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与保护国有企业并行不悖.doc
我国反垄断法对国企垄断的影响及其在国际经贸中的作用
一、引言经济学上的垄断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一定的手段对生产或市场实施的一种排他性控制,其性质属于不完全竞争,与完全竞争相对,其目的在于排除或限制同行业相关企业的竞争的行为或状态。
客观上,垄断同时表现出对生产或市场事实上的垄断状态,以及限制竞争的各种手段和行为。
具体而言,垄断即某一企业控制某一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现象,通过提高价格获取垄断利润。
垄断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对某种生产要素的控制和占有,比如对某一项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的独有权,或者政府所给予一个企业的特许经营权、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证等特定的产业贸易政策所带来的好处等。
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必然会引起垄断,日益集中为垄断现象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
对于垄断,大多数学者认为是有害的,甚至有人将其视为市场经济的头号公敌。
我国通过反垄断法对垄断进行法律层面的约束和控制,以免垄断现象对市场经济体制造成冲击。
二、客观分析垄断与反垄断的利与弊垄断究竟是否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不能一概而论,要分别从垄断和竞争的关系、垄断和规模经济的关系、垄断与价格及社会福利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充分的研究。
在此,笔者对垄断的利弊作简要的分析如下:在水电气等特殊的规模经济行业,设备投入资金巨大,生产技术成本昂贵,固定成本费用高,一般不建议多个生产单位形成竞争,这种行业中通过垄断调控可以实现平均成本最低化,避免部分投资商在竞争中被淘汰而丧失大量的资金,影响地区经济发展,此时,垄断成为对各项资源的合理保护。
同时,垄断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一方面垄断扩大了企业规模,无形中就为技术创新积蓄了能量,大型企业更容易技术改革成功,另一方面,垄断力量影响着技术创新收益的持久性,因为高强度的垄断对市场的控制力越强,这是对创新成果的一种坚固保护,降低了创新的风险程度。
再者,垄断还有利于国家及地区的世界竞争力的显著提高,尤其是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生存和成长,必然要借助市场资源发起垄断战争,这对国家及某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浅析国有企业与反垄断法的适用
浅析国有企业与反垄断法的适用作者:豆坤明来源:《企业文化》2013年第01期摘要:本文首先论述了国有企业的概念,然后针对国有企业性质、分类及国有企业与反垄断法的适用进行了分析,最后得出了本文的结论和进一步研究方向。
关键词:国有企业反垄断法适用一、国有企业概述中国早期并不使用国有企业这个术语,国有企业的概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而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在实行计划经济的时期,称之为国营企业。
国有企业,或称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
国际惯例中,国有企业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而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
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
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为了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家原则上不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
强调了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分离。
潘岳主编的《中国国有经济总论》对国有企业的表述是“指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伍柏麟教授表述为“国有企业是政府可以凭借对其拥有的所有权(全部或大部分),对其进行控制和管理的经济实体,其收入主要是通过出卖它们的产品或劳务来获得,而不是靠政府部门的预算拨款。
”可见,国有企业不仅限于资本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独资)的企业,还包括资本部分由国家所有(控股),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二、国有企业的类别(一)以企业类型及资本比例为标准1、特殊法人企业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
这类国有企业被赋予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没有经济性目标,也就是说,它们的作用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务。
这类企业需要由公共财政给予补贴才能维持其正常运行。
论国有企业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国有企业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摘要:《反垄断法》是高级的市场经济之法,中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国有企业的垄断与反垄断这个争议性话题,笔者从《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立法目的、适用主体、完善意见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对国有企业垄断有没有被本法所规制以及如何被规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国有企业;反垄断;反垄断法垄断是限制竞争的一种,它集中体现了限制竞争的本质属性,并且往往是限制竞争的最大企图,因而垄断在反限制竞争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成为反限制竞争法首要的反对对象,以至于常常用垄断来概括、统称限制竞争行为,用反垄断法来概称反限制竞争法。
