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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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定
1目的
落实“四不放过”要求,总结安全管理教训,研究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项目单位。
3机构与职责
3.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3.1.1负责执行国家、行业和集团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事故调查规定。
3.1.2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3.1.3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批准或落实事故处理决议。
3.1.4及时、如实报告电力生产安全事故。
3.2安全生产部
3.2.1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
单位的安全事故调查、统计和报告管理。
3.2.2制定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定,并监督其执行。
3.2.3组织或参加职权或授权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3.2.4分析和研究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律和特点,制定预防措施,指导各单位开展生产安全工作。
3.3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3.3.1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交通安全事故调查、统计和报告的工作。
3.3.2基建工程部归口管理项目前期和建设期安全事故调查、统计和报告的工作。
3.3.3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履行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职责。
3.4公司所属各单位
3.4.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制定和落实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3.4.2负责本单位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统计和报告等管理工作。
3.4.3组织有关人员或配合上级派出的调查组对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责任追究。
3.4.4及时、如实向公司和政府、电力行业安全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等情况。
3.4.5制定本单位设备一类障碍管理标准,并监督执行。
4管理内容与程序
4.1事故调查的原则
4.1.1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4.1.2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4.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4.2事故定义
4.2.1电力生产事故分为人身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
4.2.2人身事故
4.2.2.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是指公司系统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
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4.2.2.2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4.2.2.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
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4.2.2.4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4.2.2.5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4.2.2.6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4.2.3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具体规定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
4.2.4设备事故
4.2.4.1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等原因,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
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4.2.4.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
到一定数额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121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2014年1月21日发布的《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
4.3事故归属
4.3.1公司全资及控股的生产性企业发生的电力生产事故汇总为公司的事故。
4.3.2生产企业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统计为该企业事故,特殊情况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4.3.2.1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4.3.2.2承包系统内其他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人身事故定为员工所在单位的事故。
4.3.2.3系统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业主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人身伤亡事故确定为该业主单位的事故。
4.3.3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均定为产权管理单位的事故。
4.4事故分级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内部统计事故、一类障碍。
4.4.1其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据国家规定划分(详见附件1)。
4.4.2未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但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以及《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所涉及相关的电力安全事件,定为公司内部统计事故(详见附件1)。
4.4.3一类障碍:未构成公司内部统计事故的,定为公司内部设备一类障碍(详见附件1)
4.5事故即时报告
4.5.1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设备事故和电力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公司报告,对于地方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报告按照其要求执行。
4.5.2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4.5.2.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4.5.2.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机组数量、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4.5.2.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5.2.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采取措施等。
4.6调查组织
4.6.1人身事故
4.6.1.1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4.6.1.2人身重伤事故由公司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基建)、劳动人事(社保)、监察、工会等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4.6.1.3人身轻伤事故由各单位的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性质严重的,安监、生技(基建)、劳动人事(社保)、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
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4.6.2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执行。
4.6.3设备事故
经济损失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设备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6.4公司内部统计事故
4.6.4.1内部统计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事故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4.6.4.2对于性质严重,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内部统计事故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4.6.5一类障碍
4.6.
5.1设备一类障碍由发生障碍的部门(车间、工地)的
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和有关技术部门人员参加。
4.6.
