础知识的培训。

第六条各级行以及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反洗钱工作保密纪律。

对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以及配合人民银行调查、现场检查等活动了解到的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管理办法

反洗钱管理办法

反洗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洗钱活动的防范和打击,保障金融机构的经营安全和金融秩序,根据《反洗钱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审慎客户识别第一节客户真实身份的识别金融机构在建立业务关系时,应确保客户的真实身份,不得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所有新客户和既有客户进行审慎的身份识别。

第二节黑名单客户管理金融机构应及时获取和更新黑名单信息,建立黑名单客户库,对进入黑名单的客户采取相应的措施,限制其金融交易活动。

第三章交易监控与报告第一节交易监控金融机构应建立交易监控系统,通过自动化手段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交易监控团队,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和异常交易的发现。

第二节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在发现可疑交易时,应及时向洗钱情报中心报告,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洗钱情报中心应及时分析报告,对涉嫌洗钱的交易进行进一步调查,并协助金融机构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内部控制和培训第一节内部控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的规范运行。

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洗钱风险评估、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控、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节培训和教育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反洗钱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培训内容应包括反洗钱法律法规、客户识别方法、可疑交易判断等方面的知识。

第五章合作与监督第一节合作机制金融机构应建立与执法机关、监管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等的合作机制,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金融机构应积极提供情报和协助,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行动。

第二节监督检查相关监管机构应定期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第六章处罚与追究对违反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和个人,根据《反洗钱法》相关规定,将依法给予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反洗钱管理办法废止。

最新人寿保险公司分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管理办法

最新人寿保险公司分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管理办法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管理办法XX人寿北京分公司合规部第一条为了有效维护金融秩序,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或司法机关遏制和打击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各级机构,包括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协查包括配合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行政调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

第四条公司各级机构在人民银行或司法机关提出协查要求时可成立反洗钱协查工作小组,协调办公室、销售、财务、运营、信息技术、档案等各个部门共同做好反洗钱协查工作。

第五条反洗钱协查工作小组由本级反洗钱领导小组牵头,运营、财务、办公室、信息技术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六条公司各级机构反洗钱协查工作小组应全力配合人民银行、保监会(局)或司法机关做好以下协查工作:(一)协助现场检查1、接到监管部门下发的《现场检查通知书》后,反洗钱协查工作小组立即启动。

监管部门检查组进入公司后,协查工作小组成员出席进场会谈,由协查工作小组组长介绍公司反洗钱情况。

根据工作岗位及职责,安排相关反洗钱工作人员接受询问,包括分管反洗钱工作的机构或部门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员、财务人员等。

2、协助查阅或复制有关资料,包括账务信息、交易信息和调查人员要求查阅或复制的其他资料。

3、协助封存有关资料,包括调查人员要求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损毁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二)协助反洗钱行政调查1、公司各级机构收到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反洗钱调查通知书》,应由本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协查。

2、调查组就反洗钱可疑交易活动询问公司相关人员时,被询问人应如实回答、积极配合,也可自行提供书面材料。

3、在调查组实施现场调查时,公司应积极配合,提供调查所需查阅、复制的资料。

银行反洗钱协助调查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协助调查管理办法

xx银行反洗钱协助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配合司法机关和有权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商业银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反洗钱协助调查内部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反洗钱调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相关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协助调查(以下简称“反洗钱协查”),是指商业银行依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调查的要求,将被调查人的信息资料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反洗钱协查包括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两种。

(二)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反洗钱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金融机构按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2.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3.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4.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5.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6.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7.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三条xx银行各业务部门、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各级机构”)应遵循合法、效率和保密原则及“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专人保密、保证效率”的工作思路,依法开展反洗钱协查工作,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依照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实施的反洗钱调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反洗钱调查。

第四条xx银行各级机构和具体经办人员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有权机关反洗钱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各级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第四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六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文印发)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第二章管辖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金融机构总部;(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第九条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三章现场检查准备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节选)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七条各网点的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反洗钱工作部署和要求,指导、监督临柜人员贯彻执行反洗钱制度规定;(二)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把好客户准入关,认真审核账户开立资料,登记相关要素;(三)按规定落实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了解客户的业务,及时甄别、分析和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四)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做好反洗钱资料、信息的归档保存和保密工作;(五)组织员工开展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业务技能;落实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六)开展反洗钱自查工作;(七)其它需要处理的反洗钱事宜。