《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已经初步建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并向法制化、成熟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从理论上讲,《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应该包括一切市场经济的企业主体,但是其中有一种特殊的类型——国有垄断行业以及一种特殊的现象即行政垄断, 是否适用于,《反垄断法》在立法过程, 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反垄断法》出台后有部分评论认为, 其第七条确立了垄断行业的合法性, 排除了《反垄断法》的适用。
笔者认为以上的评论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针对上述观点,笔者将从《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立法目的、适用主体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国有企业垄断有没有被本法所规制以及如何被规制。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和立法目的(一)国家干预性《反垄断法》是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而进行的调整, 它反对非法垄断、保护有效竞争,是促进和保证国家适度干预的重要力量。
《反垄断法》在本质上就是现代国家为适应弥补民商法调整的不足而自觉地干预市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和经济活力而产生的。
这里所说的国家干预是以市场经济作为共同的基础的,因而它与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国家经济统制完全不同。
(二)社会本位性《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并且以社会为本位。
它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即广大人民群众所享受的利益。
国有企业与反垄断法
国有企业反垄断规制的法律思考——以公用国有企业价格调控为切入【摘要】:根据《反垄断法》第七条的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我国对于已经形成独占地位的国有企业所采取的反垄断规制措施是对其的经营行为以及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因此价格调控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规制手段。
本文将通过选取国有供暖企业去年所经历的提价风波方面的事例来分析政府在对于国有企业所提供的商品进行价格调控的过程中所可能面临的困境。
【关键词】:国有企业、供暖、反垄断、竞争问题的提出:事例一:在2008年初中国大部分消费品价格发生大幅度涨价,2008年1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7.1%。
其中,城市上涨6.8%,农村上涨7.7%;食品价格上涨18.2%,非食品价格上涨1.5%;消费品价格上涨8.5%,服务项目价格上涨2.6%。
从整体上来看,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2007年12月上涨1.2%。
从八大类别看,1月份,食品类价格同比上涨18.2%。
其中,粮食价格上涨5.7%,油脂价格上涨37.1%,肉禽及其制品价格上涨41.2%,猪肉价格上涨58.8%,鲜蛋价格上涨4.6%,水产品价格上涨8.7%,鲜菜价格上涨13.7%,鲜果价格上涨10.3%,调味品价格上涨4.1%。
1应对这样一轮的食品价格上涨,消费者的态度是相对平静的,尽管从本质上这意味着消费者生活质量的下降,但是他们同样拿出了自己的应对措施。
肉禽蛋水产品价格全面上涨,居民购买消费量普遍减少。
城镇住户调查资料显示,8月份,城镇居民猪肉购买价格上涨了一倍,人均猪肉购买量减少了一半以上。
猪肉价格上涨,居民消费应该转向禽、蛋、水产品,但由于牛肉、家禽、鲜蛋、活鱼价格普遍上涨,除鸭、鲜鱼购买消费量略以上升外,鸡、蛋消费量还略有下降。
我国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2019年精选文档
我国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对于我国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里程碑,与我国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经济精神相符。
正如《反垄断法》第1 条开宗明义所规定的,防止垄断、促进市场竞争是反垄断法的宗旨。
而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在其生存与发展中却总是受到大型企业的排挤,反垄断法的意义也体现在对于中小企业的保护上,而反垄断法如何保护中小企业和如何完善反垄断法对于中小企业的保护是本文重点阐释的地方,希望借此能提高公众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意识和重视程度。
一、反垄断法与保护中小企业之间的内在关系1.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我国中小企业的力量越来越壮大,统计表明:我国中小企业目前的数量已经达到4 700 多万家,在中国企业的比例占到99%左右。
而且中小企业所创造的GDP已占全国GDFP勺60% 上缴税收占全国税收总额的50%,构成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
相应的,中小企业解决了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工作问题,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中小企业规模较小,但是灵活性很高,能够填补市场的空白。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也非常强,现在的华为、阿里巴巴、百度等具有超强技术创新能力的大企业都是从小型企业发展起来的。
中小企业对于我国的国民经济稳定和发展的意义重大,需要为其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2.垄断对中小企业的危害。
根据《反垄断法》第13 条第2 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可以推定,垄断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现在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诸多的困境,其中由垄断带来的困扰不在少数。
大企业往往利用强大的技术和资金实力及规模经济效应对中小企业进行排挤和打压,例如大型超市可以通过不惜将销售价格降到比成本还低,以挖掘中小企业的所有消费者,最终截断中小企业的所有销路,将其排挤出市场,然后将销售价格提高到成本以上或者更高。
我国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探析
我国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探析作者:崔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8期摘要《反垄断法》对垄断国有企业实行适用除外,造成了国有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不平等的竞争地位。
