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
原告甲先生于2018年3月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合同约定,若甲先生在保险期间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向其支付保险金。
2019年4月,甲先生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遂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然而,乙保险公司以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甲先生遂将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1. 甲先生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2. 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甲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历史,该疾病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此,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未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险金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本案中,甲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历史,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全面了解其健康状况,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决策。
这充分说明了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投保人如实告知,有助于保险公司正确评估风险,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保险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请求,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保险合同的履行本案中,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险金,体现了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性。
法律讲堂寿险理赔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甲,男,45岁,某知名企业高管,年收入50万元。
甲为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于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50万元的终身寿险。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某日,甲在工作中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甲的妻子乙得知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核实,认为甲的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但要求乙提供甲生前未患有重大疾病的证明。
乙无法提供,保险公司遂以甲生前患有重大疾病为由拒绝赔付。
乙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1. 甲的死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2.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提供甲生前未患有重大疾病的证明?三、案例分析1. 甲的死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本案中,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因此,法院认定甲的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2.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提供甲生前未患有重大疾病的证明?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在购买保险时,未告知保险公司其患有重大疾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然而,《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告知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告知的,保险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知道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无权要求乙提供甲生前未患有重大疾病的证明。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甲的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未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知道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无权要求乙提供甲生前未患有重大疾病的证明。
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保险理赔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或风险后提供经济补偿的行为。
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条件进行审核和核赔。
以下是一些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的例子:1.汽车保险案例:小张购买了一辆新车并购买了全险。
几个月后,在路上行驶时,小张的车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毁。
小张立即报案,并将车辆送往修理厂。
保险公司派出理赔专员进行现场勘查,并要求小张提供必要的证据,如事故照片、索赔申请书等。
经过审核和定损,保险公司同意支付修理费用,并在一周内将款项汇给小张。
2.健康保险案例:小王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险金额覆盖了住院费用和手术费用。
几个月后,小王因突发疾病住院,并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小王在住院期间及手术后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相关的医疗报告、医药费用清单等文件。
保险公司审核后,确认小王的医疗费用在保险额度内,并在一个月内将相应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医院。
3.财产保险案例:小李的房屋因雷击引起了火灾。
小李及时报警,消防队及时赶到并扑灭了火势。
小李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应的火灾报告、消防队的勘查报告以及房产证等证明文件。
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核和勘查,确认小李的房屋被火灾损毁。
保险公司同意支付房屋修理费用,并在二个月内将赔偿款项支付给小李。
以上是一些经典的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要密切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和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据。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通过审核和核赔来确认保险责任,并及时支付理赔款项。
保险理赔的顺利进行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来说都十分重要,能够有效保障双方的权益。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与总结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与总结保险是一种风险分担的机制,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可以在意外事故发生时得到经济上的赔偿,保护人们的财产和利益。
然而,保险理赔在实际操作中常常涉及复杂的程序和繁琐的文件要求,使得理赔过程变得琐碎而耗时。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保险理赔的一些常见问题,并总结经验教训。
第一案例:车辆保险理赔小明是一名城市白领,他购买了一辆新车,并投保了车辆保险。
可不幸的是,仅仅一个月后,他的车辆就发生了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并不清晰,另一方的车辆也是投保的,因此小明需要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首先需要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了解理赔的具体流程和所需的文件。
他向保险公司提供了事故发生地点的照片、交警事故认定书、对方车辆的保险信息等相关材料。
然而,保险公司要求他提供车辆的购车发票和维修发票作为进一步的证明。
这个案例中的问题在于保险公司的文件要求并不清晰,并且他们提出的要求很可能导致理赔流程变得更加复杂和耗时。
小明需要寻求帮助解决这个问题,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并与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二案例:财产保险理赔小红是一名企业主,在经营一个小型工厂。
为了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她购买了财产综合险。
可是,一次突发火灾造成了小红工厂内的机器设备受损,她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小红首先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了解到所需的文件和证明。
她提供了现场火灾的照片、损坏的机器设备清单、以及公安机关的火灾勘察报告。
然而,保险公司反复要求她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包括发票、维修报告等。
