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效期管理制度及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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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为确保我院药品安全有效,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制定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1.药品有效期是指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
2.药品储存时,应将药品按批号及效期远近相对集中存放,以便于对
药品实施有效地进出管理控制及养护管理。
3.各药库、药房对法定有效期较短的品种应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4.药品保管员应及时、准确地掌握库存近有效期药品的状况,按月填
写“近有效期药品催销表”,报药学部催销;同时按月填写“有效
期药品×月份到期卡”,插在“有效期药品一览表”上,按月实施
监控,避免药品过期失效。
5.各药房发药必须执行“四先出”即先产先出、先进先出、易变先出、
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药原则。
6.对于已购进但有效期不足一定时限的药品,应当采取必要的限制性
销售措施,防止此类药品销售后未及时使用造成的过期失效。
7.总药库对于近效期(<6个月)非急用品种不得购进。
8.各药房对于近效期(<3个月)非急用品种一般不得领入。
9.各药房对于近效期(<1个月)非急用品种一律下架退回药库处理。
部门:月份近效期养护记录
备注:
部门:月份近有效期药品催销表
备注:
部门:月份近有效期药品登记插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