随着自然垄断理论、公共利益理论的发展,国有企业垄断的理论依据已经发生变化。
在国有企业内引入竞争机制,将其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对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予以规制而对其垄断结构予以保留,是我国《反垄断法》从“纸上谈兵”走向发挥功效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国有企业自然垄断公共利益保护作者简介:崔洁,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部,法律顾问。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80-02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转轨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国有企业逐渐走向国际化,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越来越强。
然而,对于国有企业利用国家资源,挤占民营企业生存空间,损害消费者利益等争议;无疑也将国有企业推到了风口浪尖之上。
从国家经济长远发展来看,对国有企业的倾斜性政策保护需要改变,在国有企业内引入竞争机制,将国有企业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是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改革的必然举措。
一、我国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现状(一)国有企业界定从严格的商法意义上讲,国有企业的概念可以分为广义的国有企业和狭义的国有企业。
广义的国有企业的范畴涵盖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以及由其他各类国有投资机构设立的全资公司或者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而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由国有投资机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中笔者初步论及的国有企业的外延概括为以自然垄断理论为支撑的中央和地方的大型国有垄断企业,在组织形式上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在行业分布上基本上是交通、通信、能源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和部门。
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行为,保障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2. 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反垄断法关注消费者权益,要求企业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3. 法律适用原则:反垄断法在适用过程中,遵循法律优先、程序公正、权利义务平衡等原则。
4. 预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反垄断法既要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 国内垄断行为:反垄断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2. 国外垄断行为:对于跨国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在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予以适用。
四、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1. 垄断协议(1)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禁止经营者通过限制生产、限制销售、提高价格等手段排除、限制竞争;(3)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2)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进行不公平的价格歧视、限制竞争的购买、限制竞争的销售等行为。
3. 经营者集中(1)禁止经营者合并、分立、收购等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性限制;(2)禁止经营者通过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等手段进行经营者集中。
4. 反垄断调查与处罚(1)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2)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禁止经营等。
五、反垄断法的实施与监督1. 反垄断执法机构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反垄断委员会。
论国企垄断的经济法规制
论国企垄断的经济法规制作者:陈鹏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3期摘要:本文从经济法角度对国企垄断进行了法律规制分析,提出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主要完善措施,最后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垄断;法律规制一、国企垄断的经济法规制首先应当明确反垄断法从来没有把国企垄断排除在管辖范围之外,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企业本身,反对的是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第七条有关于国有企业的特殊规定。
我们承认这是一种特殊保护,但是反垄断法从来没有把国企垄断排除在它的管辖范围之外,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国企的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我们承认在某些领域政府可以实施准入限制和价格控制,但当这些国企有典型的垄断行为的时候,反垄断法依然要约束它。
我国对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规制措施存在的几个问题:第一,信息不对称使政府对垄断性国企的产品、服务价格管制虚置,收效甚微。
国有企业的代理人作为市场主体掌握着国有企业的经济指标及其全部动态信息,然而代理人的利益多元化,代理人很可能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隐瞒对其不利的信息。
第二,相关规制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使得对垄断性国企的垄断行为的规制条款虚置。