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的要求可能过于严苛,给小红带来了困扰。
小红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理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并在保险合同中仔细阅读相关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案例:意外保险理赔张先生是一名职业摄影师,经常进行户外拍摄工作。
为了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他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
然而,一次摔倒导致了他的骨折,他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医疗费用的理赔。
法律保险理赔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于2021年5月投保了一份综合法律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该保险合同涵盖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等服务。
2022年3月,张先生因在工作中与同事发生争执,导致同事受伤,被同事起诉至法院。
张先生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
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1. 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2月,张先生在公司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在一次项目讨论会上,因意见分歧,张先生与同事李先生发生争执。
争执过程中,张先生情绪激动,导致李先生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
2. 法律诉讼:李先生认为张先生的行为构成了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3. 保险报案与理赔申请:张先生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相关理赔材料。
保险公司受理了张先生的报案,并启动了理赔程序。
二、保险合同条款分析1. 保险责任:根据张先生投保的综合法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因被保险人侵权行为导致的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
2. 保险金额:张先生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包括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等服务。
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4. 保险费用:张先生每年缴纳的保险费用为1000元。
三、理赔程序1. 报案:张先生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相关理赔材料。
2. 调查核实: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对事故原因、损害程度、赔偿金额等进行调查核实。
3. 赔偿决定:经调查核实,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的行为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决定赔偿李先生5万元。
4. 支付赔偿金: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李先生支付了5万元赔偿金。
四、案例评析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张先生投保的综合法律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责任的认定:张先生在工作中与同事发生争执,导致同事受伤,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侵权行为导致的第三人损害的保险责任。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报告范文通用2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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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的案例分析与教训
保险理赔的案例分析与教训在我们生活中,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当意外事件发生时,保险理赔可以帮助我们在经济上得到补偿。
然而,保险理赔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案例和教训,本文将对保险理赔的案例进行分析,并总结出其中的教训。
1. 案例一:车辆保险理赔小明是一位汽车爱好者,他购买了一辆全险保险。
不久前,他的车辆在停车时被一辆失控的摩托车撞上,造成了严重的损坏。
小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且提供了详细的事故报告和维修估算单,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了他的理赔请求,原因是小明在事故发生后,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报案时效。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教训:首先,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细则非常重要。
我们在购买保险时,应该仔细了解保险合同中的约定,特别是关于理赔的流程和时效要求等。
只有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地报案,才能确保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其次,及时提供必要的证明和文件信息也是保险理赔的关键。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小明能够及时提供详细的事故报告和维修估算单,可能会有更大的机会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2. 案例二:家庭财产保险理赔小红是一位家庭主妇,她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以保护她的房屋和财产免受意外损害。
一天,她的房屋发生了火灾,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小红及时报案,并提供了相关的照片和估损报告。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了她的理赔请求,称之为故意纵火。
这个案例给我们提供了以下教训:首先,保险公司会对理赔申请进行严格的调查和审核。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小红能提供更多的证据证明火灾是真实发生的,并排除了故意纵火的可能性,那么她可能会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其次,我们应该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避免任何可能引起保险公司怀疑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小红没有被指控纵火,那么她可能更容易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3. 案例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张先生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保护自己在受伤时能够获得经济援助。
一天,他在上班路上被一辆闯红灯的摩托车撞倒,导致严重的脑部损伤。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拥有多年的市场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为了保障公司的稳健运营,甲公司决定购买一份财产保险,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损失。
乙保险公司是一家具有良好口碑的保险公司,甲公司决定向其投保。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乙保险公司对甲公司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遭受洪水灾害导致仓库内的货物受损。
甲公司及时向乙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乙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认为此次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然而,在赔偿过程中,甲乙双方因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过低,未能充分弥补其损失。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三、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仓库因洪水灾害导致货物受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乙保险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赔偿。
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赔偿金额。
”根据该约定,赔偿金额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 实际损失×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在本案中,甲公司实际损失为100万元,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险费率为1%。
因此,赔偿金额应为:赔偿金额 = 100万元× 200万元÷ 1% = 2亿元乙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甲公司2亿元赔偿金。
保险赔付案例分析
保险赔付案例分析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具有很高的实用性和广泛的应用范围。
在人们的生活中,保险可以为我们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当遭受风险事件时,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实际的保险赔付案例,探讨保险赔付的具体流程和相关问题。
