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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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修订)【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教发[2015]149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15.07.24【实施日期】2015.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教发〔2015〕149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大中专院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47号)精神,教育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12年10月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教发[2012]29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自治区教育厅2015年7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特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学校。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21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21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学前教育发展,2015年银川人民政府印发了《银川市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银政发〔2015〕269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引导更多民办幼儿园办优质惠民的普惠性幼儿园,进一步扩大了我市学前教育普惠面,有力促进了全市学前教育普惠、规范、优质发展。

为进一步促进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改善普惠性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提高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的生均经费补贴标准在《意见》规定的生均经费补贴标准上,对示范园生均补贴标准由1500元提高到1700元,一类园补贴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400元,二类园补贴标准由1000元提高到1200元,三类园补贴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

补助资金优先用于解决教师工资、“五险一金”、福利待遇及培训资金的缺口,其次用于补充设施设备的购置、改善办学条件。

二、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分类定级评估工作,实施常态化认定管理制度依据《银川市幼儿园办园水平分类督导评估细则(试行)》,全市所有幼儿园必须接受由教育督导部门实施的分类定级评估。

进一步规范晋降级制度,对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实行按年度常态评估的办法,成熟一所晋级一所。

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可对照细则标准,开展自查自评,条件成熟,可与当年3月底前向辖区教育督导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市、县区教育督导部门根据申报类别按照程序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认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重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18〕1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10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序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输配电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2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区内管道运输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3供水水利工程供水自治区内跨市和自治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设区市内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人民政府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销售价格除外4供热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车辆通行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铁路和道路客运自治区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物运价率,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5交通运输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燃油附加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含预约响应式的农村客运服务)除外?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班车客运经营者、旅客能自主选择的服务项目除外城市交通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为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6环境保护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7教育公办高校(含高职)、高中(含中职)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公办高校合作办学除外,学费收费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8医疗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非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9养老服务政府投资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费、床位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0殡葬服务殡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和城市公益性墓地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殡葬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延伸服务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11文化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重要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以下和未定A级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重要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2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3重要专业服务司法服务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定价范围为证明文件文书类、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价格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价格注: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自治区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目录、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2024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2024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2024版一、办园理念1.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2.尊重幼儿个性,倡导快乐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幼儿。

3.融入回族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培育具有民族自信心的幼儿。

二、硬件设施1.幼儿园占地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2.教学楼、活动楼、宿舍楼等建筑应满足防火、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

3.每个班级应设有独立的教室、卫生间、午休室、游戏区等,设施齐全。

4.室外活动场地应设有沙池、滑梯、攀爬架等游乐设施,确保幼儿户外活动安全。

5.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图书、教具等教学资源,满足教学需求。

三、师资力量3.每班配备2名教师,1名保育员,确保教学质量。

4.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四、教育教学1.实施国家幼儿园课程标准,注重幼儿全面发展。

2.结合宁夏回族文化,开展特色教育,培养幼儿民族认同感。

3.关注幼儿心理健康,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4.组织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提高幼儿综合素质。

五、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在园安全。

2.配备专职安全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确保幼儿饮食安全。

4.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应对突发事故。

六、家园合作1.定期组织家长会,加强家园沟通,共同关注幼儿成长。

2.开展家长学校活动,提高家长育儿水平。

3.建立家长志愿者团队,参与幼儿园管理。

4.与社区合作,开展亲子活动,促进幼儿社会化进程。

七、收费标准1.根据幼儿园等级、地理位置、设施条件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2.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确保收费透明、合理。

3.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减免学费等优惠政策。

八、监督与评估1.建立幼儿园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2.定期开展幼儿园评估,提高办园质量。

3.接受家长、社会监督,持续改进幼儿园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2024版各位亲爱的同事们,家长们,咱们都知道,孩子的成长每一步都至关重要。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

##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快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的《##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认定管理办法: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要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并执行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凡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同时具备下列要件:(一)幼儿园达到国家、省规定的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经市教育局审批,取得办园资质。

(二)幼儿园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省定三类幼儿园标准之一(省优质园、市优质园或合格园)。

(三)幼儿园自愿申请,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授权,书面委托幼儿园提供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四)幼儿园收费比照##市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幼儿园财务、资产管理规范,依法定期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一)民办幼儿园对照相关条件,向市教育局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

