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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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05—2008
2008北京
主编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
2008北京
关于批准发布《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6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编制的《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前言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组织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大量统计、分析、总结、论证民用机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及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参考国际民航组织各附件的规定编制完成,以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发展,合理确定机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使得民用机场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构成、机场场址、机场生产主体设施、机场生产辅助设施、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机场环境保护、机场项目建设用地。

本建设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尽快告知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邮政编码:100710),以便及时修订。

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立安魏绮华王建萍聂国屏朱亚杰
杨洪涛王赞辉陈桂明成畴夫黄龙生
主要审核人:张光辉刁永海刘海云张淑萍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08年3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成……………………………………………………………………(2)
第三章机场场址………………………………………………………………………………………(3)
第四章机场生产主体设施……………………………………………………………………………(5)
第一节飞行区……………………………………………………………………………………(5)第二节目视助航设施……………………………………………………………………………(6)第三节旅客航站区………………………………………………………………………………(6)第四节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9)
第五节货运区……………………………………………………………………………………(10)
第六节机务维修区及设施………………………………………………………………………(11)
第七节机场供油设施……………………………………………………………………………(11)
第八节机场应急救援及安全保卫设施…………………………………………………………(12)
第五章机场生产辅助设施……………………………………………………………………………(13)
第一节航空食品及机上供应品设施……………………………………………………………
(13)
第二节服务保障设施……………………………………………………………………………(13)
第三节信息管理设施……………………………………………………………………………(14)
第六章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15)
第一节机场地面交通设施………………………………………………………………………(15)
第二节机场供电设施……………………………………………………………………………(15)
第三节机场供水设施……………………………………………………………………………(16)
第四节机场雨水排放系统………………………………………………………………………(16)
第五节机场排污及污水污物处理系统…………………………………………………………(17)
第六节机场供热及制冷设施……………………………………………………………………(17)
第七节机场燃气供应设施………………………………………………………………………(18)
第八节机场通信设施……………………………………………………………………………(1
8)
第七章机场环境保护…………………………………………………………………………………(19)
第八章机场项目建设用地……………………………………………………………………………(20)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为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决策服务、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核准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规模的衡量标准。

第三条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目标年预测旅客吞吐量50万人次以上4000万人次(含)以下的新建(迁建)、改建和扩建的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含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

建设目标年预测旅客吞吐量50万人次(含)以下的运输机场的工程项目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

建设目标年预测旅客吞吐量大于4000万人次的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另行专项审核。

本建设标准不适用于通用机场工程项目。

第四条机场各项设施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机场的性质、机场的类别、机场飞行区指标和机场旅客航站区指标等综合分析、合理确定。

第五条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民用航空法》及国家和民用航空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定额、指
标,贯彻民用航空行业的技术经济政策,以及航空安全、节约用地、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履行建设程序;
二、民用机场工程项目的建设要与所在城市或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航空运输需求相适应,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相协调,在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统一规划、滚动发展、分期建设、适当留有余地;
三、在保证民用航空运输安全的前提下,满足高效运行管理的需要,民用机场工程项目的建设应系统完整、容量均衡、规模适当、符合标准,形成综合运输能力;
四、以功能为主,兼顾造型;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节约资源;
六、以人为本、环境协调;
七、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应注重技术创新,推动技术进步,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注重投资效益经济合理。

第六条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遵循本建设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和民用航空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和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第二章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构成
第七条民用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标Ⅰ和指标Ⅱ分级,使得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
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该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飞行区指标Ⅰ:按拟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确定。

表1飞行区指标Ⅰ
飞行区指标Ⅰ飞机基准飞行场地长度(m)
注:飞机基准飞行场地长度指在标准条件下,即海拔为零、国际标准大气压、气温为15℃、无风、跑道坡度为零的情况下,以该机型规定的最大起飞质量所需的最短飞行场地长度。

飞行区指标Ⅱ: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起落架外轮外侧边的间距,
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2确定。

表2飞行区指标Ⅱ
飞行区指标Ⅱ翼展(m)主起落架外轮外侧间距(m)
第八条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按旅客航站区指标进行分级,旅客航站区指标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
区规模的机场建设目标年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为1、2、3、4、5、6六个等级,根据表3确定。

表3旅客航站区指标
指标年旅客吞吐量(用“P”表示,万人次)
注1:本表指标1、2适用《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以下内容省略指标1、2的机场;
注2:年旅客吞吐量大于4000万人次机场的建设项目另行专项审核。