案例一:小明的汽车保险理赔小明购买了一辆全险保险的汽车,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他的汽车受到了严重损坏。
小明在第一时间联系了保险公司,报案并请求理赔。
保险公司派出了专业的理赔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了事故的原因和损失的程度。
经过审批程序,保险公司同意对小明的损失进行赔付。
随后,小明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如行驶证、驾驶证、修理厂的维修报告等。
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小明成功获得了赔偿款,并将其用于修复汽车。
案例二:小红的医疗保险赔付小红购买了一份综合医疗保险,用于应对医疗费用的支出。
一天,她因为突发的疾病而急需住院治疗。
在住院期间,小红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相关的住院证明、医生诊断证明以及住院期间的费用明细等文件。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审核完以上材料后,同意对小红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赔偿款项将直接打入小红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案例三:小刚的财产保险理赔小刚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保障了他的房屋和家具等财物。
某天,小刚的家遭受了一场火灾,房屋和家具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坏。
小刚在火灾发生后立即联系了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损失的照片和估价报告。
理赔人员对报案的信息进行了核实,并进行了现场勘验。
经过一系列的审核和评估,保险公司同意对小刚的损失进行赔付。
小刚在提供相关的购买发票和证明材料后,成功获得了赔偿款项。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赔付的一般流程。
首先,被保险人需要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报案信息。
其次,保险公司会派出专业的理赔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损失的程度和原因。
然后,保险公司会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的材料证明。
最后,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项给被保险人。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为王某的人寿保险提供保障。
合同约定,若王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然而,在王某不幸身故后,保险公司以王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王某家属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保险合同签订情况: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2. 王某投保情况:在签订保险合同前,王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单,并在投保单中填写了相关信息。
3. 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王某在保险期间内不幸身故,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王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疾病,故拒绝支付保险金。
4. 王某家属起诉情况:王某家属不服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三、法律问题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2. 王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3. 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是否合法?四、案例分析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王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疾病,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2. 王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在本案中,王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疾病,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
因此,王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 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在保险行业中,经常出现各种各样的案例。
通过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与应对潜在的风险和保险索赔。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保险经典案例的分析,探讨保险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与意义。
二、案例一:汽车保险索赔案例小明是一名汽车司机,他购买了全险保险来保护自己的爱车。
某日,他不慎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严重。
小明立即联系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赔偿申请。
该案例中,保险公司应当派出相关人员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并且了解事故情况。
如果确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的具体情况和保险金额,向小明进行相应的理赔。
三、案例二:人寿保险赔偿案例李先生是一名人寿保险的购买者,他在购买保险时选择了终身寿险。
某日,李先生不幸去世。
他的家属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起了赔偿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核实李先生的死亡证明和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如果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金额向李先生的家属进行赔偿。
四、案例三:健康保险索赔案例王女士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该保险覆盖了多种疾病的医疗费用。
某日,她感到身体不适,并且被确诊为患有一种被保险合同所覆盖的疾病。
王女士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医疗费用的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医疗记录,确认王女士患有的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一旦确认,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的赔偿。
五、案例四:财产保险索赔案例张先生是一位企业经营者,他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来保护自己的企业。
某日,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张先生的企业遭受了严重的火灾破坏。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派出专业人员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然后,保险公司将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张先生相应的保险赔偿。
六、案例五:旅行保险索赔案例刘先生准备出国旅行,为了应对突发状况,他购买了旅行保险。
然而,他在旅行中不幸受伤,需要紧急治疗。
在这种情况下,刘先生需要尽快联系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医疗报告和费用发票。
保险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先生,45岁,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的100%支付保险金。
2019年5月,甲先生因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经过医院诊断,甲先生被确诊为冠心病。
甲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甲先生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甲先生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二、案件焦点1. 甲先生是否如实告知了既往病史?2. 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三、案件分析(一)甲先生是否如实告知了既往病史?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在本案中,甲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但是,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但并未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程度,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二)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终止。
”在本案中,甲先生在合同有效期内被确诊患有冠心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可以请求支付保险金。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但并未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程度,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同时,甲先生在合同有效期内被确诊患有冠心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保险理赔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3月,张某为其新购买的汽车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车辆损失险。