第十八条网点负责人对本网点反洗钱工作负责。

第十九条反洗钱信息报告员(一)各网点应指定反洗钱专职和后备信息报告员,负责报送本网点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

反洗钱后备信息报告员负责协助反洗钱专职信息报告员的工作和在反洗钱专职信息报告员休假时进行顶班工作。

(二)反洗钱信息报告员的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反洗钱工作部署和要求;2、全面真实地了解你的客户,掌握可疑交易的认定条件,及时收集、甄别、记录、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3、加强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学习,定期与业务人员交流并指导业务人员发现、识别可疑交易信息;4、根据上级单位的要求,核查、补充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5、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做好反洗钱资料、信息的归档保存和保密工作;6、其它需要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网点业务人员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反洗钱工作部署和要求,学习、掌握反洗钱基本知识;(二)按照业务操作规程,严格审查客户开户资料,全面真实地了解你的客户,审慎办理客户开户手续,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三)掌握可疑交易的认定条件,发现、识别可疑交易,向信息报告员提供可疑交易信息;(四)协助报告、核查、补充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五)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将辖内反洗钱工作动态及时向总行合规和风险管理部报告;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应当将反洗钱工作的重大事项、反洗钱合规管理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反洗钱管理办法

反洗钱管理办法

反洗钱管理办法反洗钱管理办法一、背景信息反洗钱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金融管理问题。

随着全球经济的深度融合和跨境贸易的加速发展,洗钱活动的手段和方式也日益复杂和隐蔽。

为了防止和打击洗钱活动,各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反洗钱管理办法。

二、反洗钱管理的重要性洗钱活动的发生对国家经济、金融体系和社会秩序都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通过反洗钱管理,可以有效地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反洗钱管理的基本原则反洗钱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1. 识别客户:金融机构应该对客户进行全面而谨慎的识别,确保客户的身份和资金来源是合法的。

2. 监控交易:金融机构应该监控客户交易的模式和规律,及时发现可疑交易,并报告给相关监管机构。

3. 报告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应该建立起可疑交易报告机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可疑交易行为。

4. 合规培训:金融机构应该加强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定期进行反洗钱合规培训。

四、反洗钱管理的主要措施为了有效地打击洗钱活动,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实施了一系列反洗钱管理办法,主要包括:1. 法律法规制定:各国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洗钱行为的法律后果,并规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责任和义务。

2. 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应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合规。

3. 监管和检查:监管机构定期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政策和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金融机构落实反洗钱管理办法。

4. 信息共享: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应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可疑交易信息。

五、反洗钱管理的挑战在实施反洗钱管理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挑战,包括:1. 技术挑战:随着技术的发展,洗钱活动的形式也在不断变化,金融机构需要不断更新技术手段来应对洗钱风险。

2. 跨境合作:洗钱活动往往涉及跨境流动的资金和交易,跨国合作和信息交流变得尤为关键。

3. 合规成本:金融机构为了落实反洗钱管理办法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增加了合规成本压力。

六、结论反洗钱管理办法对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非常重要。

银行反洗钱协助调查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协助调查管理办法

xx银行反洗钱协助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配合司法机关和有权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商业银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反洗钱协助调查内部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反洗钱调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相关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协助调查(以下简称“反洗钱协查”),是指商业银行依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调查的要求,将被调查人的信息资料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反洗钱协查包括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两种。

(二)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反洗钱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金融机构按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2.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3.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4.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5.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6.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7.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三条xx银行各业务部门、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各级机构”)应遵循合法、效率和保密原则及“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专人保密、保证效率”的工作思路,依法开展反洗钱协查工作,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依照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实施的反洗钱调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反洗钱调查。

