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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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为预防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岗位犯罪,警惕和防止工程建设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我厂的形象和声誉,规范厂领导干部在公务往来中的行为,特制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九条规定:

1、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确因业务关系必需的应酬,应本着适度、节约的原则,按我厂有关规定执行。主办各种会议必须力求节约,不搞铺张浪费。

2、不准接受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馈赠的钱物,更不准以合作方式索要钱物,如遇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钱、物必须登记、上交。

3、不准接受可能对公证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的娱乐活动。

4、不准到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5、未经批准,不准在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担任顾问和进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个别经批准的个人不准收取费用,更不允许损害公司利益。

6、吃“回扣”原则不允许,特殊情况必须执行登记原则,上缴原则,一律取缔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7、不准以任何名义承包或变相承包公司所属的大小工程,更不允许个人组织包工队。

8、不准超越权限或违反规定向外单位提供图纸、工程概预算数据等。

不准泄漏公司秘密,更不准以此为手段谋取私利。

9、对招标的施工项目,设备订货,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不准向投标单位及他人泄漏标底;不准利用手中权力干预招标工作,影响招标的正常进行;不准在不了解所订设备、材料的价格和所造设备的性能情况下擅自签订商务合同。

以上规定全厂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含主任工程师)都必须自觉执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厂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有责任如实介绍、反映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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