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及利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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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及利亚税收政策简述
一、管理机构
阿尔及利亚税务总局隶属于阿尔及利亚财政部,负责管理国家税收、拟定全国税收法律、法令和征收管理制度,组织国家财政收入,运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阿税务总局下辖税务法规司、税收征管司、税务纠纷司、信息组织司、资源管理司和审核研究司,此外阿税务总局在阿尔及尔、布利达、奥兰、塞蒂夫、谢里夫、安纳巴、君士坦丁、乌尔格拉和贝沙尔等9个省区设置了地方税务局,分管全国48个省区的税务工作。阿尔及利亚税务总局主要职能为制定税务法规、明细税种与税率、参与有关税务的各项研究工作、对外商签多双边税务协定、协调国际和国内的税收制度、制定税收收入预算、处理税收纠纷、打击偷漏税、保障各项税务工作有效进行、改善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制定税务报告、分析税收形势等。此外,根据1998年有关行政法令,阿政府同时设置了独立于税务总局的税务监管局,对全国税收工作进行监督。
阿政府在出台的年度财政法中对下一年度的税收进行调整,通过税收杠杆协调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推进战略行业和重要地区的发展,完善市场经济内部运作机制。
二、税收制度
阿尔及利亚税收制度是申报型的。纳税人须自觉地申报、计算、缴纳法律上规定的应纳税种,履行纳税义务。目前,阿国已制订了《直接税和类似税法规》、《营业税法规》、《印花税法规》、《间接税法规》,并在各省区设建省税务局对税收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协助纳税人纳税,调解税务纠纷,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阿尔及利亚现行税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辅以其他税种构成的。主要税种有总收入所得税、公司利润税、工商营业税、工资税、增值税、地产税、遗产税、内部消费税、石油税收、注册税、印花税等。征收方法采用源泉扣缴和查实征收两种方法。前者主要适用于对薪金及利息所得的征税。后者主要适用于对其他各项所得税的征税。
三、主要国内税种
(一)总收入所得税:(Impôts sur le Revenu Global)
阿尔及利亚居民在阿尔及利亚境内或境外获取的收入,或者阿尔及利亚非居民在阿境内获取的收入,均须按规定缴纳总收入所得税。总收入所得税的征课对象主要为自然人,亦称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总收入所得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股息与红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工资及薪金收入、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收入等。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款(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按下表税率纳税。
总收入所得税税率表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第纳尔)税率
0-60000 0%
60001-180000 10%
180001-360000 20%
360001-1080000 30%
108000-3240000 35%
3240000以上40%
对于纳税人获得的储蓄利息等,若利息金额等于或低于20万第纳尔,则须交纳1%的总收入所得税。若利息金额高于20万第纳尔,则须交纳10%的总收入所得税。股息和红利收入按15%征收总收入所得税。
单身者月收入低于8000第纳尔、结婚者月收入低于9000第纳尔者免交总收入所得税。年收入低于6万第纳尔的自然人以及外国驻阿使团工作人员免缴总收入所得税。驻阿尔及利亚外资公司雇用的外籍管理或技术人员按20%征缴总收入所得税。对从事文学创作或科学研究获得收入的自然人,若其收入低于50万第纳尔,按15%征收所得税,若收入高于50万第纳尔,则按基本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从事艺术品或传统手工业生产的企业十年内免征总收入所得税。
(二)公司利润税(Impôt sur les B¨n¨fices des Soci¨t¨s)
阿尔及利亚责任有限公司、独人责任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人公司、工商事业机构等资本运作单位以及阿尔及利亚税法规定的其他法人实体均须按规定缴纳公司利润税。公司利润税的征课对象主要为各类法人实体。
阿尔及利亚公司利润税以阿尔及利亚公司的境内及境外所得和外国公司来源于阿尔及利亚的所得为征课对象。公司利润是指生产经营收入、资本利得、股息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减去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税法允许扣除的各种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
公司利润税税率表:基本利润税30%;再投资利润税15%。
特殊收入款项须征缴的利润税:债权、存款、保证金等利润所得 10%;匿名票据或证券等利润所得 30%(可减免);未在阿尔及利亚设立公司的外国企业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利润 24%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润 24%。
根据阿尔及利亚碳化氢法,对在阿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炼化的阿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SONATRACH)以及外国石油公司,阿政府征收85%的公司利润税,根据实施区域不同此税率可降低至75%或65%;对在阿从事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天然气液化、石油与天然气分离的阿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和外国石油公司征收38%的公司利润税;阿政府免征上述公司的职业行为税以及增值税。
为促进就业增长及地方经济发展,对接受“青年就业基金”扶助的青年创业者三年内免征公司利润税。对隶属于残疾人或老龄人协会的营利性企业免征公司利润税。对从事粮食、干果和椰枣生产的农业企业免征公司利润税。对在山区从事畜牧业经营的企业十年内免征公司利润税。对在伊利奇、廷杜夫、阿德拉和塔曼哈赛特等省区从事非碳化氢领域生产经营的企业五年内公司利润税按50%征收。
(三)职业行为税(Taxe sur l'Activité Professionnelle)
在阿尔及利亚境内提供服务(旅游、饮食、运输、金融、文体、仓储、代理、广告、娱乐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或者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等)的企业或个人应缴纳职业行为税。职业行为税的征课对象主要为服务提供者或者自由职业者。纳税人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营业额-利润税)X税率。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职业行为税的税率为2%。阿尔及利亚的职业行为税类似于国内的工商营业税。
接受“青年就业基金”扶助的青年创业者三年内免征职业行为税。对销售进口商品或食品,但营业额未超过8万第纳尔的个体经营者免征职业行为税。对提供服务,但营业额未超过5万第纳尔的个体经营者免征职业行为税。销售国家财政补贴或国家定价的大宗消费品的营业收入免征职业行为税。对制造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免征职业行为税。
(四)工资税(Versement Forfaitaire)
凡是支付员工工资的阿尔及利亚自然人、法人、机关、协会和事业单位等均须交纳工资税。应纳税额=工资总额X税率。工资总额中不包括雇主支付给员工的津贴、抚恤金、退休金、赡养费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支出。阿工资税税率为1%。
接受“青年就业基金”扶助的青年创业者三年内免交工资税。对制造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免征工资税。雇佣青年就业人员的企业工资税给予30%-50%的减免。
2000年前阿工资税曾高达6%。为配合三年经济振兴计划的实施、鼓励创业并促进就业,阿政府自2001
年起逐年下调工资税,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2005年,阿工资税税率降至1%。阿政府新近通过的2006年财政法预案规定,这一税种将自2006年起彻底取消。
(五)增值税(Taxe sur la Valeur Ajoutée)
阿尔及利亚自1992年起设置增值税,规定在阿尔及利亚境内从事工业、商
业或手工业、自由职业、金融保险、进口、批发零售、提供服务和智力支持、娱乐消费等行为者均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课税主体为包括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等在内的企业和个人。阿政府对部分出口行为选择性地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X税率。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不含增值税支出。阿增值税税率分为两种,其中基本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于一般性行业;优惠增值税税率为7%,适用于电力煤气等能源供应、食品、房地产、医疗服务和中介服务等行业。
下列情况免交增值税:年度营业额低于13万第纳尔;销售面包、面粉、谷物类商品;销售奶及奶制品类商品;销售国家药品清单内的药品;石油企业使用的设备与机具;国际和国内的艺术展览、文化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外国驻阿使团外交人员购置商品或获取服务;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