第四条xx银行各级机构和具体经办人员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有权机关反洗钱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各级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7.10•【文号】银办发[2006]160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档案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7月10日银办发[2006]160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4]259号),结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实际,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是指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工作部门在开展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表、音像、计算机磁盘、实物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是人民银行反洗钱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工作部门应建立健全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四条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严守档案秘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0.27•【文号】汇发[2004]107号•【施行日期】2004.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2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12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10月27日汇发[2004]10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完善反洗钱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见附件)。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分局收到文件后,应速转发至所辖支局。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附件: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健全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机制,加大反洗钱核查工作力度,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开展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内控制度。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信息。

第五条外汇局现场和非现场核查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步骤。

反洗钱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反洗钱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吉州珠江村镇银行反洗钱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反洗钱内部监督管理,促进反洗钱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对辖属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负有检查、监督、指导的职责。

检查结果作为对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在反洗钱检查中,对于违反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或未尽到反洗钱义务的行为,依据吉州珠江村镇银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检查形式与实施主体第四条反洗钱检查分为反洗钱自查、反洗钱督导检查和反洗钱专项检查3种形式。

其中反洗钱自查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反洗钱督导检查由综合管理部会运营管理部组织实施;反洗钱专项检查由反洗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检查对象与检查内容第五条反洗钱检查对象为我行相关业务部门(包括我行信贷管理部、市场营销部、运营管理部、营业部,下同)。

第六条反洗钱检查内容(一)对我行相关部门的检查内容1、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1)制度建设是否及时建立并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在业务推广过程中将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工作要求落实到相关业务制度中,并细化到每个业务环节和岗位;是否及时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完善相关制度中反洗钱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备上述制度。

(2)组织建设是否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是否按规定参加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是否及时处理涉及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协调事项;是否对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进行有效指导;是否设立反洗钱信息报告员并及时报备。

2、反洗钱职责履行情况(1)客户身份识别及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业务存续期及终止业务关系时落实身份识别制度,是否及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更新客户身份资料,是否按规定落实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是否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

商业银行配合反洗钱调查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配合反洗钱调查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配合反洗钱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反洗钱调查工作,依法、合规、高效地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等反洗钱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下列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我行各部门、支行应配合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调查:(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三)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三条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措施包括现场调查和书面调查两种方式,我行在反洗钱协查时应采取不同的程序。

在特殊情况下,人民银行会对涉嫌账户采取临时冻结措施,我行需配合和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我行反洗钱管理部门承担反洗钱协查的协调、组织和管理职能;各部门、支行为协办单位,配合做好协查工作。

指定总行反洗钱专岗人员和各部门、支行反洗钱联络员为具体负责协查工作的协查人员。

第五条反洗钱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反洗钱协查事项的协调、组织和管理;(二)负责组织对反洗钱协查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三)按照要求指定反洗钱专岗人员负责开展协查工作,并督促其履行岗位职责;(四)负责接洽、处理和反馈人民银行提出的反洗钱调查事项;(五)负责根据反洗钱协查的信息,向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发出风险提示;(六)负责保管本机构配合反洗钱调查的档案资料;(七)负责对本部门反洗钱协查的事项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条配合反洗钱调查的协办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执行我行反洗钱协查的内部管理制度;(二)指定本单位反洗钱联络员做好协查工作,并督促其履行岗位职责;(三)根据监管部门或反洗钱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查询事项和反馈信息;(四)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现场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四)及时处理反洗钱管理部门根据反洗钱协查信息发出的风险提示;(五)负责通过反洗钱协查事项发现所属领域的隐患和不足,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洗钱风险;(六)负责保管本单位反洗钱协查的档案资料;(七)负责对本单位反洗钱协查的事项做好保密工作。

反洗钱协助调查制度

反洗钱协助调查制度

反洗钱协助调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及司法机关的反洗钱调查,依法履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调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心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接到同级人民银行或司法机关的《反洗钱调查通知书》或资金《临时冻结通知书》后,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分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

第三条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协助调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同级司法机关实施反洗钱调查时,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凡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协查准备第五条中心支公司及其四级机构接到同级人民银行或司法机关的《反洗钱调查通知书》或资金《临时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登记,作为反洗钱协查的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六条中心支公司实施反洗钱协查前应当成立协查组,由中支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协查组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各机构负责人为协查组成员。

