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感受和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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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感受和攻略
励志篇
我叫老姚,99年山东政法学院毕业后,因为家里经济不允许,我就没有读专升本,就匆匆的找工作了,所谓的工作就是到建筑上打小工,家里没社会关系,后来我就到了一家铁厂做了一名铁水工,一千多度的铁水,把皮都烤的都起泡了,那时候给我种下了一颗仇恨和奋斗的种子,为什么我辛辛苦苦的挣钱人家花,那时候的我心态极端的不平衡,我都有一种想把我仇恨的人扔到铁炉子的化了的想法,因为工作岗位特殊,同事操作失误,差一点把我自己卷进炉子化了,那一天以后,我的心理得到了一种与死亡打交道后的升华,那天以后我辞职了,进了律所,努力的工作,因为没律师证,我们揽案子来就和老律师合作干,因为被排挤,我们几个年经的人都离开了律所。我自己凭手中的2000块钱开了个电脑门头,那年挣了将近10万,迎来了自己第一个春天,也就是05年自己也发现并不是长久之事,我就想考自己的专业了,但是苦于没本科文凭,05年参加了成人高考,三课考了299,过了成考。06年自己在王律师的指引下,来到了农信应聘法律顾问,迎来了自己的第二个春天,每月将近8000元的收入,最多一个月挣到18000,对于自己来说也是天上掉下了馅饼。自己还在梦境中的时候,被许律师的一句话浇醒了,犹如醍醐灌顶,“小姚,你永远是我们吃肉,你喝点汤而已,我们一个月5万来块,给你个万儿八千的,就把你乐的屁颠屁颠的。那时的我就暗下努力参加司法考试了,08年我托关系报了名,结果考了320分,意识到司考并不是
那么简单,09年辞去法律顾问全职司法考试,来到了三校,每天学到24点,早上7点下手,自己算着应该差不多能过,到了最后以2分败北,10年,被南京的朋友劝着来到了新起点,发现新起点的老师讲的还可以,于是就在新起点安营扎寨了。
学习篇
来到新起点,碰到了一帮子新的朋友,自己感到学习扎实了,比在三校的基础夯实了。自己也总结了几位不可多得的好老师:
卷一:法治理念、法理、宪法、法制史。杨帆(男)
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李毅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制史叶小川
卷二:刑法刘凤科、陈永生(杨艳霞不要听)刑事诉讼法杨立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徐金桂(男)
卷三:民法钟秀勇(曹兴民为辅)商法、经济法张海峡(足够,不要乱听别人的)
民诉与仲裁陈浩(不出名,但讲得很细)卷四:论述邹建章、张和功的答题模板足以关于四卷我的总结学习如下:
1、三大本是必备,新起点的讲义,历年真题解析,张能宝的就行,我最支持盗版才20来块,指南针的法条。新起点的书不要买,那玩意不好,本子若干,写写画画用,钢笔或签字笔。
2、最后一个月建议大家突击卷一,诉讼法,商经。
3、卷一,听完老师的课后,自己复习要以三大本第一本为主,第一卷必须以三大本第一本为主,老师讲的重点要消化。第一卷的出题路子很特别,会背离辅导老师讲的,我的建议是考试前俩半月开始早上5点半到8点突击卷一,重点是记忆,有些难记的编口诀,记住,特别是法制史,法理等。
卷二,刑法要听刘凤科,或是陈永生的,他俩的课很适合司法考试,可以把出题老师的偏难怪解决掉,可以拿到90%以上的分。刑诉建议听杨立新老师的,在我眼里,该老师堪称刑诉第一人,点是点,面是面,是针对司法考试的,不是针对学术研究的,某些垃圾老师上来就讲和某个出题老师上下楼、对桌办公,千万别信。(三校刘梅的课千万别听,我09报三校听了她的课,她念法条不讲,保证我09过不了司考)。建议最后一个月重点研究记忆程序法。行政法听徐金桂老师的,简单易懂,考点一目了然,可以拿到90%的分,不建议再听别老师的课,听完老师的课,要配合着把第一遍的真题做一遍。卷三:民法以钟秀勇老师的讲义为主,他的课讲得很棒,考点很清楚,该老师很负责,听了他的课,可以拿到95%分,建议多听几遍,最后一个月的时间不建议民法用太多时间。民俗和仲裁建议听陈浩的,该老师刚出道,但是讲的很好、很细,关键是最后他会把小道消息穿插在他最后的讲义中给大家,民诉仲裁90%以上。
卷四:张和功的八股文,研究一遍足以。第一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会和它的5个内容结合,我看了理念的真题,都是。
考试篇
关于选择题答题路子,不会的,我浅谈几个猜的方法:
选择题的作答存在技巧与方法。选择题的待选项中已包有大量的信息,可以提示我们该从哪个方向进行思索,或将哪部分知识进行筛选、判别。只是由于我们的记忆不够准确,容易产生似是而非的印象;或者对法条及原理的理解不够精当,容易发生部分的偏差与错误;或者由于审题不够仔细,忙乱中误选了不正确项。
选择题中干扰项的存在一方面给我们增添了答题的难度,比如讲混淆了我们的思维,误导了我们的答题方向,但另一方面也减轻了答题的难度。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在题干的要求下,以干求肢分析各选项,排除干扰。其实,考官在设置选项之时也会自觉不自觉地参照于某种规律,这种潜在规律多半发端于设计选项的目的。这些规律往往也利用人类思维中某些常见的弱点,比如说在逻辑判断与推理中常犯的错误等等。例如,干扰项与正确项常常会部分相同,部分不同,这样才能考察考生是否是完全掌握了知识点。再例如,在选项中考官有时会不自觉地设置一个正确项,然而又设置一个与此正确项内容截然相反的错误项,让考生在两者中进行取舍。而此时我们往往能借助一些选项之间逻辑关系的帮助,缩小选择的范围或确立选择的方向。排除法,是选择时最为基本,也是最为有效的方法。遵循以上思路,通过对选择题选项之间关系的研究,笔者提出如下规律供考生参考。
1.在单项选择题中,如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存在承接、
递进关系,即这两个或两个以上选项会同时成立,则正确项只能在上述选项之外去寻找。
例如,ABCD四个待选项中,AB因为具有承接、递进关系可能同时成立,则正确项只能从CD中择一选择。
(例)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一)/第32题/单选题
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幢房屋。乙国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该公司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根据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
A.詹某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
B.詹某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
C.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
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答案为B。本题中选项C与D之间存在承接关系,倘若认为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则甲国应詹某的请求行使外交保护权成为可能,所以CD两项首先应予以排除。而依常理可知甲国公民詹某即使要寻求外交保护,也不可能向乙国提出请求,故又排除A项。
2.在单项选择题中,如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内容相近或类似,即这两个或两个以上选项会同时成立,则正确项只能在上述选项之外去寻找。
例如,ABCD四个待选项中,AB因为内容相近、相似而存在同时成立的可能,则正确项只能从CD中择一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