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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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XX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经协商一致,决定共同投资创办:XX大江建筑工程XX,现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股东各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第三条公司名称及住所
公司名称:XX大江建筑工程XX(以下简称公司)
住址:XX
第四条公司为XX。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公司可以向其他XX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XX 公司投资的,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资额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公司的宗旨和经营X围
第八条公司的宗旨:积极投资,合法经营
第九条公司经营X围:建筑施工
第三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其中:
甲方出资人民币 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45 ;
乙方出资人民币 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35 ;
丙方出资人民币 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10 ;
丁方出资人民币 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10 ;
第十一条股东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资:
甲方:货币
乙方:货币
丙方:货币
丁方:货币
第十二条股东各方应在2004年月日星期前足额交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各股东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在银行开设的临时银行XX。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将自己的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内;
(二)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并享有表决权。
(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五)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六)公司终止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得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五章股东会
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执行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等;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执行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股东会的决议须经过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
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通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2月和8月召开。
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
所议事项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再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委派产生。执行懂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施;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提请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执行监事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执行监事,由股东会委派产生。执行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执行监事。
第二十七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副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副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名,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命,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九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