第七条协查组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或者可疑交易活动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协查工作或不利于实施保密规定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根据《反洗钱调查通知书》或资金《临时冻结通知书》进行反洗钱协查前,协查组应当制定协查实施方案。

如果调查组来公司现场调查,协查组还应为调查组准备独立的办公室,并根据需要配备电脑、电话等办公设备。

第三章协查实施第九条协查组实施反洗钱协查,应根据《反洗钱调查通知书》或资金《临时冻结通知书》,或中国人民银行或司法机关调查组的具体要求,积极提供:(一)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二)可疑交易活动的全部业务资料;(三)可疑交易活动发生的时间、金额、资金来源和去向等;(四)被调查对象的关联交易情况;(五)其他与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事实。

第十条调查组需要询问公司人员时,协查组应当积极安排被讯问人员接受讯问。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反洗钱管理,促进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遵循充分预防、实时监控、严格管理、及时汇报的原则。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关业务手续,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控,对发现的可疑交易及大额交易及时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汇报。

第二章反洗钱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总经理为组长、行政综合部、计划财务部、计电脑部、客户服务中心、业务管理部、业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计划财务部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五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负责,并指定专人承办有关反洗钱工作,填报反洗钱相关报表及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公司报告。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一)审议通过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实施办法;(二)审议通过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三)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四)听取反洗钱工作汇报,协调公司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五)对反洗钱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计划财务部反洗钱工作的主要职责:(一)拟定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实施办法,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二)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四)组织协调、解决公司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疑难问题提议召开领导小组反洗钱工作会议讨论决策;(五)汇总、分析公司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报送监管机关。

财产保险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管理规定

财产保险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管理规定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反洗钱协查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赋予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之一。

为切实履行反洗钱协查义务,防范洗钱风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协助反洗钱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打击洗钱犯罪,保证反洗钱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和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规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反洗钱协查工作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对有关可疑交易、案件线索或敏感信息等所涉及的客户或业务情况进行调查和反馈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各级机构对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调查核实可疑交易活动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四条反洗钱协查工作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对人民银行要求调查的客户身份信息的核实和了解;(二)对有关客户在本机构办理的业务进行核查和分析等;(三)根据具体的协查内容,向人民银行提供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章协查主要职责第五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的领导机构。

****公司合规法律部是反洗钱协查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一)认真执行国家、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协查工作的规定和制度,制定、解释并修订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制度;(二)负责反洗钱协查的协调、组织和管理;(三)根据反洗钱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协查事项和反馈协查信息;(四)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现场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五)及时处理反洗钱管理部门根据协查信息发出的风险提示;(六)按照相关规定保管反洗钱协查档案;(七)对与反洗钱协查相关的信息严格保密等。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是该机构反洗钱协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反洗钱协查管理工作,承担辖内反洗钱协查的协调、组织和管理职责。

反洗钱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反洗钱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吉州珠江村镇银行反洗钱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反洗钱内部监督管理,促进反洗钱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对辖属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负有检查、监督、指导的职责。

检查结果作为对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第三条在反洗钱检查中,对于违反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或未尽到反洗钱义务的行为,依据吉州珠江村镇银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检查形式与实施主体第四条反洗钱检查分为反洗钱自查、反洗钱督导检查和反洗钱专项检查3种形式。

其中反洗钱自查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反洗钱督导检查由综合管理部会运营管理部组织实施;反洗钱专项检查由反洗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检查对象与检查内容第五条反洗钱检查对象为我行相关业务部门(包括我行信贷管理部、市场营销部、运营管理部、营业部,下同)。

第六条反洗钱检查内容(一)对我行相关部门的检查内容1、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1)制度建设是否及时建立并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在业务推广过程中将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工作要求落实到相关业务制度中,并细化到每个业务环节和岗位;是否及时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完善相关制度中反洗钱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备上述制度。

(2)组织建设是否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是否按规定参加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是否及时处理涉及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协调事项;是否对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进行有效指导;是否设立反洗钱信息报告员并及时报备。

2、反洗钱职责履行情况(1)客户身份识别及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业务存续期及终止业务关系时落实身份识别制度,是否及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更新客户身份资料,是否按规定落实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是否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

