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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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的

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定州、辛集市教育局,各独立学院、省管民办学校、高等教育机构:

为加强全省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年检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

河北省教育厅

2014年1月24日

附件:

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年检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机关)

审批设立的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

统称“民办学校”),按规定接受审批机关的年度检查(以下称年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学校年检于每年4月30前进行。如有特

殊情况,可适当顺延,但须于5月20日前结束。

第四条民办学校年检的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情况;

(二)办学条件改善情况;

(三)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情况;

(四)组织机构及学校章程制度建设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变动情况;

(六)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

(八)招生广告备案、收退费等学生管理行为规范情况;

(九)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权益保护情况;

(十)党团组织建设及安全稳定工作等情况;

(十一)其他有关办学情况。

第五条民办学校年检程序:

(一)民办学校于每年2月底前,对本校上一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

(二)民办学校在每年3月1日前,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

(三)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组对民办学校进行实地检查;

(四)5月底前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第六条年检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年检结论依据审核民办学校书面材料、实地评估检查及日常办学行为记录等综合确定。

第七条民办学校接受年检时,应当提前报送下列材料:(一)自查报告。主要包括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办学成绩等方面。

(1)办学条件。包括办学场地(校园、校舍面积、产权情况,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产权证明,租赁办学需提交租赁协议复

印件),房屋安全情况(提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书),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情况。

(2)办学行为。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落实教学安排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等。

(3)内部管理。包括完善治理结构、党团组织建设,工会工作,和谐校园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4)制度建设。学校内部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5)办学成绩。包括本年度办学的主要成绩、办学特色、主要荣誉及参加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四)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学校及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批复件(复印件)。

(五)学校受检年度招生简章、广告。

(六)学校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等证书的复印件。

(七)按要求填写河北省民办学校年检登记表(见附件)。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八条民办学校提供的材料要加盖学校印章,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自查报告、填报的表格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九条年检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检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并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

第十条年检评为优秀的学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章程制度健全;教育教学活动规范,办学特色明显;教学设施设备齐全,满足正常教学需要;办学行为规范,严格执行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制度,无乱招生、乱收费等行为;教师结构合理,队伍相对稳定,师生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校园和谐稳定,无人身伤亡事故;无不良行为记录等。

第十一条建立年检激励机制,对年检结论为优秀的民办学校,在奖励资助、招生指标、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和倾斜。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检结论可确定为“不合格”。

(一)擅自分立、合并的;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二)招生简章(广告)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骗取钱财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五)违规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六)办学条件明显不足,不能满足教学基本需要的。(七)管理混乱影响教育教学,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八)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九)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十三条年检为优秀或合格的民办学校,具有当年的招生资格;年检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相应核减其当年度招生计划。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取消其当年的招生资格或责令停止办学。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应当自行解散,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拒不解散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学校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年检,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推迟年检,但最迟不能超过半年。未按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暂缓年检申请,又不在规定期间按要求接受年检的民办学校,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年检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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