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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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类

(一)资金扶持政策

设立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纳入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2010年科技发展资金将达到1100万元。按照《临沂经济开发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临经开管发〔2009〕14号)、《临沂经济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临经开管发〔2009〕15号)、《临沂经济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临经开管发〔2009〕16号)重点支持机械制造、化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及精深加工等产业领域。同时,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由开发区参股,引进境内外著名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和其他机构参资组建区级风险投资公司,主要提供项目投资、融资担保和投资咨询等投融资服务。加快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加大对产学研合作的支持力度及专利专项资金投入额度。

(二)加强财税政策扶持

切实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税扶持力度。自2010年起,对新上的市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前三年按上缴地方税收的100%给予扶持,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给予扶持;其应缴纳的政府非税收入,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属于市非税收入减免审批范围内的予以减免。

(三)实行优惠的土地政策

优先满足市及市以上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需求,土地出让期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外来投资者与市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高新技术项目的,按项目股本结构和相同比例给予相应扶持补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原有划拨土地,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40%收取;在使用期限内,对其现有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服务业类:

(一)酒店业优惠政策

1、新建五星级酒店,采取“一事一议”,由开发区提供优惠的扶持政策。

2、新建三星级、四星级酒店,全国性连锁商务宾馆的,土地实行较为优惠的土地价格;对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减半扶持;前3个纳税年度内所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等额扶持,后2个纳税年度内所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减半扶持。

3、新建非星级酒店,实际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3个纳税年度内所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等额扶持。

三星级、四星级酒店自签约之日起18个月内,五星级酒店自签约之日起24个月内,非星级酒店自签约之日起12个月内未建成投入运营的,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娱乐业优惠政策

1、国家级以上娱乐业名牌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实际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娱乐项目,土地实行最低出让价格;对城市建设配套费全额扶持;前5个纳税年度内,所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等额扶持,后5个纳税年度减半扶持。自签约之日起24个月内未建成投入运营的,不再享受此项优惠。

2、省级以上的娱乐业名牌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实际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项目,土地实行较为优惠的土地价格,对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减半扶持;前3个纳税年度内所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等额扶持,后2个纳税年度内所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减半扶持。自签约之日起18个月内未建成投入运营的,不再享受此项优惠。

3、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实际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项目,土地实行较为优惠的土地价格,对城市建设配套费按30%征收;3个纳税年度内所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等额扶持。自签约之日起12个月内未建成投入运营的,不再享受此项优惠。

4、租赁房屋从事娱乐业经营的,给予3元/平方米/月的补助,补助范围为500-1000平方米,连续补助3年。

(三)零售业优惠政策

1、国家级以上零售业名牌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实际营业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项目,土地实行最低出让价格;对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全额扶持;5个纳税年度内所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等额扶持。自签约之日起18个月

内未建成投入运营的,不再享受此项优惠。

2、省级以上的零售业名牌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实际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项目,土地实行较为优惠的土地价格;对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减半扶持;前3个纳税年度内所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等额扶持,后2个纳税年度内所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减半扶持。自签约之日起12个月内未建成投入运营的,不再享受此项优惠。

(四)物流业优惠政策

1、4A级以上物流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土地实行较为优惠的土地价格;对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减半扶持;前3个纳税年度内所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等额扶持,后2个纳税年度内所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减半扶持。自签约之日起18个月内未建成投入运营的,不再享受此项优惠。

2、2A级以上物流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土地价格可比同地块、同类别土地优惠30%进行出让;对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减半扶持;2个纳税年度内所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等额扶持。自签约之日起12个月内未建成投入运营的,不再享受此项优惠。

3、在国债贴息资金项目中积极推荐有发展潜力的现代物流项目,在技改贴息项目的申报中安排适当比例对现代物流项目进行倾斜,重点扶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和现代物流企业的技术改造。

(五)中介业优惠政策

1、中介机构(会计师、税务师、律师、审计师事务所,资产、土地、工程评估机构,工程监理机构,检测、检验、公证、认证机构,职业、人才介绍机构,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税务、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在开发区注册,需要新建办公设施的,土地价格比照同类别、同地块土地优惠30%出让;对城市建设配套费按30%征收。3个纳税年度内所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等额扶持。自签约之日起12个月内未建成投入运营的,不再享受此项优惠。

2、中介机构在开发区注册,租赁办公场所经营的,开发区给予3元/平方米/月补助,补助上限为500平方米,连续补助3年。

(六)金融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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