保险合同约定,若张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2019年5月,张某在驾驶其投保的汽车时,不慎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受伤,电动车驾驶员无大碍。
事故发生后,张某及时报警,并按照交警部门的要求进行了事故处理。
随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意外伤害保险金。
保险公司接到张某的理赔申请后,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认为张某的意外伤害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遂同意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然而,在支付保险金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张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遂以张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张某对此表示不服,认为其高血压病史对此次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并无影响,且保险公司未在投保时要求其告知该病史,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3. 如何认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张某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
在本案中,张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该病史虽然与保险标的有关,但对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影响。
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2.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的意外伤害事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且张某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3. 关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问题,根据《保险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以明确、清晰、易于理解的方式表述。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当我们遇到风险或损失时,保险理赔便成为我们获得补偿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我们可能会遇到理赔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困难。
本文将通过分析实际保险理赔案例,为大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
案例一:车辆保险理赔困扰张先生是一名汽车保险的持有者,在一次车祸中,他的车辆遭受了严重损坏。
他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在整个理赔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困扰:保险公司理赔流程不清晰、接待员态度不好、索赔材料要求变动等等。
解决方案:对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应该在理赔流程上加强规范与透明度。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提供明确的理赔流程指南来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理赔的具体步骤。
同时,公司内部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服务态度和业务水平。
此外,保险公司应确保理赔流程中的要求和规定不频繁变动,以减少客户的困扰。
案例二:医疗保险索赔问题王女士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受伤住院治疗,她的医疗保险应该覆盖她的医疗费用。
然而,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她发现保险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费用,并拒绝支付其余费用。
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其中一项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范围。
解决方案: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被保险人可以仔细审查自己的保险合同,确保自己清楚了解保险范围和条款。
如果对保险公司的决定有异议,被保险人可以提供更多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合理解释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此外,可以咨询律师或保险专业人士的意见,寻求他们的帮助和支持。
案例三:财产保险延误理赔李先生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在家中遭受了盗窃。
他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在处理过程中出现了延误,导致李先生的经济损失越来越严重。
解决方案:对于保险公司的延误处理,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提出投诉。
同时,被保险人可与保险公司积极沟通,要求尽快处理理赔申请,并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解释和补偿方案。
如果一段时间内无法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被保险人可以寻求监管机构或仲裁机构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险理赔法律分析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于2020年1月为其家庭投保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提供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盗抢等意外事故。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6月,张先生家因一场突如其来的洪水导致房屋及室内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张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损失评估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
张先生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2. 张先生是否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损失评估?3.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三、法律分析(一)张先生是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本案中,张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已履行了及时通知的义务。
因此,张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
(二)张先生是否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损失评估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赔偿的,应当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案中,张先生在报案后,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已履行了提供证明和资料的义务。
因此,张先生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损失评估。
(三)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收到张先生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且以张先生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及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损失评估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其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的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系某市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其公司于2010年购买了一辆价值50万元的商务车。
为了保障车辆的安全,张某于2011年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张某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损坏。
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张某未能提供事故现场照片为由,拒绝赔偿。
张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