各镇(街道、管委会)辖区内列为申请对象的民办幼儿园,应符合镇(街道、管委会)教育发展布局规划,通过镇(街道、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于当年4月底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凡2011年后新建成的城镇和新农村建设配套幼儿园,若没有举办为公办幼儿园的,原则上应申请举办成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市教育局联合市财政局、物价局,审核幼儿园的办学资质、办园质量和财务管理状况,提出初审意见,于5月下旬在##市教育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一周。

(三)公示无异议的民办幼儿园,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与其签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履行相关手续,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在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备案,接受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在##省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及解读-V1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及解读-V1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及解读-V1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了有关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旨在促进幼儿教育质量的提高、幼儿园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幼儿园管理水平的提升。

以下是该指导意见全文及解读。

1. 政策背景为适应我国流动人口增多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的需求,我国积极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根据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园所,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的私立幼儿园,其主要特点是提供的幼儿园服务具有公共性质,以普惠性为主要特征并取代了原有的按照约定办园或以盈利为目的的私营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对于缓解我国幼儿教育资源短缺、提高幼儿教育服务质量和解决城市流动人口的保障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2. 指导意见为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引导,促进其发展,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近日发布了有关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指导意见,具体内容如下:(一)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准要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要求,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标准和补贴标准,明确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推动其规范化发展。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幼儿园场所的安全、舒适性和卫生标准,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

(三)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要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的素质培训,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立教师考核评价机制,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技能。

(四)加强幼儿园管理水平要加强幼儿园管理,建立健全幼儿园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财务和人事管理,规范招生、结构和生源管理,确保幼儿园规范化运作和良好的师生关系。

(五)加强监管和考核要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考核,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质量、教师队伍、招生情况、生源稳定等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标准的幼儿园要采取一定的整改措施。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参考)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参考)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参考)第一章认定条件第一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区教育局登记注册的一类及以上类别的民办幼儿园。

(二)办园条件达到《xxx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三)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无“小学化”倾向。

(四)保教费按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五)幼儿园经费由举办者筹措。

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六)幼儿园依据《会计法》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合理设置会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会计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幼儿园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支分开,账目清楚,收取费用专款专用。

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教职工人数按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具有相关岗位资质,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八)同意按镇、街道办事处确定的范围招生。

(九)办园规范,无乱收费行为,无安全事故,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第二条对位于公办学位不足区域、保育教育质量较高且收费较低的民办幼儿园予以优先认定。

第二章义务第三条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执行全区统一招生政策。

(一)每年6月向社会公开登记报名;(二)优先满足区域内正住户籍儿童的入园需求,有充足学位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儿童入园;(三)学位不能满足区域内正住户籍儿童入园需求的情况下,采用微机随机排位的方法确定入园名单。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党委编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国办发〔2019〕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要求,为规范我区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委编办、民政厅、市场监管厅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宁夏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2020年7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第三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域内举办托育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

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登记管理。

申办条件包括:(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023年学前教育宣传月策划方案13篇

2023年学前教育宣传月策划方案13篇

2023年学前教育宣传月策划方案13篇学前教育宣传月策划方案1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学前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营造全社会高度关心、重视学前教育的浓厚氛围,进一步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

按照JJ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全市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以“学习<指南>,了解孩子”为主题的全省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并制定方案如下:一、宣传主题:学习《指南》,了解孩子。

二、宣传内容:1、宣传中央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学前教育的政策及法律法规,明确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

2、宣传幼儿园学前教育的发展成果。

3、宣传普及学前教育的重要性。

4、宣传科学育儿的知识。

三、活动时间:5月20日至6月20日。

四、领导小组:组长:__组员:__、__、__、__、__、__五、活动安排及形式:1、准备阶段(5月20日—5月26日):成立宣传月领导小组,制订宣传月活动方案、准备宣传材料。

2、组织实施阶段(5月27日—6月17日):(1)组织开展1次园内室外宣传活动,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宣传条幅,通过发放宣传单、现场解答家长问题等方式宣传国家、省、市学前教育政策,同时加以宣传报道。