第九条民用机场工程项目主要由机场生产主体设施、机场生产辅助设施、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构成。

各项设施主要包括:
一、机场生产主体设施:飞行区、目视助航设施、旅客航站区、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货运
区、机务维修区及设施、机场供油设施、机场应急救援及安全保卫设施。

二、机场生产辅助设施:航空食品及机上供应品设施、服务保障设施、信息管理设施;
三、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机场地面交通设施、机场供电设施、机场供水设施、机场雨水排放系统、机场排污及污水污物处理系统、机场供热及制冷设施、机场燃气供应设施、机场通信设施。

民用机场工程各项设施的建设应相互配套,同步建设,协调发展,对于机场地面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及服务保障设施,应充分利用机场所在地既有的和规划建设的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章机场场址
第十条机场场址选择应根据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并符合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要求,满足我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及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飞行安全保证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场址空域应满足机场空域规划的要求,机场的跑道方位、飞行程序所使用的空域、飞机进离场航线不得与周边机场存在不可协调的矛盾或冲突;
二、场址净空或经处理后的净空环境应符合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

对局部不能满足要求的,应进行航行方面的专项研究、论证;
三、场址应选择气象条件良好的场地,跑道的方位应满足机场的跑道风向利用率不少于95%的要求;
四、机场场址应选择远离候鸟群的习惯迁移飞行路线和吸引鸟类聚集的地区;
五、场址与易爆易燃、产生大量烟雾等设施应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
六、不允许架空线路穿越机场飞机活动区。

通过机场附近的110kV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应满足空管、导航等设备的防护要求,原则上距离跑道中心线侧边不小于1km,同时110kV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杆顶距离飞机下滑道底边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150m;为保障飞行安全及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视等设备的正常工作,必要时,应作专门的评估和研究,根据国家标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及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中对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视等设备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对高压架空线路、广播电台等干扰源的防护距离。

第十二条服务及环境要求条件:
一、场址地域应满足所服务城市和地区的预测航空业务量远期发展需求所需要的机场建设规模;
二、场址应便于其所服务城市的旅客使用,其距城区距离应根据城市或城镇发展规划、拟定的跑道方位、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的保障情况确定,要兼顾机场、城市的发展;
三、拟建机场的航空器进、离场航线及跑道方向宜避开学校、医院、精密仪表等研究机构以及人口稠密的居民区等,减小航空器噪声对上述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场址附近宜有符合环境管理规定的满足机场污水达标排放的市政污水管网或
受纳水体;
四、机场场址应与机场所在地的城市或城镇规划、土地使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无线通信网站规划等相协调;
五、机场场址、跑道方位及航空器进离场航线和飞行程序所使用的空域应与各相关方协商一致。

第十三条建设条件:
一、场址应选在地形、地势、地质等条件有利的地址,节约用地;
二、场址应避开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有开采价值的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

对局部避让不开的,应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场址应充分利用附近既有的及规划发展的地面交通设施、供油设施及城市公用设施,宜考虑利用就近的当地建筑材料、工业废料。

第四章机场生产主体设施
第一节飞行区
第十四条飞行区包括:跑道系统、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停止道、净空道、滑行道系统及机场净空。

第十五条飞行区分级根据飞行区指标Ⅰ和飞行区指标Ⅱ确定。

第十六条机场飞行区容量应根据跑道的数量、跑道的基本构形、跑道的运行方式和类别、滑行道的数量和构形、典型高峰小时集中率和机型组合、驻场飞机的数量、机场周边环境、空域限制条件、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配备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跑道长度应根据使用机型的性能和设计航程确定。

第十八条单条跑道的滑行道系统规模应依据机场建设目标年起降架次、典型高峰
小时起降架次确定,其系统设置要求宜按表4执行。

表4滑行道系统设置要求
年起降架次
(万架次)
典型高峰小时
起降架次(架次)
滑行道系统要求
第十九条跑道、滑行道的宽度应按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机场飞行区跑道、滑行道道面和机坪道面的设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泥混凝土道面设计年限宜采用30年。

二、沥青混凝土道面设计年限宜采用15年。

第二十一条跑道端安全地区、停止道、净空道以及场道附属设施的设置,应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第二节目视助航设施
第二十二条目视助航设施包括信号、标志、标记牌、助航灯光及助航灯光监控系统。