案件争议焦点: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张某是否应当提供事故现场照片?案例分析:一、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且张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张某是否应当提供事故现场照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案中,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已履行了其义务,保险公司无权以张某未能提供事故现场照片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张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已履行了其义务,保险公司无权以张某未能提供事故现场照片为由拒绝赔偿。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某保险赔偿金5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合同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关注了以下两个问题: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理赔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理赔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一起财产保险理赔纠纷为例,探讨保险理赔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旨在为保险从业者及消费者提供参考。
案例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投保人”)于2019年3月向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如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2020年5月,投保人的仓库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300万元。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火灾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火灾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投保人是否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火灾原因。
三、案例分析1. 火灾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责任范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为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火灾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本案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在本案中,火灾原因可能涉及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等因素。
如果火灾原因是由于投保人违反消防法规,导致消防设施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则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如果火灾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投保人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火灾原因,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以火灾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
对此,需要进一步分析:(1)投保人是否已尽到证明火灾原因的义务。
人身险理赔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45岁,某公司职员。
乙,女,38岁,甲的妻子。
甲于2019年5月1日购买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缴费期间为20年,年缴费金额为2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2020年6月,甲在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
甲的妻子乙在得知此事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后,以甲的死亡原因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了乙的理赔申请。
乙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死亡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甲的死亡原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乙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解释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了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按照其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在本案中,甲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甲在购买保险时也应当充分了解并同意该条款。
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了严格的解释,认为甲的死亡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 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者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甲的死亡原因属于意外伤害,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保险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员工。
2020年5月,张某驾驶自家车辆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其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及时报警,并联系了保险公司进行报案。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然而,在索赔过程中,张某遭遇了诸多困难,最终未能获得应有的赔偿。
张某遂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合理的赔偿。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人逾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3. 案件分析(1)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车辆已购买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张某在保险期限内。
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金额:……(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确定赔偿金额;……”本案中,张某的车辆价值为20万元,保险金额为15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确定赔偿金额。
(3)索赔失败的原因本案中,张某索赔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导致保险公司未能及时介入处理。
②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保留充分的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费用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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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胖胖)保险理赔案例分析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1)一、妻子离婚后身故前夫领取保险金 1二、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千万保金付东流 2三、交钱不等于保险 "既往病史"应如实告知 (3)四、手术出“事”意外险该不该赔 (5)五、医生大开丙类药保险拒付愁煞人 (6)六、中暑了能获保险理赔吗 (6)七、为儿购保险投保8年孩子病故遭拒赔 (8)八、理赔一点也不难 (9)九、820万巨额赔付背后的故事———泰康人寿理赔国内最大寿险案始末 (10)十、2005中国民航第一诉 (13)一、妻子离婚后身故前夫领取保险金【来源:】近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一份特殊的索赔申请:刘某于2000年1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
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
离婚后,王某与张某结婚,而刘某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用。
2004年年底,王某因车祸意外身故,刘某及张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了理赔金。
根据《保险法》修正案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三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要求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人寿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质合同,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月底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责任,无论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上述案件中,刘某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王某显然具有保险利益,尽管刘某与王某离婚了,但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显然是有效的,离婚后,王某没有及时变更受益人,且刘某仍然按期交纳保费,因此,保险合同效力并未因离婚而丧失。