5.2性质严重者,由事故单位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调查。
设备一类障碍报告由责任部门的技术人员填写。
4.7调查程序
4.7.1保护事故现场
4.7.1.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4.7.1.2事故发生后,发生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4.7.1.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4.7.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4.7.2收集原始资料
4.7.2.1事故发生后,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4.7.2.2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4.7.2.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调查组。
4.7.2.4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4.7.2.5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4.7.2.6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7.3调查事故情况
4.7.3.1人身事故的调查,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本工种工龄、技术等级、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违章违纪情况。
(1)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2)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4.7.3.2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应查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1)查明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2)查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
(3)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4.7.3.3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内容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7.3.4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4.7.4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4.7.4.1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必要时,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4.7.4.2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人员是否存在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4.7.4.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
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4.7.4.4凡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
4.7.5提出防范措施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4.7.6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4.7.6.1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4.7.6.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
真相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7.6.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真相,使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4.8事故调查报告书
4.8.1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由调查组负责提出。
4.8.2由公司系统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事故调查组织单位。
经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4.8.3事故调查组织单位收到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管理公司。
4.8.4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
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及批复文件;
2)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3)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4)物证、人证材料;
5)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6)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0)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1)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4.9统计报告
4.9.1事故调查报告
4.9.1.1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表2)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出。
特殊情况下,经公司同意可延至45天。
4.9.1.2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时限从其规定,事故单位在接到地方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7日内逐级上报公司。
4.9.2事故报表
4.9.2.1各单位每月5日前向公司报送电力生产事故月报表(附件5)。
4.9.2.2各单位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公司报送上一年度电力生产事故年报表(附件5)。
4.10安全考核
4.10.1考核项目:安全考核项目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执
行。
4.10.2安全记录: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
安全记录达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
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因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一般及以上事故,均中断安全记录。
5主要风险与关键控制
5.1主要风险
5.1.1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能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隐瞒事故。
5.1.2事故调查未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5.1.3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降低事故性质标准或阻碍事故调查。
5.2关键控制
5.2.1对管理人员加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定》培训,提高法律意识,严格按规程要求管理。
5.2.2对安全事故发生后未执行“四不放过”原则的事故单位公司再组织督查组重新调查、认定并从重考核。
5.2.3对阻碍事故调查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6附则
6.1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执行。
6.2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制定并负责最终解释。
6.3 本规定只适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6.4引用标准、支持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121号)
《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国务院令第599《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号)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
《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7附件
7.1电力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附件1)
7.2《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件2)
7.3《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件3)
7.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件4)
7.5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月(年)报表(附件5)
附件1:
电力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电力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注:1.符合本表所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相应等级的电力安全事故。
2.本表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本表下列用语的含义:
1)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起始时刻的实际负荷;
2)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3)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传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4)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是指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站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等主要发电设备),在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因安全故障需要停止运行的状态。
附件2:
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事故简称:
2、企业详细名称:业别:
3、企业隶属关系:
上级直接管理单位:
产权控股单位:
4、企业经济类型:
5、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E-mail:
6、企业成立时间:年月日
注册地址:
所有制性质:
执照情况:
经营范围:
7、事故起止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8、事故发生地点:
9、事故现场紧急救护情况:
10、事故发生时气象及自然灾害情况:
气温:℃其他(晴、阴..)
11、事故归属:
12、安全记录是否中断:是()否()
13、事故等级(事故性质):
14、事故类别:
15、本次事故伤亡情况:死亡人,重伤人,轻伤人
16、本次事故经济损失情况:直接(万元),间接(万元)
17、危险作业分类:
18、事故发生时不安全状态:
19、事故发生时不安全行为:
20、触电类别:
21、事故经过(包括事故发生过程描述、主要违章事实和事故后果等):
22、事故报告、抢救和搜救情况:
23、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扩大原因):
24、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包括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党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
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
25、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执行措施的负责人、完成期限,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人
(还包括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以及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的建议):
26、调查组成员情况:
27、本次事故伤亡人员具体情况:
28、附件1清单(包括:事故现场平面图纸及有关事故照片、资料、原始记录、笔录、录像、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地质资料、有关部门出具的诊断书、鉴定结论或技术报告、试验和分析计算资料、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文件、事故处理报告书、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处分决定和受处分单位及责任人的检查材料等):
29、附件2: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原件复印件
事故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报出日期:年月日
附件3:
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事故简称:
2、企业详细名称:业别:
3、企业隶属关系:
上级直接管理单位:
产权控股单位:
4、企业经济类型:
5、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E-mail:
6、企业成立时间:年月日
注册地址:
所有制性质:
执照情况:
经营范围:
7、事故起止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8、事故发生地点:
9、事故发生时气象及自然灾害情况:
气温:℃其他(晴..)
10、事故归属:
11、安全记录是否中断:是()否()
12、事故等级(事故性质):
13、事故类别:
14、本次事故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5、事故前工况:
16、事故主设备情况(设备规范、制造厂、投产日期、最近一次大修日期等):
17、事故经过(包括事故发生过程、扩大过程、主要违章事实、事故后果和处理情况等):
18、事故报告、抢救和搜救情况:
19、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扩大原因):
20、事故暴露问题:
21、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事故后果,少发电量、减供负荷、损坏设备、对重要用户影响等):
22、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包括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党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
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
23、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执行措施的负责人、完成期限,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人(还包括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以及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的建议):
24、调查组成员情况:
25、附件清单(包括事故现场平面图纸及事故照片、资料、原始记录、笔录、录像、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地质资料、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技术报告、试验和分析计算资料、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文件、事故处理报告书、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处分决定和受处分单位及责任人的检查材料等):
事故调查组组长、副组长签名:
主持事故调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主持事故调查单位盖章:
报出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