第二十三条机场的标志和标记牌应根据飞行区等级及构形的复杂程度设置,应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如地形条件允许,拟在夜间使用的非仪表跑道应设置A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拟在夜间使用的非精密进近跑道应设置B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拟在夜间使用的精密进近跑道应设置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其他跑道灯光的设置,应执行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滑行道灯光系统应按表5执行。

表5
第二十六条助航灯光监控系统
助航灯光监控系统应根据跑道运行类别设置,Ⅱ类及Ⅲ类的精密进近跑道应设置助航灯光监控系统。

第二十七条灯光变电站的建设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双向精密进近跑道宜设置两个灯光变电站;
二、灯光变电站需两路可靠电源,按两台变压器运行方式接入,当采用柴油机作为备用电源时,应按助航灯光的最大负荷设置;
三、非仪表跑道及非精密进近跑道宜设置一个灯光变电站,并宜与机场中心变电站合建。

第二十八条机坪照明及机务用电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夜间使用的机坪,应设置机坪照明,并满足机坪所需的照度和均匀度要求;
二、飞行区指标Ⅱ为D及以上的机场宜为每个停机位设置机务用电配电箱,飞行区指标Ⅱ为C及以下机场宜在两个停机位之间设置一个共用的机务用电配电箱;
三、旅客航站区指标为5、6的机场,近机位宜设置飞机泊位引导装置,并应在每个停机位处设置机位号码标志或机位号码标记牌。

第三节旅客航站区
第二十九条旅客航站区包括:站坪(空侧)、旅客航站楼以及旅客航站楼前停车场(楼)和旅客航站楼前地面交通设施(陆侧)。

第三十条旅客航站区的建设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旅客航站区的空侧应确保飞机和专用设备地面运行安全、顺畅、高效以及飞机停靠的灵活性;
二、旅客航站区的陆侧应确保地面车辆交通方便、快捷、有序,旅客航站楼的工艺流程和布局合理、工作效率高、运行费用低;
三、旅客航站区的环境应使建筑群体与空间景观相协调,应体现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宗旨;
四、旅客航站区应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无障碍设施及设备。

第三十一条站坪的规模取决于典型高峰小时飞机集中率、站坪机位数量、飞机停靠方式、旅客航站楼的构形、旅客登机方式、站坪飞机滑行通道及站坪服务车辆通道数量等。

站坪应满足:
一、站坪机位数量应根据机场典型高峰小时飞机起降架次、机型组合、飞机占用机位时间、进出港比例、机位利用系数等计算后得出。

二、为了提高机场服务水平和运行效率,航站区指标为5及以上的机场的新建航站楼应在旅客航站楼建筑面积指标控制范围内,优化航站楼构形,提高旅客航站楼近机位数量,近机位数量占预测总客机位数量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70%。

三、站坪建筑面积指标
包含站坪调度道的面积,飞机进出站坪采用自滑进顶推出方式运行,适用于不同旅客航站楼构形和不同机型组合的综合站坪机位建筑面积指标宜采用9100~13300m2/架。

不含站坪调度道的站坪机位建筑面积指标宜按表6执行。

注:各类机型的控制尺寸(长×宽)为A类=15m×15m、B类=30m×24m、
C类=47m×36m、D类=62m×52m、E类=76m×65m、F类=80m×84m。

四、站坪服务车辆通道
站坪上应设置为飞机服务的特种车辆的服务通道,站坪服务车辆通道单车道宽度应不小于3.5m,只有一条车道的站坪服务车辆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4m。

服务车道应设置边线标志,双向行驶的服务车道应设置中心分割线。

五、站坪及其周边的设施
站坪及其周边的设施除满足第二十八条要求外,还应设置站坪雨水排放系统、给水消防设施,需要时还应设置站坪管线加油系统、飞机锚泊和静电接地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旅客航站楼的规模标准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旅客航站楼的建筑面积
旅客航站楼的建筑面积取决于建设目标年典型高峰小时旅客吞吐量和年旅客吞吐量,为满足工艺流程需要,航站楼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00m2,按典型高峰小时旅客吞吐量估算航站楼建筑面积的指标宜按表7执行。

注:旅客航站楼建筑面积包含8%~10%商业面积及中转旅客面积。

二、旅客航站楼与站坪的构形
旅客航站楼与站坪的构形在平面布局上可选用前列式、指廊式、卫星式等,旅客航站楼在旅客流程上可选用一层式、一层半式、两层式、多层式,旅客航站楼与站坪的构形根据机场性质、旅客航站楼的规模确定,宜按表8执行。

