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备案制度有什么部门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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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收费价格备案制度
收费价格备案制度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以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规定:“医疗服务价格备案制度虽然民营医院可以自主定价,但它们应将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报所在区县物价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上海卫生信息网上公示。民营医院自备案起半年内不得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半年后,如需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需重新备案。”我院对除药品以外的所有收费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并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和相关要求:一.管理规定:
1.对所有现行的收费项目上报区物价局、区卫生局备案,并上网公示;
2.承诺自备案之日起半年内不提高医疗服务价格;
3.如有需要提高的服务价格在半年后重新备案;
4.对于新增加的服务项目,要经过财务部门的精密核
算并参考周边医疗机构的标准制定科学的收费标准,在向区物价、卫生部门备案后执行;
5.财务科是本制度的具体执行部门,本工作由院长办
公室领导实施。
二.要求:
1.院内各科室须遵守上述规定,不得自行修改项目价格、不能不经备案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更不能改变项目名称变相收取
费用;
2.按照备案后的价格标准指定本院的收费标准汇编,
并下发到各相关科室,各科室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分解项目收取费用;
3.各科室在拟开展新项目时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
合科室自身特点,提前上报财务科,由财务科进行成本核算后指定收费标准,经院部批准进行备案后方可执行。
明码标价制度
根据“民营医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明码标价制度,将常用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药品零售价格在医院收费窗口等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用电子显示屏、张贴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配备触摸式电脑提供所有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标准,方便患者查询,做到收费公开、透明”的要求,制定如下制度:
一.对本院的所有收费标准按照要求在一楼大厅进行公示;
二.一楼大厅设置电子显示屏,采取滚动形式对所有收费项目进行公示:
三.一楼大厅进门右侧设置两台触摸式电脑,内置收费标准,以便患者查询;
四.公示的内容包括常用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药品零售价格、生产厂家、规格等;
五.医院信息部门具体负责本项工作,由财务科监督执行;
六.信息部门要按照要求对相关软件硬件进行维护、并对调整后的药品价格以及其他收费标准及时在公示设施上进行调整。
明细清单制度
根据“民营医院在向患者收费时,必须向门急诊患者提供服务和药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的明细单。对住院患者每日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提供查询服务。患者或家属需要费用明细清单时,应免费提供打印的明细清单,以方便患者及时了解费用情况和监督医疗单位的收费行为”的要求,指定如下规定:
一.收费处对门诊患者提供收费清单,清单上要标明医疗服务以及药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
二.住院部在护士工作站处设立电脑,为患者提供查询服务,并实行一日一清单制度;
三.本工作由财务科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篇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一、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合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
二、必须鉴证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勘察合同;
3.设计合同;
4.监理合同;
5.检测合同;
6.劳务分包合同;
7.专业分包合同;
8.招标代理合同;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与备案的其他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不招标的工程,提供:①招标办批准的直接发包申请,
②发包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印章,③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印章;
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4.工程质量保修书;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
4.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6.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
1.程承包人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提供工程承包人的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对于总承包人使用自己企业职工的,应出示身份证、技术工种证、劳动合同和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凭据。
2.工程承包人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
⑴招标的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⑵不招标的工程。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分别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六、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
料:
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招标的工程应提供招投标的相关文件)。
七、招标代理合同备案与招投标备案同步进行。
篇三: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准备的相关资料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
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市直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xx]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鲁建管质安字[20xx]16号)文件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范围
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均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期限达到以下使用年限的,由省级及以上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产权备案制度有什么部门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