(2)组织幼儿园教师集中学习学前教育相关政策,并集体交。

(3)组织幼儿园园内各班级之间游戏观摩活动;组织幼儿园教师参加科学保教论文评选。

(4)幼儿园召开1次全园家长会,覆盖所有在园幼儿的家长,重点宣传规范办园、科学保教;幼儿园分别致家长一封信,主要介绍规范办园、科学保教和幼儿园科学办园理念。

阶段(6月18日——6月20日):总结宣传月各项工作,并形成总结材料上报。

六、有关要求:一统一部署、加强领导。

要根据实施方案,结合我校特点,紧扣主题,精心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计划,充分体现特色,统一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二广泛发动、深入宣传。

充分利用宣传栏、悬挂、活动观摩、讲座等形式开展有组织、有计划的.宣传活动。

三精心组织、确保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试行)一、行政管理1、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开展保教工作。

主动、积极接受教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年检合格。

3、幼儿园规模不少于3个班,平均班额不超过35人。

4、安全工作管理到位。

办园时间超过5年的,5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办园时间不足5年的,自开办之日起无重大安全事故。

二、园舍条件5、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无影响幼儿健康成长的设施。

6、园舍条件较好,坚固安全,光线充足,干燥通风,有疏散的安全门和安全通道,布局合理,无危房。

7、活动室、寝室总面积生均不少于3㎡。

8、户外活动场地人均2㎡以上,并有必要的绿化和活动场地,各种活动器具的安装安全牢固。

9、有取暧设施,并能保证冬季室内温度达到20℃以上。

10、有适合幼儿使用的厕所,每班有4个蹲位、4个小便池,每班有6-8个盥洗台。

11、厨房面积不小于70㎡,符合卫生要求,区域划分合理,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设备配置12、桌椅、卧具数量足够,坚固安全。

适合儿童特点、方便幼儿使用。

13、每班有6类以上操作玩具,有必要的教学设备。

14、有户外大型多功能组合式运动器械2件以上。

15、有饮水设备,保证开水供应,生均一杯一巾并按规定消毒。

16、厨房有必要的炊具和洗消设备。

17、生均图书5册以上。

四、人员条件18、班均配备教师2人,保育员1人。

19、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100%,专业合格率达到60%以上,非专业教师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时间累计达到120学时以上。

20、园长有从事幼教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学历合格,有园长资格证。

21、医务人员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许可,接受过儿童卫生保健培训。

22、保育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过幼儿保育知识培训。

23、提供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60名幼儿配一名炊事员,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炊事员必须有健康证。

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2020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2020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总则一、为适应我区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提高全区学前教育质量,加强我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推进幼儿园装备标准化,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依据教育部《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住房城乡建设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国家体育总局《国民体质监测标准》等标准,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现状,特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各类幼儿园。

三、本标准是规划、建设、配备、管理和评估幼儿园的重要依据。

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配备、再逐步完善的原则。

四、幼儿园建设和装备配备要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

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设备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护幼儿安全的能力。

五、幼儿园建设和装备配备应与当地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当地城镇化进程、乡村建设、地理环境、交通条件、人口分布现状、二孩政策及人口流动变化等趋势。

六、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区开展0~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七、幼儿园其他建设与装备除执行本标准外,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八、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自治区教育厅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我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际,适时进行修改完善,以适应我区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

幼儿园建设标准1 设置与规划1.1 设置1.1.1 幼儿园选址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遵循学前适龄儿童就近入园的原则。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无污染源,公共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地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408号)和《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大对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试行)》,本《标准》作为各级政府对民办幼儿园提供支持的依据。

一、行政管理1、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开展保教工作。

主动、积极接受教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年检合格。

3、幼儿园规模不少于3个班,平均班额不超过35人。

4、安全工作管理到位。

办园时间超过5年的,5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办园时间不足5年的,自开办之日起无重大安全事故。

二、园舍条件5、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无影响幼儿健康成长的设施。

6、园舍条件较好,坚固安全,光线充足,干燥通风,有疏散的安全门和安全通道,布局合理,无危房。

7、活动室、寝室总面积生均不少于3㎡。

8、户外活动场地人均2㎡以上,并有必要的绿化和活动场地,各种活动器具的安装安全牢固。

9、有取暧设施,并能保证冬季室内温度达到20℃以上。

10、有适合幼儿使用的厕所,每班有4个蹲位、4个小便池,每班有6-8个盥洗台。

11、厨房面积不小于70㎡,符合卫生要求,区域划分合理,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设备配置12、桌椅、卧具数量足够,坚固安全。