三、旅客航站楼设施
旅客航站楼属于功能性建筑,除建筑本身所需要的给排水、制冷、供热、供电照明、供气以及消防等基本设施外,还应根据旅客航站区指标、工艺流程需求配置
各种电子设备、旅客服务专用设备,宜按表9执行。

四、建筑装修原则
航站楼的建筑装修应采用节能减排及环保技术,减少能源和水的消耗,能耗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绿化、美化相结合,采用具有节能、降耗、低污染特征的环保、节能、健康、安全型的室内外建筑装修材料;
采用新的设计、结构、材料、设备和控制手段,贯彻落实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能源发展战略;贵宾区、头等舱/公务舱旅客使用区域和卫生间设施宜采用高级装修,其他公用区域简洁实用,
内部工作用房简单装修。

第三十三条旅客航站楼停车场(楼)
旅客航站楼前停车场(楼)的规模和进、出通道数量取决于建设目标年典型高峰小时各类车型车辆的停车数量及车辆停放时间,各类车型车辆停车数量根据典型高峰小时旅客、迎送人员数量计算,
工作人员用车辆和特种车辆应另外设置停车场停放,一般不计算在内。

旅客航站区指标为5、6的机场可设置停车楼。

停车场(楼)的建筑面积宜按表10
__________执行。

旅客航站楼前停车场(楼)需要设置照明、引导标志和设施、收费设施、消防设施等,必要时,设置监控装置。

第三十四条旅客航站楼前地面交通设施
旅客航站楼前地面交通设施系指与机场地面公用交通设施相连接的旅客航站区区域内的地面公用交通设施。

主要包括:
一、在考虑综合交通因素后,依据建设目标年典型高峰小时车流量、车型组合、
占用车道边时间
等计算出的旅客航站楼楼前车道边长度和宽度,进出港车道数量;
二、当旅客吞吐量达到250~300万人次/年或旅客航站楼的总建筑面积达到27000~30000m2时,
宜根据旅客航站楼的建筑构形设置高架桥;
三、各旅客航站楼间地面(或地下)交通捷运系统;
四、出租车排队等候场地、公共汽车站和轨道交通站;
五、旅客航站楼与机场各功能分区间的地面交通。

第四节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第三十五条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包括用于机场本场管制的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和航行情报设施。

各设施的设备配置及技术要求应符合我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场应设置管制塔台,塔台高度应符合机场净空保护面的要求;
二、对于实施进近管制和区域管制的机场,应设置进近管制室和区域管制室。

第三十七条机场航空通信包括航空移动通信和航空固定通信。

第三十八条机场导航、监视设施的配置应根据管制方式、管制范围和航线布局、净空条件、气象条件、飞行程序等空中交通管制业务需求及条件确定。

第三十九条机场气象设备配备按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气象———第4部分:设备配备》执行。

第四十条根据机场空中交通管制业务需要,航行情报设施宜设在航管楼内。

第四十一条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的房屋建筑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房屋建筑规模及布局应依据设备工艺要求配置,建筑物结构应安全可靠、施工方便,航管楼(含气象用房)及塔台的建设应与机场旅客航站楼相协调,并适应当地特点及要求;
二、各种设施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机场塔台建筑面积,按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执行。

机场航管楼、气象用房等建筑面积根据空中交通管制业务需求确定,导航台及雷达站建筑面积指标宜
按表11执行。

第五节货运区
第四十二条机场货运区一般指处理航空货物(含航空快件)和航空邮件等航空货物运输业务的区域,包括货运站、货机坪以及货运区进出道路、停车场、货物停放坪、集中控制坪等,承运国际货运业务的机场还应设海关及联检用房。

货运区的选址应满足货运功能需要,并符合机场总体规划。

第四十三条机场货运站一般由普通货物仓库、特种货物(水产品、鲜活易腐品、动物、危险品、贵重物品)仓库及其业务用房、货运装卸、存储设备以及货物安检设备等组成,根据需要安排车辆设备的维修设施、机务维修和辅助生产等设施。

货运站的建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货运站进出货物流程应快捷、安全、合理,方便货物装卸作业。

国际货物与国内货物的流程应严格分开;
二、货运站应设置为处理进、出港货物所需的各种设施,包括散装货物和集装货物的存储、分拣、安检、发送等设施,其设施应具有处理特种货物的能力。

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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