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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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
从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施行。新税法在纳税人、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征管办法等方面都有较大变化。因此,今年的企业所得税该如何预缴,是广大纳税人特别关注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为了确保税收收入均衡入库,根据新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精神,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纳税人在平时预缴过程中是分月还是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视纳税人税额多少等具体情况确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企业都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一般应当按纳税人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即直接根据月(或季)度实际实现的利润与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预缴;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其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与规定的税率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今年是新税法实施的第一年,2月份又是新法实施后的第一次企业所得税按
月预缴,同以往的预缴相比,我省地税系统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