反洗钱协助调查制度

反洗钱协助调查制度

xx银行反洗钱协助调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市商业银行XX支行(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协助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反洗钱调查时,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如果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二章协助调查范围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协助进行反洗钱调查:(一)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三)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四)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五)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六)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时,可以协助调查:(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

第七条实施反洗钱协助调查时,需要其他支行助调查的,可以填写《反洗钱协助调查申请表》,报总行批准。

第三章调查准备第八条协助调查时发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可疑交易活动时,应当登记,作为反洗钱调查的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九条协助调查时对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初步审查,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报行长(或主管副行长)批准。

第十条协助实施反洗钱调查前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审查调查组是否符合调查资格,并查看《反洗钱调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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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交银川办函〔2010〕157号关于修订《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反洗钱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支行,省分行各部门: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是《反洗钱法》规定的金融机构法定义务。

为进一步提高省分行反洗钱协查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反洗钱协查内部程序,省分行结合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调查工作进一步要求,对《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反洗钱协查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的条款内容如下,修订后的《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附后,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一、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中加入“‘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专人保密、保证效率’的工作思路”内容。

二、增加第三章“反洗钱协查结果反馈”内容。

三、第四章“档案管理与保密”第十五条中增加“将协查信息录入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系统”内容。

四、第四章“档案管理与保密”第十七条中增加“(三)接受反洗钱调查询问的我行员工应对调查人员询问的内容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内容。

五、第五章“违规责任”第十八条中增加“(五)将反洗钱协查信息透露给本行其他无关人员的”内容。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反洗钱协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配合司法机关和有权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商业银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反洗钱协查内部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

(一)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协查,是指商业银行依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调查的要求,将被调查人的信息资料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各级分支机构应遵循合法、效率和保密原则及“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专人保密、保证效率”的工作思路,依法开展反洗钱协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反洗钱调查。

反洗钱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我行营业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四条省分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反洗钱协查工作的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全行开展反洗钱协查工作,建立、健全反洗钱协查受理和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五条各级分支机构应指定本单位专职或兼职反洗钱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的反洗钱协查工作,负责与反洗钱协查管理部门联系。

第六条反洗钱协查涉及多个单位承办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协作,积极查办;协查资料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都可提供的,由法律合规部指定一个单位提供,其他单位予以协助。

(一)需要与有权机关联系、递交可疑分析报告、协查资料,由法律合规部负责;(二)涉及提供开户资料电子信息、会计凭证、交易流水的,由会计结算部、个人金融业务部、各营业网点负责;(三)涉及提供电子数据资料的,由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四)涉及提供交易监控录像资料的,由安全保卫部负责;(五)涉及信贷资金调查的,由授信管理部负责;(六)涉及网上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等非面对面业务的相关情况的由电子银行部负责;(七)涉及客户基本情况和日常交易特征的、纸质对公账户开户资料的,由营业网点负责提供;(八)涉及需要其它业务资料提供的,由各相应业务条线部门负责。

第二章 办理程序第七条省分行法律合规部接到有权机关的《反洗钱调查通知书》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下发《反洗钱调查协助通知书》(见附件1),要求业务部门或基层网点做好协查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接到协查通知后,应立即展开协查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协查结果报告法律合规部汇总、分析。

第九条经办单位认为协查内容超出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或需其他业务部门合作完成的,应于受理《反洗钱调查协助通知书》当日内向法律合规部门提出,由法律合规部统一协调和处理。

第十条一级支行、二级支行收到有权机关的《反洗钱调查通知书》后,需于收到通知书当日向分行合规部报告。

三级支行收到通知书后应于当日向一级支行报告。

支行可以依法直接受理有权机关提出的反洗钱协查要求,按时如实提供反洗钱协查资料,但只能受理指明要本支行协助调查的《反洗钱调查通知书》。

支行应在协查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反洗钱调查通知书》的复印件以及《反洗钱协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向合规部报送备案。

第三章 反洗钱协查结果反馈第十一条司法机关反洗钱协查结果反馈应按照其调查通知书的要求,填写调查回执。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反洗钱协查结果反馈应由省分行法律合规部汇总各单位提交的协查资料,形成正式的回文报告。