这里主要针对的就是《反垄断法》第七条,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予以保护,但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哪些行业属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因此很可能被理解为凡目前国有占控制地位的行业都属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
其次,虽然第七条还规定相关国有企业“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但法律没有规定消费者等相关社会公众对其进行社会监督的途径。
针对以上具体问题,笔者认为完善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主要措施有:1.完善价格管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国民,全体国民作为名义上的股东有权了解垄断性国有企业的详细信息,特别是关系国民利益方面的信息,因此在垄断性国有企业日常经营中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如成本利润、职工薪酬等详细的财务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以便全社会对这些国有企业的监督。
《反垄断法》实施对我国中央企业的影响论析
《反垄断法》实施对我国中央企业的影响论析我国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反垄断法》,将禁止以中央企业为典型代表的行政垄断列为一个重要内容。
就目前的状况来看,虽然该法可能还难以对央企的行政垄断作出根本性的改变,但是其所倡导和培育的公平竞争文化必然会对央企垄断形成相对有效的规制,为其走向市场化带来了新的希望。
标签:反垄断法中央企业监管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制止垄断、维护竞争和保护多元利益为基本的立法目的”,负有“经济宪法”之称。
它作为一种重要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可避免地会对央企的行政垄断产生冲击和影响,从而有望实现其垄断破冰。
一、行政垄断是我国中央企业垄断类型的主要形式所谓“行政垄断”,简单地说,就是指“因基于行政权力而形成和维系的垄断力量”。
这是中国所特有的一个概念,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在我国,行政垄断的典型代表就是中央企业,包括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企业和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管理的企业以及由国务院其他部门管理的企业。
以2005年为例,我国“金融、电信、烟草、石油天然气和航空等垄断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都在3万元以上,有的超过4.5万元多,远远高于全国平均18364元的水平”。
不可否认的是,央企的这种行政垄断行为必然会破坏市场机制,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最终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和整个经济运行的效率降低。
因此,如何打破央企长久以来的行政垄断坚冰成为《反垄断法》应该密切关注的焦点问题。
二、《反垄断法》对央企垄断的有效规制近些年来,由于我国没有一部完整的、综合性的反垄断法典而放纵了央企行政垄断的大行其道。
国务院及其所属的各部门在巨大利润的驱使下,运用手中的行政权力为央企构筑起了一道道市场力量难以克服的壁垒,封堵了其他企业进入相关领域的通道,致使无法形成充分有效的竞争环境。
针对央企这种行政垄断所带来的诸多弊端,我国《反垄断法》采取了“一般适用、例外豁免”的基本态度,即除了具有非竞争性和政策性的央企所处的自然垄断行业之外,对于那些带有浓厚的营利性和竞争性的央企的行政垄断,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企业兼并与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完善
企业兼并与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完善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加速发展,企业兼并成为了一个常见的现象。
企业通过兼并来实现规模经济和资源整合,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然而,过度的企业兼并也可能导致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的问题,因此,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企业兼并可以带来多种好处。
首先,兼并可以实现规模经济。
通过整合资源和技术,企业可以降低成本并提高效率。
此外,企业兼并还可以提高市场竞争力。
合并后的公司将能够更好地占据市场份额,并具备更大的谈判能力。
另外,兼并还可以促进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
合并后的企业将拥有更多的资源和资金,有助于加强研发能力,推动创新。
因此,企业兼并有助于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
然而,企业兼并也可能导致一些负面影响。
最显著的问题是市场垄断。
企业通过兼并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更强的市场控制力,从而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和发展。
这将导致市场失去竞争,消费者可能无法选择更多的产品和服务,并可能面临更高的价格和降低的质量。
另外,兼并还可能破坏市场透明度和公平竞争。
合并后的企业可能利用其市场影响力,制定不公平的价格政策和所谓的“套路”,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
为了解决企业兼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各国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目标是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
一方面,反垄断法律制度对企业兼并进行了限制。
通过设立严格的兼并审查机制和阈值,可以避免大规模的市场垄断。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律制度还对市场行为进行了规范。
例如,禁止企业进行价格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限制竞争等行为。
这些措施有助于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然而,当前的反垄断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企业兼并审查的标准和具体操作仍然有待进一步明确。
在一些情况下,兼并案件的审查程序不够透明,容易受到政府干预和行业利益的影响。