刘某是这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
温馨提示:任何人想为别人投保,首先要明白自己是否具有资格为别人投保,是否在被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可以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最好取得保险公司人员的书面确认,这样就可以避免在索赔时遇到争议。
二、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千万保金付东流【来源:】近日,保险界盛传,阿梅这份供了一年多的保单,保险公司以漏报病情为由,拒绝赔偿千万的保金。
这份供了一年多、每月供款过万的保费则将发还给梅妈。
中国保险法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规定了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但除了年龄误告的两年抗辩期外没有其他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不可抗辩条款这一国际惯例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也先后出现了多个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案例,但更多的案件是被法院判决驳回。
这种情况实际上在保险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对立,在保险理论界和法院内部也引起了争论。
案例追踪演艺人员在其演艺生涯高峰时期,也是演艺收入的高峰时期而买下各种保险,是海外演艺人员的通常所为。
一是为防不测,二是为未来收入锐减时或年老退休后能获得必要的保障。
梅艳芳也不例外,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下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
而最近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尘。
顾家孝顺的梅艳芳为免母亲日后顿失依靠,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买的那份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梅艳芳已为梅妈日后的生活作出双重保障。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
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但据说,保险公司将当初梅艳芳为这张保单而每月供款过万的保费发还给了梅妈,而不是一味拒赔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这多少也反映出保险公司谅解梅艳芳未如实申报病情的苦衷,当然理赔1000万港元是绝无可能,并不因为是天后级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
案例点评保险有一个古老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在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得到了全面的诠释,其概括的经典的表述是:“保险应绝对恪守诚实”。
这条原则具体到人身保险,就要求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和申报等义务。
也就是在保险的谈判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等问题,应当进行如实的答复。
如果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但是保险公司确实也有风险,因为根据保险行业的又一国际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不可争条款或无争议条款)的含义,如果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这个一定时期通常规定是两年),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或者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也就是保险人以投保人隐瞒、漏报、误告等理由予以抗辩的期限是两年,超过两年保险人便不得以此为由拒付赔偿金。
如果梅艳芳生存到2005年前后也就是自1000万港元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满两年,那保险公司尽管万般不愿意,也得拿出这1000万港元来给予赔付,这就是不可抗辩条款的题中之意。
因为,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如果经过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保险人仍有可能请求宣告保险合同无效,那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会有不可弥补的后果。
也会使公众怀疑保险的功用,对是否购买长期寿险犹豫不决。
如果不加以限制,则不可避免的会有保险人滥用这一原则。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第四十条规定:“(无争议条款的适用)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保险人未行使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
但是合同已经终止的除外。
”这是立法的进步。
结合梅艳芳千万保险被拒赔一事,思考内地解决保险纠纷的规范,或许会给人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三、交钱不等于保险 "既往病史"应如实告知【来源:】案例一:既往病史“无中生有”案件回放在人寿健康险种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最常用的条款是--“没有如实告知既往病史”。
XX人寿保险公司抓住盛女士“隐瞒病情”的“把柄”,将其合理的理赔要求置之不顾,并无视医院的证明材料,逼使盛女士走上了诉讼之路,从提出理赔到如今,花了近一年的时间,她才从静安区法院讨回公道。
盛女士与XX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终身寿险合同,附加住院医疗、意外伤害和意外伤害医疗短期险。
主险保险期限为终身,交费年限为10年,年付保险费共计2346.80元。
在投保书有关健康情况的各栏中,盛女士对"既往病史"作了"否"的回答,还签名确认。
随后,盛女士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格检查表记载"有腹部手术痕",原因为"绝育术后30年",保险公司体检专员在这份体检表上签了名。
在盛女士交付保费后,寿险合同开始生效。
去年5月15日,盛女士遭遇意外事故,因骨折住进市六医院治疗,并于5月20日手术。
6月6日,盛女士伤愈出院,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她可获得5000元意外事故医疗理赔金,同时从保险公司获得住院床位费460元、住院手术费1500元,及住院杂项费2000元,以上合计共8960元。
这对伤愈的投保人来说,也是一份安慰。
但她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被兜头泼了一盆冷水,对方生硬地告知:"不作理赔"。
原来,保险公司派出的理赔调查员在医院获得了一份会诊记录,其上反映:"患者30年前有肾炎史……",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盛女士在投保时"隐瞒了病史"。
得知情况后,盛女士赶紧与市六医院进行交涉,经查,是一位外地来沪的医生对盛女士的浦东方言发生误解,将30年前绝育手术疤痕当作了"30年前有肾炎史",为此,医院医务处出具了会诊记录更正证明。
但是,保险公司仍不认可医院证明,作出了拒绝理赔、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的书面决定。
法庭上,抓住投保人把柄的保险公司仍不松口,其认为:市六医院医务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只是一个见证,该证据不具有可信性。
审判结果审案法院自有公断,一审判决认为:作为救急救难的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的善意合同。
原告盛女士按照投保程序填写表格作了体检,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书及体检表等资料核保后出具了保单,意味着双方保险合同成立。
盛女士出险后申请理赔,并为澄清事实提供了医院纠正错误的情况证明,上面有医院医务处及住院病区的公章,还有病区负责医生的签名,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该证据均表明盛女士投保前,没有患肾炎疾病的事实。
同时,被告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却拿不出原告在投保前患有疾病的证据,这种拒绝理赔的理由法院不予认同。
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盛女士8960元保险金,考虑到原告仅提出了8860元赔付要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8860元,双方达成的寿险合同继续履行。
案例二:"问题合同"职员代签案件回放父母的爱心经常体现在保险合同上。
经不住保险业务员劝说,小杨母亲支付了年保险费2000元,投保了终身人寿保险及"附加重疾险"和"附加短期险",因看不懂"保险天书",经办的保险业务员丁某代她填写了保险合同并代为签字。
以后,小杨母亲继续用银行帐号扣划,续付保险费至2004年。
2004年7月5日,小杨母亲因突患脑溢血不治病故,投保受益人小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拒赔事件又一次发生,保险公司对小杨说:"经查,你母亲没有告知患有高血压病史,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依照合同约定不能赔付身故保险金3万元,只能解除保险合同,退还2269.54元保险费。
为此,小杨于今年2月下旬提起了诉讼。
确实,病史资料记载,小杨母亲于1999年3月因患多发性子宫肌瘤住院手术治疗,同时还被诊断患有高血压病。
保险公司认为掌握了上述病史材料,拒赔保险金的理由应该于法有据。
但是,经审案法院查证,在小杨母亲投保时,她为证实工作能力,向保险公司交付了一张"下岗人员再就业指导工作卡",其上有高血压病史的记载;法院还查实,小杨母亲的投保书全部由保险业务员代填代写,空格反映业务员没有问讯她的健康情况,保险合同也没有她的亲笔签名。
审判结果根据审案法院查证后的结果,法院认为:投保人隐瞒病史不能成立,当小杨母亲签收了保险公司《客户回执》,并如期支付了保险费后,表明保险公司对这份"问题合同"的追认,因此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小杨3万元保险受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