回文内容包括:协助调查过程、取得的资料清单、取得的资金交易情况、协助调查中发现的的与本次调查有关的其他情况等。

向人民银行报送的电子版反馈调查结果应采取光盘报送方式进行报送。

第十三条各单位提供的账户、资金交易情况和客户尽职调查资料是人民银行及司法机关分析、甄别、判断和核实可疑交易是否存在的依据。

因此,提供协查资料的单位应确保信息资料和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一)对正式回文的要求。

各单位在反馈每一起反洗钱调查结果资料时,应提供协查调查的正式回文。

回文内容包括:协助调查过程、取得的资料清单、取得的资金交易情况、协助调查中发现的与本次调查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对提供账户信息的要求。

各单位要按照《账户开立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要求,规范填列账户信息,并提供相关账户资料,包括个人银行账户的开户(销户)申请书、存款人身份证明、代办人身份证明等;单位银行账户的开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开户核准通知书、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关联企业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等。

(三)对提供可疑资金交易记录的要求。

各单位要按照《账户资金交易明细表》(见附件4)要求,规范填列资金交易信息,并提供相关资金交易资料,包括可疑资金交易的原始交易单证及会计传票、反映资金交易全貌的交易明细数据(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对手户名、账号、开户银行)等。

(四)对提供客户尽职调查资料的要求。

各单位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提供可疑交易所涉及的客户尽职调查情况(主要包括该客户基本信息和发生业务往来中掌握的与该客户有关的其他所有信息)。

第十四条反馈资料中,正式回文、账户信息、客户资金交易明细、客户尽职调查资料等用纸质方式报送。

其中账户信息、客户资金交易明细除用纸质方式报送外,还应提供EXCEL电子版格式一份(格式见附件3、附件4)。

各单位对提供的所有纸质资料应加盖“业务公章”、如果是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核实一致”章以及经办人签名。

第四章 档案管理与保密第十五条省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建立反洗钱协查案件信息库,将协查信息录入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系统,协助各级分支机构做好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第十六条反洗钱协查结束后,经办单位应当将全部协查材料专人专夹保管,并以年度为册进行装订。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做好各环节、各人员的泄密风险防范工作,严防涉密事件的发生。

经办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反洗钱协查秘密,具体应按《成都分行反洗钱工作保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严格控制阅知范围,非因协查需要,不得随意将协查内容、结果告知第三人。

(二)反洗钱协查内容、资料属于机密文件,应当专人管理。

(三)接受反洗钱调查询问的我行员工应对调查人员询问的内容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

第五章 违规责任第十八条经办单位和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交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一)受理反洗钱协查后,不及时进行协查,贻误协查资料的;(二)拒绝或阻碍有权机关依法调查反洗钱活动的;(三)部分提供反洗钱资料或提供虚假反洗钱资料的;(四)向客户通风报信,泄露有权机关反洗钱协查内容的;(五)将反洗钱协查信息透露给本行其他无关人员的。

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法律合规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省辖行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反洗钱协查管理办法(暂行)》(交银蓉办〔2008〕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协助反洗钱调查通知书2. 反洗钱协查情况统计表3. 账户开立情况统计表4. 账户资金交易明细表附件1: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协助反洗钱调查通知书川调〔〕第号:接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通知书》()银调〔〕第号,请你部(支行)协查询如下客户的相关信息:上述调查内容涉及机密,请你部(支行)严格控制阅知范围。

请你部(支行)于年月日之前将所查询的相关信息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一并报送分行法律合规部。

纸质资料需加盖业务公章、“与原件核实一致”章、经办人名章。

特此通知。

法律合规部(公章)年月日附件2:反洗钱协查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年月日协查对象协查日期协查机关协查要求协查结果填报人:附件3:账户开立情况统计表调查户名证件号码 开户银行网点 账户号 账户类型 开户日期 销户日期 截至调查日账户资金余额备注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12 —附件4: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 支行 账户资金交易明细表(单位:元) 调查户名账号 开户网点币种 交易日期交易方式 收入 支出 对方账号对方户名对方开户行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 13 —主题词:法律合规反洗钱管理办法通知抄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合规部2010年4月15日印发—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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