此外,一些大型跨国企业通过设置复杂的股权和业务结构来规避反垄断法律的限制,使得法律的执行难度增加。
反垄断法及企业反垄断策略研究
反垄断法及企业反垄断策略研究在全球化时代,垄断成为了制约市场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
随着全球贸易的加速,垄断正在变得日益普遍,导致市场生态恶化,商业环境恶化,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因此,各国都加强了反垄断的力度,制定了一系列的反垄断法律,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一、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指保护市场竞争和防止垄断行为,从而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的一种法律体系。
反垄断法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打击垄断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和政策目标各不相同,但是它们都共同追求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常运行。
我国从1993年开始颁布了《反垄断法》,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反垄断法》已经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企业反垄断策略企业在市场运营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垄断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被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企业将面临巨大的罚款风险,甚至可能被迫终止经营。
因此,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反垄断策略来防范风险,避免违反反垄断法。
1、合理定价企业在市场运营中,应当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价格垄断。
企业应当结合市场需求和产品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价格,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避免价格的滥用。
2、合规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与反垄断法相悖的行为。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经营行为的合规性,避免违反反垄断法。
3、精细管理企业应当建立精细化的管理制度,确保公司人员的行为符合反垄断法律的规定,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4、合规宣传企业应当制定合规宣传策略,对市场竞争环境和反垄断法律规定进行宣传和教育,提升企业成员的反垄断意识,避免违反反垄断法。
5、主动配合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反垄断法律所需的证据和资料。
国有企业反垄断规制分析——从《反垄断法》规定和反垄断执法的双重视角
国有企业反垄断规制分析——从《反垄断法》规定和反垄断
执法的双重视角
刘健
【期刊名称】《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年(卷),期】2014(000)003
【摘要】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由普遍性的政企不分逐步回归企业的本质,融入竞争性的市场,成为一类特殊的市场主体。
由于国有企业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一家独大、几家独大或者具有明显的市场力量,而这些行业和领域一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显性的制度屏障或者隐性的进入壁垒,因此.我国的国有企业与垄断纠葛不清.甚至在很多人的意识中垄断的具体所指就是国有企业。
可以说,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历史阶段,反垄断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成为了一个需要直面的现实问题.确有必要在认识层面进行厘清,具体分析国有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的可能性,明确反垄断执法对国有企业应当秉持的原则。
【总页数】3页(P36-38)
【作者】刘健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41
【相关文献】
1.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的基本立场——兼评《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 [J], 郑鹏程;肖小梅
2.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研究——宏观理论分析与执法实践探索的双重视角 [J], 卢延纯;刘健;
3.《反垄断法》不能承受之重——我国反垄断执法五周年回顾与展望 [J], 侯利阳;
4.知识产权领域实施反垄断法的基本问题及路径探析——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学术研讨会综述 [J], 仲春;王记恒
5.论拒绝交易反垄断规制的立法完善——以原料药反垄断执法为切入点 [J], 郑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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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基本理据与立法模式选择
反垄断法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基本理据与立法模式选择
李国海
【期刊名称】《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7(023)004
【摘要】国有企业的设立目的与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这使得各国在处理反垄断法与国有企业关系方面存在两种不同的立场,导致各国反垄
断法在适用于国有企业方面存在两种不同的选择,大多数国家(地区)的反垄断法覆盖了国有企业,但也有少数立法例将国有企业置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之外.域外反垄断
法采用了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来规定对国有企业的适用.从相关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法》可适用于国有企业,但采取了间接、模糊的立法方法,这并不妥当.我国《反垄断法》应在将来修订时增列条款,明确规定反垄断法适用于国有企业.