适合儿童特点、方便幼儿使用。

13、每班有6类以上操作玩具,有必要的教学设备。

14、有户外大型多功能组合式运动器械2件以上。

15、有饮水设备,保证开水供应,生均一杯一巾并按规定消毒。

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2020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2020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总则一、为适应我区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提高全区学前教育质量,加强我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推进幼儿园装备标准化,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依据教育部《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住房城乡建设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国家体育总局《国民体质监测标准》等标准,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现状,特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各类幼儿园。

三、本标准是规划、建设、配备、管理和评估幼儿园的重要依据。

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配备、再逐步完善的原则。

四、幼儿园建设和装备配备要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

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设备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护幼儿安全的能力。

五、幼儿园建设和装备配备应与当地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当地城镇化进程、乡村建设、地理环境、交通条件、人口分布现状、二孩政策及人口流动变化等趋势。

六、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区开展0~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七、幼儿园其他建设与装备除执行本标准外,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八、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自治区教育厅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我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际,适时进行修改完善,以适应我区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

幼儿园建设标准1 设置与规划1.1 设置1.1.1 幼儿园选址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遵循学前适龄儿童就近入园的原则。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无污染源,公共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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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408号)和《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大对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试行)》,本《标准》作为各级政府对民办幼儿园提供支持的依据。

一、行政管理
1、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开展保教工作。

主动、积极接受教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年检合格。

3、幼儿园规模不少于3个班,平均班额不超过35人。

4、安全工作管理到位。

办园时间超过5年的,5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办园时间不足5年的,自开办之日起无重大安全事故。

二、园舍条件
5、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无影响幼儿健康成长的设施。

6、园舍条件较好,坚固安全,光线充足,干燥通风,有疏散的安全门和安全通道,布局合理,无危房。

7、活动室、寝室总面积生均不少于3㎡。

8、户外活动场地人均2㎡以上,并有必要的绿化和活动场地,各种活
动器具的安装安全牢固。

9、有取暧设施,并能保证冬季室内温度达到20℃以上。

10、有适合幼儿使用的厕所,每班有4个蹲位、4个小便池,每班有6-8个盥洗台。

11、厨房面积不小于70㎡,符合卫生要求,区域划分合理,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设备配置
12、桌椅、卧具数量足够,坚固安全。

适合儿童特点、方便幼儿使用。

13、每班有6类以上操作玩具,有必要的教学设备。

14、有户外大型多功能组合式运动器械2件以上。

15、有饮水设备,保证开水供应,生均一杯一巾并按规定消毒。

16、厨房有必要的炊具和洗消设备。

17、生均图书5册以上。

四、人员条件
18、班均配备教师2人,保育员1人。

19、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100%,专业合格率达到60%以上,非专业教师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时间累计达到120学时以上。

20、园长有从事幼教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学历合格,有园长资格证。

21、医务人员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许可,接受过儿童卫生保健培训。

22、保育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过幼儿保育知识培训。

23、提供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60名幼儿配一名炊事员,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炊事员必须有健康证。

24、5个班以上的幼儿园配备专职财务人员,5个班以下的幼儿园配备兼职财务人员。

25、配备专职保安人员1名。

五、保育教育
26、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保教并重,面向全体幼儿实施教育,教师使用普通话。

27、使用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教师指导用书,活动设置符合幼儿特点。

28、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不教授小学教学内容,不布置家庭作业。

29、能够自制玩教具,数量多、种类丰富,能开展区域活动并定期投放操作材料。

30、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游戏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31、科学合理安排一日活动,活动内容动静交替。

认真执行一日生活制度,保证幼儿进餐、午休、游戏时间,幼儿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

32、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有效控制常见传染病,发病率不超过2%。

33、每年为幼儿、教职工体检一次,有传染病的教职工要及时调离。

六、收费管理
34、收费标准不高于同类公办幼儿园的1.5倍。

35、有财务管理制度,帐目清楚,每年接受物价、教育等相关部门的检查。

36、幼儿伙食费完全用于幼儿饮食,保证伙食质量,无克扣幼儿伙食费现象,每月公布伙食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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