【总页数】7页(P37-43)
【作者】李国海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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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竞争法基本范畴的确立及其对立法的意义--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的修改 [J], 王艳林;李彬
2.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基本政策主张——日本《知识产权利用的反垄断
法指南》介评 [J], 王先林;潘志成
3.《反垄断法》立法准备基本就绪 [J],
4.关于中国反垄断法立法的基本构想 [J], 瞿坤
5.如何理解作为哲学范畴的真理概念——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学模式选择为视角 [J], 张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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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浅析
国有企业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浅析我国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已经有三年了,其制定和实施对于我国的法治进程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无疑是个进步,然而法律的实施并不一定能够实行预期的法律效果,其中第七条专门就国有企业的反垄断法作出规定,文章试就这一条作出解读分析,结合现实中出现的国有企业垄断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对策。
垄断在当今社会广泛存在,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垄断的积极作用也是不言而喻,有时适度的垄断甚至是必要的。
但是,它也对自由竞争构成严重威胁,垄断的负面性决定了反垄断的必要性。
鉴于此,各国反垄断法在对垄断予以原则禁止的同时,与一定限度内承认某些垄断行为的合法性,以在自由竞争与效率之间达成一种平衡。
一、我国《反垄断法》对国有垄断企业的相关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国社会对于国有经济控制的一些重要的行业是持保护态度的,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对于经营者合法取得是市场支配地位是不予禁止的。
但是,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支配地位,实施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等其他的垄断市场,影响正常经济秩序的行为笔者认为应当受到制止,应当为反垄断法的规制。
在我国,具有特殊地位的重要行业滥用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的现象大量存在。
例如,电信行业强行为宽带用户绑定固定电话;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家企业对于国家信息系统的垄断;自来水公司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给水设备;煤气公司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煤气灶和热水器;对消费者或用户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这其中最令人反感的是中石化、中石油对于国家石油的控制,长期与国际油价脱轨,赚取高额的利润,榨取普通民众的资金,他们的这种定价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
必要的限制——企业兼并的反垄断法控制
必要的限制——企业兼并的反垄断法控制
晓江
【期刊名称】《国际贸易》
【年(卷),期】1998()4
【摘要】企业兼并是当今各国优化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迅速扩张,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和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国际上企业兼并浪
潮风起云涌,给各国经济带来广泛、深远的影响。
根据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为
防止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国家对企业兼并必须实施必要的控制。
因而,对企业兼并的控制成为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竞争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总页数】3页(P17-19)
【关键词】企业兼并;反垄断法;控制;经济法
【作者】晓江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1;D912.29
【相关文献】
1.超高定价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的必要限制条件研究 [J], 王莹莹
2.反垄断法对恶意限制商标影响力行为制止的必要性 [J], 沈贵明;许家旺
3.论反垄断法规制下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限制 [J], 赵丹
4.反垄断法对专利实施许可控制的必要性 [J], 刘海芳
5.必要的监控手法——中国反垄断法应规定的限制竞争暨垄断行为 [J], 史际春;王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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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保护国有企业并行不悖-
反垄断法颁布之后,对于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能否发挥有效的作用?
从学术的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对许多概念作出解释。
在美国的反垄断法历史上,就出现过本身违法、合理性原则等概念。
假如法律规定某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市场主体实施这些行为就属于本身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假如市场主体仅仅具有市场垄断的地位,但却并没有借助垄断地位,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那么,执法机关不能对其作出处罚,这就是所谓的合理性原则。
即使在西方国家,关于合理性原则也存在着极大地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垄断即构成违法;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垄断只是一种经济状态,垄断产生的原因非常复杂,不宜简单地把垄断看作是违法行为。
一些企业由于技术进步,在本行业独领风骚,或者由于优胜劣汰,最终占据了垄断的地位,不能因此判定企业构成违法,因为这样做就意味着否定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运行机制,就会使一些企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作为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中国在反垄断问题上面临的最大障碍就是国有垄断企业。
中国国有企业垄断地位的形成,绝大多
数不是源于市场竞争,而是源于行政管制。
所以,在中国反垄断实际上就是反行政管制。
假如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简单地套用西方国家的反垄断观念,来指导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工作,那么,很可能是方枘圆凿,不得要领。
然而,反对行政管制显然不是反垄断法的基本功能,行政管制问题属于行政体制乃至民主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单靠反垄断法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所以,围绕着国有企业垄断是否违法的讨论,有助于深化人们对宪法的认识。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垄断法只是提供一般性的市场竞争规则,防止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由于垄断的出现而难以发挥效用。
但是,垄断在任何国家都是一个值得讨论的政治性问题。
换句话说,是否构成垄断,反垄断法只是提供了一个程序性的规则,在实施过程中必须由反垄断执法机关依据反垄断规范,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甄别。
在反垄断法中既有例外条款,也有豁免条款。
如果法律规定某些垄断行为不构成违法,那么执法机关就不能采取措施,禁止垄断行为;如果法律规定某种行为属于非法的垄断行为,那么执法机关可以采取调查措施,不过由于各国的反垄断法还有豁免条款,所以,违法的垄断行为未必会得到制裁。
在判断垄断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上,例外条款发挥作用;在是否对垄断违法行为作出处罚问题上,豁免条款发挥作用。
笔者主张,在对待国有企业垄断问题上,我们既要有例外条款,同时也要有豁免条款。
对那些明显关系国计民生重要行业和
领域的垄断行为,可以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将其视为合法行为,在条件成熟时,可以颁布国有企业特别法,授权国有企业在某些行业和领域从事垄断性的经营活动。
对那些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得不允许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行为,执法机关可以启动豁免条款,对国有企业的垄断经营网开一面。
但不管怎样,执法机关在对待国有企业问题上,不能自由裁量,更不能授权国有企业的主管机关自主适用反垄断法,因为那样做就意味着废除了反垄断法的武功,将国有企业置于一种不受反垄断法约束的特殊地位。
在关注反垄断法问题上,我们必须澄清下列几个概念:
首先,不存在国有企业是否需要特殊保护的问题,而是如何对国有企业实施保护的问题。
保护国有企业决不意味着国有企业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或者国有企业可以滥用优势地位,排斥其他企业的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的价值就在于,把保护国有企业作为前提,但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将保护国有企业的具体措施明细化,从而确保执法机关不会假借保护国有企业而选择性执法,更不能借口保护国有企业而阻碍民营企业的发展。
其次,保护国有企业不等于保护行政垄断。
在行政主导改革体制下,对国有企业的保护主要采用行政的手段。
行政机关难免假借保护国有企业,从中牟取地方利益或者单位利益,切割中国
市场,形成不正当竞争。
反垄断法颁布之后,保护国有企业不再是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而是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责任。
反垄断执法机关在保护国有企业的同时,必须依照反垄断法的基本准则,建立统一的竞争市场。
所以,反垄断执法机关不宜在全国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更不能要求各级地方政府都设立反垄断法执法机关,因为这样做就会重新回到行政保护的老路上去,把法律保护变成了行政保护,或者假借反垄断,实施不正当竞争。
第三,保障国有经济不等于偏袒国有企业。
长期以来,我们在公有制问题上存在许多重大误解,一些学者认为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决策者在推进公有制改革过程中,着眼于生产资料公有制改革,丝毫没有意识到公有制既包括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也包括生活资料的公有制。
如果只强调生产资料的公有制,那么,就很容易把保护国有经济变成偏袒国有企业,在保障国有经济方面,我们必须跳出传统的思维定势。
在发展国有经济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也要考虑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把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作为保障国有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
保障国有经济首先要保障普通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要,假如在生活领域没有为中国居民提供更好的公共福利产品,那么,宪法中保障国有经济的目的就很难实现。
反垄断法就是在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更好地为中国居民提供公共产品服务,从而真正实现宪法保障国有经济的原则。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进行到现在,行政主导的思维定势是阻碍
反垄断法实施的根本性问题。
假如我们在发展国有企业的同时,不断地削弱反垄断法的功能,那么,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就难以发挥作用。
反垄断法与保护国有企业并行不悖。
只要立法机关在征求民意的基础上,明确反垄断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对国有企业实施例外条款保护或者豁免保障,那么,我国的反垄断法就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反过来,如果我们用宪法的大帽子吓唬人,反对执法机关对国有企业实施反垄断调查,那么,反垄断法就会彻底失去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